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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起实施!昆明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缴住房公积金啦!


11月13日

市政府官网发布《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公告分为7章30条

其中包含

总则、缴存、贷款、政策支持、

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进行规定

详细政策如下


昆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


图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和昆明市托管磨憨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及管理运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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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时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年累计最低缴存金额与本市当年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年最低缴存金额相同。


第九条 

  • 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 原参加本市自愿缴存制度的,可自愿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无条件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首次缴存满12个月,且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四)已按照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六)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缴存金额、缴存余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共同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规则计算。

灵活就业缴存人和单位缴存职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按其规则计算的贷款额度合并后,得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住房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 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该笔贷款发放时的贷款受托银行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超过规定期限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缴存补贴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笔缴存资金每满12个月,给予一次0.75%的缴存补贴。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不享受缴存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继续按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三)缴存补贴按照“单独核算”原则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支持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租赁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租赁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享受减免押金、租金折扣优惠。


第二十二条 税额扣除

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年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摄图网 ID:500805296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在统筹单位缴存职工结余资金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确定规模,且优先使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照轮候规则受理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申请等方式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拒绝。灵活就业缴存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实施。


政策原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km.gov.cn/c/2023-11-13/4793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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