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停车被锁,车辆受损谁之责?
停车被锁起纠纷
2022年6月2日
张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
小区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
用U型铁锁将该车的左前轮锁住
并在其前挡风玻璃驾驶位置
张贴“车辆违章通知书”
明确告知此车已锁
开锁联系物业并附开锁电话
张某用车时并不知情
车辆发动后
导致前轮轮毂及前叶子板损坏
经鉴定车辆损失费为1.8万元
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
后张某就赔偿事宜
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
将物业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8万元
赔偿责任争执不下
业主张某诉称
物业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
私自将其车辆左侧前轮上锁
在自己不知情用车时造成车辆损坏
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
及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
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
履行自己的服务管理职责
对张某违规停放在车场进出通道的车辆
进行锁车处置并无不当
锁车只是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措施
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业主物业各担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
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物业公司虽在张某车辆
挡风玻璃粘贴提示
但并未联系本人告知或提醒
其直接锁车的行为不太妥当
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瑕疵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将涉案车辆停放在
地下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
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
明显违反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在先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业主张某自担70%的责任
关于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
属于交易贬值损失
该项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54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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