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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6)的实证考察

2018-04-21 何志伟 转型中的刑法思潮

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6)的实证考察

 

何志伟

(本文发表于《刑事法评论》第40卷)

【目录】

一、导论

(一)问题界定: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

(二)立场选择: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三)视角切入:刑事审判与学理积淀

(四)概念诠释:审判视角与政治因素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选取

(一)方法:实证分析

(二)样本:工作报告

三、变量考察与报告分析

(一)依据:“严打”政策与刑事审判

(二)主体:“人才强国”与审判队伍

(三)路径:“法治思维”与审判范式

四、进一步的分析与解读

(一)影响内容:实体与程序

(二)影响方式:形式与实质

(三)发展趋势:事实与价值

五、结语

摘要:改革开放近40年来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深深的带动和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即是其抽象概括与宏观总结。在这其中,政治因素一直伴随着刑事审判的演变和进步,“严打”政策分阶段、有变化的实施,分别作用于刑事审判,影响到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裁量。“人才强国”战略的逐步推进,刑事审判队伍逐渐在充沛数量、优化质量方面不断改进,以此保证了刑事审判的主体支撑。新近自上而下高度重视法治化思维,刑事审判理应做好“排头兵”,适法活动的法治化成为国家法治化的“风向标”与“温度计”,审判思维的法治化革新将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密切相连,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刑事审判的公平与正义。社会转型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刑事审判自当要排除法外干预、干涉,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合理转化,符合司法规律进入审判视域,伴随着当前司法改革的步伐,刑事政策呈现刑法化、审判队伍趋向精英化、审判思维步入法治化,刑事审判走向规范化、文明化与正当化。


关键词:刑事审判  实证分析  “严打”政策  审判队伍  法治思维  规范化  


一、导 论

(一)问题界定: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我国尚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更无谈法律体系的问题,刑事审判也是在摸索中前进,而中央出台的决定、规定等即成为刑事审判的依据与权利义务的杠杆,刑事审判也就成了完成政治任务,肃清动乱、反叛势力,维持社会稳定与国家发展大局的秩序,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换句话说,此时的政治因素直接决定了刑事审判活动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及刑罚的轻重,刑事审判服务于政治建设,政治需求左右着刑事审判。随后不断有立法工作的推进,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见实效并结出硕果,文革期间更是砸烂公检法,刑事审判几近成为幻影,直到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得到重视,刑事审判得以恢复,立法工作加紧推进,1979年刑法的出台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十分粗糙并存在诸多不足,罪与刑都由法定而非人定,已是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彼时的现实生活中,法律却并无令人尊敬的权威,也没有严格的职业门槛,法官、律师差不多是人人都能胜任的工作。法院定位、审批人员组成、审判模式等都还沿用之前的一贯做法,刑事审判目标紧紧贴近政治目的,维护社会有序、国家安宁。刑事审判一时间还是为完成政治任务而进行的,1983年“严打”体现的淋漓尽致,此时已经有了完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但刑事审判基于为国家发展创造稳定的秩序和环境,突破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度定罪、量刑,特别是大量适用死刑等重刑,有法不依相较于无法可依对于刑事审判的正常发展具有重大危害,这正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而后自上而下的进行了多次“严打”,政治目的都在不同程度上渗透到刑事审判活动之中,左右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刑事审判变成了为了审判而审判。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称工作报告)成为制度通行至今,也就较好的记载和印证了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在工作报告中首先也是必须要强调贯彻落实执政理念,学习大政方针、政治理论等等,也凸显了刑事审判与政治因素形影不离、相伴相随。


今天,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司法独立”、“审判公正”、“量刑规范化”等等都成为热词。就此而言,如何厘清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攸关司法改革成败,刑事审判的水准可以代表整个司法的质量,也是与人们权益关系最为密切的事宜。在工作报告中寻找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发展、变化的轨迹,并找出其规律、分析其趋势为司法改革提供智力支撑,是眼前能做且应做的重要工作。也即,研究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这一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立场选择: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近年来,法教义学(也称为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充斥理论阵营,在宪法学、民法学领域纷争不断,相关著述不胜枚举,刑法学界更是如此,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法教义学也被称为法解释学、信条学等,源自德国,经由日本翻译至我国,是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的概念描述、内涵概括与外延解读从而进行的体系化思辨与理论研究。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刑法教义学以刑法为解释对象,也以刑法为解释依据。可对其进行三方面的解读:描述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体系性的研究刑法概念;解决刑事案件。或可概括为: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规范——实践的维度。法教义学具有体系化的功能,系统化的分析、整理法律概念,进而掌握其内在的价值准则,并从总体上理解法律规范及其互相关系,逻辑性强;而逻辑体系的建构就注定了教义法学的稳定性,提供给审判实践的是可操作的普遍原理,可增强裁判的可预见性并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同时,可以为具体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减轻裁判论证的困难和理论研究的负担,无须事事重新研讨;法教义学不但能够为法律适用提供解释,还可以在实践中检验法律规范,不拘泥于通见,应对社会演变,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在体系内探寻新的解决路径与方法,当然并非绝对。车浩教授对法教义学的功能就有不同解读,其认为旨在打破“李斯特鸿沟”贯通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对此罗克辛教授有独特而深刻的表述),法教义学就有着引导和帮助立法的功能并承担着法律解释的任务。法教义学亦可称之为规范之内的逻辑贯通与体系建构,具有深度和难度。


