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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同麟丨《禮記正義》校讀叢札

郜同麟 书目文献 2023-04-03







《禮記正義》校讀叢札[1]

 

郜同麟


郜同麟,1985年生,山东兖州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主要從事經學、敦煌學研究。著有《宋前文獻引〈春秋〉研究》等。

 

【提 要】本文以八行本《禮記正義》爲底本,參考了殿本、阮本,對其中無法讀通的內容提出了一些校勘意見,提出了《禮記正義》行文和傳刻中的一些規律,並對齊召南、浦鏜、段玉裁、阮元、吉川幸次郎等人的部分校勘不當之處做了駁正。

【關鍵詞】禮記  禮記正義  校勘 

 

《禮記正義》內容來源複雜,既有孔穎達等人的撰作,又有沿襲自皇侃、熊安生的舊疏,還有長孫無忌等人的修訂。《禮記正義》在成書後,經歷了三百多年的傳抄,方在宋初由官方刊刻。這些情況都造成了該書中文字錯訛較多,許多內容無法讀通。清代以來,齊召南、浦鏜、阮元等一大批學者對該書做過校勘工作,但仍有部分問題没有解決,并且這些學者在校勘過程中又造成了新的問題。筆者在研讀《禮記正義》過程中對前人校勘的內容有一些不同意見,並發現了一些新問題,現羅列於下,以就正於方家。

本文所據《禮記正義》無特殊説明的均引自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影印日本足利學校舊藏南宋紹熙三年兩浙東路茶鹽司刊本(簡稱“足利本”),並參考了乾隆四年武英殿校刊本“十三經注疏”(簡稱“殿本”)和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簡稱“阮本”)。

1.《曲禮上》篇名疏:“‘禮記’者,一部之大名。‘曲禮’者,當篇之小目。既題‘曲禮’於上,故著‘禮記’於下,以配注耳。 ‘鄭氏’者,姓鄭,名玄……”浦鏜謂“禮記者”上脱“禮記鄭氏注”五字,云:“案疏云‘禮記者,一部之大名’云云,即疏此五字也,與《儀禮》例同。”[2]

按:浦鏜説極是,疏“‘禮記’者”以下即疏“禮記鄭氏注”五字。然據黃丕烈影抄單疏本《儀禮注疏》,並無“儀禮鄭氏注”五字,而是分别於兩段疏前有“儀禮”、“鄭氏注”出文,并且每段疏以“釋曰”起首。《四部叢刊》影印《左傳正義》單疏抄本亦有“杜氏”出文,後以“正義曰”引出釋“杜氏”之疏。《四部叢刊》影印單疏本《尚書正義》亦出“虞書”“孔氏傳”,並分别以“正義曰”引出疏文。以此例之,似“‘禮記’者”前當有“禮記 正義曰”數字,“‘鄭氏’者”前當有“鄭氏注 正義曰”數字。

 

2.《曲禮上》“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别同異,明是非也”,孔疏:“‘決嫌疑’者,若妾爲女君期,女君爲妾若報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爲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疑者,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殿本《考證》齊召南以爲“決嫌疑者”當作“決嫌也”。浦鏜亦改“疑者”二字爲“也”[3]。《校勘記》:“惠棟挍宋本‘嫌’下有‘也’字,無‘疑者’二字,是也。衛氏《集說》同。”[4]

按:足利本、潘本、殿本、阮本均作“決嫌疑者”,是各本同,惠棟非見别本。此處“疑者”二字不誤,而“若妾”上或當脱“嫌者”二字。齊、惠、浦、阮諸家斷句有誤,“疑者”當屬下讀。自“若妾”至“是決嫌”釋“決嫌”,自“疑者”至“是決疑也”釋“決疑”。孔疏出經文後多或重揭一二字單獨作釋,如:

《曲禮上》“道德仁義,非禮不成”,孔疏:“‘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稱;仁是施恩及物;義是裁斷合宜。”

《曲禮上》“僚友稱其弟也”,孔疏:“‘僚友稱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弟者,事長次第之名。”

《曲禮上》“若非飲食之客,則布席,席間函丈”,孔疏:“云“若非飲食之客”者,飲食之客,謂來共飲食者。”

此類之例極多,不煩再舉。然今本多或脱其重揭之字,部分可據古本或他書所引補正,如:

《曲禮上》“車驅而騶,至于大門”,疏:“‘至於大門’者,君最外門,謂車行至外門時也。”“君最外門”是釋“大門”,單疏寫本“者”下正多“大門”二字。

《曲禮上》“毋噭應,毋淫視,毋怠荒”,孔疏:“‘毋怠荒’者,謂身體放縱,不自拘斂也。”《儀禮經傳通解》卷十引作“怠荒,身體放縱……”[5],蓋今本疏“謂”上脱“怠荒”二字。

《檀弓下》“五日官長服”,鄭玄注:“官長,大夫士。”孔疏:“‘五日,官長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文獻通考》卷一二〇引疏,作“官長,大夫、士也”[6]。

《喪大記》“黼荒,火三列,黻三列”,鄭玄注:“皆所以衣柳也。”孔疏:“云‘皆所以衣柳也’者,謂木材。將此帷、荒在外衣覆之,故云‘皆所以衣柳’。”呂祖謙《家範·葬儀》引此文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柳者,謂木材。將此帷荒在外而衣覆之。”[7]是孔疏“謂木材”三字上當脱一“柳”字或“柳者”二字。

無古本可校者,則可以例推之,如:

《曲禮上》“客踐席,乃坐”,孔疏:“‘客踐席’者,猶履也。”浦鏜謂“猶”上當脱“踐”字[8]。

《曲禮上》“毋放飯,毋流歠”,孔疏:“‘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疑“謂”上脱“流歠”二字。

《曲禮上》“言不惰”,孔疏:“‘言不惰’者,惰訛不正之言。”浦鏜謂“者”下脱一“惰”字[9]。

《祭義》“及良日,夫人繅,三盆手”,孔疏:“‘三盆手’者,猶三淹也。手者,每淹,以手振出其緒,故云‘三盆手’。”疑“猶三淹”上脱“三盆”二字。

實際上,這一現象可能在寫本時代就已比較普遍,如:

《曲禮上》“車上不廣欬”,孔疏:“‘車上不廣欬’ 廣,弘大也。欬,聲欬也。”單疏寫本即脱“廣”字。

《曲禮上》“顧不過轂”,孔疏:“‘顧不過轂’者,車轂也。”單疏寫本同,據文意“車”上當有“轂”字。

《曲禮上》“塵不出軌”,孔疏:“‘塵不出軌’者,軌,車轍也。”單疏寫本“車轍”上脱“軌”字。

 

