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暢然丨清胡紹勳《四書拾義》對《孟》學增字解經的克服暨其他創解

李暢然 书目文献 2022-10-26







清胡紹勳《四書拾義》對《孟》學

增字解經的克服暨其他創解


李暢然

(北京大學《儒藏》編纂與研究中心副教授)
 
內容提要:道咸年間學者胡紹勳的《四書拾義》聞高郵二王之風而繼起,以較為濃重的筆墨抨擊了經典詮釋當中的增字解經問題,並常常借此來提出疑點。儘管存在諸多的不盡如人意,《拾義》依然有大量新穎可喜的觀點,成一家之言,有多方面的啟迪,值得後人參考借鑒。較之焦循《孟子正義》,多有發明創獲。其對增字解經的批評分析,也足以在訓詁學史上留下一筆。
關鍵詞:增字解經  清代  孟子學  訓詁學

 
胡紹勳(1789-1862),字文甫,號讓泉,安徽績溪人。受業族兄胡培翬(1782-1849),道光十七年辛酉(1837)拔貢,咸豐元年辛亥(1851)舉孝廉方正,潛心篤學,不求仕進。[1]《四書拾義》是胡紹勳唯一刊行的著作,由弟子汪運鋕、運鏈整理出來,釐為五卷,首刊於道光十四年甲午(1834),民國間劉世珩收入《聚學軒叢書》第三集。紹勳另有《四書疑義》和《周易》、《春秋文字箋異》[2],俱未定稿即毀於太平天國戰火。是書以王引之《經義述聞》和《經傳釋詞》為楷模,雖篇幅無多(卷四《上孟》二十九條,卷五《下孟》二十七條[3]),然陳義精確,多發前人所未發,是焦循《孟子正義》之後的一部《孟子》學佳作。陳澧譽“其精核可接武閻氏《四書釋地》”[4],雖嫌於所擬不倫,因為閻書不長於訓詁,更沒有清代古音學作為利器;然高郵二王不校《孟子》,而閻若璩《釋地》則為清代四書學最早的代表性著作,影響深遠,因此以閻書在清代四書研究中的地位而論,接武閻書仍是極高的讚譽。此書於古注則趙注與《集注》平列,擇善而從,[5]也論及偽孫奭疏;引據其他學者說法較少,大約有王引之《經義述聞》[6]、王鳴盛《尚書後案》、翟灝《四書考異》(蓋轉據焦疏而已[7])、焦循《孟子正義》[8],例言、序文中提到的有江有誥、陳澧,以及其友人汪澤。


一、《四書拾義》對《孟子》注家增字詮解問題的克服

楊樹達先生嘗謂:“訓詁之學,明義詁為首要矣,而尤貴乎審辭氣。大抵漢代儒生精於義詁,而疏於審辭氣;趙宋學者善於審辭氣,而疏於義詁。王氏(引者按,指高郵二王)生當漢宋之後,挈取兩者之所長以成其業,此其所以為豪傑之士,而絕特秀出於前古也。”[9]按,儘管清儒多以漢學為標榜,然而但凡於訓詁卓有成就的學者,均沒有拋棄宋人擅長的審辭氣,而且依靠對經書原文的尊重和堅守,使得其對古書特定字義的訓詁更加精審可靠。楊樹達遠紹王念孫、王引之父子,而道咸年間胡紹勳更是聞風繼起的學者。本小節即主要展示《四書拾義》對《孟子》傳統詮釋中增字解經的缺陷之克服,以此來顯示清儒之“審辭氣”對其“義詁”探究的促進。


《拾義》無自序,只有四條《略例》,可窺其旨趣。首條只是揭示全書宗旨——“務使經旨昭然,了無窒礙之處,非敢好異”,第三、四兩條論通假訛字和古韻系統(採用江有誥體系);第二條論“古經有省文無缺略之文”,即是專門針對增字解經:

