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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星 | 孙德金:应当持有一种多元语法规范的理念


应当持有一种多元语法规范的理念

    孙德金教授,1964年11月1日生于黑龙江省萝北县,先后获得哈尔滨师范大学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学位。孙德金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现代汉语语法、对外汉语教学与习得、北京话,他长年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并先后赴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事教学工作或进行学术交流。孙教授于2016年8月22日在澳大利亚讲学期间溘然离世,年仅52岁。    观点: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语法规范的复杂性和多元性。(1)语法修辞和语法张力;(2)方言语法对普通话语法的影响所造成的规范问题;(3)文言语法对现代汉语语法的影响所造成的规范问题;(4)欧化语言对现代汉语语法的影响所造成的规范问题;(5)对外汉语语法规范问题的历史认识;(6)汉语语法规范的多元性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的层次性问题


语法规范、修辞张力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北京语言大学  孙德金 


提要:与语音、词汇、汉字相比,现代汉语语法的规范化问题更加复杂,也因此五十多年来进展不大,很多问题还处在不确定、没说法的状况。这种状况对对外汉语语法教学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语言实践上都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以期得到一些共识。本文主要从修辞张力出发,讨论与现代汉语普通话语法的历史和现状相关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语法规范 修辞张力 对外汉语教学 语法教学

一、语法规范与修辞张力   

    对外汉语教学和对内的汉语教学一样,教授的无疑都应该是标准的“民族共同语”——普通话,这应该是无需讨论的问题。但教学就要讲求规范,而普通话的规范,尤其是语法的规范究竟该如何去认识,在教学中该如何把握,却还是大有问题的,对外汉语教学的实践早就说明了这是一个绕不开的大问题。在上世纪50年代具有历史意义的“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胡裕树(1956)就指出“语法的规范是汉语规范化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们语文工作者研究的重要对象”。陆宗达(1956)也指出,大家都注意到了语音和词汇的规范问题,“唯独对语法的规范问题,大家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五十多年过去了,这种情况恐怕还没有根本的改变,很多问题都需要很好地讨论。比如,陆宗达先生当年指出的一种不规范的类型——破坏词的完整性,例子是西南方言中的“需不需要”、“反不反对”、“美不美丽”,认为“在这里‘需要’、‘反对’、‘美丽’都是绝对不能拆开的单词,万一拆开,那就是破坏了词的完整,是应当排斥的。”这种疑问形式今天究竟多大范围被接受?是否可以肯定地说已经进入普通话?好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对外汉语语法教学中,两种疑问形式(AB不AB/A不AB)都教,也许无论是教师还是教材编写者都已经认定是普通话的了。但这毕竟是个问题,到底谁有资格去做这种认定?这还是属于可以确定来源的,而邓懿(1956)指出的下列现象则是难以确定来源的:

“以前”和“没……以前”

“好不容易”和“好容易”

“差一点儿”和“差一点没”

“非得……不可”和“非得”

    这些异构同义表达形式从规范的角度看究竟如何确定?因为当时并没有“规范语法”①,所以“我们只好把两种表现方法平行地教给了学生”。五十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没有哪本语法书告诉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些现象。因此,语法规范问题和对外汉语语法教学间的关系是应该好好讨论一下,起码不是个伪问题。

    是不是可以换一种思路来考虑这个问题呢?我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语言规范并不是一个严密的静态系统,往往它的核心规则是可以清晰表述的,而它的边缘却总是呈现出模糊的、变动不居的状态。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将语言规范视为一个动态的系统来认识,修辞张力的问题也就进入我们的视野了。

    什么是修辞张力?语言之所以是人类的一个得心应手的表达工具,就在于它能够在变中不变,不变中有变:它既要适应使用者不断萌生的新要求而调整自身,又要保持它的基本架构处在稳定状态。这两种要求之间的张力就是修辞张力:修辞就是在一定交际动因的推动下为实现意图中的效果而使用、甚至不惜变化语言,而规范则力图维护语言的固有状态以防止修辞过度发挥而造成交际的瘫痪,两种力量相互制约、彼此适应的结果,就使整个语言系统处在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中。言语共同体的成员既遵循规范又出于修辞的目的不断试图突破规范,结果就出现了我们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经常遇到的那些边缘的语法现象。它们很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较长时间游移在规范的边缘,当然也很可能稳定下来进人语言的规范。无论哪一种情况,它们都频繁出现在现实的语言交际中,是语言现实中不可回避的一部分,因而是考验一个学习者实际语言能力的重要指标,对外汉语教学不能不正视它们。