3.《曲禮上》“爲人子者,居不主奥”,孔疏:“主,猶坐也。奥者,室内西南隅也……常推尊者于閑樂無事之處,故尊者居必至奥也。”潘本、阮本“至”作“主”。

按:此處作“至”、作“主”雖均可通,但可能皆非是,今疑當作“坐”。“坐”“至”草書稍似,足利本或因此致誤。

《禮記正義》之例,在釋經字後串講文義之時,往往以訓詁字代經字,如:

《曲禮上》“童子不衣裘裳”,孔疏:“衣猶著也。童子體熱,不宜著裘。”前釋“衣”爲“著”,後即稱“著裘”。

《曲禮上》“以袂拘而退”,孔疏:“袂,衣袂也。退,遷也。當埽時卻遷,以一手捉帚,又舉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且埽且遷。”串講經義時正以“衣袂”代“袂”,以“遷”代“退”。

《曲禮上》“若有告者曰‘少間,願有復也’”,孔疏:“間,謂清閑也。復,白也。卑者正侍坐於君子,而忽有一人來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時無事清閑,己願有所白也。”亦以“清閑”代“間”,以“白”代“復”。

此類之例極多,不煩再舉。今本中多有此類誤改,少數可據古本稍窺原貌,如:

《曲禮上》“步路馬,必中道”,孔疏:“此謂單牽君馬行時。步猶行也。若牽行君之馬,必在中道正路,爲敬也。”單疏寫本“牽行”作“行”。今按,孔疏前云“步猶行也”,故釋經“步路馬”爲“行君之馬”,單疏本當是。

又有今本不誤,而學者誤作校勘者,如:

《曲禮下》“馳道不除”,孔疏:“除,治也。不治,謂不除於草萊也。”浦鏜校次句作“不除,謂不治其草萊也”[10]。今按,孔疏既釋“除”爲“治”,故易經文“不除”作“不治”,今本不誤,而浦氏誤校。

 

4.《曲禮上》:“三飯,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鄭玄注:“先食胾,後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辯於肩。食肩則飽也。”孔疏:“案《特牲》《少牢》云,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後食肩,是辯於肩也,故云‘食肩則飽’也。鄭云:‘舉,前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而前,終始之次也。’案鄭云,是先食脇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脇脊,竟乃食肩。

殿本考證齊召南曰:“按《特牲饋食》,初舉肺脊以授尸,尸三飯告飽,注曰:‘禮一成也。’佐食舉幹,尸又三飯,注曰:‘禮再成也。’舉骼,尸又三飯,注曰:‘禮三成也。’舉肩,注曰:‘不復飯者,三三,士之禮大成也。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而前,始終之次也。’此應云‘初食脊,次食幹,次食骼,後食肩’。”吉川幸次郎:“此句似有譌。或云據下疏‘殽’當作‘脇’,聲近之譌。案,改作‘脇’,猶與《儀禮》不合。”[11]

按:齊召南之説是,唯此處不必删“食殽”。疑當作“初食殽食脊,次食幹,次食骼,後食肩”,謂初食殽之時食脊,而後食幹、骼、肩。後人據文例於“食脊”前妄補“次”字,又因“次食”重複出現而誤脱“次食幹”一句,遂致今貌。古書中多有因求上下一律而誤衍文字的情況,黃丕烈影刻嚴州本《儀禮·士冠禮》“乃醴賓以壹獻之禮”,鄭玄注引《內則》:“飲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其首“清糟”二字亦因文例而衍。

吉川幸次郎引或人改“殽”爲“脇”殊非,但前揭疏末句確有可疑。如齊召南所說,《儀禮·特牲饋食禮》中,初食脊,次食幹,次食骼,後食肩。前揭疏云“先食脇脊”,“脇”即幹,不當在“脊”前。又云“食骼竟,又屈食脇脊”,但無論《特牲饋食禮》還是《少牢饋食禮》,食骼後均無“食脇脊”的儀節。孔疏不當疏漏如此,疑此處當作:“先食脊,竟乃食脇,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肩。”然無實據,姑備一説。

 

5.《曲禮上》“招摇在上”,鄭玄注:“招搖星在北斗杓端。”孔疏:“《春秋運斗樞》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樞,第二旋,第三機,第四權,第五衡,第六開陽,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標。’案此摇光則招摇也。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爲首,標則以下爲端也。”齊召南云:“‘標’字當作‘杓’,此引《天官書》及《漢志》文也。又‘標則以下爲端’,亦當作‘杓’。”

按:《檀弓上》“不爲魁”下疏引《春秋運斗樞》正作“杓”。然《曲禮》疏作“標”未必誤。《史記索隱》引《春秋運斗樞》亦云“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標”[12]。《藝文類聚》卷一亦引此文,“標”作“摽”[13],則又“標”之訛形。《説文·木部》:“杓,枓柄也。”[14]是“杓”爲《説文》本字,“標”則“杓”之借字。

 

6.《曲禮下》“不蚤鬋”,疏:“蚤,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鬚髮也。吉,則治翦爲飾,凶,故不翦也。《士虞禮》曰“蚤翦”,謂爪翦鬚也。”吉川幸次郎:“‘爪’上疑脱‘治’字。”[15]

按:疏“爪翦鬚”不可通,當有脱文。《儀禮·士喪禮》“蚤揃如他日。”鄭玄注:“蚤,讀爲爪,斷爪揃鬚也。”[16]《曲禮》疏即用《儀禮》經注,“爪”前蓋脱“斷”字。

 

7.《曲禮下》“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孔疏:“‘大夫’至‘其辱’ 辱,謂見他國君也。故《聘禮》云公在門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足利本此段在一節之中,阮本則以此句開頭獨立爲一節,本節疏首出文爲“‘大夫’至‘相答拜也’”,後有“正義曰”[17]。浦鏜校,謂“辱謂”之“辱”當爲“君”字之誤。

按:浦氏之校蓋據《儀禮經傳通解》,彼文“辱”正作“君”[18]。但此處作“君”恐亦未必是。疏中被釋字往往直接截取經文,但經中有“國君”,並無單獨的“君”字。

《禮記正義》卷五單疏寫本殘卷中出文往往較長,大多摘取完整的句子。這些出文在八行本中已多被改作“某某至某某”的形式,至十行本則幾乎全部修改。另外,《禮記正義》於經文一大節又可分成若干小節,單疏寫本於小節之疏開頭的出文往往僅摘取小節首句,後往往有“正義曰”三字。在八行本和十行本中,往往大幅删改出文,並删除“正義曰”。如:

《曲禮上》“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單疏本疏:“‘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 正義曰:逮,及也……”足利本則作:“‘逮事’至‘父母’ 逮,及也……”阮本作:“‘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

《曲禮上》“龜爲卜”,單疏本疏:“‘龜爲卜’ 正義曰:解卜筮所用也。龜處筮後,是龜覆於筮。‘筴爲筮’者,筮在龜前爲決也。”足利本作:“‘龜爲’至‘踐之’ 解卜筮所用也……”阮本以“龜爲卜”以下爲獨立一節,其疏作:“‘龜爲’至‘踐之’○正義曰:解卜筮所用也……”