古經有省文,無缺略之文。後人注經曲為斡旋,而經旨反失。如“何事於仁”,以“事”為“事事”之“事”,必曰“何止事於仁”,然“事”解為任而“止”字不必補矣。“啟予足啟予手”,以“啟”為開,必曰“開衾而視”,然“啟”讀為“䁈”而“視”字不必補矣。……拙著於此類揭出若干條,以見注經無煩添設。至若言有緩急,……又非語未完全。(略例,第675頁下欄)

此條與《拾義》兩次引過的王引之《經義述聞》[10]卷三十二《通說下》倒數第二條——“增字解經”條是一脈相承的。[11]其文曰:

經典之文,自有本訓。得其本訓則文義適相符合,不煩言而已解;失其本訓而強為之說,則阢隉不安,乃於文句之間,增字以足之,多方遷就而後得申其說。此強經以就我,而究非經之本義也。如(第32葉下半葉)……《系辭傳》“聖人以此洗心”,“洗”與“先”通,先猶“導”也,言聖人以此導其心思也。而解者曰“洗濯萬物之心”(自注:韓注),則於“心”上增“萬物”字矣。(第33葉上半葉)……此皆不得其正解而增字以遷就之。治經者苟三復文義而心有未安,雖舍舊說以求之可也。(第63葉上半葉)[12]

王、胡表述方式不同,所言現象則一。假如對文字的義項選擇有誤,往往只有通過補足文意,從而破壞經文原有的語法語義結構,才能講通經文。這時讀者如果足夠細心,對經書原文足夠計較,就會調整思路,質疑對原文詞義的理解,去尋找新的訓詁方案。
王氏《經義述聞》舉例連篇累牘,似將全書中關涉增字解經的條目逐一羅列,惜二王著書無專及《孟子》者。胡氏《四書拾義》儘管《略例二》之三例皆出《論語》,實則其《孟子》部分亦屢見。這是《拾義》一書發現、提出問題頗為常見的方式。先舉三個比較簡明但不是很有意思的例子。《公孫丑上》:“大舜有大焉:善與人同,舍己從人,樂取於人以為善……”朱熹《集注》:“言舜之所為又有大於禹與子路者。”《拾義》云:

此經朱子補出“又”字,文義始明。竊謂“有”即“又”之借字……讀“有”為“又”,文義自通。(卷四“有大焉”條,第710頁下欄-第711頁上欄)

按,朱注之“又”,未必不自經文“有”字出,“有……者”俱出於補足文義的需要。但經文“有”作“又”字用,是沒有疑問的。《梁惠王下》:“於是始興發補不足。”趙岐注:“始興惠政,發倉廩,以振貧下不足者也。”《拾義》云訓詁無誤,但解“興”為興惠政不確:

“興”即興此發倉廩之舉。此舉久廢,因景公說晏子言而復興之,故曰“始興”,一言“發”而“惠政”在其中矣。(卷四“始興發”條,第709頁上欄)

按,文意上實無大別,趙注“惠政”當亦來自“發(倉廩)”“補不足”,然而《拾義》強調經文裏“發”才是“興”的賓語,是必要的。《盡心下》:“吾今而後知殺人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趙注:“一間者,我往彼來,間一人耳。”《拾義》云:

經無“人”字,注以“人”字增成其義,如此當云“間一”,不當云“一間”。既云“一間”而訓為一人之間,究與經文詞例不符。蓋自殺對代殺言。間者,代也。《爾雅·釋詁》訓“間”為“代”。《詩·桓》“皇以間之”傳、《儀禮·燕禮》“乃間歌《魚麗》”注、《周語》“新不間”舊注並同。此經謂父兄非自殺,人之殺我父兄者,特為我一代耳。(卷五“一間耳”條,第721頁下欄)

按,代我,我亦人也,語意上與趙注並無實質性差別。趙注雖云“間一人”,倘扣住經文“一間”,無妨說是“一人之間”。《拾義》所揭舊注(按,《拾義》引舊注以《經籍籑詁》為主要依據),皆是注解“間”的謂詞性用法,更接近“間一人”而非體詞性的“一間”。不過此例還是可以體現出《拾義》的思維特色。
較值得注意的如《公孫丑上》:“管仲、曾西之所不為也,而子為我願之乎?”偽孫奭疏:“孟子言管仲,曾西之所不願為也,而子以為我願比之乎?”《拾義》云:

疏訓“為”為“以為”,必用“以”字增成其義而後可讀。不知古人“為”與“謂”通用,“為我願之”即“謂我願之”也。如《禮記·禮器》“誰謂由也而不知禮乎”,《家語·公西赤問篇》作“孰為”。《左傳》莊二十二年“是謂觀國之光”,《史記·陳杞世家》作“是為”。《大戴禮記·文王官人篇》“此之為考志也”,《逸周書》作“謂考志”。《墨子·公輸篇》“宋所為無雉兔鮒魚者也”,《宋策》作“所謂”:皆是。(卷四“子為我願之乎”條,第710頁上欄)

按,雖然語音上“為”屬歌部,“謂”屬微部,只是較遠的旁轉關係,不過既有大量文例可證,還是成立的。惜此條觀點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五“孰為”條已揭之,《拾義》所舉各條例證包括《公孫丑》條,亦未出王書範圍。《滕文公上》:“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朱注:“暴君汙吏則必欲慢而廢之也。”《拾義》云:

朱子因“慢”字補出“廢”字,文義方明。竊謂“慢其經界”即敗其經界也。如《方言》十二[13]及《廣雅·釋詁三》皆訓“慢”[14]為“敗”,可證。必敗其經界者,暴君因此侵奪鄰國,汙吏因此侵佔鄰邑也。(卷四“必慢其經界”條,第712頁上欄)

按,朱注謂“慢”為怠慢,胡紹勳謂為漫漶。儘管“漫(慢)”不是一般的敗壞,而是特指水漬而敗壞,然而仍可備一說。至少會話中是允許用比喻的。《公孫丑下》:“夫既或治之,予何言哉?”趙注:“夫人既自謂有治行事,我將復何言哉?”《拾義》云:

趙注訓“夫”為“夫人”,訓“或”為“有”,當云“彼既有人治事”,而復補出“自謂”二字者,以此“治事”專指王驩本身也。不知古人文義最顯白,無待斡旋。“或”當讀為“咸”。如《易·咸》“或承之羞”,鄭本或作“咸”。《家語·正論》“不為末,或曰義”,注云:“或,《左傳》作咸。”皆是。“夫既或治之”即“夫既咸治之”,“咸”與“皆”同義。蓋王驩以行事自專,並無一事商於孟子,故孟子云,彼既皆治之,予復何言?(江有誥補充意見從略)(卷四“夫既或治之”條,第711頁上欄下欄)

按,“或”、“咸”形近易訛,可備一說。不過作“或”亦通,當是孟子說話委婉,說那(些事務)既然已經有人做了,我還有什麼可說呢,文意未必如趙注所言。
《拾義》也有筆者認為在克服增字解經方面不太成功的例子,如《滕文公上》:“百官族人可謂曰知。”“可謂曰知”費解。趙注無訓。朱注:“可謂曰知,疑有闕誤,或曰皆謂世子之知禮也。”《拾義》云:

此經無闕誤,或說得之。“可”有“合”義。《荀子·解蔽篇》“則不可道而非道”,注云:“可謂合意也。”《正名篇》“故可道而從之”,注云:“可道,合道也。”“可謂曰知”即“合謂曰知”也。上經云“父兄百官皆不欲”,此經云“可謂曰知”,猶云“皆謂曰知”,明矣。至偽疏於“可謂曰知”上加“乃曰”二字,謂百官族人皆以為知禮,能行三年之喪,乃曰可謂曰知,更屬添設。(卷四“可謂曰知”條,第711頁下欄-第712頁上欄)

按,《拾義》所舉文例中“可”訓“合”都是實義動詞,而“合”訓“皆”則是經過虛化的副詞。“合”可虛化(語法化)為“皆”的確是語言事實,然而“可”也虛化為“皆”,在唯舉此孤證的情況下未必可判定為語言事實。可見《拾義》的觀點顯然有“以訓詁代本字”的偷換概念、不守同一律之嫌,因而是不成功的。筆者還是傾向於“可”是泛泛的認可,“謂曰知(智)”是進一步說明認可的具體形式,或進一步的評價,之間不妨逗開。