与之相对,社科学法旨在倡导借助其他学科(所有哲学社会科学或者交叉学科)的理论资源为分析素材,对此,苏力教授进行了有力的呐喊,“什么是你的贡献?”,“......是一种真正的无可替代的贡献......我们的历史传统、我们众多的人民和我们的变革时代给予了我们一个学术富矿,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因此关注中国当代的现实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做出独特学术贡献的必由之路”。发掘我们本土的宝贵资源并加深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知识同融与方法共享,抓住事物的本质联系并充分汲取有益成果而不是独立的做思辨研究甚或是文字的堆积“游戏”,是立足现实需求回应当前问题的路径所在。具有影响力的应当是苏力教授创办的《法律与社会科学》学术集刊,为社科法学(也称之为法社会学)提供了专门而精湛的学术舞台。


当然,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不管怎么争论,立场也好学派也罢,都旨在运用各自的方法,使其理论体系自洽而趋近完美,于实践提供一幅合理的路线图景,可谓殊途同归。也即,方法论的分歧、对立不影响其本身的共存和精进,教义法学可加深专业槽、社科法学能扩宽知识面,发挥各自优势,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并接受其检验,方为理论长青之必然。正如赵晓力教授所言:“我们不仅需要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及其理论进行反思,反思还必须及于我们自身;我们需要的是在反思中前进,而不是在一味的高歌猛进中迷失方向,迷失自我。”


换言之,法学研究有规范之内与规范之外的两种研究范式。规范之内的研究是以法律文本作为主线,把握社会现实需求,通过语言载体、逻辑结构精深、细致的分析,在文本与事实、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现象与价值之间来回穿梭、循环往复,将静态的规范文本置于动态的司法实践之下,探寻法律的真谛。但于规范之内的研究路数不免为求精细而繁琐,紧扣微观言说以致宏达叙事无法得到凸显,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这就需要在规范之外进行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借助一切外部素材,进行法哲学的思辨、法经济学的分析、法政治学的考量等等,于规范之外审视法律,基于理性的阐释与批判,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统合起来,共同建构法学知识体系。


当下,刑法学面临由传统的知识体系向现代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知识体系的转型发展之际,由粗浅到精确、深厚的理论新进,刑法教义学成果频出,但是多为“学习”德、日的样板之作,更多的是知识的借鉴而鲜有方法的汲取,缺乏反思和批判,这不能不为之遗憾。大力引进一切外来有益成果都旨在学习精髓,凝炼、抽象、总结出适用的方法论,提升中国刑法学的学术品味和自信以立于世界学林。刑法学是密切联系实际的,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这也是刑法理论本身的使命,为审判实践提供方法论的指引和规范适用强有力的解释,增强裁判的逻辑顺畅、说理有据、言而可信、令人信服。审判实践又反过来检验、回馈、批判刑法理论知识,为理论研究指明方向、突出问题点和明确审判实践的需求。没有理论支撑的审判实践是空洞的、疲软的,没有实践应用价值的理论是晦涩的、无味的,只有两者结合,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审判中罪的认定和刑的裁量之中,审判实践反映的问题在理论上及时关切、深入探究,才是应然选择,这正是社科法学的指向。最终致力于实现刑事法治,首先就要达成刑事审判的规范化、法治化,近40年的刑事审判实践伴随着刑法理论知识的推陈出新,也在逐步总结刑事审判经验,刑事司法的研究也就越来越有意义,那么挖掘刑事审判的实践资源为刑法理论研究开辟新路径,就成为刑法学发展前进不可或缺的内容。


这也是本文的写作初衷。


(三)视角切入:刑事审判与学理积淀


刑事审判,简言之,即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刑事审判是真正将理论建树运用于刑事司法的活动,将理论上抽象、概括的行为类型与具体案件事实不断耦合、对接的过程,适用法律的活动就是解释刑法的静态活动见之于审判动态的生动写照。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刑事审判作为犯罪防控的主要措施,也在不同程度上扮演了完成政治任务的角色,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创设了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长期的实践中,刑事审判本身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实际运行、规范完善与体系建构、法理言说与学理互通、审判合法与裁判合理、文明司法与人权保障,中国的刑事审判都已经从幼稚走向成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就是不可多得的宝贵的本土法治资源,值得细细揣摩、慢慢总结、久久回味、深深反思与步步汲取。


