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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检察官已正式起诉司法厅,患癌手术两次仍执着律师梦!

景来律师 2024-03-07


来源丨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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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起诉状全文


原告: 吕杰,男,1959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

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梁惠玲,省长。

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

法定代表人:崔永洪,厅长。

原告不服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黑政复决[2023]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决定维持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吕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向原告告知救济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复议决定》,现原告对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黑政复决[2023]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二作出的《答复》第二条,并责令被告二依据原告的申请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名单及其理由;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二作出的《答复》第三条,并责令被告二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已经审批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由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及证明具体内容;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上列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复议决定》没有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适用法律错误。

(一)《复议决定》第二项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第二项称:“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属于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原告认为,自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司发通〔202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下简称《61号通知》)出台后,对检、法两院退休人员要求出具原单位同意执业《证明》,然后才予以颁发执业证书,实质上这是在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中法外增设了行政许条件,该增设的行政许可法外条件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公开,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8条不予公开的规定。

(二)《复议决定》第三项适用依据错误。

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第三项称“第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被申请人未制作统一模板;“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系律师执业许可卷宗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宗信息。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原告认为,本条《复议决定》内容之一是“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目前无正式的统一格式化模板。做为一个单一制法律体系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内容应当统一,不应当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并且实质上该《证明》样式是在行政许可中增设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公开,被告一该《复议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2023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附有格式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书》样式。现在《复议决定》称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原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没有统一样式,二者相互矛盾,《复议决定》明显错误。说明这个要求开《证明》的行为拿不上台面,进而证明了开《证明》这个要求,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一个不敢出示样式的所谓《证明》,没有的合法性。

原告认为,本条《复议决定》内容之二是“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适用依据错误。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的证明材料,不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这种信息属于实体性规范材料,应依法公开。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公文不是秘密文件,更不是个人隐私。而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仅仅是证明格式,并不要求透露涉及隐私的相关信息。《复议决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公开信息是适用依据错误。

(三)《复议决定》答非所问,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复议决定》第一项内容为“被申请人答复此信息为省律师协会制作,并告知联系方式”与《复议决定》第四项内容为“程序合法”。原告认为上列两项内容与原告行政复议请求无关,对实质性问题避而不答,答非所问,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复议决定》第二项、第三项中仅仅是重复了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复》的观点;《复议决定》第一项与《复议决定》第四项内容与原告行政复议请求无关,答非所问。原告认为《复议决定》没有达到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一黑龙江省政府应当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之规定确认该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的《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予以撤销。

二,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第二条称:“从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中确定其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名单及其理由,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原告认为,自从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司发通〔202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下简称《61号通知》)出台后,就对检、法两院退休人员要求出具原单位同意执业证明,然后才予以颁发执业证书,这在司法行政机关是设有单独统计栏目的,这个信息不属于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实质上这是在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中法外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该行政许可法外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公开,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8条不予公开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答复》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二《答复》第三条称“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目前无正式的统一格式化模板。“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

原告认为,本条《答复》内容之一是“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目前无正式的统一格式化模板。做为一个单一制法律体系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内容应当统一,不应当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并且实质上该样式是在行政许可中增设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公开,被申请人该答复不具有合法性。

本条《答复》内容之二是“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的证明材料,不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这种信息属于实体性规范材料,应依法公开。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公文不是秘密文件,更不是个人隐私。《答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公开信息是适用法律错误。

如被告二认为个别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把当事人证明材料中可以公开的部分公开,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没有不应当公开的情形。一个本应由政府主动让社会知晓,招告天下的《同意执业证明》样式,现在却以个人信息保密为由秘而不宣,原告申请被告二公开此政府信息,被告二拒绝公开之行为违法。《答复》以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这是曲解法律,这一理由不足以服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有好事。你不公开,就是不敢公开,就是有作弊之嫌。

2023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附有格式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书》样式。现在被告二称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原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没有统一样式,说明要求开这个《证明》的行为拿不上台面,进而证明了开《证明》这个要求,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一个不敢出示样式的所谓《证明》,没有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二《答复》第二条、第三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开公以上所请政府信息。

此致

黑龙江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附件:

一,本起诉状副本二份;

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四,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吕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五, 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复决[2023]59号《行政复议决定》复印件一份。