二、《四書拾義》有關《孟子》解讀的其他成績

《拾義》在詞義訓詁方面勝義紛出。有涉於義理者如《公孫丑上》:“志壹則動氣,氣壹則動志也。今夫蹶者趨者,是氣也,而反動其心。”關於“蹶者”,《拾義》提出不是跌倒而是跳躍:

“今夫蹶者”,《集注》釋“蹶”為“顛躓”。“顛”之本字作“蹎”,經傳多借“顛”為之。《說文》:“蹎,跋也。”“跋”即“沛”之本字。馬融《論語》注云:“顛沛,僵僕也。”“蹎”或借“疐”為之。《詩·豳風》:“狼跋其胡,載疐其尾。”毛傳云:“疐,跲也。”與《說文》“躓”訓“跲”合,亦“僵僕”之意。

然《說文》“蹷”下云:“僵也,一曰跳也。”“跳”下云:“蹷也,一曰躍也。”《廣雅·釋詁》亦云:“蹶,跳也。”當以“跳”義為長。

《禮記·曲禮》“足毋蹶”,鄭注云:“蹶,行遽貌。”《越語》云:“蹶而趨之,惟恐弗及。”《呂氏春秋·貴直篇》云:“狐援聞而蹶往過之。”一言“蹶而趨之”,一言“蹶”而“往過”,皆不見有僵僕之義,非跳而何?趨謂疾行,跳則行且跳,較趨為尤疾。趨與蹶,作氣使然,氣勝者,心無不動矣。(卷四“蹶者”條,第710頁上欄下欄)

按,這個理解是很有價值的,也有與《孟子》接近的文例。更重要的如《盡心上》:“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神,上下與天地同流,豈曰小補之哉?”關於“存神過化”,趙注:“聖人如天,過此世能化之;存在此國,其化如神。”《拾義》據《爾雅》等認為“所存者神”指“所在之地無不治”:

趙注以“在”釋“存”,據《爾雅·釋訓》:“存存,在也。”注云:“存,即在。”《公羊》隱三年傳“有天子存”注、《孟子·離騷下》“以其存心也”注、《告子上》“雖存乎人者”注、《荀子·非十二子》“使天下混然不知是非治亂之所存者,有人矣”注、《呂覽·應同》“召寇則無以存矣”注,皆訓“存”為“在”。“所存”即“所在”也。

“神”與“化”對文,“化”主“所過”之地言,“神”亦主“所在”之地言。《爾雅·釋詁》云:“神,治也。”“所存者神”,謂所在之地無不治也。趙云“其化如神”,猶是比擬之辭,而非“神”之本義。(卷五“所存者神”條,第720頁下欄)

按,此說甚新奇可喜。不過《拾義》未能對《釋詁》之“神”何以會訓為“治”作出合理的解釋,也沒有援引到類似的文例,所以其可靠性要打折扣。像郝懿行《爾雅義疏》謂“神”訓“引”,通過引申從而與治理的意義近[15](清同治五年郝氏家刻本,卷上之又一),就是一種解釋。不過郝氏也沒找到文例,王念孫《廣雅疏證》亦然(清嘉慶元年刻本,卷二上)。
有關普通文義的更多。《告子下》:“五霸者,摟諸侯以伐諸侯者也。故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關於“摟諸侯”,趙注:“五霸強摟牽諸侯以伐諸侯。”《拾義》云:

“逾東家牆而摟其處子”,注亦訓“摟”為“牽”。據《說文》手部:“摟,曳聚也。”《詩·山有樞》“弗曳弗婁”,毛傳云:“婁,亦‘曳’也。”趙注以“牽”釋“摟”,亦“曳”義之引伸也。許氏又訓“摟”為“聚”,本《爾雅·釋詁》。《釋詁》云:“摟,聚也。”《孟子》“摟諸侯”與“摟處子”字同而義異。“摟處子”當訓“牽”,“摟諸侯”當訓“聚”。“聚”猶“會”也,“聚諸侯以伐諸侯”猶言“會諸侯以伐諸侯”也。(卷五“摟諸侯”條,第719頁上欄下欄)