但很遗憾,这方面并未引起学人的足够重视,目前尚未出现研究改革开放近40年来的刑事审判的专著。在中国知网等期刊网站上以“改革开放”、“刑事审判”两个关键词进行“篇名搜索”、“主题搜索”、“关键词搜索”、“摘要搜索”,均未见到该方面的刑法学论文,对于该方面诉讼法的论文也少有涉及,但却又多谈程序正义问题,对于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更是未有谈及;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对“改革开放、刑事审判”两个关键词进行搜索,虽然搜出网页多达数千页,但多为新闻报道。真正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审判进行总结和检讨的只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不到三千字的一份会议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08年在“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发展高层论坛”上的两千字左右的发言,毕竟是会议讲稿,其系统性、理论性、学术性似嫌不足。该方面的专著目前更是付诸阙如。这足以表明,当下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审判缺乏系统研究,对其中的经验、教训尚缺乏全面、深刻的总结,对政治等因素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刑事审判对刑事立法变迁、刑法理论深化的影响和推动尚缺乏探讨,对刑事审判在改革开放中所起的作用尚未进行反思,对刑事审判在犯罪防控中的实际作用及经验得失尚未进行充分总结。

    

刑事审判不是一种孤立的实践活动,其全过程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这在中国知网可搜到的论文数以千计,大多集中于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等等,可见,研究的视角已经注意到这方面并有一定规模的理论成果产出,也是把握现实社会情况的真实体现。可惜,未见到直接提及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合法的立法过程的那些概念上不可避免的实用预设,加上相应的公民自治实践的建制化,使政治权力和法律之间的构成性关系具有了经验的意义,刑事审判正是其经验实践的体现。但在我国,刑事审判或者是整个司法审判都是为国家政治、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也就是说,刑事审判是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等目标的,国家执政理念的变化随即会影响到刑事审判活动,也即,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历年工作报告开篇即是“......认真贯彻党的......精神和......会议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的战略决策......。”即可印证这一点,也是刑事审判工作走向正确方向的关键方面和统摄于国家发展大局的必要体现。至于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及其彼此如何发生影响,都有待于在充分、可靠的实证研究基础上寻思答案、得出结论,在此之前不可独断妄义。


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总结其经验得失,考察其与政治诸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鉴于略显宏大以致于难以准确把握和精细、详实的展开,有必要选取具体变量,缩减研究主题的范畴,也更有利于清楚明了的收集样本材料。最终锁定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并加以对工作报告的实证考察再次集中焦点、突出问题,如此一来,主题可供把握,又有完整的样本材料可供利用,且属于鲜有涉及的交叉议题,具有实证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也具有经验总结、提炼的现实价值,既描述其历程和现状又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探寻刑事司法规律、凝练法治本土资源及其创造性的转化,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水平,审判中反馈出的问题对于后续刑事立法意义重大,可推进刑事法治的进程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概念诠释:审判视角与政治因素


政治通常是指国家对于社会所进行的治理行为,亦指党和政府维护统治、治理国家的行为。但其与犯罪一样,目前尚无统一认可的概念界定:有作为政府艺术的政治,有作为公共事务的政治,有作为妥协与共识的政治,也有作为权力的政治。还有规范性概念与描述性概念的划分。政治是随着历史发展而产生的人类的重要社会现象,是上层建筑范围内各个权力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而进行的特定行为和彼此结成的特定社会关系。政治一词拆开来看,“政”是纲,指的是领导,包含主体与方向,“治”是本,指的是管理,包含方法与手段,治是围绕着政进行的。政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深深的影响到生活的不同方面,而其本身非常复杂,历史时期的不同、语言的不同、文化的不同,政治也呈现出不同,学科的不同与学者的不同,对其所进行的论述也不尽相同。而且政治的内涵与外延也呈现出不断的发展与变化,尚无确切的定义。


政治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是上层建筑和社会现象,常常是在阶级对立产生和国家成立时出现的,并直接或间接的依附于国家而存在。在一国之内必然存在各种权力主体并伴随其利益纷争,政治同这些权力主体的利益紧密相连,各种权力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获取与维护,彼此之间难免产生种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这就决定了政治斗争的基本属性是利益的斗争。政治运行的动力既包括权力主体经济方面的利益、社会生活的利益、文化方面的利益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利益,也包括某些心理满足与权力的追求等等。而政治即表现为基于国家权力支配与反支配行为,权力与权力的制约,比如执政行为、管理行为、游行示威、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就是权力主体行为之间的互相作用,都是以各自利益为中心,政治即是其表现。