    从这一认识出发,就可以看到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方言问题、文言问题、欧化问题,它们的出现都与修辞张力有关:或者是人们有意识利用它们来实现某种修辞意图(如下文所举的“ VV+结果补语”),也可能是一种无意识的修辞力量,例如模仿或者语言习惯在起作用;还会促使我们去关注那些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边缘现象,比如讨论较多的“程度副词+名词”(如“很中国”)、叠架形式(也有称“重言”形式,如“来自于”)、动宾动词带宾语(如“备战奧运”)、名词功能扩大化(如“百度一下”)等,社会变化的节奏越快,传播媒体越是便捷普及,这些现象的出现也就越频繁。

二、方言语法对普通话语法的影响所造成的规范问题

    我们知道,现代汉语语法不是一个内部均质的系统,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融进了多种来源不同、性质不同的成分。其中方言成分就是一个重要的部分。比如吴语中的语气词“的”、表示尝试体的“VV看”,都已经被普通话吸收进来(陆宗达,1956),丰富了汉语普通话的表达形式。 还有一些语法形式到底多大程度上算是进人汉语普通话,目前还没有证据充分的意见。例如同样是吴语区的“说说清楚”、“擦擦干净”一类“VV+结果补语”结构,李大忠(1996)就把外国学生造出的下列句子认定为错句:

(1)这种饮料,喝前要不要搅搅匀呢?

(2)请你把这个问题说说清楚。

(3)我的房间太脏了,下午我要扫扫干净。

(4)我请我的同屋把这篇文章讲讲明白。

    从这些句子的结构和用词来看,使用这些句子的学生应该是汉语水平比较高的学生,初学者很难说出这样的句子来。那么问题就来了,把这样的句子判定为错句,学生会心服口服吗?他们会说这样的句子在报纸、广播、电视或者电影中都在使用②,为什么我们用就是错的?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显然对于教学不利,需要给学生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们曾在一定范围做过调查(虽然不是严格的社会语言学的调查),老北京人都不接受这种形式③,但一些新北京人基本接受这种形式。根据已有的观察,我们大致认为,由于普通话的基础方言——北方方言自身的“ V+结果补语”结构形式无法既表达动作及其结果意义又带有尝试、舒缓语气,因此,吴方言中的“VV+结果补语”就有了进入普通话的机会④,根本的动因还是表达中积极修辞的需要,追求的是一种普通话中既有的“V+结果补语”所无法表达出来的特有表达效果。初步的观察还发现,能用于这种形式的充当结果补语的形容词很受限,如“干净”“清楚”“明白”等,而吴方言中充当结果补语的形容词则相对开放。这些认识都还有待于严格的社会语言学调查去证实。 但这一语言现象提示我们,方言和普通话间相互影响的表现可能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化地处理,需要进行深人研究后再下结论。储泽祥(1994)对这种现象进行过考察,并倾向于认为 “VVA”能够“被普通话正式接纳”,这一总体认识我们是同意的,但对其谈到的一些理由不敢苟同,比如“独特的语值”是带有吴式的“嗲味”,被女性所接受,因此先在女性口中出现,我们认为这恐怕并不符合语言事实,这一形式具有的所谓“语值”上面已经谈到。仅举一些书面中的用例还不够,因为这些用例多数看不出性别倾向。近些年来,粤语的某些成分也在影响普通话,比如“有+VP”结构(如“有看”,不同于书面语中的“有售”),到底在哪个社会群体、多大范围使用,目前并不清楚。从语言表达的需要看,我们初步认为,粤语中“有+VP”这种以“有”表达完成体意义的形式不大可能被普通话接纳,因为普通话系统中已有“了 ”这个形式,并且“粤味”汉语似乎已经失去了曾有的社会优势。

    胡明扬(1993)曾指出:“有些方言成分却很难说是合乎规范还是不合乎规范的,因为普通话的规范还处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不少规范还是不明确的。”他举了下面两组例子:

喜欢不喜欢?     喜不喜欢?