單疏寫本小節疏開頭的出文兼具標示小節起始和領起下之疏文的功能,但八行本和十行本删改之後[19],使得這一出文僅具標示起迄的作用,也使其後的疏文無對應的完整經文。以前揭“龜爲卜”條爲例,因已出“龜爲卜”,故下“龜處筮後”云云之前不需再出。但八行本、十行本均將此出文改爲起迄,使後之疏文沒有著落。浦鏜謂“所用也”下脱圈及“龜為卜者”四字[20],其說雖不確,但同樣發現了此處確有問題。

回到“大夫見於國君”條,從前述單疏寫本的體例看,此處之疏當本作:“‘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 正義曰:謂見他國君也。”衛湜《禮記集説》引孔疏作“‘大夫見於國君’,謂見他國君也”[21],猶存半句經文,差可讀通。但後世既改前出文爲起迄形式,致使“謂見他國君也”一句沒有主語。故後世或補“辱”字,或補“君”字,其實皆非。從下文“‘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及“‘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例之,亦可知“謂”前原無他字,其主語乃是整句經文。

 

8.《曲禮下》“措之廟,立之主,曰‘帝’”,孔疏:“鄭云:‘周以栗,漢書前方後圓。’《五經異義》云:‘主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按:孔疏所引“鄭云”不見於今三禮鄭玄注,吐魯番67TAM363:8/1寫卷存《論語·八佾》鄭注,亦無此文。今不知此“鄭云”何所出,但其文不可通,定有大量脱誤。又所引《五經異義》與《公羊傳·文公二年》何休注完全一致,亦有可疑。《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國”下疏:“宗廟之主所用之木,案《異義》:‘今《春秋》公羊説,祭有主者,孝子之主繫心。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栢,周人以栗。又《周禮》説,虞主用桑,練主以栗,無夏后氏以松爲主之事。許君謹案:後(從)《周禮》説。《論語》所云,謂社主也。’鄭氏無駮,從許義也。其主之制,案《漢儀》:‘高帝廟主九寸,前方後圓,圍一尺。后主七寸。’文二年‘作僖公主’,何休云:‘主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此是木主之制也。”今疑前揭《曲禮》疏當本如《祭法》疏之貌,今本訛脱嚴重,致不可讀。

 

9.《曲禮下》“天子當宁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疏:“若然,《周禮》天子有射朝、燕,《儀禮》諸侯有燕朝也,射雖無正朝,當與天子同,則天子、諸侯皆三朝也。”殿本考證齊召南曰:“按此不可句,當是‘燕’下有‘朝’字,而刊本脱之。前引《射人》,則《周禮》射朝之明文。引《太僕》,則《周禮》燕朝之明文也。”吉川幸次郎:“‘燕朝’下似當更有‘正朝’二字。”又,“‘也射’二字似當作‘射朝’。”[22]

按:二氏之説似有理,但均不可通。《曲禮》疏前文釋三朝之義,三朝爲燕朝、治朝、外朝。治朝中亦可行賓射,故又稱“射朝”。依吉川氏所校,則三朝爲燕朝、射朝、正朝。但正朝即治朝,《玉藻》“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鄭玄注:“此内朝,路寢門外之正朝也。”因此正朝與射朝同處,不當與射朝、燕朝並列爲三朝。若依齊召南所補,則僅有射朝、燕朝二朝,仍不成三朝之數,且下句亦不能讀通。

疑前揭《曲禮》疏實論三朝之位,而非三朝之處。前文云“其外詢衆庶之所,經雖無文,亦當與天子同其位,無三公及諸侯,當同《燕禮》《大射》之位”,正論外朝之位,故此處又論燕、射及正朝之位。但前揭疏錯訛、脱漏嚴重,已不能明其義。《周禮·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鄭玄注:“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賈公彦疏:“云‘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者,以《儀禮》内諸侯有燕朝及射朝,不見正朝;《周禮》内天子有射朝與正朝,不見燕朝。諸侯射朝與燕朝位同,則天子燕朝亦與射朝位同,則諸侯正朝亦與射朝位同。是天子諸侯三朝各自同,故鄭引《儀禮》,見天子諸侯互見爲義耳。”[23]賈疏所謂“不見正朝”“不見燕朝”均指正朝、燕朝之位,“則諸侯正朝亦與射朝位同”前似脱“天子正朝與射朝位同”一句。疑《曲禮》疏亦與之義近,但已有較多脱文。今擬其文作:“若然,《周禮》天子有射、朝,無燕,《儀禮》諸侯有燕朝也,與射位同;諸侯雖無正朝,當與天子同:則天子、諸侯皆三朝同也。”

 

10.《檀弓上》“瓦不成味,木不成斵”,鄭玄注:“‘味’當作‘沬’。沬,靧也。”孔疏:“‘瓦不成味’者,味猶黑光也。今世亦呼黑爲沫也。瓦不善沫,謂瓦器無光澤也。 ‘木不成斵’者,斲,雕飾也。木不善斲。鄭注云‘味當作沫,沫,靧也’,靧謂靧面,證沫爲光澤也。”浦鏜謂“鄭注云”至“光澤也”二十字“當續前‘瓦不成味’疏下”[24]。

按:浦校似非,今疑“鄭注云”以下本爲釋注之疏,“靧也”下脱“正義曰”三字耳。單疏寫本中釋注之疏出文多稱“注云……”,八行本以下則用陰文“注”字標識,但偶有誤用陽文且保留“云”字者,如《王制》“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鄭玄注:“岱宗,東嶽。”八行本疏:“注云‘岱宗,東嶽’ 正義曰:嶽者何?嶽之爲言桷也,桷功德也。”除删改“注云”之外,八行本還多删單疏本出文後的“正義曰”三字。八行本所删者以釋經之疏爲主,釋注之疏出文後的“正義曰”一般保留,但亦或有誤删者。如《曲禮上》“於其國則稱名”,鄭玄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八行本疏:“[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者,案《玉藻》云……”八行本既前未空格,未將“注”改作陰文,保留了“云”字,又誤删“正義曰”,則此處釋注之疏似於經疏中隨文作釋者,故浦鏜疑當續前“瓦不成味”疏之後也。

這種將釋注之疏誤作隨文作釋的還有一些例子,如:

《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鄭玄注:“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也。”孔疏:“‘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者,《既夕禮》文。《既夕》敦、杅之屬即飲食器也。”此處則並“注云”亦删,完全失去了釋注之疏的形式。

 

11.《檀弓下》“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鄭玄注:“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爲環絰。”孔疏:“以葛以弁絰連文,故云葛環絰。”浦鏜:“‘與’誤‘以’。”[25]

