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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关于新政下处置信托风险资产的实务要点

钟智芬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为推进中国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据公开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于今年5月向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保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AMC”)等专业机构下发了《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5号)(下称“《通知》”),明确支持信保基金、AMC等专业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处置后者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意味着,AMC等机构可以名正言顺参与处置目前至少7000亿的信托业的风险资产,同时,信托公司风险资产转让时必须打折,损失或由投资人与信托公司共担。


6月2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资产”)率先与信保基金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信托公司风险化解、金融服务及其他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深入合作。


本文旨在通过简要解读《通知》的核心内容及亮点,结合政策出台背景、过往实践经历等,对AMC等专业机构循《通知》规定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难点作相关分析。


一、《通知》核心内容、关注亮点及其意义



《通知》值得核心关注的有三大块内容,包括:

(一)探索多种模式处置信托业风险资产:1.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即买断风险资产;2.向SPV转让资产;3.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4.信保基金反委托收购;5.其他合作模式。

(二)构建行业风险资产处置市场化机制:1.加强资产估值管理;2.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3.明确损失分担机制;4.增强损失抵补能力。

(三)规范性信托风险资产转让业务:1.明确标的资产范围;2.切实化解行业风险;3.坚持依法合规产业;4.规范各方会计核算;5.发挥登记平台作用;6.加强授信集中度管理。


相比过往类似通知,本次《通知》关注亮点在于:为信托业风险资产的处置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市场化路径,尤其是规定了如何处置信托业资产方式的多种模式,以及风险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机制,包括市场化竞争机制,损失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并对各个关键流程的合规问题以及风险管理。《通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市场化处置框架,特别是涉及处置规范操作方面的内容是前所未有的。


总体看,《通知》整体利好信托公司,AMC等专业机构也被允许在更多的空间发挥特长;可见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多种模式处置国内信托不良资产,促进处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效率,借助市场化手段实现信托风险资产处置更高效、更专业、更及时,终极目标是化解国内信托行业的经营风险,守住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通知》的出台背景



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626个,风险资产规模合计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从同比来看,信托项目的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61.63%和127.20%;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较2019年年末提升0.35%,创下历史新高。自2018年一季度起,到2020年一季度,信托资产风险率已连续9个季度上升。


用益信托金融研究院数据显示,2020年1月份至10月末,信托违约金额超过1348亿元。2021年一季度信托行业共发生65起违约事件,违约金额达278.28亿元。2020年是信托行业风险事件暴露最多的一年,先后有4家信托公司被监管层托管(管控)或暂停业务,而出现信托计划逾期的信托公司也明显增多。


2019年至今以来国内频频爆发信托业风险,监管部门选择在2021年发布《通知》这份行业重磅文件,一方面源于国内不良资产专业处置机构的不断壮大、合作模式的成熟;另一方面是在行业风险提升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对于行业风险资产希望加速处置出清的考量。


事实上,银保监会在2020年6月已经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大对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处置,逐步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此次《通知》不过是对此前信号予以具体化,形成更为详细的配套细则,给相关各方操作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也为AMC等收购信托风险资产予以正名并提供政策保护以及强化规范操作的要求。


三、AMC过往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实践概况



AMC参与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业务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11年前已作多番尝试,但因为没有统一的监管明文指引,故这方面尝试比较谨慎,而偏爱收购地产信托的做法则一直颇具争议,引来外界对AMC为地产项目提供变相融资的猜疑。


2011年9月,财政部、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第一次叫停AMC直投信托。此后,AMC又尝试为信托融资的企业进行增信担保,再次被监管叫停。AMC参与信托不良资产收购的尝试始终纠结于“合规”和“风控”。2012年,中国银监会曾酝酿出台AMC收购信托公司不良资产的业务指引并征求意见反馈,引导AMC围绕不良资产主业开展业务,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为名变相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或融资,但未见后续形成正式公开文件。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AMC能够参与且值得参与的信托不良资产,必须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和产业政策的变化,且应与AMC业务扩张速度及内部控制能力相适应。