按,此訓有理,且注意到與同書“摟其處子”相區別,較之趙注、朱注訓“牽”,更為準確形象。又如《告子下》:“子服堯之服,誦堯之言,行堯之行,是堯而已矣;子服桀之服,誦桀之言,行桀之行,是桀而已矣。”趙注:“堯服,衣服不踰禮也。”《拾義》云:

《孝經》言卿大夫之孝曰:“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亦先敘“服”而後敘“言”、“行”。《都人士詩》“狐裘黃黃”,兼及“出言有章,行歸於周”,此皆“言”、“行”與“服”並論。然謂堯服為“法服”則可,謂桀服皆非“法服”,恐未必然。桀言非仁義之言,桀行非仁義之行,至桀服,不聞其“譎詭”,趙注云“桀服,譎詭非常之服”,亦臆斷爾。

竊謂“服”當訓“事”。《詩·關雎》“寤寐思服”,《六月》“共武之服”,《共武之服》“昭哉嗣服”,《板》“我言維服”,《噫嘻》“亦服爾耕”,鄭箋皆訓“服”為“事”,本《爾雅·釋詁》。又《楚辭·天問》“舜服厥弟”,注亦以為舜事厥弟。然則“服堯之服”者,事堯之事也;“服桀之服”者,事桀之事也。事堯事則為堯,事桀事則為桀,方與“言”、“行”二句一例。《中庸》“言前定”、“事前定”、“行前定”,“事”與“言”、“行”並舉,正與此經同。(卷五“堯之服”條,第719頁上欄)

按,此從桀之服裝既古無記載,亦不合事理出發,推出“服”當訓“事”,始於文義為妥貼。又如《離婁上》:“暴其民甚則身弑國亡,不甚則身危國削,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關於“孝子慈孫”,《拾義》云:

“慈”亦“孝”也。《孝經》“若夫慈愛恭敬”,《正義》云:“或曰,慈者,接下之別名;愛者,奉上之通稱。劉炫引《禮記·內則》說‘子事父母’,‘慈以甘旨’,《喪服四制》云高宗‘慈良於喪’,《莊子》曰‘事親則孝慈’,此並施於事上。如劉炫此言,則知慈是愛親也。”

勳按,《禮記·曲禮》:“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禮運》:“行於祖廟而孝慈服焉。”孫之愛祖稱“孝”,亦稱“慈”;猶子之愛親稱“孝”,亦稱“慈”也。“慈孫”猶“孝孫”。(卷五“慈孫”條,第716頁上欄)

按,此是考究了“慈”今日已經罕用的反向義。《梁惠王上》:“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罰,薄稅斂,深耕易耨……”關於“易耨”,趙注:“易耨,芸苗令簡易也。”《拾義》云:

“耨”,《說文》作“槈”,訓為“薅器”,或從金作“鎒”。本指鋤而言,引申其義,凡芸苗皆可稱“槈”,經籍通作“耨”。

此經“易耨”與“深耕”對文,不徒令苗簡易。“易”有“速”義。如《史記·天官書》“易福薄”,《集解》引徐廣云:“易,猶輕速也。”蓋以“時雨將至”,速耨以待之,不容少緩,故曰“易耨”。“速”與“疾”同義。如《齊語》:“深耕而疾耰之,以待時雨。”其明證也。又《管子·度地篇》:“大暑至,利以疾耨。”“疾耨”即“易耨”矣。(卷四“易耨”條,第707頁上欄)

按,此訓有根據,有文例,甚為可取。當然此條《經義述聞》卷十九“易之亡也”條已言之,胡氏《拾義》之舉證亦未出其範圍。
《拾義》有多條涉及虛詞詞義的,也很有啟發。例如《公孫丑下》:“王使人來曰:‘寡人如就見者也,有寒疾,不可以風;朝將視朝,不識可使寡人得見乎?’”關於“寡人如就見者也”,趙注:“若言就孟子之館相見也,有惡寒之病,不可見風。”《拾義》云:

趙注以“若言”釋“如”字,合下二句作一氣讀。然玩本句“者也”,語意不與下二句緊連。蓋“如”字有本義,有引伸之義。“如”訓“若”為本義,引伸其義,凡云“相若”者,亦謂之“相當”。

如《宋策》“夫宋之不足如梁也”,注正訓“如”為“當”。此經“寡人如就見者也”,猶云“寡人當就見者也”。齊王此言甚得體,本欲托疾而先言當就見,語頗婉然。(卷四“如就見”條,第711頁上欄)

按,《宋策》“夫宋之不足如梁也”的“如”是實義動詞,而“寡人如就見者也”的“如”則是助動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仍可備一說。又如《萬章上》:“舜曰:‘惟茲臣庶,汝其于予治。’”趙注:“惟念此臣眾,汝故助我治事。”《拾義》云:

趙氏訓“于”為“助”,甚合古義。“于”、“於”二字經傳通用。《爾雅·釋詁》:“於,代也。”“于予治”,謂代予治也。(卷五“于予治”條,第716頁下欄)

按,此處“于”接近一個介詞。
 
《拾義》既然於四條《略例》以兩條討論通假和古音,自然會有通過通假解決問題的條目。上小節即已涉及“有”“又”通假,“為”“謂”通用,又如《萬章上》:“舜往於田,則吾既得聞命矣。號泣于旻天于父母,則吾不知也。”關於最後一個“于”字,《拾義》云:

《萬章》“號泣于旻天于父母”,劉向《列女傳·母儀傳》引作“號泣,日呼閔天,呼父母”。王氏《經義述聞》云:“《列子·周穆王篇》‘王乃歎曰於于’,《釋文》音‘嗚呼’,是其例也。《史記·屈原傳》:‘人窮則反本,故勞苦倦極,未嘗不呼天也;疾痛慘怛,未嘗不呼父母也。’文義與此相近。不然,則舜往於田時不在父母之側,何得曰‘於父母’乎?趙注不讀‘于’為‘呼’,失之。”

勳按,《說文》:“于,於也,象氣之舒。”“乎,語之餘也。”義本相近。“于”、“乎”之通用者,如《易·需》象傳“位乎天位”,石經作“位于”;《莊子·人間世篇》“且幾有翦乎”,《釋文》云:“乎,崔本作‘于’。”《列子·黃帝篇》“今汝之鄙,至此乎”,《釋文》云:“乎,本又作‘于’。”是也。“乎”與“呼”通。如《詩·抑篇》“於乎小子”,以“乎”為“呼”可證。(卷五“于父母”條,第716頁下欄)

按,此雖於因音求義無甚難度,然而對《孟子》原文的理解,卻有極大裨益。《拾義》引用過的翟灝《四書考異》另從《孟子》全書的文例指出,《孟子》除引《詩》《書》外,於“於”字例用“於”,故作“于”者很可能是“乎”之訛,[16]可以參看。
當然,《拾義》在因音求義的過程中對語音條件控制得並不嚴格。《梁惠王下》:“弓矢斯張,干戈戚揚,爰方啟行。”《拾義》云:

“干戈戚揚”,毛傳云:“戚,斧也;揚,鉞也。”《正義》曰:“《廣雅》云:‘鉞、戚,斧也。’則‘戚’、‘揚’皆斧鉞別名。《傳》以‘戚’為斧,以‘揚’為鉞,鉞大而斧小。太公《六韜》云:‘大阿斧重八斤,一名天鉞。’是鉞大於斧也。”勳按,“鉞”亦名“揚”者,“鉞”、“揚”二字為雙聲,故知“揚”為“鉞”聲之轉,“鉞”即“揚”也。如《易·夬》卦辭“揚於王庭”,鄭注訓“揚”為“越”,謂“揚於王庭”即“越於王庭”也。他如“發揚”之轉為“發越”,亦類是。(卷四“戚揚”條,第709頁下欄)