按:“與”“以”音近,寫本中多或通用,敦煌寫本中其例極多。伯3883號《孔子項托相問書》:“小兒答曰:‘天地相却万万九千九百九十九里,其地厚薄,以天等同。’”伯3833號“以”作“與”。斯133號背《秋胡變文》:“董永賣身葬父母,天女以之酬恩;郭巨埋子賜金,黃天照察。”伯2999號《太子成道經》:“大王告其仙人:‘朕生一子,以世間人有殊。’”“以”皆當讀作“與”。伯3849背《佛説諸經雜緣喻因由記》:“見魚肚飽,与刀開腹,得一兒子。”伯2324號《難陀出家緣起》:“世尊与他心惠明,遥觀見難陀根性熟,便即教化。”“与”皆當讀作“以”。此類之例極多,無須再舉。《禮記正義》在寫本時代蓋亦多如此作,後世鏤之書板則多改從正字。寫本用“以”用“與”本無一定之規,各本亦互有參錯,如:

《曲禮下》“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鄭玄注:“妻,八十一御妻,《周禮》謂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寢。”孔疏:“凡后妃以下,更與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寢之中也。”阮本“與”作“以”。

《檀弓下》“既畢獻”,鄭玄注:“畢獻,獻賓與君。”孔疏:“知‘獻君與賓’者,以杜蕢此事……”阮本“以”作“與”。

《王制》“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孔疏:“必應封夏之後,但不知名杞與否。”阮本“與”作“以”。

《王制》“有虞氏皇而祭”,鄭玄注:“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孔疏:“云‘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者,《玉藻》文。引之者,證天子與諸侯朝服之别。”阮本“與”作“以”。

《禮運》“我欲觀夏道”,孔疏:“我欲行夏禮,故觀其夏道可成與不。”阮本“與”作“以”。

《郊特牲》“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鄭玄注:“來聘,主君饗燕之。”孔疏:“案《燕禮記》云‘若與四方之賓燕……’”“與”,敦煌伯3106號《禮記正義》寫卷同,阮本作“以”。

《郊特牲》“取膟膋燔燎,升首”,孔疏:“祝更取膟膋及蕭,與黍稷合燒之。”阮本“與”作“以”。

《少儀》“童,曰‘聽事’”,孔疏:“雖往適他喪,不敢與成人爲比方。”阮本“與”作“以”。

《深衣》篇名疏:“其《詩》之‘麻衣’則與此别,彼謂吉服之衣也。”“與”,單疏本同,阮本作“以”。

《射義》“射者何以射,何以聽”,孔疏:“‘何以聽’者,言何以能聽此樂節,使與射中相合?”“與”,單疏本同,阮本作“以”。

除“以”“與”異文外,還有“以”“及”異文,或即後人因“以”字不通而改者,如:

《檀弓下》“人死,斯惡之矣”,孔疏:“以上明辟踊之節,以下明飾喪及奠祭之事。”阮本“及”作“以”。

《禮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鄭玄注:“則凡致饔餼,堂上之豆數亦如此。《周禮》公之豆四十,其東西夾各十有二。”孔疏:“其陳于堂上及東西夾,此鄭以意量之。”阮本“及”作“以”。

 

12.《王制》“上農夫食九人”,孔疏:“《司徒》上地家十人,此云‘上農夫食九人’者,謂上中之地亦爲上地,即上農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當下士禄,亦與《司徒》不異也。”《校勘記》:“衛氏《集說》‘十’作‘七’,是也。浦鏜校云:‘七誤十。’”[26]

按:浦鏜及《校勘記》之說非是。孔疏上文引《周禮·小司徒》經注後云:“如鄭此言,上地家七人者,爲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謂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謂中地之下。此推之……則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則有九等,從十人而以至於二人。”則此處孔疏“《司徒》上地家十人”者,非引《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原文,而是指據《小司徒》上地之上家十人,以與《王制》“上農夫食九人”相對照。故下文云:“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當下士禄。”正以“上上”作對比。衛湜既訛“十”作“七”,浦鏜又不解疏意,妄據《周禮》改疏文,非是。

 

13.《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孔疏:“但不知諸侯郊内十夫受十一夫之地若爲作制耳,或畿外地寬也,一夫受百一十畝之地,與畿内異也。”“作制”,阮本作“周制”。

按:足利本是。若爲,猶“如何”,中古文獻中習見。斯610號《啟顏錄》:“越公楊素戲弄侯白云:‘山東人多仁義,借一而得兩。’侯白問曰:‘公若爲得知?’”“若爲得知”,即“如何得知”。伯3833號《王梵志詩•代天理百姓》:“一時截却項,有理若爲申。”“若爲申”,即“如何申”。斯1725號《大唐吉凶書儀》:“問曰:四海爲書,既無婦人之封,未知須制書題,若爲題也?”“若爲題”,即如何題寫。例多不舉。《禮記正義》中亦有此例,《禮器》“天子之豆二十有六”,疏:“但不知堂夾若爲陳列。”“若爲陳列”即“如何陳列”。後人蓋不知“若爲”此義,誤讀“若”爲假設代詞,又妄改“作”爲“周”。

 

14.《月令》“孟春之月”,鄭玄注:“日月之行,一歲十二會,聖王因其會而分之,以爲大數焉。”孔疏:“計之日月實行一會唯二十九分過半,若通均一歲會數,則每會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是以分之爲大數也。”

按:孔疏“二十九分過半”之“分”字當誤。此處孔疏計算日月運行的單位是“度”,亦即太陽一日所行度數。言“分”者均爲分數,如下文“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即是。是“二十九分過半”之“分”當爲“度”或“日”字之誤。“二十九日(度)過半”爲月亮一周期太陽運行的度數,而“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則爲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劃爲十二等分的結果。

 

15.《月令》仲秋“是月也,日夜分,雷始收聲”,鄭玄注:“辰角見,九月本也。天根見,九月末也。”孔疏:“《國語》皆謂朝見,以今管曆驗之亦然。”

按:孔疏“管曆”義不可通,疑當作“官曆”。

 

16.《文王世子》“宗人授事,以爵以官”,鄭注:“以官,官各有所掌也,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司空奉豕。”孔疏:“案《周禮》司徒奉牛牲,司馬奉羊牲。其‘司空奉豕’無文,此云知奉豕者,案《周禮》雞人屬宗伯,羊人屬司馬,故此云‘司馬奉羊’。犬人屬司寇。案《五行傳》云:‘牛屬土,雞屬木,羊屬火,犬屬金,豕屬水。’司空冬官,其位當水,故鄭注《周禮》‘司空奉豕與’。案《五行傳》‘馬屬火’,而《周禮》司馬羞馬牲者,以其主馬,故特使供之。此注直云奉牛、奉羊、奉豕者,據諸侯三卿以言之,故不云雞、犬及馬。”