看一看           看一下

去天津           到天津去

吃不吃桔子?     吃桔子不?

    认为左边的一组和北京话一致,右边的和地道的北京话不一致,如果严格以北京话为标准,那 右边一组就是不规范的,“可是这些说法在书面语里面已经使用的相当普遍了,谁要说这些说法不规范,恐怕行不通。”到底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作者没有给出答案。这涉及到语法规范究竟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很复杂,本文暂不讨论。

三、文言语法对现代汉语语法的影响所造成的规范问题

    严格地讲,现代汉语语法与文言语法的关系不是谁影响谁的问题,而是一个语言系统内部共时表现和历时演化的系统调整的问题。通常的表述是现代汉语语法吸收文言语法成分,这种说法其实带有了主观性和主动性,含有“也可以不吸收”的意味。客观上看,即使用“吸收”的说法,也应该看作系统内部的自然吸收⑤。

    上世纪50年代以来的汉语规范化讨论中,大家普遍认为很需要规范的问题之一就是现代汉语中不当使用的文言词汇和文言语法成分。文言词汇的使用暂且不论,因为相对而言,文言语法成分对于现代书面汉语的系统影响更大。文言语法成分的使用在现代汉语(尤其是书面汉语)中比较普遍,很多文言成分已经成为现代汉语语法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

(5)他们视白话文为“买办资产阶级的东西”,这就把欧化问题与阶级问题联系起来。(刘进才《语言运动与中国现代文学》)

(6)  毛主席的科学预见,后来完全为历史的发展所证实。

(7)  语法之分为词法和句法两部分,并不是偶然的。(陈光磊《汉语词法论》)

    例(5)的“视…为…”结构、例(6)的“为……所”结构,例(7)“NP之VP”结构都是文言结构,但已经广泛地用于现代汉语(主要是现代书面汉语)中,以至于人们经常感觉不到是在使用文言语法。比如“以A为B”结构,使用频率很高,不限于书面语,很多意义的表达没有可以替换的其他形式,例如:

(8)这得以你为主。

    对于使用什么样的文言成分算是规范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比如陆宗达(1956)就认为,《论语》上说“授之以政”这种语序在古汉语里原是很通行的,可是现在常常套用这种格式,说“授予某某人以博士学位”,那就破坏了现代汉语的语序。显然认为这是不规范的。但是我们在书面语料中可以发现大量的用例。例如:

(9)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赋予这种统一的民族共同语以合法性,并使它得以实施推行。(刘进才《语言运动与中国现代文学》)

(10)康德当时写书的时候,思想界充塞了多少著作啊,而惟有康德的书给予人类思想史以如此长远的影响。(李泽厚《读书与写文章》)

(11)宋儒喜欢给儒家经典以新的解说,遂有其讲学或谈话的记录。(徐时仪《汉语白话发展史》)

(12)还语言以自由的阳光,这就是战胜常规,打碎传统镣铐的不可克制的生命之力。 ([法]约瑟夫•房德里耶斯《语言》,岑麒祥、叶蜚声译)

(13)这些方面的每一种道德都足够贏得社会的尊重,足够给今天的许多人以触动。 (新京报,2008年9月20日)⑥

    当然,语体对这类句式有选择性,口语中确实难以接受此类句式,正如作为广播工作者的丁一岚(1956)所说,“为了使听众容易听懂广播的内容,我们编写广播稿是比较强调口语化的,要求播出去像普通说话一样”,“‘授予志愿军战士 XXX以勋章’读起来就别扭,改成‘授给志愿军战士XXX勋章’就容易懂了。”这是语体的要求,不能说这种用例就是不规范的。 现代汉语中普通名词做状语的问题也是在语法规范讨论中被提及的(李晋霞,2004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汉语自古就存在着一条基本的语法规律:在表达动作行为的工具、方式、依据、范围等句法语义时,能够表达这些句法语义的名词可以直接做状语(孙德金,1996),因此,凡是特定语体中符合这条规律的现象就不能认为是不规范的。换言之,这是汉语固有的一种语法规则,当语言表达需要时就会用到,一般而言不应是规范的对象。