在权力主体的互相关系中,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尤为重要,反映在国家权力与法的平衡、竞争关系中。法律与国家一样,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与工具,代表和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同属于上层建筑,都以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依归。毋庸置疑,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中,政治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法律是政治意志的规范体现。国家制定、认可和适用法律,并保障法律的效力与权威。反之,法律在规范民众社会生活的同时,也规范与制约着国家权力的运行,巩固国家权力并维持其正常运行,法律也影响政治。


政治的本质就是规范化的社会管理。而刑事审判是法律最严格、最规范、最权威也是最后保障的适用活动,更是国家有组织的同犯罪作斗争的反映,通过对罪犯的惩罚、改造、教育使其回归社会,并在此意义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审判亦为规范化的社会管理活动,就必然或多或少、或深或浅、或重或轻的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刑事政策就是其转化的桥梁与纽带,刑事审判的依据是法律规范而非政治决议、决定等,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政治意志通过刑事政策而影响刑事审判,进而实现其政治目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永久的话题,那就是司法独立的问题,也有称之为独立的司法。无论是上层设计者、法律执行者,亦或普通民众都深刻意识到政治、民意、舆论等外在因素对于刑事审判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在研究刑事审判的规律中就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厘清这个问题对于今后刑事审判从宏观上改革、进步意义重大。但是,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刑事审判中所谓的政治因素完全不同于政治学上的政治概念。政治因素可分为政局与政策,与刑事审判相关的就是政策因素。在刑事审判中所出现和讨论的政治因素即国家执政理念、方针、政策、决议或施政纲要、规划等等,与政权、政局、权力纷争无涉,这些也不是在刑事审判中所应该检讨的议题。比如说,国家倡导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有序,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于法院工作目标就有详细的维稳内容;国家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刑事审判中就有依法裁判,实体与程序都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等等都是生动写照。2014年,我国新疆面临异常严重的暴恐犯罪威胁,给国家治理与社会安宁、有序带来巨大创伤之际,国家从大局出发,由中央统一布局实施严厉打击暴恐犯罪的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立竿见影,同年度对于暴恐犯罪的审判力度大大加强,无论是审判的数量还是刑罚的裁量都明显受到“严打”政策的影响,至于具体叙述将于后文展开。

二、研究方法与样本选取

(一)方法:实证分析

对于实证分析,白建军教授曾经强有力地指出:“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系统论述了实证研究的价值。无论是论文的写作还是专著的耕撰,都应当深以为然、引以为据、力行践之。在我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发展进程中,法学著作由少到多,甚至是从稀缺到“泛滥”,人人都可著书立说;由主编到独著,学术作品不断推陈出新,当然其中不乏大作、力作,但多为理论思辨的文字陈述,鲜见富有思想性的作品,兴许这正是今天图书市场新书更替如此之快(甚至一本书几年后就成为一堆“废纸”)、译作大行其道的原由所在吧!

    

理论思辨、逻辑建构的文章具有很高的可读性,但同时,对于作者也具有较高的学理要求,能够洞悉某一问题的来龙去脉、理论演变与研究现状、问题的瓶颈所在及其解决之道,又能回首置于体系内进行通盘考究与反思、批判和再提炼、再精细化。这必然就要具有娴熟、深厚的理论功底与扎实的语言文字水平、高超的表达技巧......这对于初学者都不可谓不是棘手的问题,牵强完成也可预见到呈现出“换一种说法”的文字堆砌,无法“接着说”并有理有据的说下去,难以诞生高质量的论文。而选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可以在已有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路径发现问题、确定变量、分析数据、总结规律,其结论有理有据,经得起推敲与考验,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与探索。正如冯象教授指出的一样,“多做社会调查,研究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有助于我们看清法律的全貌,培养独立思考的习惯。”


实证性研究奠基于选取恰当的对象并对进行观察、分析,从中获取客观材料,由具体到一般,从而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注重过程的科学性,强调结论的普适性与客观性。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这一议题只能通过实证的材料考察、分析,方可发现政治因素如何影响刑事审判活动以及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而非因果逻辑演绎、理论思辨可完成。

    

