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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初探

刘洋律师 网络法实务圈 2022-07-21

6月21日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将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虽然表面上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只是针对“电诈”的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但它实际上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以及所涉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串联在一起。


实际上,它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对刑事辩护律师和法律实务人士来说,遇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时,要重点把握一些相关的关键法律问题,才能充分理解电信网络诈骗这种介于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之间的新型犯罪。

电信网络犯罪诈骗是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近几年非常猖獗。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的大数据报告,当前网络犯罪的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3,而电信网络诈骗又占整个网络犯罪数量的1/3。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25.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是26.3万名,直接挽回经济损失1200个亿。

电信网络诈骗为何如此猖獗?简单说,它是网络犯罪的趋势,网络犯罪从最初的工具化正在朝空间化转变。以前网络是犯罪的工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去犯罪,而现在,则是整个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犯罪分子在网络空间里活动,这就是网络犯罪空间化的特点。这也是为什么电信网络诈骗不是一个单独罪名,而是一类行为集合。因为它是从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网络成为独立与现实社会的空间。现实中有的犯罪,在网络空间里大概率也会存在,只是作案手段、行为方式发生了变化。大部分传统犯罪,都有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里,所以现在也有学者专家提出,电信网络诈骗要作为一个罪名单独提出,独立设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法律上来讲内容很多,我们主要抓关键的法律问题,从律师的角度最值得留意的那些部分。

先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地方的执法部门都有自己对此的定义。这里引用一下检察机关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指引里面的定义作为标准,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司财务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本质是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

这里数额较大是指3千~1万,数额巨大是指1万~10万,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以上。

一般诈骗的犯罪模式是,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然后在错误的状态下处分财物,行为人得到财物。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

二是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诈骗所获得的财物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例如股份、股票、债券等权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也就是规制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行为的基础。它的入刑标准是3000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万元,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

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的区别

网络犯罪的受害人往往是成千上万,和一般的普通诈骗相比,数量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所以二者的法律规制也是不一样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出台了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把普通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二分法,两者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

第一个是远程非接触性。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远程非接触指通过网络技术来实施诈骗。如果我们利用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之后,又转入到接触式的诈骗,也就是说线上线下并行,既有接触式的,也有非接触式的,这种情况一般还是按照传统的诈骗取材行为来定性,所以说是利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这种技术,但是因为有接触被害人,是基于接触被骗的,那么应该认定为普通诈骗。

第二个是不特定对象。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是不特定对象,也就是说是点对面的关系。电信网络诈骗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不同的技术设施发送许多诈骗信息,让特定当事人接收之后产生的诈骗行为。所以一定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传统诈骗的受害人是特定的。电信网络诈骗为什么要特殊规制?就因为它是不特定的,如果要把所有人都查清楚之后再去打击,然后再去规制,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说很不现实,司法效率会非常低。


和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的行为界限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销售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和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的行为界限。

第一,虚假宣传是有存在基础的,有基础产品或者有基础服务。通过基础产品或者服务去影响消费者,然后获取钱财。它并不是直接利用信息去获取钱财,而是夸大产品、服务的实际情况,或是刻意营造紧张状况,来骗取被害人同情,例如虚假广告罪。

第二,虚假宣传和电信网络诈骗里的虚假成分相比,还有一个不同之处,电信网络诈骗人的虚假是三种虚假的结合,既有虚假宣传,也有虚假身份,还有虚假的内容。而一般的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只有虚假宣传,没有虚假的内容,它的内容是有一定事实的,只是夸大了而已。即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不可能去履行宣传内容,他没有履行的行为,也没有交付的能力。


法律、规章、司法指导意见、文件和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案发量每年20%~30%的增长,2013~2014年间,受害人数量已经非常惊人,但当时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去指导工作。一直到2016年,也就是山东的徐玉玉案件之后,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政策才多起来。2016年以来,至少出了四五个直接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文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的规定有7个,第一个就是2016年两高一部的电信网络诈骗的指导意见一。

2021年两高一部颁布了电诈意见二,2016年公安机关出台了一个侦办电诈案件的工作机制,2018年检察机关也出台了办理电诈案件的指引。接着2016年出了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规定,这也是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常用的一个规定。2018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犯罪特点有关。再然后是一个司法解释,是电信网络诈骗两个意见的一个基础。

这里我们要区分一下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是司法解释,而前面2016年和2021年所出台的电诈意见一和二不是司法解释,而是两高一部颁发的司法指导性文件,而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是有不一样的法律属性。