按:《周禮·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鄭司農注:“大祭祀,大宰贊玉幣,司徒奉牛牲,宗伯視滌濯、涖玉鬯、省牲鑊、奉玉齍,司馬羞魚牲、奉馬牲,司寇奉明水火。”鄭玄注:“奉牲者,其司空奉豕與?”[27]又《周禮·夏官·大司馬》:“喪祭,奉詔馬牲。”[28]是據《周禮》,司馬奉馬牲,而非羊牲。前揭《文王世子》疏云“案《周禮》司徒奉牛牲,司馬奉羊牲”之“羊”當爲“馬”字之誤,蓋因鄭注“司馬奉羊”而誤。《禮記》疏在“此云知奉豕者”之後,先明何以“司馬奉羊”,亦義不可通。因此,疑前揭《禮記》疏首句當作“案《周禮》司徒奉牛牲,司馬奉馬牲,其‘司空奉豕’無文。此云知奉羊、奉豕者……”

 

17.《文王世子》“至于賵、賻、承、含,皆有正焉”,鄭注:“正,正禮也。”孔疏:“云‘正,正禮也’者,謂庶子之官正之以禮,非訓正爲禮也。”

按:如果孔氏所見鄭注如今貌,不當有誤解“訓正爲禮”的可能。疑孔氏所見鄭注不重“正”字,僅作“正禮也”三字。故或誤讀爲“正,禮也”。

 

18.《玉藻》“大夫拜賜而退”,孔疏:“大夫往拜,至於門外,告君之小臣,小臣受其辭,入以白君。小臣亦入,大夫乃拜之。拜竟則退,不待白報,恐君召進答己故也。”

按:“亦”當讀作“一”。前文已云小臣“入以白君”,此處又稱“小臣亦入”,義不可通。“小臣一入,大夫乃拜之”,義謂小臣剛入,大夫即拜,拜竟即退。敦煌寫本中多用“亦”作“一”。斯2073號《廬山遠公話》:“樹神亦見,當時隱即神鬼之形,化一個老人之體,年侵蒲柳,發白葉(桑)榆,直至庵前,高聲‘不審和尚’。”斯2144號《韓擒虎話本》:“衆人亦見,便知楊堅合有天分,一齊拜舞,叫呼萬歲。”伯2418號《父母恩重經講經文》:“縱見惡人心裡喜,亦逢善者却生嗔。”“亦見”“亦逢”之“亦”皆當讀作“一”。此類之例至夥,不煩再舉。

 

19.《玉藻》“盛氣顛實揚休”,鄭注:“盛身中之氣,使之闐滿其息,若陽氣之休物也。”鄭注“休”,撫本作“付”,阮本作“躰”,殿本又作“體”。

按:孔疏云:“休,養也。言軍士宜怒其氣,塞滿身中,使氣息出外咆勃,如盛陽之氣生養萬物也。”則其所據本鄭注正作“休”。蓋“休”一誤爲“体”,後又轉誤作“躰”“體”矣。

 

20.《喪服小記》“男子免而婦人髽”,孔疏:“男子之免乃有兩時而唯一種,婦人之髽則有三别。”《禮記子本疏義》“兩”作“多”。

按:《喪服小記》疏前文云:“‘免而以布’者,此謂爲母與父異者也。亦自小斂後而括髮,至尸出堂,子拜賓事之時,猶與爲父不異。至拜賓竟後,子往即堂下之位時則異也。若爲父,此時猶括髮而踊,襲絰帶,以至大斂而成服。若母喪,於此時則不復括髮,乃著布免,踊而襲絰帶,以至成服。”下文又云:“若成服後,男或對賓必踊、免。”下文又引崔氏云:“其齊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髮之時則著免,故《士喪禮》‘小斂,主人髺髮,衆主人免’是也。”又《喪服小記》下文云:“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所弔雖已葬,主人必免。”疏:“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爲重,重服爲免之節,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也。小功以下爲輕,輕服爲免之節,自始死至殯,殯後不復免,至葬,啓殯之後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是男子著免之時有多種:母喪,小斂後即堂下位至大斂成服,主人免;齊衰以下衆主人,始小斂至成服,於主人括髮時免;大功以上,自成服至既葬,對賓弔則免;大功以上,既葬而諸侯弔則免。是男子免有多時,《正義》作“兩”當誤。“多”、“兩”草書略似,或因此而誤。

 

21.《喪服小記》“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鄭注:“雖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孔疏:“禮法有常,乘權而降,在尊既爲深,故宜有異也,所以衰服殊;而爲恩情處爲淺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屨以表恩而不同也。”《校勘記》:“閩、監、毛本‘末’作‘麻’,‘而’作‘無’。” [29]

按:孔疏末句不可通,然依閩、監、毛本更不通。孔疏之意,喪服中衰服爲“本”,故齊衰、大功不同;屢則爲“末”,故可同。所謂“同其末”,正指前句“爲恩情處爲淺深矣,故有可同也”。然鄭注云“恩有可同”,孔疏亦云“故有可同”,則末句疏“屨以表恩而不同”顯誤。疑“不同”當作“可同”。

 

22.《樂記》“《咸池》,備矣。”鄭玄注:“《周禮》曰‘大咸’。”《釋文》出“大咸”,云:“一本作‘大卷’。”[30]

按:前經云“《大章》,章之也”,鄭玄注:“《周禮》闕之,或作‘大卷’。”若此注一本作“《周禮》曰‘大卷’”,則與上文矛盾。疑《釋文》所見鄭注前文無“或作大卷”四字。

 

23.《樂記》“天子夾振之而駟伐”,孔疏:“案《聖證論》王肅引《家語》而難鄭云:‘六成而復綴以崇其爲天子,此《家語》之文也。’馬昭申鄭意云:‘凡樂之作,皆所以昭天子之德,豈特六成之末而崇之乎?’孔晁又難馬昭云。天子夾振用舞之法在於經典,今謂天子夾振,此經之正文,又親舞揔干。具如熊氏之説,此則經典之證也。”

按:孔晁難馬昭當主王肅“天子”從上讀之説,“天子夾振用舞之法在於經典”以下實申鄭義,斷非孔晁之説。疑“難馬昭云”以下脱去孔晁原文,而“天子夾振用舞”以下或又張融等輩難孔申鄭之説。又下文云“具如熊氏之説,此則經典之證也”,可知熊氏舊疏大量引經典中“天子夾振用舞之法”。但今本疏中並未引用熊文,“具如”二字無所指。今疑此處本爲熊氏舊疏,但已被大量刪削,致文意不通。

 

24.《樂記》“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黄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孔疏:“案《周本紀》云……又云:‘乃封紂子禄父……及封黄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大禹。’與此同。”齊召南《考證》:“‘大禹’下當有‘之後於杞’四字,誤脱耳。”

按:齊召南之補是,但孔疏此處未必爲脱文,可能原爲“云云”或省代符,後世脱落省代符,故致脱文。《學記》“大學始教,皮弁祭菜”下疏引《文王世子》“春官釋奠于其先師,秋冬”,下少“亦如之”三字,亦屬此例[31]。

 

