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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的“冤死”与王书金的“赖活”

2016-12-04 张智然 律师视野



聂树斌因为王书金而背负着杀人和强奸的罪名,并最终走上了断头台,死时年仅21岁。


王书金因为聂树斌案则至少多活了8年,别人上诉通常是希望减轻罪行,而王书金上诉的理由却是:认为起诉书没有认定其在玉米地的强奸杀人案的犯罪事实,也正是这个事实导致了聂树斌的冤死。王书金这样的上诉理由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史上都算是个奇葩吧。



有人说:王书金是个爷们,不管他犯了多大的罪,但他对自己做的事敢做敢当,像个男人!


也有人说:如果没有王书金的话,聂树斌的冤案或许就石沉大海了,因此,王书金是聂树斌案得以昭雪的最大功臣。


还有人说:如果没有王书金,也就不会发生聂树斌的冤案,可以说王书金是聂树斌冤死的罪魁祸首。


王书金是不是真男人,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但说其是聂树斌案得以平反的功臣,则有点令人啼笑皆非了。一个是强奸、杀人案的真凶,一个则是该起案件的责任承担者。前者制造了血案,后者则用生命为其承担了所有后果。聂树斌死了十几年之后,王书金又试图为其洗刷罪名。这全部情节凑在一起简直就是一部活生生的悲喜剧。


王书金是聂树斌冤死的罪魁祸首吗?表面看上去,似乎是这样,但细细想来:即使没有王书金,还会有李书金、陈书金,如果执法者不草菅人命,不单纯追求破案率和结案率,个别领导不干预司法的话,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聂树斌的冤案。所以,聂树斌的真正死因,深究起来与我国现今的司法体制不够完善不无关系。


早在2005年1月,王书金就因犯多起强奸、杀人案被刑拘,2007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之所以迄今还未被核准死刑,皆因聂树斌案的缘故吧。 众所周知,死缓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执行死刑的,而王书金被判处的虽名为死刑,在我看来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死缓”,而且一“缓”就缓了8年,王因为聂树斌案多活了8年的时间,真不知道这8年王是在怎样一种心境下过活的。一个在高墙和铁窗内几乎每天都要面临死亡威胁的人,说他苟活,一点也不为过,即使如此,若是一般的人吓也被吓死了,由此看来王有一颗强大的心脏。




尽管王书金的律师宣称:王自认是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的真凶的动机并非为了活命。但王书金客观上却因此多活了至少8年的时间,好活也好,赖活也罢,不管怎么说,这8年的命是人家争取来的,王书金不靠天,不靠地,不去贿赂,靠自认聂树斌案的真凶的方式,硬是为自己多讨回了8年的命。由此不由人猜想:王书金的活命哲学会不会被那些犯有命案的人仿效和滥用?


在贺卫方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之下,聂树斌最终被判决无罪,而为了这一天的到来,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坚持不懈地四处奔波了21年。聂母的努力,除了为儿子洗刷了罪名之外,王书金客观上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几个月之前,看了一篇题为《王书金要偿20年生命之债,检方却力证他与聂案无关》的报道,光看文章的标题就知道聂母的申诉之路的艰辛,但随着聂树斌案的平反,王书金所剩的苟活的日子恐怕要进入倒计时了。




聂树斌案再一次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如果做不到不枉不纵,那就宁可放纵一个“坏人”,也不要冤死一个“好人”。“坏人”即使被放纵了,其虽有危害性,但与冤死一个“好人”相比还是要小很多。以杀人案为例,杀人者如被放纵了,可能导致被害人亲属心理上难以得到慰藉,另外会减少对类似犯罪的震慑作用,继而会不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这些虽然客观存在,但却无法与冤死“好人”的危害性相提并论,后者带来的危害是无法逆转的,聂树斌、呼格吉列图、佘祥林等人的冤死,给他们的家人带来终生的刻骨铭心的痛,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而即使放纵了一个“坏人”,也不至于引起社会的动荡,美国的辛普森案,几乎全美的人都认为辛普森是真正的杀人犯,但没有人因为辛普森的无罪释放而滥杀成性,美国社会也没有因此而动荡。


聂树斌的冤死,对于聂的家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悲剧;王书金的赖活,对于我们这个社会又何尝不是一个悲剧!我常常在想:如果我们步入了真正的法治社会,还会出现聂树斌的冤死和王书金的赖活的现象吗?可能会有,但至少比现在要少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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