实证研究是一种研究方法的总称。具体而言,实证研究的方法有:调查研究、实验研究、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的方法。调查研究不适宜本文的主题,难以确定调查对象且受主观要素影响颇大从而得不到客观地信息,无论是访谈还是问卷都不能准确的反应政治因素在刑事审判中的变化及规律;而实验研究的方法在心理学中适用较多,本文选取的对象是不断变化的客观存在,实验是无法还原这种客观存在的,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明显不能通过选取自变量与因变量来进行实验的,而刑事审判本身更是无法进行实验;实地研究也是不可能,我们难以通过切身参与到刑事审判活动中去收集素材和获得审判经验,而只能就刑事审判活动遗留下的资料、文献进行探索与分析,也就是说,文献研究是恰当的、适宜的方法,也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文献研究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其超越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对古今中外文献进行调查可以研究极其广泛的社会情况,也就是涵涉范围具有广泛性,这一优点是其他调查方法不可能具有的。文献法主要是书面调查,如果搜集的文献是真实的,那么它就能够获得比口头调查更准确、更可靠的信息。文献研究不会打扰研究对象,也不会对其产生影响,从而避免了口头调查可能出现的种种记录误差。文献法是一种间接的、非介入性调查,可以研究那些无法接触的对象,它只对各种文献进行调查和研究,而不被调查者接触,不介入被调查者的任何反应。这就避免了直接调查中经常发生的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互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种种反应性误差,文献调查受外界制约较少,只要找到了必要文献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研究,即使出现了错误,还可通过再次研究进行弥补,因而其安全系数较高。文献法省时、省钱、效率高,其是在前人和他人劳动成果基础上进行的调查,是获取知识的捷径。它不需要大量研究人员,不需要特殊设备,可以用比较少的人力、经费和时间,获得比其他调查方法更多的信息。因而,它是一种高效率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内容分析、二次分析还是现存统计资料的分析,对于政治因素在刑事审判中的变化规律这样的议题都是可行的,而工作报告就是现成的并是最合适宜的样本素材,还可避免主观因素影响以致于收集到的材料有失客观性。因此,选取实证研究中的文献研究方法是合适的、可行的。


(二)样本:工作报告


文献选取的优劣是文献研究成果优劣的直接决定因素。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1980——2016年江华、郑天翔、任建新、肖扬、王胜俊、周强五任院长,共计37份工作报告作为分析的素材。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就已形成并践行司法审判制度,但彼时的司法还处在探索、初创阶段,还算不上法制意义上的刑事审判,司法人员与其他行政工作人员无异,没有独立完整的法律共同体,且无成体系的法律规范,司法与行政界分不清,刑事审判往往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司法充当行政的附庸,完全谈不上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之议题,刑事司法没有规律可循,刑事审判尚无规范性可言,且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会议汇报工作尚未形成制度,很明显,这期间的文献内容不能作为本文的分析材料。

    

而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审判逐渐走向正轨,情况显然好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强调法制建设,并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人大开始加强立法工作,并于1979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部门法也相即诞生实施,初步建立了法律体系,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等法律原则确立,刑事司法理念慢慢确定并落实到审判实践中,进而逐渐回归到应然的刑事司法,摆脱政治等的束缚。自此,刑事审判迈向法制——法治的征程,最高人民法院同国务院一样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正式形成制度,地方各级法院也同样践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具有代表性,用其来分析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是合适的、可行的。首先,工作报告较之于审判实践的个案更符合本文主旨。仔细分析一份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其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参与主体及其概况、公诉事实(二审、再审即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这部分占据较大比重)、庭审情况以及最重要的本院认为部分(这是最重要却成为最简化的部分)。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规范分析,都体现在本院认为部分,而这一部分内容应当是法官业务素质的生动写照,而现实并非如此,法官在判决理由中能简则简、绝不多言,通常是:“本院认为......(简明扼要的叙述、认定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裁判文书有理不论、论理不足、不充分、不详实,总之,在个案文书中我们无法发现法官详细的思维轨迹,更找不到认定案件事实时详细的证据采信过程及其理由,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耦合与法理分析,定罪理由和量刑理由都没有充分展开,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没有得到任何体现。概言之,在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的分析都不足,更何谈法律之外的要素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法官也不可能援引法律之外的规定裁判案件,也即,我们根本无法从个案裁判中发掘政治因素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那么选取判例就无法达成本文的目的,所以裁判文书是不可取的。

    

而工作报告恰恰是合适的。自198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成为制度,且渐趋精细和完善。工作报告由专人撰稿,各项数据都是法院系统层层核实上报所得,且是在奔赴地方调研的基础上而成,洞悉各地审判实际、总结审判的规律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专家、学者及社会意见、建议最终修订而成,从各个方面来看都是对于审判实践最高、最好的总结材料。在历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对于上年度工作的总结比较全面,有刑事审判也有民事、行政审判等等,有审判业务的汇报也有政策、决议、规定等的落实、执行情况,还有司法队伍建设情况、审判历年践行概要,更有各地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等,可谓囊括了牵涉审判实践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这样的文字素材是具有代表性的,是适宜于实证分析的,也是易于获取的。再有,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享有最高审判权,也吸纳了非常优秀的审判人员,绝大部分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获得者也不少,这就奠定了较高的理论水平,且其又从事审判实践,办理全国性的大案、要案及再审、死刑复核等案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还担负着指导地方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任务;赴实地调研,根据现实需求制定司法解释;汇编代表性的审判案例,总结审判经验;各项政策、决定、决议的具体落实与反馈等多重职能,汇集了各地、各级审判经验的共性,也能够考察其个性,辨别吸取甚至推广,尤其是中央执政理念、政策如何在审判机关落地生花的实践问题、司法队伍建设问题、司法理念的时代转型问题等等,非最高人民法院亲力亲为不可。最高人民法院身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当国家更新执政理念、出台具体政策、决议、战略、纲要时,司法系统要不要自上而下的遵循及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落实都由其决定并细化进审判工作中,并在实践中检验其妥当与否,反馈改进意见,这都是个案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所无法完成的,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报告是本文恰当的样本素材。