按,中古聲母“揚”是喻四,上古與定母接近;“鉞”、“越”是喻三,上古歸匣母,其實算不上雙聲。當然以胡紹勳當時的語音知識,尚未於喻母中區別三等四等,因而《拾義》判斷“二字為雙聲”,情有可原。《拾義》中體現出胡紹勳對等韻學還是有很好的基礎的,如判斷“為”、“有”二字“同屬喉音喻母”(卷四“將為君子將為野人”條,第712頁上欄),又指“拂”為“輕唇音”,“弼”為“重唇音”,“古人輕重唇不甚區別”(卷五“拂士”條,第720頁上欄)。但上小節也提到,“為”歌“謂”微,關係不是特別近;謂“‘或’當讀為‘咸’”,還不如說形近為妥。
《拾義》也有考名物者。《萬章上》:“孔子不悅於魯衛,遭宋桓司馬,將要而殺之,微服而過宋。”關於“微服而過宋”,趙注:“變更微服而過宋。”《拾義》云:

“變更微服”,非聖人所為。且桓司馬素識孔子,雖“變更微服”,亦安必不遭其害?竊謂“微服”即“微行”。《說文》彳部云:“微,隱行也。”此云“微服”,“服”亦訓“行”也。《尚書·盤庚》“先王有服”,《康誥》“子弗祗服厥父事”,孔傳皆訓“服”為“行”。文十八年《左傳》“服讒蒐慝”,注亦云:“服,行也。”蓋孔子過宋,恐桓魋害己,故微行而過之,豈變服乎?

長洲縣陳碩甫先生為勳得一證云:《詩·七月》“遵彼微行”,傳曰:“微行,牆下徑也。”“微服”正與此“微行”同意。孔子從小路過宋,不由大道也。勳按,《廣雅·釋詁二》以“小”釋“微”,足證“微行”確是小路。從小路,亦“隱行”之一義。其說極精。(卷五“微服”條,第717頁下欄-第718頁上欄)

按,典籍當中“服”訓為“行”(xíng),與訓為“事”同義,都是動詞從事之意。無論胡紹勳還是陳澧,他們舉的證據俱無可以直接證明“服”有道路(“行”,háng)之義者。聊備一說可也。
《拾義》雖以訓詁見長,也還是有考史實特別是考制度的條目。《梁惠王下》:“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朱注認為二句為互文見義:“給,亦‘足’也。”然而趙注作了區分:“春省耕,補耒耜之不足;秋省斂,助其力不給也。”偽孫奭疏:“春則省察民之耕,而食不足者則補之,如《周禮·旅師》‘春頒其粟’是也;收則省察民之收,而有力不足者則助之,如《遂師》‘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時事’是也。”《拾義》云:

鄭氏注《遂師》云:“移用其民,使轉相助,救時急事也。四時耕耨、斂艾、芟地之宜,晚早不同,而有天期地澤風雨之急。”其引《旅師》者,彼職云:“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閒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又云:“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鄭注云:“困時施之,饒時收之。”疏注云:“[17]經所云是貸而生利,此經所云是直給不生利也。官得舊易新,民得濟其困乏,官民俱益之也。”據此,則“補不足”亦是春頒粟,秋仍斂之,但不生利耳。如此說“補不足”、“助不給”,可以通行,為諸侯所取法。

若時解以為“補不足”、“助不給”俱是發倉廩以補助之,是謂“不給”即“不足”也。如必每年春秋俱發倉廩,恐亦難周。況當秋斂,非甚凶荒,無有不足。

據《說文》:“給,相足也。”《周語》“事之供給”注、《晉語》“伎藝畢給則賢”注、“知羊舌之聰敏肅給也”注,皆訓“給”為“足”。然“足”為“給”之本義,引伸其義,亦與“及”同。如《晉語》“豫而後給”,注云:“給,及也。”《漢書·晁錯傳》“弗能給也”,注云:“給,謂相連及。”然則“助不給”正謂助其事之所不及也。恐其不及,則早斂者使晚斂者轉相助,晚斂者使早斂者轉相助,專主人力而言,與“發倉廩”無涉。(卷四“不足不給”條,第708頁下欄-第709頁上欄)

