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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通过案外人转账出借款项可能涉嫌套路贷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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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反复经常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并赚取高息为职业放贷人
核心提示:借条内容与转账行为不一致的,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再127号
案情:
1、2015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有:“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内容有:“今收到原告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工行原告6222XXXX”。
2、原告举证案外人王XX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62×××32账号的对账单,证明其通过王XX的该账户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告转款30万元。
3、原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30万元。
裁判理由:
南京中院认为: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实案外人受其指定向被告账号转款30万元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套路贷”情形。故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分析:
本案中,出借人的借条和收条均载明向借款人借得现金,但该款系从案外人的账户转账至出借人的账户。如果案外人与借款人存在其他往来,则本案借贷事实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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