25.《雜記上》“載以輲車”,鄭玄注:“廟中有載柩以輴之禮,此不耳。”孔疏:“此是蜃之制也。上下通用,在路載柩也。輲車之制,亦與蜃車同,但不用輻爲輪。天子、諸侯殯皆用之,故《檀弓》云‘天子菆塗龍輴’……”《校勘記》引段玉裁云:“‘爲輪’下疑脱‘輴’字。” [32]

按:依段校,此疏仍不可通。上文已云“輲車則蜃車也”,此文又稱“輲車之制,亦與蜃車同,但不用輻爲輪”,前後矛盾。且前文已稱蜃車用輇,不用輻輪,此處稱輲車“但不用輻爲輪”,則似蜃車用輻輪,亦不可通。浦鏜改“用輻爲輪”之“輻”爲“輇”,較是。“輲車”之“輲”當爲“輴”之誤。“輴車之制,亦與蜃車同,但不用輇爲輪”,謂輴車與蜃車(輲車)之制大略相同,但不用輇(無輻者)爲輪。如此,則“爲輪”下亦不需再補“輴”字。孫希旦《禮記集解》引孔疏正如此改。

 

26.《雜記上》“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於執事’”,孔疏:“杜以爲《禮記》後人所作,不正與《春秋》同,杜所不用。”

按:孔疏“杜所不用”疑當作“今所不用”。《禮記正義》言“不用”,皆據鄭注或孔疏本身。言鄭玄“不用”者,如《曲禮上》“外事以剛日”,鄭注引《春秋傳》:“甲午,祠兵。”孔疏:“其祠兵之文,鄭所不用。”《王制》“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孔疏:“是鄭以歲聘、間朝文無所出,不用其義也。”《禮運》“何謂四靈”,孔疏:“或以脩母致子,康成所以不用也。”《玉藻》“玄端而朝日於東門之外”,鄭注:“天子廟及路寢皆如明堂制。”孔疏:“以此故,鄭皆不用,具於鄭《駮異義》也。”言孔疏“不用”者,如《檀弓下》“子、卯不樂”,鄭玄注:“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孔疏:“鄭司農注《春秋》以爲五行子卯自刑,非鄭義也,今所不用也。”《曾子問》“君薨而世子生”,孔疏:“其《春秋》三傳世子之例煩而不要,今所不用也。”《樂記》“鼓鼙之聲讙”,孔疏:“皇氏……妄取五方之義,棄其五器之聲,背經違注,曲爲雜説,言及於數,非關義理,又無明文,今並略而不用也。”此類之例至多,不煩再舉。《禮記正義》全書除此處外並無言他書“不用”某義者,是此處“杜所不用”當有誤。

 

27.《雜記上》“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孔疏:“馬昭答王肅同:‘《雜記》云:“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是大夫與士喪服不同者,而肅云無等,則是背經説也。鄭與言禮。’”《校勘記》:“惠棟校宋本作‘曰’,此本‘曰’誤‘同’,閩、監、毛本同。”[33]

按:阮本據惠棟校宋本改“同”爲“曰”,其說當是。然此處“鄭與言禮”一句仍不可解,疑或當作“鄭言合禮”,或有脱誤。

 

28.《雜記上》“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鄭玄注:“大夫之昆弟,謂爲士者也。”孔疏:“若大夫昆弟全無 者,其孫雖士亦得祔之,故前文云“大夫祔於士”,是孫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

按:孔疏“全無”以下,足利本原空一格,十行本系統則無。若作“若大夫昆弟全無者”,則當從經“無昆弟則從其昭穆”之義,亦即鄭注所謂“從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謂附於高祖之士。那麼下句“其孫雖士亦得祔之”則全不可解。浦鏜據《續儀禮經傳通解》於“無”下補“士”字[34],則此段文意可解,謂祖爲大夫,孫爲士,士不附於大夫,可附於大夫之昆弟爲士者;若大夫之昆弟全無士,而孫之士可附於爲庶人之從祖,因“孫之尊可以祔祖之卑”。

 

29.《喪大記》“弔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踊”,孔疏:“然熊氏以武上加絰,與帶帶文相妨,其義未善。兩家之説,未知孰是,故備存焉。”

按:“帶帶”不可通,浦鏜改次“帶”字爲“之”[35],或是。寫本文獻中,“之”字多或被錯認作重文符[36]。刻本文獻中,此類之例亦復不少,《左傳·昭公七年》“好以大屈”,杜預注:“宴好之賜。”《御覽》卷五三九引杜注誤作“宴好好賜”[37]。此處“帶帶”當亦本作“帶之”,後人誤以“之”爲重文符而轉録作“帶帶”。

 

30.《喪大記》“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孔疏:“‘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飪,故出鼎也。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凍,則鼎漏遟遟,更無準則,故取鼎煖水,用虞人木爨鼎煑之,故取鼎及木也。”

按:漏水計時者爲壺,鼎僅取其煖水,非用鼎以漏。故孔疏“鼎漏”當有誤,疑當作“壺漏”。

 

31.《祭法》“大夫立三祀”,孔疏:“然鄭注《曲禮》大夫五祀爲夏、殷法,注《王制》大夫五祀是有采地者,鄭何以知然?《曲禮》文連於‘大夫五祀’,故知非周,而《王制》立七廟,故是周禮。以彼推此,‘大夫三祀’則周諸侯之大夫無地者也。”

按:此疏辯“大夫立五祀”之異同,謂或爲夏殷法,或爲周時有地大夫。所考對象爲“大夫立祀”,而稱“《曲禮》文連於‘大夫五祀’,故知非周”,則明顯邏輯不通。疑“大夫五祀”當作“天子五祀”。《曲禮下》:“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徧……大夫祭五祀,歲徧。”稱天子立五祀,與《祭法》天子立七祀不同,故可以得出《曲禮下》非周法的結論。且下句稱“《王制》立七廟”,無主語,若此句作“天子五祀”,則可統於下句,句意亦更明白曉暢。《曲禮下》鄭玄注云:“此蓋殷時制也。”孔疏:“以天子、諸侯、大夫同云‘祭五祀’,既無等差,故疑殷時制也。”亦與《祭法》疏邏輯一致,可證。

 

32.《祭義》“濟濟者,容也遠也”,鄭注:“容以遠,言非所以接親親也。”孔疏:“或‘容’爲‘客’字,則是義遠,何須云‘容以遠’?又‘客以自反’與‘容以遠’相對,一字爲‘容’,一字爲‘客’,未之有也。”阮本“客以自反”之“客”作“容”。

按:疑孔疏“容以遠”之“容”皆當作“客”,“客以自反”之“客”當作“容”,足利本誤乙。《釋文》“容也遠也”之“容”作“客”,且云:“下‘客以遠’同。”[38]是當時有作“客”之本。又孔疏“或‘容’爲‘客’字,則是義遠”,謂“客”本有遠義,何須再云“以遠”。是此處當作“客以遠”。“容以自反”,各本未見有作“客”者,且孔疏既稱“相對”,不應再用異字,是此處當作“容以自反”。蓋後世先因鄭注誤“客以遠”之“客”爲“容”,又因“一字爲‘容’,一字爲‘客’”之疏改“容以自反”之“容”爲“客”。