四、欧化语法对现代汉语语法的影响所造成的规范问题

    伴随着晚清“西学东渐”的潮流,大量西方著作翻译到汉语中来。除了林纾等以文言翻译外,大部分采用的是白话形式,比如鲁迅的翻译,这对于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用欧化形式建设“新国语”成了当时很多人的共识,并付诸行动。比如梁启超就曾说过:“启超夙不喜桐城派古文,……至是自解放,务为平易畅达,时杂以俚语、韵语及外国语法,纵笔所至不检束,学者竞效之,号‘新文体’⑦。这种新文体所含的欧化成分对后来自会产生影响。吕叔湘、朱德熙在《语法修辞讲话》中批评了一些因欧化造成的问题。比如过长的修饰语:

(14)华北各地在普及抗美援朝运动中已经使用了广播大会,橱窗宣传,在文化馆民校中进行宣传,以及指定干部按处按人实行“包干制”,逐街,逐巷、逐片,逐户地进行宣传等办法,受到人民欢迎,证明这是使宣传普及深入的较好方法。

从“使用了”到“办法”,中间是长而复杂的修饰语。再如代词前加修饰语:

(15)新中国的人民是多么高兴啊,尤其是首都的他们。

(16)掌子上的四十米高的崖头突然飞卷下来,在热火灰沙中,英勇的他俩终于未得冲出而遭难。

    作者当年指出的这些现象,今天仍然存在。究竟该如何看待?另如“最……之一”格式,曾有文章认为这是一种不规范的形式,也有文章从模糊语言的角度论证其合理性⑧。其实这就是一种源于英语“one of the best……”的欧化格式⑨,至于为什么汉语能够接受下来,可以做各角度的研究,简单的规范与否的定性没有意义。

五、对汉语语法规范问题的历史认识 

    了解一下现代汉语标准语——普通话形成的历史,就不难理解汉语语法内部复杂状况产生的原因。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当中,“崇白话废文言”主张产生广泛影响,特别是1920年1月当时的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命令,在小学弃文言教白话后⑩,建设什么样的“新国语”(也即今天说的标准语)就成了当时胡适、陈独秀等知识精英关心的重要问题。周作人(1925)说:“古文不宜于说理(及其他用途)不必说了,狭义的民众的言语我觉得也决不够用,决不能适切地表现现代人的情思:我们所要的是一种国语,以白话(即口语)为基本,加人古文(词及成语,并不是成段的文章)方言及外来语,组织适宜,且有论理之精密与艺术之美。”刘半农(1935)说:“于白话一方面,除竭力发达其固有之优点外,更当使其吸收文言所具之优点,至文言所具之优点尽为白话所具”。朱经农说:“不过‘文学的国语’,对于‘文言’‘白话’,应该并采兼收而不偏废。其重要之点,即‘文学的国语’并非白话,亦非‘文言’,须吸收文言之精华,弃却白话的糟粕,另成一种‘雅俗共赏’的‘活文学’。”钱玄同说:“用了北京话做主干,再把古语、方言、外国语等等自由加入”(钱玄同,1925);又说“制定国语,自然应该折衷于白话文言之间,做成一种‘言文一致’的合法语言。”(钱玄同,1935)包括后来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也曾主张:“第一,要向人民群众学习语言。第二,要从外国语言中吸收我们所需要的成分。第三,我们还要学习古人语言中有生命的东西。”这些主张基本意思是共同的,即新的标准语应该是一个融合了各种来源成分的“拼盘”。这些主张和语言实践的结果就是今天杂有各种成分的非均质的现代汉语普通话,出现各种规范不明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张卫中(2008)说,五四之后除了鲁迅、冰心、叶圣陶等作家以外,“相当多的作家都存在着语言混杂的问题”,这可能和事实有距离。其实,在新的“标准语”建设的过程中,基本不存在语言不混杂的作家,大家都在尝试着各种来源的表达形式,因为没有谁脑子里有一个成型的“标准语”,每个人都扮演着建设者的角色⑪。只不过某些原本是方言的、文言的、欧化的表达形式被多数作家反复使用,成了“最大公约数”,于是固定在现代汉语书面语中,也就成了“标准语”接受的形式。很多今天我们看作“规范”的形式,在当时也就是被瞿秋白(1931)称为“不人不鬼的话”的形式。

