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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院丨判例丨最高法司法解释“知假买假”,并不支持职业打假!

局中局 2024-04-15

内容摘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购买者”等同于消费者,但此处的“购买者”应是指真正基于购买意向作出购买意思表示者,非指包装为“购买者”而实际目的是索赔牟利的人。即韩红姣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特征,也与“购买者”的身份和实际目的存在差异,其主观目的是牟利,由其之前的诉讼行为可相印证。故韩红姣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支持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红姣,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伟,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系韩红姣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州区同兴社区惟明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经营者:张明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
再审申请人韩红姣因与被申请人海州区同兴社区惟明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红姣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036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在涉案交易订单非消费者身份,对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与法相悖。本案关于“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索赔”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开回复皆早已明确不能排除购买者主张赔偿的权利,二审判决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精神、指导案例相冲突。案涉产品来源不明,涉嫌走私,更加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从权利的位阶看,生命健康要高于其他权利。如食品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而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应依法有效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体现《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未支持再审申请人韩红姣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正确。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应成为牟利的手段。食品安全问题理应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众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申请人韩红姣于2019年11月11日在被申请人处购买案涉商品“VIKING FORCE北欧海盗ANIMAL BOOSTER 野兽铂金促睾效果超红魔”三盒,后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钱来也食品商行再次购买“VIKING FORCE北欧海盗 ANIMAL”,并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查询,韩红姣多次购买食品通过诉讼进行索赔。由此可知,韩红姣购买涉案产品的真正目的是欲通过索赔意图获取高额利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购买者”等同于消费者,但此处的“购买者”应是指真正基于购买意向作出购买意思表示者,非指包装为“购买者”而实际目的是索赔牟利的人。即韩红姣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特征,也与“购买者”的身份和实际目的存在差异,其主观目的是牟利,由其之前的诉讼行为可相印证。
故韩红姣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支持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韩红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红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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