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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 与俞江教授商榷

2016-03-10 张智然 律师视野

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

                        —— 与俞江教授商榷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俞江教授的一篇《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一文,近日刷遍了律师同行的朋友圈,笔者对该文关于司法统一的必要性及相关举措等观点叫好,但在叫好的同时,对俞江教授关于“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的意见,笔者则持有不同看法。

  一、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个案,并非推行法官独任制的结果

  俞江教授在文章的开篇即以“枪声击碎‘单兵突进’的法官独任制”为题,其言下之意即:马彩云法官遭歹徒枪杀乃法官独任制的结果。诚然,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继去年十堰法官被刺事件之后的又一恶性事件,两起案件的凶手都系涉事法官的曾经的当事人,且都对涉事法官的判决有不满之处。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十堰法官被刺事件和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仍是个案,早在去年十堰法官被刺事件发生后,我曾就此写了一篇《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的文章,刊登在《法律读品》上。现摘上一段:“判决书纵使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当之处,怎么也不至于给法官招致杀身之祸吧?诚然,在胡某看来,其行凶的动机或许是认为法官的判决不公正,但是认为法官判决不公正的人岂止胡某一人,如果都像胡某那样,那么法官岂不成了高危职业?......法院的判决难免有不公正之处,但这绝不是歹徒行凶的理由。法官有义务提高判决的质量,有责任尽可能地促使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但其目的绝不是为了单纯地避免或减少向法官行凶事件的发生,而是彰显司法公正,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的和谐,最终促进人类的文明。”笔者认为:十堰法官被刺案也好,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也罢,在笔者看来都是个案,该两起案件与城镇摊贩报复城管执法人员,匪徒报复执法的民警并无两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枪杀马彩云法官案的歹徒,除了报复马彩云法官之外,还枪杀了无辜的人,实属穷凶险恶之徒,类似于这样的穷凶之极的歹徒,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在法官独任制之前还是之后,我想都会存在吧?谁敢断言,司法统一之后的中国,就可以避免类似的恶性事件呢?因此,笔者认为:枪杀马彩云法官案乃个别穷凶之徒铤而走险的个案,我相信绝大部分民众虽有对法官判决不满之处,但仍会通过申诉及上访的渠道进行伸冤和救济。俞江教授认为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法官独任制的结果是完全没有任何依据的。

  二、推行法官独任制与司法统一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

  何谓“法官独任制”?俞江教授在文章里提到的“法官独任制”,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里同“合议制”相对应的“独任制”是不同的。前者的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里作了很好的诠释:即:“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便是法官独任制的全部含义。去年九月(俞江教授称:“去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后,笔者十分欣喜,当即就此发表了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亮点解读》的文章。笔者认为:《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审、判合一,二是明确了错案追责制及追究程序。《意见》的出台,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法官“审而不判”,审判委员会及法院院长、庭长“判而不审”的怪像,《意见》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然而,俞江教授却认为《意见》的出台有些不合时宜,认为推行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是司法统一。称:“跟审判独立比起来,司法统一就是前期工作、小跟班、体力活。但是,没有司法统一作为基础,审判独立不过是空中楼阁。”俞江教授的这一观点,笔者实难认同,理由是:

  首先、司法统一并非什么“前期工作、小跟班、体力活”,而是一个十分浩瀚、庞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实现这一宏大的工程,并非在一朝一夕就可一蹴而就的。

  其次、法官独任制也非什么难以实现的“高大上的目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本天经地义,只是因体制和领导人的意识的缘故,才导致了过去法官“审而不判”,法院领导“判而不审”的怪像,而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只是改变人们的错误意识,将过去颠倒的事实重新颠倒过来便可,技术上并无明显的操作障碍。

  第三、法官独任制与司法统一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如果硬要排个先后顺序的话,笔者倒认为,从难易程度上来看,前者只需统一认识,并无技术上的障碍,客观上更容易实现一些,而后者则较有技术难度,可从长计议。

  第四、俞江教授称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没有司法统一之前,法官独任制向社会传达的信息是单一的、唯一的,那就是:任何判决都是法官个人的结论。它的潜台词是,我们(法院)不再对判决结果负责任,当事人要找茬就去找法官吧。”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俞教授的这一理由十分苍白,笔者认为:无论是否施行法官独任制,作出判决的都是人民法院。即使在施行法官独任制之前,歹徒如果要行凶报复的话,其报复的对象仍然会是承办法官个人,而不是所谓的法院这个机构;而推行法官独任制之后,我想人民法院也不会因此而推脱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吧?

