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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征求意见: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100元/KWh事后奖补!【内附全国超60项储能补贴政策】

国际能源网团队 储能头条 2023-09-30

编辑 |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团队

微信公众号 | 储能头条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8月9日,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


  • 支持示范应用。


范围:聚焦多元化技术路线,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示范;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和液流电池以及压缩空气、飞轮储能、氢储能等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多种储能技术联合应用复合型储能试点示范以及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商业模式创新试点示范。


标准:每年评选不多于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支持规模化应用。


范围:支持大数据中心、工业园区、充电设施、5G基站、大型医院、商业楼宇、分布式光伏、微电网、工商业企业等终端用户投资建设和运营用户侧储能项目,推动利用峰谷电价差降低用电成本、利用快速响应特性支撑应急保障、电压暂降治理以及需求侧响应等。


标准: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的工商业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装机容量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0元/kwh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目前,在国家积极引导下,全国各地总共发布68项储能补贴政策。从补贴方式来看,主要按照储能项目建设、储能放电量、储能充电量以及参与需求侧响应等方式进行补贴。


补贴整理如下: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发展新型储能产业,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根据《佛山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我局草拟了《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9日至8月17日(7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佛山市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3604室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528000,联系电话:0757-83380556);


2.电子邮箱:weiw@fsiit.foshan.gov.cn。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8日


佛山市促进新型储能应用扶持办法


为加快发展新型储能产业,拓展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依据《佛山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制订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支持示范应用。


(一)范围:聚焦多元化技术路线,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示范;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和液流电池以及压缩空气、飞轮储能、氢储能等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多种储能技术联合应用复合型储能试点示范以及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商业模式创新试点示范。


(二)标准:每年评选不多于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按照储能设施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规模化应用。


(一)范围:支持大数据中心、工业园区、充电设施、5G基站、大型医院、商业楼宇、分布式光伏、微电网、工商业企业等终端用户投资建设和运营用户侧储能项目,推动利用峰谷电价差降低用电成本、利用快速响应特性支撑应急保障、电压暂降治理以及需求侧响应等。


(二)标准: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规模1兆瓦以上的工商业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装机容量给予项目业主最高100元/kwh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综合能源管理诊断。


(一)范围:支持家电、建材、有色金属、汽车、装备等行业和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领域的重点企业、能源消费量较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为主)、工业园区等聚焦安全可靠性、经济效益性等开展综合能源管理诊断,推动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等多领域技术深度融合,运用数字能源管理系统等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


(二)标准: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且完成的综合管理管理诊断项目,按照单个项目2万元的标准给予事后奖补。


第五条 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型专项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三条由市发展改革局执行;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政策申请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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