原 告: 吕 杰

2023年10月10日

附:本起诉状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2: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我是本案的原告吕杰,因受到本案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原告的起诉立案并开庭审理,做为全国首例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人员为维护合法从事律师执业权利起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第一案”,定会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载入中国律师法律制度发展史册,原告为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办案点赞!不经意之间,本案原告、被告、法院、相关政府机构都一下子成为了"法治史名人"。

今天原告主要针对本案二个被告的答辩,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方面,向贵法庭阐述观点和诉讼请求。

第一部分,原告对于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辩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一、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辩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答复》缺乏证据证明。

(一)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辩称:关于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该规定,黑龙江省实习律师的登记材料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备案,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答辩人已依法予以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认为,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结合本案,虽然答辩人称该信息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掌握,但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只是初审,只是初步掌握申请执业的实习人员的基本情况,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全部信息都由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审查,律师执业证书也是由黑龙江省司法厅决定颁发。被告出示的证据3至证据6,只能证明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制作并负责公示的黑龙江省20217 202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名单,却没有证据证明是省律师协会制作。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的答辩主张缺乏证据证明,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辩所称“答辩人并未对2021至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中哪些是检察院、法院的退休人员单独进行过统计、汇总,没有制作过专门针对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取得执业证书情况的人员名单”这与事实不符,原告就曾在填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材料中填写过附件3专项表格《从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已庭前提交该份名单的备份 Excel表格,作为反驳证据使用。

二,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辩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答辩所称:“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既属于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信息,也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且无法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答辩人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一)原告认为被告所称“‘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目前无正式的统一格式化模板,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正是我国律师司法制度混乱的表现,做为一个单一制法律体系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内容应当统一,不应当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并且实质上该样式是在行政许可中增设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公开,被申请人该答复不具有合法性。

(二)《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中附有

格式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书》样式”问题。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主张的“2023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附有格式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书》样式”,这正是说明了当前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所遇到的现实情况。被告答辩称“况且,上述时间既晚于被答辩人本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2023 年6月22日,也晚于答辩人作出《答复》的2023 年7月19日。”话说到这儿就没有了下文,这是什么意思?司法文书要求论述罗辑严谨,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科学。本案中,原告起诉状所称之2023年8月21日文件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附有格式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书》样式。这个文件是对“2023年8月20日前实习期已满一年”的“2022年度第一批次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要求。这是律师行业实习上年度实习下年度考核的向上朔及周期性特点决定的,答辩人以发布日期在后为由进行抗辩是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诡辩论,其答辩不能成立,法庭不应予以采信。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已庭前提交2023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复印件一份,作为反驳证据使用。

(三)答辩人所称“‘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既属于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信息,也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且无法作区分处理”。实质上该《证明》样式是在行政许可中增设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依法公开,现在答辩状称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原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没有统一样式,不敢公开证明样式,说明这个要求开《证明》的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

而且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仅仅是证明格式,并不要求透露涉及隐私的相关信息。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公文不是秘密文件,更不是个人隐私。这种信息属于实体性规范材料,应依法公开。答辩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公开信息是适用依据错误。

如被告二认为个别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把当事人证明材料中可以公开的部分公开,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没有不应当公开的情形。一个本应由政府主动让社会知晓,招告天下的《同意执业证明》样式,现在却以个人信息保密为由秘而不宣,原告申请被告二公开此政府信息,被告二拒绝公开之行为违法。《答复》以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这是曲解法律,这一理由不足以服人。好事不背人,背人没有好事。你不公开,就是不敢公开,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就是有作弊之嫌。

(三)2023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通知》,附有格式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书》样式。现在被告二称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原工作单位同意的《证明》没有统一样式,说明要求开这个《证明》的行为拿不上台面,进而证明了开《证明》这个要求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一个不敢出示样式的所谓《证明》,没有的合法性。

综上,被告二省司法厅作出的答辩缺乏证据证明,所列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要求检法退休人员出具《证明》且不公开《证明》样式的行为违法。

第二部分,原告对于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答辩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一,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一)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拟证明黑龙江省2021年至2022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执业名单中包含内容只有人员姓名及其所属市(地)以及该名单由省律师协会制作并负责公示的证据材料仅仅是个复印件,不能证明出处,且没有加盖黑龙江省律协公章,就连一个复印的黑龙江省律协公章也没有,没法确认真伪,也不能确认该名单为黑龙江省律协组织编写并且公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些文件出自于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而这个证据加盖的是黑龙江省司法厅的公章,这个就证明不是省律协出具的,黑龙江省司法厅这个公章恰恰自证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执业由黑龙江省司法厅管理。