 

33.《祭義》“及祭之日,顏色必温,行必恐,如懼不及愛然。其奠之也,容貌必温,身必詘,如語焉而未之然。”,孔疏:“‘行必恐,如懼不及愛然’者,言孝子色必温和,行必戰恐,其形貌如似畏懼不及見親之所愛然。止由如是言。 ‘心貌必温,身必詘’者,言孝子設奠及酳之時,容貌温和,身形必卑詘。”

按:疏“止由如是言”一句不可通,且經文作“容貌必溫”,疏作“心貌必溫”,亦當有誤。疑“止”字本爲重文符,“由”通“猶”,“言”則當在空格後,“言”與“心”則恐爲“容”字草書一字誤作二字。

“止”字俗書多作“”(見伯2007號《老子化胡經》),草書則作“”(見智永《真草千字文》),與重文符極爲相像。故重文符有誤作“止”的可能。

“由”通“猶”,敦煌寫文中用例極多。伯3197號《捉季布傳文》:“其時周氏聞宣敕,由如大石陌心珍(鎮)。”“由如”即“猶如”。伯2539號《天地陰陽交歡大樂賦》:“尚由縱快於心,不慮泄精於腦。”“尚由”即“尚猶”。伯2348號《天尊爲一切衆生説三塗五苦存亡往生救苦拔出地獄妙經》:“向者説此五念,爲諸衆生顯説此經,由恐未解。”“由恐”即“猶恐”。此類之例極多,不煩再舉。《禮記正義》中亦多有此例,如《雜記下》“束五兩”,孔疏:“今謂之匹,由匹偶也。”《哀公問》“不廢其會節”,孔疏:“會由期也。”《孔子閒居》“天降時雨,山川出雲”,孔疏:“此譬其事,由如天將降時雨,山川先爲之出雲。”“由”皆當讀作“猶”,其例極多,不煩再舉。後世多或改“由”爲“猶”,故各本由、猶歧出。如:

《檀弓》“事君,有犯而無隱”,孔疏:“故《傳》云:‘張趯有知,其猶在君子之後乎?’”阮本“猶”作“由”。

《樂記》“嗟歎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孔疏“言雖復嗟歎,情猶未滿”,阮本“猶”作“由”。

《鄉飲酒義》“節文終遂焉”,鄭注:“終遂,猶充備也。”足利本孔疏引鄭注“猶”作“由”,阮本則作“猶”。

“猶如”之“猶”多或作“由”,而“因由”之“由”則不可作“猶”。但後世刻本多或改“由”爲“猶”,致有誤改者,如:

《禮運》“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孔疏:“三王之時,每事須兵,兵起煩數,故云‘兵由此起’也。”阮本“由”誤作“猶”。

《哀公問》“昔之用民者由前,今之用民者由後”,鄭玄注:“由後,用下所言。”阮本“由”誤作“猶”。

“然猶如是”,《禮記正義》多有此訓,如《檀弓上》“子則然,無常人”,孔疏:“然猶如是也。”《檀弓上》“曰然”,孔疏:“然猶如是也。”《檀弓下》“禮道則不然”,孔疏:“然猶如是也。”類似之例極多,不煩再舉。

 

34.《孔子閒居》“弛其文德”,鄭玄注:“弛,施也。”《釋文》出“弛施也”,云:“皇本作‘施,布也。”

按:疑經文本作“施”,鄭玄注“弛,施也”可能也是在經文誤作“弛”後的妄改,或誤以旁校字爲鄭玄注。弛、施形近易訛[39]。此引《詩經·周頌·江漢》,彼作“矢其文德”。《爾雅·釋詁下》:“矢,弛也。弛,易也。”“弛”恐怕也是“施”字之誤。郝懿行《爾雅義疏》釋此條云:“弛者,施之叚音也。”[40]其說正是。

 

35.《中庸》“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鄭玄注:“先公,組紺以上,至后稷也。”孔疏:“案《司服》云:‘享先王則衮冕,先公則鷩冕。’以后稷爲周之始祖,祫祭於廟,當同先王用衮,則先公無后稷也。故鄭注《司服》云:‘先公,不窋至諸盩。’若四時常祀,唯后稷及大王、王季之等,不得廣及先公,故《天保》云:‘禴祠烝嘗,于公先王。’是四時常祀但有后稷、諸盩以下,故鄭注《天保》云:‘先公,謂后稷至諸盩。’此皆盡望經上下釋義,故不同。或有‘至’字,誤也。”

按:孔疏“或有‘至’字,誤也”一句不可解,若指《禮記》鄭注,“組紺以上后稷也”完全不可通。今疑孔疏所引《詩經·天保》鄭箋當本無“至”字,“或有‘至’字,誤也”一句乃就《天保》鄭箋而發,應在“此皆盡望經上下釋義”之上。孔疏稱“四時常祀但有后稷、諸盩以下”,《中庸》云:“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大王爲諸盩之子,王季爲諸盩之孫,是“諸盩以下”均已被追王,故當爲“先王”。是《中庸》疏稱“四時常祀但有后稷、諸盩以下”,“先公”僅“后稷、諸盩”二位而已。據此,則其所引《天保》鄭箋當作“先公,謂后稷、諸盩”,方能證成前文。作疏者見當時《毛詩》有作“后稷至諸盩”之本,故稱“或有‘至’字,誤也”。

 

36.《表記》“情疏而貌親,在小人則穿窬之盜也與”,孔疏:“言情疏貌親,而心不慤實,恒畏於人,譬之於細小人,則穿窬之盜也。許慎《説文》云。穿窬者外貌爲好而内懷姦盜,似此情疏貌親之人外内乖異,故云‘穿窬之盜也與’。”

按:“說文云”以下之文不見於今《説文解字》。桂馥《説文解字義證》於“窬”下引此疏後云:“案本書無此文,或出《淮南》注。”[41]今按,將“穿窬者外貌爲好而内懷姦盜”一句獨立出來實不可通。穿窬即穿房入户而爲盜,無所謂“外貌爲好”。《論語·陽貨》:“色厲而內荏,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集解引孔安國云:“爲人如此,猶小人之有盜心也。”是此句亦僅喻小人有盜心而已。因此,無論許慎《説文解字》還是《淮南子》注,似皆不當有此語。“穿窬者外貌爲好而内懷姦盜”恐怕即孔疏對經文“情疏而貌親”的附會之語,前引《論語》下皇侃疏云:“小人爲盜,或穿人屋壁,或踰人垣牆,當此之時,外形恒欲進爲取物,而心恒畏人,常懐退走之路,是形進心退,內外相乖,如色外矜正而心內柔佞者也。”[42]亦與經文相附會。今本《表記》疏則脱孔疏所引《說文》之文。《儒行》“篳門圭窬”,孔疏云:“圭窬,門旁窬也,穿牆爲之,如圭矣,故云‘圭窬’。《説文》云:‘穿木爲户。’”其引《説文》與今本“穿木户也”差異不大。則《表記》疏所脱者蓋即“穿木爲户”或“穿木户”一句,因兩“穿”字相同,而誤脱其中之文。

