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高院:款项虽用于恋爱仍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相关:文章导览:说一说民间借贷那些事

致达律师:民间借贷涉非法经营罪的“不特定对象”应实质审查
浙江高院:无转账凭证但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也足以认定借贷成立
核心提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时无论该款是否用于恋爱生活所需仍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3836号
案情:
1、原告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
2、2017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160万元。
3、2017年11月23日、24日、27日,被告向原告转款70万元、20万元、 10万元。
4、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60万元。
5、被告辩称,160万元系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系原告的赠与,且大部分用于原告;被告转账给原告的100万元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 
裁判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提交的预定酒店房间的电子邮件截图、平安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称其使用涉案款项为原告亲戚支付了酒店房费,并为原告购买手表、箱包、衣服等奢侈品,还为原告支付吃住、工作业务往来费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中亦不能看出其所列款项系为原告支出,即被告未能对其抗辩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还提出其支付原告的100万元是原告向其借款,但其并未能就此款系出借款项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从双方相互支付款项的时间顺序来看,被告支付在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过还款,为此还向被告出具过“催款函”,可以认可被告已偿还100万元。被告也并未就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请求或另案提起诉讼。
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60万元。
 
北京高院认为:
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就此提交其对被告的付款凭证,且被告确认收到160万元款项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涉案160万元是原告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所支付的,且大部分款项都用在了原告身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看出其所列款项系为原告支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有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00万元性质问题。从双方相互支付款项的时间顺序来看,被告支付在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过还款。原告以其向被告出借160万元为基础事实,亦认可被告已偿还100万元,起诉主张还款60万元。原审判决综合据此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00万元系还款,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本案中,被告提出的“赠与”与“借款”的两个抗辩,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虽没有提交借条等直接证据,但存在大额转账、大额还款等事实,结合催款行为和被告的不当抗辩,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选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P2P借贷)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学而专栏(学而有术  学而无罪)

法律法规    执行解析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可咨询作者)

请关注本公众号获取其他文章,也可以直接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