三、变量考察与报告分析

在锁定样本材料之后,又不得不考虑变量的选取,这也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借鉴储槐植教授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所谓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结构合理,外部协调实质为刑法运作机制顺畅......。”刑事审判也是一样,不可盲目的理解为“案件输入——裁判输出”式法官的适法活动,法官不是司法的机器。尽管冰冷的国家法律机制对个人利益和需求并无多大需求,其将现实中的人视为使旨在以最小的付出换取最长效地对危险源失去能力危害社会制度无效的令人讨厌的罪魁祸首,而现实人希望从刑事司法中获得更多东西......。一份公正的裁判必然是法官依法裁判的结果,更不可忽视内外因素的影响,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平、及其司法环境、审判经验、社会舆论等等都是不得不面对的因素,一言以蔽之,在我国职能诉讼模式下法官一定是审判的主体。一项政策进入审判实践,更多的是为刑事审判提供大方向的指引,当然依法裁判是绝不会动摇的铁则,刑事政策的司法转化最终也就归位于法官对于政策的接纳和运用能力上来。如前所述,裁判论理是裁判文书的命脉和灵魂,也是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体现,更为突出的是法官的法治思维能力,也能够看出转型社会中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和进步。

    

政策是政治因素之一,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最终都要求助于刑事司法,通过防控犯罪,恢复社会的安宁秩序,这样就顺理成章的诞生了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政策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社会的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审判依据和标准是进行刑事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刑事审判而言政策是司空见惯的,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现象有各种各样的政策,指明了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和制裁力度,这一点,“严打”政策就显得特别鲜明,那么刑事审判是不是可以和应当在特殊时期根据“严打”政策开展刑事审判就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工作报告中对于历年“严打”政策都有详细回顾和总结,于此就可以提出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之一:“严打”政策与审判依据。解决了刑事审判的依据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分析谁来审的问题,即审判主体。刑事审判一定是法官依据法律规范对于特定案件进行的裁判活动,无论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容否认的,那么审判公正与否在某种意义上就取决于审判主体本身,其专业素养、政治素质、道德水平等都影响到刑事审判,而国家从大国到强国发展转变中全面实施的“人才强国”战略正好迎合这一主题,工作报告中也多有涉及,那么选取“人才强国”战略与审判队伍建设作为又一对应变量是恰当的。有了依据和主体,剩下的就是最重要的部分,怎么审的问题,这一点以往我国不够重视,而近几年,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全面提上日程,从中央到地方,立法、行政与司法都注重法治思维的培育和贯彻,但法治思维是中央提倡并逐渐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具体落实的,这是典型的政治因素进入司法的表现,法治思维恰好回答了怎么审的问题。就此而言,本文选取“严打”政策与刑事审判、“人才强国”与审判队伍、法治思维与刑事审判三组变量关系展开讨论政治因素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是合适的,对于工作报告中出现的维稳、宽严相济、和谐等因素就不再展开讨论。


(一)依据:“严打”政策与刑事审判


任何一项政策的产生都不是空穴来风,都必然有其历史的条件和现实的环境。“严打”政策就是一种路径依赖的表现,是由前存的制度框架所形塑的社会变迁轨迹,嵌入在制度安排的长期趋势中的。“严打”具体说来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中央针对当时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自此以后,这一政策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一直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今天,回过头再去讨论昔日政策的成败与优劣已无太大实质意义,我们不能站在今天社会现实情况下、理论水平上、国家治理社会能力上、政策应用语境中去评价当时的政策,这是不对等的,也是不合适宜的,而这方面的论著已经不胜枚举。但是,在矛盾集聚、社会转型发展大环境下研讨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规律,去考察当时的“严打”政策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进而挖掘刑事审判规律、提炼本土法治资源却是大为有益的,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每次“严打”对应的工作报告则是在次年的总结、回顾中全面的体现出来,也是最具代表性、最生动、最权威的现实写照,所以,这部分内容选取“严打”次年的工作报告为分析样本,形成先后的一一对应关系。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建设初上轨道,刑事案件频发,尤其是流氓活动犯罪极其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影响“两步走”战略的实现。基于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邓小平在1983年7月19日对公安部负责同志发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讲话,紧接着,1983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打”就此拉开序幕。同年9月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前者规定对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比如“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者则规定在程序上,对严重犯罪要迅速、及时审判,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天缩短为3天。


对于这一年的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的工作报告中如此总结:

    