 

37.《緇衣》“《尹吉》曰:‘惟尹躬天見于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鄭注:“尹吉,亦《尹誥》也……伊尹始仕於夏,此時就湯矣。”孔疏:“以鄭不見古文,謂言《尹誥》是伊尹誥成湯,故云‘此時就湯矣’,與《尚書》同。”

按:孔疏似當作“與《尚書》不同”。《緇文》所引見《古文尚書·太甲》。僞孔傳釋篇名云:“戒太甲,故以名篇。”是據僞孔傳,此文爲伊尹戒太甲之文,而鄭玄以爲伊尹誥成湯之文,是兩者不同。今本孔疏作“與《尚書》同”,當有誤。

 

38.《奔喪》“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鄭玄注:“《雜記》曰:‘士三踊。’其夕哭從朝,夕哭不括髮,不袒,不踊,不以爲數。”孔疏:“彼云‘三踊’,夕無踊,唯稱三踊,此云三哭而不踊,故知夕雖哭而不踊,故數夕哭,但云‘三哭’。”

按:鄭注稱“不以爲數”,而疏稱“故數夕哭”,顯然矛盾。疑孔疏當作“此云三哭而踊,故知夕雖哭而不踊,故不數夕哭,但云‘三哭’”,今本誤將“數”上之“不”誤乙於“三哭而”之下。經文稱“西鄉哭,成踊……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是“三哭而踊”之義。又據《喪服小記》稱“三日五哭”,此唯云“三哭”,則是“不數夕哭”,亦正與鄭注“不以爲數”相合。

 

39.《間傳》“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鄭注:“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其上服除則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孔疏:“但經文據其後喪初死得易前喪之輕,注意明也後既易以滿,還反服前喪輕服,故文、注稍異也。”

按:孔疏“注意明也後既易以滿”一句不可通。浦鏜以爲“也後”當“後喪”之誤[43],孫希旦《禮記集解》改作“注意則謂後喪服滿”,改動益大。且依鄭注意,後喪既虞、卒哭即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不待服滿,孫說亦非是。

竊疑“也”字誤衍。“後既易以滿”即指後喪既易,而所易之服已滿,故還反前喪之服。如“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齊衰之喪既虞卒哭後去麻服葛,遭大功之喪初死,則服大功之麻以兼齊衰之葛。大功喪既虞卒哭後則其麻絰“已滿”,本當受以小功衰、即葛,但輕於齊衰之受,故“還反服前喪輕服”,還服齊衰受服。後人蓋於此處不能讀通,而誤讀“注意明”爲一句,從而妄補“也”字,致上下文意更加不暢。

 

40.《聘義》“孚尹旁達,信也”,鄭注:“孚,讀爲‘浮’。”,孔疏:“案《字林》云:‘琈,玉别名。’‘玉’旁‘孚’也,此讀爲‘浮’者,取浮見於外,非《字林》琈玉之名也。”

按:孔疏既引《字林》“琈”字之釋,則其所見經文本作“琈”。《玉篇·玉部》“琈”字條下:“琈筍,玉采色。《禮記》云‘孚尹旁達’,鄭玄曰:‘讀如浮筠也。’”[44]則恐顧野王所見《禮記》亦作“琈”。今本《禮記》經注皆作“孚”,孔疏亦因經文被改,轉失原貌。


[1]筆者曾有《淺談寫本文獻學在傳世文獻校勘中的作用——以〈禮記正義〉爲例》(《中國經學》第21輯)、《〈禮記正義〉校讀記》(《版本目録學研究》第9輯)兩文。本文是就二文之外新發現的部分問題所寫的札記。
[2] [清]沈廷芳《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頁574。
[3]《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575。
[4] [清]阮元編《禮記注疏校勘記》,《清經解》第5册,上海書店,1988年,頁635。
[5] [宋]朱熹、黃榦《儀禮經傳通解正續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307。
[6]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中華書局,1986年,頁1085。
[7] [宋]呂祖謙《家範》,《呂祖謙全集》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328。
[8]《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578。
[9]《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581。
[10]《十三經注疏正字》,第586頁。
[11]吉川幸次郎《禮記注疏曲禮篇挍記》,《吉川幸次郎全集》第21卷,筑摩書房,昭和五十年(1975),頁615。
[12] [漢]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頁1291-1292。
[13] [唐]歐陽詢《藝文類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頁11。
[14] [漢]許慎《説文解字》,頁122。
[15]《禮記注疏曲禮篇挍記》,《吉川幸次郎全集》第21卷,頁653。
[16]《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頁1134。
[17]《十三經注疏》,頁1259。
[18]《儀禮經傳通解正續編》,頁180。
[19]從殘存的後八卷《禮記正義》單疏刻本來看,這種刪改從單疏刻本就已開始。
[20]《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583。
[21] [宋]衛湜《禮記集說》,《通志堂經解》第12冊,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96年,頁402。
[22]《禮記注疏曲禮篇挍記》,《吉川幸次郎全集》第21卷,頁661。
[23]《十三經注疏》,頁845。
[24]《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599。
[25]《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603。
[26]《禮記注疏校勘記》,《清經解》第5册,頁664。
[27]《十三經注疏》,頁653。
[28]《十三經注疏》,頁840。
[29]《禮記注疏校勘記》,《清經解》第5册,頁725。
[30] [唐]陸德明《經典釋文》,中華書局,1983年,頁196。
[31]詳參拙文《淺談寫本文獻學在傳世文獻校勘中的作用——以〈禮記正義〉爲例》。
[32]《禮記注疏校勘記》,《清經解》第5册,頁741。
[33]《禮記注疏校勘記》,《清經解》第5册,頁741。
[34]《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716。
[35]《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725。
[36]詳參張涌泉師《敦煌寫本文獻學》,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頁386-387。
[37] [宋]李昉《太平御覽》,中華書局,1960年,頁2443。
[38]《經典釋文》,頁203。
[39]詳參拙文《淺談寫本文獻學在傳世文獻校勘中的作用——以〈禮記正義〉爲例》。
[40] [清]郝懿行《爾雅義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頁228。
[41] [清]桂馥《説文解字義證》,中華書局,1987年,頁645。
[42] [梁]皇侃《論語義疏》,中華書局,2013年,頁458。
[43]《十三經注疏正字》,《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92册,頁763。
[44] [梁]顧野王《宋本玉篇》,北京市中國書店,1983年,頁20。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典籍与文化论丛》第22辑,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郜同麟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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