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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院学览 | 观通学社·古籍研究所“镕今铸古 综贯博通”系列讲座第四讲“中古波斯文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纪要

黄璟 浙大文学院 2023-12-16
编者按:浙江大学文学院秉承“文以化人,学通古今”的育人理念,积极构筑师生学术交流平台。为进一步活跃学术氛围,增强学术素养,助力学院教学、科研建设和发展,“浙大文学院”特开辟【文院学览】专栏,及时回顾学术交流、讲座等相关信息,努力为师生打造高层次、高水准的学术交流平台。

2023年4月20日晚,观通学社·古籍研究所“镕今铸古 综贯博通”系列讲座第四讲“中古波斯文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通过腾讯会议模式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暨南大学历史系张小贵教授主讲,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教授窦怀永老师担任主持。

根据文献记载,古伊朗社会曾颁行大量法律文书(dādestān-nāmag),但此类法律文献多未留存。中古波斯文(Pahlavi)《千条律例书》(Mādayān ī Hazār Dādestān)编纂于萨珊王朝(Sassanid,226—651)后期,仅有一个残缺抄本存世。它是现存唯一一部伊朗萨珊王朝时期的世俗法律文书,因此,对于了解古代伊朗社会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讲座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有关这份法律文书研究的学术史进行梳理,对文书发现的来龙去脉、内容特点、学术价值等几个问题加以介绍。


