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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周刊 | 校医院就诊事项

宣传部 湖北大学学生会 2024-03-07


权益周刊 | 校医院就诊事项


权小益注意到大家可能对校医院就医的相关问题并不清楚,这次权小益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就诊及转诊程序

1、湖北大学校医院是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本人的身份证就诊。

2、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院。转诊至校外医院诊治过程中,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需持检查单回校,由校医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转诊一般只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科,同一种疾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的除外)。

3、大学生如在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后需要继续检查治疗者,应先在校医院诊治,经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4、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05年版)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5、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6、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按非对口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7、周末校医院只能看急诊的,不能看的就需要转诊。一些慢性病需等到工作日到校医院挂普通门诊,校医院不能处理时就转诊。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1、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发生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2、普通门诊对口医院

湖北大学校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湖北省武警医院。   

3、专科对口医院

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八医院(肛肠)、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武汉铁路医院(急救)、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

4、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1、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校报销80%个人承担20%,一个保险年度内,学校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10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重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大学生的门诊重症包括下列10种疾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治疗门诊重症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1、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0元

2、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4000元

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1600元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4000元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1200 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2800元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元

(四)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1)医保定点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60%,个人支付比例40%

(2)医保定点医院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70%,个人支付比例30%

(3)医保定点医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80%,个人支付比例20%

(五)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大学生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七)患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应由武昌区社保处指定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治疗门诊重症的定点医疗机构。

(八)大学生因普通疾病住院一般应在校医院住院,对因病情需要转至校外武汉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方可转诊。

(九)对因病情需要转往武汉市转诊定点医院或外省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武昌区社保处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大学生因病休学及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需要在外地治疗门诊重症或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再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1、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应到学校医管办报销结算。大学生凭校医院及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明细账单,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医管办审核报销。 

3、每个保险年度报销一次,报销时间大致定在每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由校医管办通知。 

(二)大学生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医保系统完善的前提下,由大学生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 

(三)大学生在外地住院及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明细账单到校医管办申请报销。校医管办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重症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后,按月汇总后到武昌区社保处申请零星报销




编辑:江佩容

审核:周文婧 张向骜 蔡闯 王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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