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