两个电诈意见,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可以直接拿去操作,可以去使用,但它不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区别主要在两点:一是指导性文件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即电诈意见一和二不能够在法律上作为法律来援引,在判决书上不能这么去写,可以操作但不能写出来。二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独立溯及力,这对于办案来说是好的,即只要是现行刑法颁布以后的案件,包括在审的案件,现在去办都可以依照电诈意见一和二去办理,这是对于主要规定的一些解释。


电信网络诈骗的组织结构流程

电信网络诈骗是团伙性质的犯罪,具有很明显的流程化特点。主要流程一般有六道,培训——拨打电话——通话交流——诈骗——取款——分赃,这样一个流程化的模式。

培训是进行成员的预谋的培训,招募成员,招募进来后对他们进行话术的培训,让每个学员知道自己的分工,知道自己在集团里的角色,他的化名是什么,打电话的语气和技巧。

拨打电话。以前最早是通过人去拨打,现在通过网络电话拨打的次数更多,每分钟可以拨打无数个电话。

第三道通话交流,涉及到一线二线三线电话组的成员,这些人员在经过培训之后扮演不同身份,分不同阶段和被害人去通话,例如一线是接听电话,接听电话之后询问信息,发现这个人有可能是潜在的诈骗对象,那么就会转入二线,就有冒充的人员来介入。例如冒充公检法人员,然后公检法人员给受害人施加一些心理压力后转入三线,三线人员是要告诉受害人一些银行卡的账号来收取资金,三线开始涉及钱了。这里边介入的还有窝点的负责人、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这都是窝点的一些人员。

第四步就是诈骗,三线人员把所有的账号信息发给被害人,被害人到柜员机或通过网银等方式来转账操作。

第五步取款,一旦是有被害人来转账,高级成员收到信息后就会命令通信取款组,取款组利用网银电话银行去查询转账,或者将钱通过柜台取走,分散转移,短时间内将其提现。

最后分赃。

整体环节就是电话组先行,电话平台被害人交付,然后取款,通过地下钱庄转账,最后钱回到高层。

以上是常规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形式。还有一种通过网络诈骗发送虚假信息链接,例如钓鱼网站伪基站发的短信息,携带恶意链接,受害人点击进去后,木马程序自动下载并在受害人手机或电脑上自动运行,收集受害人信息、密码、账号,然后通过这个信息给受害人打电话,精准诱骗被害人汇款或者转账,这也是一个常规诈骗操作流程。

这里面主要是人员,就涉及到我们常规的可能是电诈窝点的人员,还是第二个是外包人员,外包人员,因为我们就要注意一下这种服务人员就是运输人员或者是提供设备的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还有收购银行卡卡商,这叫他们售卡的人员,有售卡的人员,还有专职的转账提现的人员。这些有一些转账的公司有转账的提现的人。


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术语

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术语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也是法律人应该掌握的。

CDR电话清单。也叫话单,例如固定电话,它会记录一些信息:流水号、用户的标识、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起始时间、接触时间、通话时长、通话性质、费率、费用、折扣……这些都会记录下来,在作为证据、我们审查证据材料的时候,律师需要做出识别。

手机IMEI号。这是一个手机的串号,也就是手机的识别码,每个手机都有一个独立的识别码,相当于手机的身份证号码,它是通过一个叫GSMA的国际协会分配给各地区使用。

语音网关设备。就是我们常说的 IP电话。语音网关是通过互联网来拨打电话的一个接入设备,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通信成本。它比传统电话便宜,能够节省费用。

四件套。这也是现在断卡行动在打击的。最常用到的就是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电子银行u盾,这些最终会用来帮助转移财产。

猫池和伪基站。在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中,猫池和伪基站在办案过程中几乎相当于直接推定。如果在一个地点发现了猫池和伪基站,可以直接推定它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共犯。猫池简单说就是帮助发送诈骗短信的工具,拨打电话的工具。常规的手机一机一卡,但是如果有了猫池这个设备,一部手机可以配很多卡。



因工作原因,本人早在2013年就接触电信网络诈骗法律实务问题,现将这些年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理解和实务经验,提炼进专栏课程《电信网络诈骗关键法律问题》,供各位同仁参考交流。

刘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传播学硕士(在职)。中关村网信联盟互联网法律专委会主委。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成员。法律媒体“网络法实务圈”联合创办人。专注传媒法、网络法、网络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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