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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果关系仍应承担医疗费用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01号再审申请人刘庭美因与被申请人魏国祥、张白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新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1201168日,董和平驾驶苏LC3730大货车撞到沿人行横道线过马路的刘庭美,致使刘庭美受伤。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魏国祥全责,刘庭美无责。201239日,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根据分析调查认为:被鉴定人刘庭美颅脑外伤前能种菜、卖菜、做家务事,社会适应能力可。车祸致颅脑外伤后至今表现记忆力明显下降,反应迟钝,个人生活自理困难,需保姆照料,智能减退。符合CCMD-3颅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轻度)的诊断。故作出鉴定意见:颅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轻度),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012417日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刘庭美损伤后的伤残程度、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也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刘庭美因车祸致右侧额枕顶硬膜下血肿等颅脑损伤导致轻度智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2、刘庭美曾于20124月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保新余公司、魏国祥赔偿刘庭美损失合计174447.12元,车主张白生在魏国祥不能履行赔偿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20139月,刘庭美再次起诉,要求魏国祥、张白生及太平洋财保新余公司赔偿前案判决后刘庭美的后续医疗费9778.72元、鉴定费1220元、交通费635元、护理费12000元,合计23633.72元。

4、一审审理中,太平洋财保新余公司对刘庭美诉请药物所治疗的病情是否为交通事故所引起、是否必要表示了异议,认为刘庭美所用药物是针对精神方面的,并不是刘庭美在作伤残鉴定时确定的颅脑外伤。

5、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对刘庭美在评残及前案判决后继续服用有关药物与交通事故造成损伤之间的必要性鉴定。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刘庭美自2012725日至今,一直按照医嘱服用美金刚。美金刚主要成分为盐酸美金刚,临床研究表明,该药能显著改善轻度至中度血管性痴呆症患者的认知能力,而且对较严重的患者效果更好。对中度至重度的老年痴呆症患者,还可显著改善其动作能力、认知障碍和社会行为。美金刚片的说明书显示其适应症为治疗中重度至重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颅脑损伤遗留轻度智能障碍,通常在伤后6个月之后就难以恢复,目前临床上尚无特效治疗方法。通过文献检索,未发现美金刚有针对外伤所致的智能障碍明确疗效的确切证据,而主要用于治疗中重度至重度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结合原发损伤、治疗经过及临床专家会诊意见,刘庭美自2012725日门诊开具美金刚片与本次车祸外伤后遗症治疗无必然联系。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被鉴定人刘庭美自2012725日起门诊开具美金刚片与本次车祸外伤后遗症治疗无必然联系。

 

法院认定:后续治疗费与车祸外伤的治疗无必然联系,一、二审驳回了刘庭美的诉讼请求。

 

再审认为:鉴于刘庭美系遵医嘱服药,在本次诉讼中才明确知晓美金刚并非其车祸外伤后遗症的对症药物,其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医药费均发生在本案一审庭审之前,因此,对该部分美金刚药物费用应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对刘庭美在明确知晓涉案鉴定意见之后继续服用美金刚药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没有新证据证明与涉案车祸损伤之间的关系,应由其自己承担。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刘庭美的诉讼请求。

 

笔者分析:

本案中,尽管鉴定意见认为,服用的药物与治疗损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从侵权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受伤后,一直遵医嘱服用相关药物,且直到庭审中,经过鉴定才得知,该药物并非对症药物,对服用药物并无过错。因此,在知情前所服用的药物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知情后继续服用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尽管因果关系对于侵权类案件影响重大,但在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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