  第五、推行法官独任制,使承办法官既有权(有权判案),同时又有责(错案追究),这样势必促使法官在办案时尽心尽力,即使是在没有司法统一的前提下,我想法官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也会尽可能地收集相关生效案例,尤其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以客观上尽力做到“同案同判”;相反,即使是有了司法统一,如果没有实行法官独任制,你能指望那些没有参与案件审理的“领导”们作出“同案同判”的结果?“有权”只是手段,“有责”才是目的。法官有了责,一旦发生冤假错案,老百姓便有了救济的渠道。有了救济,便有了希望,相应地报复法官的种种行径也必将随之大大减少。相反,在未施行法官独任制的司法体制下,由于是集体所为,因而不能有效的追责,老百姓也将很难通过合法的途径救济自己,从而导致极个别的当事人铤而走险。 

  诚然,我们不否认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推行法官独任制,会或多或少地暴露一些问题,比如个别法官的职业操守问题,法官之间业务水平的差异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并非不可以解决的,法官独任制也并非放任法官自流,没有任何监管。至于如何解决推行法官独任制中已经存在或即将可能存在的问题,则需要各方人士群策群力、协力解决,恕本文不再就此展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枪杀马彩云法官案是个案,并非推行法官独任制的结果,推行法官独任制与司法统一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相反,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推行法官独任制乃当务之急。

 

附:《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原文

 

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是一场灾难

——评枪杀马彩云法官案

俞江

一、枪声击碎“单兵突进”的法官独任制

2014年10月在烟台大学召开的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小组讨论会上,我从司法统一的立场,对当时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做了发言,发言有些激烈,一些到会领导当场就有点受不了。没想到,会后却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起草了一份关于司法改革应以司法统一为目标的纲要性的报告。这份报告居然受到了最高领导人的重视。

2015年初,最高领导人以讲话的形式,肯定了司法统一作为将来司法改革的大原则、大方向,同时也就否定了此前的“省统管”的思路。最高领导人的讲话出来近一年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各级司法机关也学习和统一精神了一年,然而却并没有什么卵用。

2015年底,当我浏览最高法院的网站时,赫然看到最高法院出台了推行法官独任制的文件。当时就发现自己的智商不够用了,同时隐隐约约感觉要出问题,但没想到问题来得这么快!

被枪杀的马彩霞法官

2月26日的一声枪响,不仅仅是一名优秀法官倒在了血泊中,而且击碎了最高法院单兵推进法官独任制的梦想。偏偏这个时候,最高院司法办的领导发声:“确实有可能产生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是我们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也在同步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这等于间接地承认了,在没有建立扎实的的司法统一体制之前,单兵突进法官独任制是失败的。

二、“司法统一”对公正的重要性

一个统一的国家,建国已经七十多年,最高法院却不敢说,也没有能力,让各级法院的判决与其保持统一,还有什么比这更可怕的事!法院是法律的守护人,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刑法》,难道有两部或两部以上么?如果每种法律只有一部,何以会产生“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的司法原则,自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说法律是唯一的“裁判标准”。

各种法律既然只有一部,何以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试想,人民到法院去诉讼,当然希望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但是,法律只有一部,若非疑难案件或最高院也没有裁决过的案件,判决也就只能有一种,也就是和最高院保持一致的那一种。若如此,至少意味着各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一致的,这就为全国人民给出了一个合理的预期,同时,也将裁判的责任与法律本身紧密地联系起来。

什么是公正?多年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知道,由于证据的、程序的等等原因,绝对的公正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我们能不能给当事人一个起码的公正?这个公正就是,各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的是与最高法院保持一致的。

这样,你无论到哪里去打官司,上诉到哪一级,只要最高法院有过先例,判决就只有一种。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的司法体制,才是一个达到了起码的合格分的司法体制。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的司法体制,才能说明法官的判决是统一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受到法官个人意志、教育背景、专业水平等等因素影响的结果。

唯有如此,判决与法官个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才能脱钩。打个比方说,法院应该更像医院,法官就像一台体检时的精密仪器。很多人到医院体检时被查出是癌症,等于宣判了死刑,但没听说有人埋怨仪器,把仪器给砸烂了。

三、“司法统一”与“法官独任制”,顺序搞错了!