    1955年召开的全国现代汉语规范会议确定了普通话的定义,这个定义实际上也就具有了规范标准的功能⑫。其实,之前的1951年在《人民日报》上连载的吕叔湘、朱德熙的《语法修辞讲话》已经在“规范”着汉语的语法了。之后发表的文章和著作都有许多是在做规范的努力。从国家层面上看,建国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从文字改革工作委员会到后来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规范汉语工作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也有很多的成果。我们注意到,主要的工作是文字、语音、词汇几个方面的,语法规范问题所做工作较少。这一状况或许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对语法的规范问题历来有很大的争议。比如英语历史上规范语法所要求的不能说“It's me”,只能说“It is I”⑬,而大众的语言却并不遵循这个规范。国家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并没有完全扮演法兰西学院的角色⑭,至少在语法上是这样。

六、汉语语法规范的多元性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的层次性问题

1.汉语语法规范的多元性

    对于汉语语法规范本身,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规范”就意味着是非、正误的评判。如张斌(2005)所说:“‘规范化’这一目标隐含着一种哲学思想:存在的并非都是合理的。如果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那就用不着提倡规范化了。因此研究存在的语言现象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已成为语言学家的任务。”理论上来说,恐怕多数人都会赞同这一意见⑮ 。但具体落实到实践中,情况就非常复杂了。

    谈语法规范,首先就有一个是否存在一个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各种语体、语域的“标准语法” 的问题,因为只有存在这样一个“标准”,才谈得上用它去规范具体的语言活动,这个关系不难理解。至少在目前看来,这样的“标准语法”还不能说已经存在,从上文谈到的一些现象可以得到这个认识。恐怕需要实际地面对现代汉语普通话建设历史不长,并且仍处在建设过程中这个现实。 因此,抱定规范标准的唯一性理念可能会导致无法实现语言规范宗旨的结果。语言本身既然是复杂的,在规范问题上就难以单纯化。现代汉语书面语和口语之间尽管有很多的共性,毕竟是两套表达系统,语法规则相对立的项目很多,在这个层面上就要有不同的规范标准。同样是书面语,文艺语体和科学语体间也有很多对立的规则表现。还有在各个具体的语域,语法规则表现都可能不同。例如“名+数量”这种语序在日常口语交际中基本不用,不能说:

 (17)我昨天在王府井书店买了书一本。

    但在菜谱、帐本等操作语体文本中却是必用的结构,就不能说这些文本中的用例是不规范的。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持有一种多元语法规范的理念,在不同层次上确定相应的规范。这样说不等于不要“最大公约数”型的语法规范,主要是在现阶段我们对现代汉语语法的各种复杂表现认识还不十分清楚,需要做大量的分层次的调查研究工作。只有这样,未来的某个时候,我们可以求出这个“最大公约数”来。

    现状虽然如此,在对外汉语教学等语言应用领域还是可以按照一个大体公认的语法规范进行教学和应用的,只是应当基于上述的现实认识,对教学语法规范持有一种多元的、动态的规范观。方光焘(1997)曾说:“学校的教学始终有学校的语法,属于文典的、规范的,规定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有实用的一面。20世纪以后,兴起了现代语法的研究,不但进行历史比较,也注意体系,于是对学校文典(即学校语法或称教学语法school grammar——引者)的批评也多了,认为是非科学的。学校文典要改革,不能只服从规范,而要把科学研究的成果不断地吸收进去,注意发展中的表现。”所持的显然是发展的、动态的规范观,对我们思考教学语法问题 很有启发。

2.对外汉语语法教学的层次性

    对外汉语语法教学在构建学生第二语言能力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历来受到重视。五十多年来的教学实践遵循的基本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确立的教学语法体系⑯。这个体系至今仍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看到它的作用和贡献的同时,也要从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其局限。暂且不论理论基础和框架,就是在具体的语法事实上,也有很多值得深人研究的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复杂的语言事实都被纯化处理了,语体、语域等因素所带来的语法变体很少被关注。