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认真学习......两个决定。......近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定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严惩了......,包括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的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83年“严打”政策逾越了罪刑法定的藩篱,这期间,政策成为刑事审判的依据,在实体上“从重”,甚至肆意的超出法定刑上限,多有死刑的适用;在程序上“从快”,缩短法定诉讼期间,不注重证据的审查(或者说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降低)......甚至可以说,1983年“严打”中刑事政策不是影响刑事审判而是左右、决定了刑事审判。在当时“偷一元钱判死刑”、“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几十年监禁的,还有的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关起来劳改的。还有中国目前被法院以“流氓罪”判死刑的最后一案(牛玉强案)。1983年“严打”,社会面对罪犯时的核心观念是安全与秩序,讲究以运动方式施行专政、加以重典。这里“政”“法”一体,“政”甚至大于“法 ”,政策处置多于依法治理。汪明亮教授认为,我党长期以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经验,是发动“严打”的组织条件。改革开放前近30 年对于犯罪的控制,“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而依靠群众通过运动式的方法成为其主要措施,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就是通过开会敲定政策、决定处死的比例,这样用军事化、全民皆兵和人民皆主人的组织手法,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后来数次、尤其是1983年的“严打”。经过1983年历时三年的“严打”,犯罪得到一定控制,社会形势有所好转。但好景不长,尤其是1996年李佩瑶副委员长被杀害的爆炸性新闻,对于社会安稳再次敲响警钟,一时间要求制裁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维护安宁秩序的呼声高涨,面对这样的民意压力与现实需求,1996年中央政法委牵头第二次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六害”犯罪,刑事审判也紧紧跟随步步推进,判处了一大批相关犯罪。

    

1997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

    

全国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严打”......决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广大审判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狠狠打击暴力犯罪、涉枪犯罪和集团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强奸、重大盗窃等犯罪,特别是各种涉枪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以及流氓恶势力犯罪,是“严打”斗争的重点......。

    

这次“严打”强调公安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历时近1年,沿用了第一次“严打”的方式、方法,政治术语色彩浓厚,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具有搞运动、打战役、造声势的特点,从重从快的方针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其与第一次“严打”一样,在刑事审判中将“严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但其范围、规模、影响都比1983年“严打”要小的多。1996年全国法院裁判的刑事案件中,重刑依然是“严打”在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方法,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265293人,达到刑案总人数的43.18%,比例之高可见一斑。这一数字足以表明当时的刑罚是较为严厉的,从重得到彻底的贯彻,也说明“严打”对于同年刑事审判的影响之大。当然,也不可否定其在当时情况下所发挥的积极的作用,经过“严打”以后,社会形势有所好转,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但正是在这样治理社会的路径依赖下,实效总是短暂的,几年之后,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开始频繁出现,社会治安显现出又一次被警醒,基于现实的需求,2001年4月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召开,再次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与以往一样明确了重点整治对象和惯用方式、方法。

    

2002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这次“严打”大约持续了两年,依然继承之前的做法、沿用惯用术语,但不同的是开始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打与防的结合,总体上趋向犯罪的预防,尽管以“从重从快”为方针,但在此之下又增加了“稳、准、狠”的详细内容和要求。这次“严打”结束不久,2004年4月初社会治安再次呈现出严峻态势,也说明“严打”对于犯罪的治理和预防表现出的疲软无力,随即中央决定再次进行“严打”整治斗争,以迅速控制犯罪发展势头,恢复社会治安秩序,为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环境。此次“严打”重点治理“黑”、“暴”、“盗”三类严重犯罪,基本与2001年相形见绌、相行伴影、如出一辙,在惩罚之外注重社会治理,寻找原因,开始在源头上预防犯罪,以标本兼治,定位于使治安状况能够根本性好转。

    

经过一年的“严打”斗争,2005年的工作报告中总结道: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核准死刑;对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

    

2004年在进行“严打”的同时,国家又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年人权保障入宪,刑事审判中也开始注重这一点,较之前的三次“严打”而言,2004年“严打”中刑事审判对于刑罚的裁量表现出轻重有别、宽严适当,严格了死刑适用标准与认定条件,注重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特殊意义与价值,不再盲目的追求程序上的快与实体上的重,这也是“严打”政策演变的一大亮点。2010年基于上海举办世博会和广州举办亚运会,对于社会治安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安部组织为期七个月的“2010严打整治行动”。这已经是第五次“严打”,但与之前不同的是,没有明确具体惩治对象,直指一切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控,遏制突出犯罪,确保社会安宁、有序。

    

2011年工作报告中写到:

    

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伤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

    