按,“給”訓為“足”還是“及”,意義並無大別,關鍵還是從事理和制度史兩方面的證據,更為關鍵。

 
綜上可見,胡紹勳《四書拾義》以較為濃重的筆墨抨擊了經典詮釋當中的增字解經問題,並常常借此來提出疑點。其觀點雖未必皆可信,但多數能成一家之言,給人以多方面的啟迪。當然此書本未定稿,乃其學生錄出刻行,儘管刻行前顯然經過了作者首肯,甚至及時吸收了作序前輩的意見(陳澧、江有誥),但依然暴露出成書時間短,和四十出頭學問尚未精熟的問題。這突出表現在書中大量的訓詁例證來自《爾雅》、《經籍籑詁》等工具書,未經足夠的辨析和解釋;也表現在書中與《經義述聞》高度相合的例子,仍有未捨棄者(“子為我願之乎”條、“易耨”條);其對舊注詮解的批評,也未必均得當(“有大焉”條)。胡培翬作序時援陳澧語許為閻若璩《四書釋地》,之所以略嫌不倫,或許也有此方面的考慮,胡培翬本人作為其師似還是有保留的。
儘管存在諸多的不盡如人意,胡紹勳《四書拾義》一書依然有大量新穎可喜的觀點,值得後人參考借鑒。較之焦循《孟子正義》,多所發明,且較為可信。其對增字解經的批評分析,也足以在訓詁學史上留下一筆。

注釋:


[1]胡紹勳生平詳(清)胡昌豐《從伯父文甫先生事略》,載閔爾昌《碑傳集補》卷四一,民國十二年刊本。

[2]俱見(清)胡紹勳《四書拾義》(清)汪運鋕跋,民國間劉世珩《聚學軒叢書》本,臺灣藝文出版社《叢書集成續編》第33冊影印,1989年版,第722頁下欄。“文字箋異”,《拾義》(清)胡培翬序作“異文疏證”(第674頁下欄)。

[3]但筆者唯數得二十六條。

[4]見《四書拾義》胡培翬序所引(第675頁上欄)。該書錄有引陳澧補正之說,見卷五“微服”條(第718頁上欄)。

[5]稱“《集注》之精”者如卷四“絕長補短”條,第711頁下欄。

[6]行文只稱“王氏”,其意或包王念孫在內。

[7]如胡書轉據翟書引“王氏《翼注》”(卷五“人莫大焉”條,第721頁上欄),實則翟灝原書只云“《翼注》”,未揭姓氏,《四書翼注論文》實出張甄陶;《孟子正義》引翟書同條材料,則已誤冠以“王氏”,見(清)焦循《孟子正義》卷二七,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930頁。焦循殆誤植為王步青《四書本義匯參》,進而誤導了胡紹勳。按,王書自乾隆十年直到光緒年間,甚至在日本,都很受歡迎。

[8]不過凡稱引“《正義》”,一般指偽孫奭疏。

[9]楊樹達《淮南子證聞·後序》,《楊樹達全集·淮南子證聞;鹽鐵論要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證聞》序第6頁。

[10]見胡書卷五第720頁下欄、第721頁上欄兩條。

[11]《經義述聞》有嘉慶二年初刻本、嘉慶二十二年南昌重刻本和道光七年京師西江米巷壽藤書屋刻定本。《拾義》成書的年代應該可以見到道光七年定本。

[12](清)王引之《經義述聞》,道光七年京師西江米巷壽藤書屋刻本。

[13]按,實見《方言》十三。

[14]按,二書實皆作“漫”。

[15]其意大約是說以牽引的方式實現治理。

[16](清)翟灝《四書考異》卷二五“則塞于天地之間”條,《續修四庫全書》第167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000年版,第319頁上欄。

[17]據賈疏,此處宜有“上”字。


注:本文发表于《儒家典籍与思想研究》第十二辑,此据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李畅然老师授权发布。

“书目文献”约稿:凡已经公开发表有关文献学、古代文史相关文章,古籍新书介绍、文史期刊目录摘要等均可。来稿敬请编辑为word格式,可以以文件夹压缩方式配图(含个人介绍),发到邮箱njt724@163.com。感谢您的支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