    这种状况和对外汉语教学的发展过程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对外汉语教学的主体是短期强化教学,从零起点到高级阶段的完整教学实际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并且一直占有限的比例,因此语法教学基本都压在一年当中完成,能够把基本的语法项目教授完就已经不容易了,即使有语体、语域等认识,也不可能照顾到。这是历史也是现状。但随着汉语走向世界步伐的加快,汉语学习者的层次越来越高,高级汉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对外汉语教学就不能只把重点放在基础汉语教学上,需要系统地、分层次地规划教学,有层次的教学语法体系就成为必需。要构建系统的、有层次的教学语法体系,就必须对现代汉语的各种复杂的语法表现做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个语法项目做出功能描述,这样构建起来的教学语法体系才会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以“名+数量”为例,基础汉语教学中不出现这种结构,只教最基本的 “数量+名”这个一般规则。随着汉语水平提高,到了中高级阶段,涉及到特定语体时,就可以引入“名+数量”结构,说明功能和意义。这样,学生在看到菜谱等说明性文本时才不会感到困惑。此外,在高年级的语法教学中要和修辞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比如“很+名词”的现象在基础阶段当然不能作为教学内容,但在高级阶段就需要从积极修辞的角度让学生了解这种结构的特定表达效果。毫无疑问,这种有层级性的语法教学要远远胜过平面的、简单化的教学。

七、结语

    语法规范化的问题要比语音、汉字、词汇规范化问题复杂得多。正因其复杂,才需要做深入的理论探讨。我们认为,确立语法规范的基础是对语言中基本语法事实的充分认识,同时还需要对规范与突破规范的修辞张力之间的关系有客观的认识,舍此则不可能有真正普遍接受的语法规范。语法规范化问题对对外汉语语法教学有非常直接的意义,无论是宏观的理论问题还是微观的具体语法现象,都需要有更多的人来关注和讨论。


注释:

① 其实今天也没有“规范语法”。

② 笔者曾在电影《哈里波特》(某部)中发现这类用例。电影语言应该是规范的。报纸上甚至标题也有用这种结构的,例如“搞搞清楚国货和地产谁救谁呀”(《现代快报》2008年11月7日标題)。

③ 胡明扬先生对“老北京人”的定义是:父母双方是北京人,本人在北京出生和长大的人。见胡明扬《北京话初探》,第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④ 不同方言实际上是不同的系统,而语言系统间在接触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机制:甲系统中原本缺乏的,会从乙系统“借用”,只是这种借用的过程或长或短。

⑤ 在汉语规范化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汉语普通话带有人造语言的特点,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

⑥ 各例虽然都是使用“VA以B”形式,但类型有别,另文讨论。

⑦ 见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第20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其实,欧化首先发生在晚清以降的“通俗文言"(见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第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中,梁启超的“新文体”就是这种杂有包括欧化形式的通俗文言。

⑧ 从CNKI搜索的结果看,讨论的文章有25篇之多。

⑨ 贺阳(2008)依据霍凯特(1958)关于词语借用的填补表义空白动机的理论认为“这一句法格式的移植就显现出明显的填补空白动机。

⑩ 此举被看作白话战胜文言的标志。

⑪ 今天普通话中有“听众”而没有“读众”(一般用“读者”),但朱自清就说过:“即使为略能识字的读众而译的书,也应该时常加些新的字眼,新的语法在里面。”(朱自清《鲁迅先生的中国语文观》,原北平《新生报》1946 年,另《朱自清全集》第三卷,第176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⑫ 定义中“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在会议之后的195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中加上的。这也是近些年来遭诟病最多的一条。

⑬ 因为规范语法的强大力量,以致英国管中学叫“grammar school”,参见弗•帕默的《语法》(赵世开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版)。

⑭ 在法国甚至有一个更有威力的权成,即法兰西学院,该学院从1653年起就有权决定在法语里什么是允许的以及什么是不允许的。参见注①。

⑮ 这里也只能是大概的估计。2004年4月2日转贴在北京大学中文论坛(www.pkucn.com)上的钱乃荣《质疑“现代汉语规范化”》一文引发的争论持续三四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认识上的复杂性。尽管“对现今我国的‘汉语规范化’工作,众网友多持否定态度”(参见杨文波“《质疑“现代汉语规范化”》讨论综述”,《语言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5期),但仍不能据此就认为多数人不赞同规范化,杨文中“学术界和社会上的众多专家学者大都抛弃了 ‘规范化’的提法”更是不知依据为何。

⑯ 由邓懿先生主持编写的《汉语教科书》(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中的语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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