(二)复议决定》答非所问,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第一项内容为“被申请人答复此信息为省律师协会制作,并告知联系方式”与《复议决定》第四项内容为“程序合法”。原告认为上列两项内容与原告行政复议请求无关,对实质性问题避而不答,答非所问,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告认为,《复议决定》内容中“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适用依据错误。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的证明材料,不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的实质要件,这种信息属于实体性规范材料,应依法公开。

(四)原告认为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达到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不合法

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证据第19页,行政复议案件(本案)审理中采信的2023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崔永洪同志在我单位任厅长职务,是我单位的法戈表人。”查我国行政编制体系中没有“法戈表人”这个职位,这份证据材料虽然盖有黑龙江省司法厅公章,但其内容违反了我国行政体系政府职位编制的规定,不具有客观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被告黑龙江省政府对于一个不具备合法主体身份的人没有进行排除,并认可了他委托的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没有法律依据,黑政复决[2023] 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不合法。

综上,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第二项、第三项中仅仅是重复了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答复》的观点,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依据错误。

第三部分,综合论述

鉴于本案有两级政府被告,案情层次复杂,案件影响重大,原告已经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并申请全程网络直播,把我们原告、被告之间的辩论展现在为阳光之下,由全国人民进行评判,这一正当请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批准,留下了遗憾。但是我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今天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能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司法厅传到这个庄严的法庭上进行开庭审理,就意味着这将成为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人员为维护合法从事律师执业权利起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第一庭”,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庄严的一页。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人员维权路曼曼其修远兮,我愿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上下求索,苦战不休,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直至胜利。就算我这患癌手术两次的身体支撑不到胜利,我也要把所经历的这一切写成一部作品《一个退休检察官的律师梦》,并且把它刻到我的墓碑上作为墓志铭,让千秋后人去评说。

原告愿在我们进行对撞的最后时刻,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妥善解决争讼案件,现在原告从政治的角度论述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的由来沿革

原告退休后,于2021年12月21日获得《黑龙江律师协会2020年度第2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因省司法厅要求需要提交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的前置条件,导致原告不能办理律师执业证书。原告于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1、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原单位(第三人)同意执业的《证明》,做为原告申请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据原告实习登记日期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告作出准予律师执业的许可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黑7101行初30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30号案件),该案件法院正在实质化解过程中。在《30号案件》审理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于2023年6月15日向省司法厅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遂引发本案诉讼。

(二)引发本案的最根本的原因是“61号文件”违法

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1号)要求原告原单位出具同意律师执业的《证明》,作为审批律师执业前置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之规定,且被告二要求原单位提供《证明》,更没有《行政许可法》上的依据,属于越权增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违反了《律师法》、《检察官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三)前、后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

前面诉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行为违法的30号案件已经立案一年了,现在都开不了庭,哈尔滨铁路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厅承担了超期的风险,正在协调原单位、省司法厅来进行实质性化解工作。即使本案被告二黑龙江省司法厅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不意味着你取得了整体诉讼的胜利。本案是一个整体,如果前面的30号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你就不能取得这场诉讼的整体胜诉,目前法院对前面的30号案件所进行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四)政府处理事务除了看文件,还要看天理、人情和中国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能摆到桌面上的都是公平、正义和人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党解决问题的优良传统。

(五)从法理上说,司法部迟迟不能修改律师法,就是因为“61号文件”没法落地。我们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是法制国家,我们法律人遵循法治公平正义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不是哪个人一句话就改变了的,不让我们干了,那么你得先把司法考试制度改变了。现在司法考试制度的体制没变,我实习在先,你文件发布在后,你凭什么就不让我执业?你这是搞不教而诛!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倒退,你们要对历史承担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61号文件能站住脚,也应当不溯及既往。像原告这种在文件出台之前就正常进入实习程序的,应当按照实习时生效的法律规定办理,老人老办法,正常许可执业,这才符合我们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国家基本原则。

(六)我们各级政府都要积极落实习近平同志对老年工作的指示

习近平2023年5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都要积极的落实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积极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人间正道是沧桑,原告要有尊严地活着。原告衷心的感谢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相信在合议庭的正确审理下,本案一定会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二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关于对吕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吕 杰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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