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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收藏丨投诉举报处理提示书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规范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等的相关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您若有以下投诉举报行为,我局将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终止调解: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再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金;

(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四)短期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五)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

(九)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或不实举报的;

(十)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后又申请撤回次数较多的;

(十一)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二、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摘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业打假人”相关答复的通知》,我局将与有关单位对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或故意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联合规制,积极广泛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

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支持依法合法维权!

感谢您共同参与诚信社会建设!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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