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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丨要求公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三定方案,允许?

局中局 2024-04-15

绍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绍政复〔2022〕8号
申请人:陈某尧。
被申请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尧不服被申请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绍市监管公复〔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和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三定方案和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认为“三定”方案系党务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执法证发放情况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表示不予支持。该《答复书》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符。对于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三定”方案,被申请人混淆了党务与政务之间的关系,其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证发放情况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依据属性,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三定’方案”,系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而“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属于要求被申请人获取收集、加工汇总的信息,且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具有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的属性。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据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在法定答复期限内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案涉《答复书》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相符。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系针对申请人2021年12月29日寄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的答复。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另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同时要求公开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对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市监管公复〔2022〕3号)予以答复。申请人混淆了两次答复的内容,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及的有关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的事实与理由,不能作为其主张撤销案涉《答复书》的依据。
三、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定方案,包含在《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绍市编〔2020〕178号)中。该《通知》明显属于党组织的文件序列,即使其部分内容涉及相关职能及机构设置等情况,亦不改变其发文主体的性质。再者,其系党的组织在实施党对机构编制的领导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具有党务信息的属性,不属于政府信息。四、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是否可以支持。申请人的该项申请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获取收集、加工汇总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可不予支持。同时,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具有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三定’方案,同时要求公开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信息描述为“网上无法查询到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情况,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也无法了解”;信息用途为“本人对绍兴市越城区推进行政执法的改革十分关心,希望能及时了解目前的具体进展情况”;信息获取方式为“将相关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邮寄给申请人。并要求在越城区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告知网址”。
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2022年1月24日邮寄申请人。
《答复书》载明:“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你申请公开的‘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三定”方案’,系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属于要求本机关获取收集、加工汇总的信息,且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具有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的属性,本机关对你的申请不予支持。”同时告知不服答复的救济途径。
另查明,2021年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公开“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三定’方案,同时要求公开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市监管公复〔2022〕3号)。
同时查明,申请人所申请的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和人员编制包含于《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绍市编〔2020〕178号),为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情况,被申请人已在其官方网站主动公开。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2日)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市监管公复〔2022〕2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市监管公复〔2022〕3号)及邮寄凭证、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情况网页截图、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是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而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则系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越城区派驻执法的机构。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申请人所申请“三定”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申请人所申请“三定”方案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定”方案部分包含于《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绍市编〔2020〕178号),系由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发,是党组织在实施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中形成的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
故被申请人并非此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系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并非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以执法人员在调查和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推定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其申请的执法证号码等执法证发放情况,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2年1月24日按照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绍市监管公复〔20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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