图1 莫迪刊布的哈塔利亚发现的55叶写本书影


张小贵老师首先介绍了文书发现、刊布以及收藏的基本情况。1872年,印度帕尔西学者安克雷萨利亚(T. D. Anklesaria)从伊朗购买了20叶《千条律例书》写本残卷,并将其带回孟买。之后不久,伊朗学者哈塔利亚(Mânockji Limji Hoshang Hâtariâ)购买了另外的55叶写本。经过研究比对,两位学者购买的写本字体一致,内容具有统一性,且创作于同一时期,可以判定为同一部文献。1901年,帕尔西学者莫迪刊布影印了哈塔利亚发现的55叶写本,又于1912年整理刊布了安克雷萨利亚的购入的20叶写本,并为这两种写本残卷都撰写了长篇导言。如今,这两份写本保存在印度孟买的卡玛东方学研究所(K. R. Cama Oriental Institute)。
19世纪末,《千条律例书》写本残卷开始进入西方学者的视野。古典伊朗学的著名学者达梅斯泰特(J. Darmesteter,1887)以及韦斯特(E. W. West,1896)各自撰文,向西方学界披露了这份写本存世的信息。从1910年起,德国伊朗学家巴托洛梅(Ch. Bartholomae)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著,选取了文书中重要的内容进行了转写、德文翻译、注释和讨论,是这一写本研究的奠基之作。巴托洛梅还编纂了古伊朗语的德文词典,确立了20世纪上半叶西方对琐罗亚斯德教和《阿维斯陀经》研究的语言学基础。巴托洛梅的学生帕格里阿罗(A. Pagliaro)相继发表了数篇论文,讨论了《千条律例书》中的法律术语。20世纪60年代,法国伊朗学家米纳斯(J. P. de Menasce)撰写了系列论文,讨论《千条律例书》中火庙私人捐赠的问题。玛丽·博伊斯(Mary Boyce)是20世纪下半叶琐罗亚斯德教研究成就最大的学者。她在米纳斯研究的基础上,将文书有关火庙捐赠和祭祀的记载收集整理,将其置于整个琐罗亚斯德教生活崇拜和虔诚捐赠背景下讨论。关于《千条律例书》的讨论持续进行着,德国学者克林根施密特(G. Klingenschemitt)讨论了其中有关家庭法的部分内容;1983年,《剑桥伊朗史》第三卷收录了苏联学者佩里卡妮安(A.Perikhanian)对伊朗社会史的研究;2002年,丹麦学者赫杰拉德出版了(Bodil Hjerrild)《琐罗亚斯德教家庭法研究》。       与历史学研究同步进行、甚至更为重要的是文书的整理与研究。第一位将文书翻译成现代语言的是印度帕尔西学者布萨拉(S. J. Bulsara),不过他的译文饱受争议,已经基本失去参考价值。1973年,苏联学者佩里卡妮安重新整理并将全部文书转写、翻译成俄文,为后来学者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1997年,佩氏的著作被英译出版,极便不谙俄文的学者参考。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该文书研究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马利亚·马库池(Maria Macuch),她于1981、1993年出版了整理研究本,将全部文书转写、德译,并附有详细的注释与评论。张老师指出,我们之所以更强调德国学者研究的重要性,是因为苏联学者的研究依托于巴托洛梅等人的转写系统,较为陈旧,是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研究成果。马库池后出转精,在60年代后麦肯基(D. N. MacKenzie)确立的中古波斯语研究准则基础上,更为精细合理。       针对文书的成书年代与写本残卷抄录年代,张老师进一步加以区分和说明。《千条律例书》编者名为法罗赫马特·瓦赫拉曼(Farroxmard I Wahrāmān)。从写本内容来看,文书中提到了萨珊王朝国王胡司洛二世(Khosro II,591-628)卑路兹(Parwēz),并称其为最后一位君主。因此,学界普遍认为文书应当编写于其在位的第26年之后的某时。但写本抄成时代较晚,当在亚兹德(Yazdkart)1006年(即公元1637年)。对这一时间问题的一种推测是,在萨珊王朝时期,法律文献的流传以口传为主,后来,出于文化保护等目的,这份文献被记录下来。       要理解《千条律例书》的内容特点,需要对比中古波斯文的不同法律文献类型来看。琐罗亚斯德教建立时,有很强的政教合一的特点,但到了萨珊王朝的后期,司法制度受到宗教的影响逐渐减少,发展成为独立的体系。根据宗教与法律的关联程度,我们可以将中古波斯文的法律文献分为三类。(一)原典与经典注疏,即明确与《阿维斯陀经》有关的文献,包括注释(zand)文献中的帕拉维文词汇与评论。(二)独立存在、自成体系的法律文献。萨珊王朝时期一定已经存在大量的此类文献,称为《法书》(dādestān-nāmag),不过只有一份文书的一件抄本保留下来,也就是我们讨论的《千条律例书》。(三)包括一些宗教文献的章节,特别是萨珊王朝灭亡后编纂的中古波斯文宗教文书。这类文献体量较大,常常将宗教理论和法律问题视作整体,产生目的是为了保存古老的琐罗亚斯德教习俗与准则,特别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      《千条律例书》是完全独立的法律文献,即便和宗教问题有所牵涉,但不可将两者简单等同。但到了萨珊王朝末期,法律系统变得非常复杂,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当政者有必要将教义理论与法律事务相区分,而《千条律例书》的内容也清楚表明,法学家原本的宗教理论与政权中的法律实践的分歧日益明显。《千条律例书》将这些个案汇编在一起的目的,正是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可以遵循援引的案例。       在讲座中,张老师以近亲婚为例,向大家具体展现了《千条律例书》的学术价值。《千条律例书》记载有近亲婚姻、乃至血亲婚姻的法律案例。虽然19世纪开始,近亲婚引发了很多争论,但从《千条律例书》入手,我们可以更全面、清晰地了解这一制度复杂的实施细节。在琐罗亚斯德教的宗教原典中,近亲婚有着原始的神话原型。在汉文典籍中也有一些佐证,比如《周书》卷五十《异域》中记载俗事火祆神者“婚合不择尊卑”,《往五天竺国传笺释》中记载粟特胡国“婚姻交杂,纳母及姊妹为妻”。根据《千条律例书》,近亲婚制度的实行与家庭的财产继承密切相关,在背后有现实的社会经济的考量。《千条律例书》记载了关涉司法领域中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三个方面的案例,除婚姻相关之外,还涉及到继承、财产、租赁、贸易等等方面。文书也记载了丰富的有关萨珊王朝社会结构的信息,有助于复原伊斯兰化之前古伊朗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中古波斯文的法律文书语言艰深、内容庞杂,其研究工作极富学术价值,但也充满了艰辛与不易。中国也有辉煌的写本时代。近年来,以敦煌文献、契约文书为对象的写本学研究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可以看到,无论中外,写本内容包括了宗教、哲学、历史、法律、民俗、艺术各个方面,是社会的“百科全书”。


撰文 |  黄  璟   

审定 |  张小贵  教授   

排版 |  彩丽米格

审核 |  严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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