然而,要做到以上这些,前提就是司法统一。没有司法统一就搞法官独任制,注定是一场灾难!法官独任制就是审判独立。审判独立好不好,当然好!如果说司法体制改革中还有什么高大上的目标,那就是审判独立了。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跟审判独立比起来,司法统一就是前期工作、小跟班、体力活。但是,没有司法统一作为基础,审判独立不过是空中楼阁。空中楼阁很好看,然而也并没有什么卵用。没有基础的建筑物是要倒的,倒下来是要砸死人的,这些都是常识。

现在,空中楼阁还在修就塌了,不但砸倒一大片当事人,也砸死了法官。我在看最高法院推行法官独任制的文件时,刚好看到黄奇帆市长对金融体制改革的批评,说改革就像打扑克牌,手上抓一把好牌,但顺序出错了,同样会打成烂牌。这段评论很精辟,借此机会也献给最高院。

最高院现在推行法官独任制,就是把好牌的顺序打错了。现在推行法官独任制,是极不负责任的举措,等于是在没有充分的制度和舆论准备之前,把全国的法官推到了社会矛盾的最前线,让数十万法官用个人的肉体去堵枪眼。

道理很简单,在没有司法统一之前,法官独任制向社会传达的信息是单一的、唯一的,那就是:任何判决都是法官个人的结论。它的潜台词是,我们(法院)不再对判决结果负责任,当事人要找茬就去找法官吧。结果就是,今天是马彩云法官堵了枪眼,明天还有张彩云、李彩云。严惩袭击法官的凶手会遏制这种势头吗?不会!敢袭击法官的人,谁还想着活命。命都不要了,你还能怎样严惩?!难道还搞凌迟、挫骨扬灰、全家连坐?!

我更担心的是,在法官独任制改革面临失败之际,最高院又走回以前的老路。最高院司改办的领导已经出来讲话了,说为了配合法官独任制,还要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指导案例的发布,又要恢复审委会讨论、庭长管理案件等等。这已经在为回到旧体制做铺垫了。司法改革说了近三年,转了一圈,又回去了。难道真要应了那句谶语:摸着石头过河,最后淹死在河里?

还是那句话,司法统一是司法改革的中期目标,也是本次司法改革的唯一目标。最近听说,司法统一的改革,研究来研究去,搞出一个统一法律教材的方案,不禁让人哑然失笑。法律教育什么时候成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司法机关捏着改革的刀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看看自己一身肥肉,哪里都不好下刀,最后在别人身上割块肉,拿到最高领导人那里去表功。这种搞法,司法改革淹死在河里也在所难免了。

四、关于改进的五点意见

要我说,最高司法机关能否不要再搞花架子,从大局出发,狠下心来放弃本部门的利益,与最高检、司法部通力合作,拿出符合司法统一的一揽子计划来。这既是对全国人民负责,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大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数十万法官负责。

最后,重要的话说两遍,司法统一之前搞法官独任制,对于最高院、法官、当事人、司法改革,都是一场灾难。要搞司法改革,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扎扎实实落实各项司法统一的事项。这些事项,择其重要的,列举如下。

一、取消各种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合并为国家司法官培训学院及各大区分院,统一交司法部管理。凡通过司法考试并愿意以司法官为职业者,须入国家司法官培训学院,经两年实务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司法官序列。

二、司法官的分配、法官级别、薪金等级、人事编制、奖惩、退休金,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运行经费等行政事务,全部移交司法部统一管理。由司法部统一编造预算,报全国人大审议。各级法院、检察院除执行吏或法警外,不再保留行政编制,执行吏或法警由司法部统一培训和分派上岗。所有现在法院和检察院内的行政人员,转入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构,归入公务员序列。司法官级别独立,基本级别的薪金为同级公务员的三倍以上。司法官的调动,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司法官放弃正在办理的案件。

三、由各级法院、检察院按每月、每季度、半年、年为单位,向司法部造报立案、未结、结案等基础数据,司法部负责编造全国司法数据统计表,通过《司法公报》及时公布。司法统计数据是各地司法经费和司法编制的基础数据。司法部增减司法官编制、司法运行经费和司法官薪金预算等,以司法统计数据为准。

四、废除庭长管理、审委会等制度。取消乡镇一级的派出法庭。修改诉讼法,将现有的两审终审制改为四级三审制。保证一审案件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保证所有案件都能在高级法院终审,保证重大案件在最高法院终审。通过高院作为中枢,保证最高院的判决精神能够贯彻到全国各级法院,或者说让基层法院必须关注最高院的判决,这是司法统一的核心,是约束各级法院判决必须与最高院保持一致的唯一办法,也是追究法官错案责任的唯一依据。

五、废除案例指导制度,任何地方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全国性的指导意义。建立最高院判决例制度。所有最高院判决例按期公布在《司法公报》上,并在成熟后按法典条文逐条编纂,供全国司法机关、律师作为司法工作手册。

股灾发生了,千夫所指,相关部门难辞其咎。司法改革失败了,司法改革的操刀手是否也该有责任?以上改革措施的合理性,论证起来并不难,但是部门利益的牵扯太大。没有明确的责任人,谁也不愿意担责任。所以,当务之急,为了推进这些改革,是否还应该先明确,司法改革失败了,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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