这次严打旨在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由公安部牵头实施,最终案件同样都于法院裁判而截止,但在“严打”的同时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制定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把握法律规范与刑事政策,依法定罪和量刑。可以说,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已经完全不同于起初一味的“严打”,刑事审判严格依法裁判(包括实体上坚持罪刑法定、程序上遵循司法公正、注重程序正义的实现)、强调程序公开、人民参与、媒体报道等等。开始强化审判流程的监督与管理,注重罪刑适当与量刑规范化,特别是制定诸多的程序规则,规范法官裁量权,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的完善,证明标准,特别是死刑证明标准进一步严格与规范。

    

自古就有“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随着时间推移、国家发展与进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几年后的边疆问题成为另一大诟病。境外敌对势力逐步将由民族、宗教为思想载体的恐怖主义“祸水”东引,于新疆广大的土地上“生根、发芽”,时至今日已经“开花、结果”,甚至还愈演愈劣至难以收场之地步,尤其以2013年、2014年表现的更为猖獗和疯狂,以新疆为“重灾区”的暴力恐怖犯罪达至极点,其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触目惊心,让国人震惊和惶恐。在此背景下,2014年中央针对暴恐犯罪进行了专项打击,保持对“三股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以有效遏制恐怖犯罪,堵截其向内地蔓延,维护新疆社会的秩序与安宁。这是在2010年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之后,迈入法治轨道的历史关键期再次推行的“严打”行动,也是据我们最近、感受最深切的一次“严打”。

    

2015年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3%。

    

这次严打对象鲜明,反恐成为新时期的主题,通过遏制暴恐犯罪,维护边疆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序。践行依法“严打”,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暴恐犯罪做了诸多的修正,并于同年出台我国首部《反恐怖主义法》,对于暴恐犯罪的界定、反恐的主体、对象、措施、程序以及反恐合作、情报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强调法治反恐。此时的术语基本没有行政色彩,开始回归司法正轨,具体措施都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刑事审判工作确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严打”中不再一味追求“从重从快”,特别强调法律的权威与适用的平等,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工作报告篇幅较大,“严打”对应的具体数据不够直观。在文献分析之外通过关键词的词频和重点打击犯罪的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也可以生动、直观的表现“严打”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刑事审判的变化情况。“严打”、“严惩”出现的次数能够从总体上看出其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斗争”这一非法律术语的次数可以体现刑事审判中对于“严打”的定位变化情况,“从重”、“从快”在不同程度被强调说明刑事审判中定罪量刑的总体偏向和落实情况,法制与法治可以检视刑事审判的制度导向与需求,而具体案件数量及“严打”对象比例能够反映出“严打”在刑事审判对象中的犯罪类型与变化情况。根据工作报告中选定词的词频与统计数据,制作以下表格:

年份

数值

选项

严打、严惩\斗争

从重

从快

依法

法制\法治

刑事审判案件数

重点犯罪件数及对应比例


1983

1984

15\21

8

6

21

16\0

——

——

1985

17\5

3

3

17

7\0

31万

14万\45%

1986

16\13

7

3

30

11\0

24.6万

12.5万\51%

1996

1997

32\20

4

3

38

7\1

57万

——

-


2001

2002

14\3

1

1

30

5\4

73万

36万\49%

2003

10\2

0

0

27

6\1

——

——

2004

2005

10\1

0

0

42

1\1

64.4万

26.6万41%

2010

2011

7\2

0

0

30

3\2

78万

29.2万\37%

2014

2015

15\3

0

0

36

4\13

102.3万

39.8万\39%

    

六次“严打”都明确了重点打击的对象,针对特殊犯罪类型从重从快惩处,公安打击的对象和范围直接决定了法院审理的对象,换句话说,“严打”为刑事审判勾勒了犯罪类型和提供了审理对象,历次“严打”中重点打击的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都占有较大比例。而“严打”明确要求从重,1983年的决定甚至是超越法定刑幅度由从重变成加重,并适用了多起死刑,也即在量刑环节,指明了总体偏重的走向和要求,除1983年以外,再未有突破法定刑幅度的决定、决议等的出台,刑事审判中能够保证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量刑,这时,“严打”政策左右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严重危害社会为由划定了特殊的犯罪圈,一律从重处罚,破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程序上从快,不注重程序的机能,证据简化和主要化,事实基本清楚即可,忽略了刑事审判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严打”影响刑事审判怎么审如何判的问题。当然,“严打”本身的严有一个逐步变缓的演变过程,刚开始当做政治任务,作为一项斗争来完成,一律从严,后来注重依法“严打”和宽严相济,斗争术语也较少出现,并且审判程序越来越得到重视,清楚的案件事实建立于完整的证据链之上,并公开程序、接受监督。刑事审判的所有活动都置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2014年“严打”中刑法及时修正与反恐专门法的迅速出台,生动的体现了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发展趋势。概言之,“严打”政策对于刑事审判的影响表现为刑事审判的依据由政策到回归法律的变化,依法审判始终被重视,政策的内容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必须经由刑法化的转化从而进入刑事审判中,决定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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