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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微观】遭遇交通事故的应对措施,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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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该如何维权?

2021 03 04

星期四

专职律师

邓倩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人勤勉、认真、负责,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社会公平正义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执业追求,志做专精法律人,做良心律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遭遇交通事故的 

| 应对措施,应该如何维权?


(一)简单事故协商处理

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4、调解结果: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经交警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签订的民事合同。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三)诉讼程序

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3、刑附民或合同违约之诉与过错侵权之诉在赔偿项目上的差异:刑附民诉讼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死亡赔偿金;如乘客或旅客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车主时,则赔偿请求限于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过错侵权之诉则支持受害方对侵权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现场事故 

| 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分配


1、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反道交法的行为即应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等四个档次,划分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或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目前国家对违章行为承担何种责任无统一的标准,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宽,有些责任认定有失公正)。

2、赔偿责任:应遵循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按过错程度或公平责任来划分事故赔偿责任,再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1)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总额后先由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如未投保交强险则车主应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应按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一方全部责任的赔偿100%;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在51%~49%之间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50%损失。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我省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文件中规定,即便机动车一方无责,依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律师个人认为这一规定其实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3、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及赔偿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06年7月1日以后由中保协条款(2006)第1号规定全国统一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计最高不超过60000元。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时,按各项赔偿限额各承担20%,即最高不超过12000元。随着交强险的发展,现交强险的赔偿总额已增加到122000元,具体数额以保险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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