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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言法:新证据规则对“书证提出命令”的完善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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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20024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次修改结合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内容,与此前的规定存在相当大的变动。本文对“书证提出命令”进行一些浅析。 
为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真相,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遇到当事人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当事人持有的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控制的情形,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出了“书证提出命令”,原文如下: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该条文规定了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持有某项书证且对方当事人持有时的规则,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该书证,用以证明该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本次证据规则的修改中,对这一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完善,更便于审判活动的开展。条款如下: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上述条文主要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中的具体事项和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交书证申请书的内容,第二款规定了认定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控制的判断标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交书证申请的审查程序,第二款规定了驳回申请的认定标准,第三款规定了准许和驳回申请的方式;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提交书证的种类和范围,第二款规定了对书证不公开质证的范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拒不提交书证的后果,第二款规定了毁灭书证等行为的后果。 

总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在当事人举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申请证据保全之外的又一种获取证据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了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能力和范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修改后的证据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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