据公开信息,AMC过往主要有两种形式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一是由AMC公司向项目融资方(多为房地产信托)提供短期过桥贷款,解决融资方暂时的流动性问题,融资方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后,AMC适时退出,开发商得以正常运作项目;另一种方式是AMC直接接手信托项目,成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参与项目流程并做出资产处置”。实践中,第一种情形比较常见,但意义更多是提供融资解困支持,属于对信托公司处理风险资产流程的“参与”,离严格意义的不良资产处置尚有距离。


另外,据公开的司法判决书,AMC机构与信托公司在代持债权方面的合作在过去几年里相当盛行。司法判例中不乏大量AMC机构受让信托不良债权的案例,债权收购对价款为原价或几乎原价并附加远期回购条款。如(2016)川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金谷信托将其对波鸿集团本金1.6亿元的信托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对价约1.66亿元。而这类代持债权形成逾期且即使通过诉讼、执行仍清收无望,最终演变为真正不良的个案不乏其例。


四、专业机构遵循《通知》参与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实务难点



(一)解决交易资产的定价差距

 《通知》明确处置信托风险资产的方式中,有三类是AMC比较常见的交易模式:1.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即买断风险资产;2.向SPV转让资产;3.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其中涉及信托风险资产的定价。


大量不良信托资产是信托公司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开展信托贷款业务、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业务、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以及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过程中形成的不良债权。


AMC自成立至今发展逾20年,资产定价能力和处置经验上已是国内最成熟的专业机构,对贷款债权估值驾轻就熟,若收购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不良债权,由于债权产生模式、担保结构及担保物种类,与AMC惯常收购的银行贷款类债权类似,资产定价非难事,关键是AMC打折收购存在的交易价格差距,信托公司综合考虑损失承受主体、损失金额尤其是资金端投资者的反应等因素后是否能接受。


因此,由于交易资产的定价差距及不同种类信托风险资产的特点,预测AMC等专业机构循《通知》对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的实质参与步伐在初始阶段相对谨慎。


(二)消除信托风险资产的信息不对称

本次信达资产与信保基金建立合作,可借助信保基金熟悉国内信托公司的优势,帮助信达资产消除参与处置信托风险资产信息不对称。但尽管如此,仍应看到,对比银行贷款资产而言,信托资产高风险高收益,造成逾期不良的风险系数相对较高,底层资产的潜在瑕疵、债务人的经营隐患等尽调难度更大,须作深度尽调方可能充分挖掘实质风险点,循常规收购银行贷款资产的尽调模式已不足够,尤其是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业务、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产生的信托风险资产,因底层资产种类不一、资产质量良莠不齐且信息不对称,尽职调查难度会更大,故《通知》才强调专业机构开展资产收购业务应当加强尽职调查。


(三)选择合适的处置模式

《通知》明确了处置禁区,包括: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应遵守真实性、洁净性、整体性原则;双方不得在资产转让合同之外达成改变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约定;不得为信托公司隐匿风险或隐性加杠杆经营提供便利;信托公司不得对买断资产的特殊目的载体形成控制;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义,协助信托公司变相规避监管展业等。


然而,信托资产质量不容乐观。与银行债务人相比,使用信托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在资金状况、行业竞争力、经营管理等方面偏弱,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较弱,或者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加之信托风险资产单个项目普遍规模很大,尤其地产公司的信托,几亿、十数亿、数十亿都属常见,棘手的风险项目往往自带复杂的债务结构,由此,项目承接门槛高,对处置主体的资金实力和团队的操盘能力要求很高,实现“投放-处置-回收”完整闭合,任务绝不轻松。由于信托行业资产的属性、风险资产的性质和传统银行不良资产如此不尽相同,故需要AMC等专业机构在常规模式(如债务重组)外,积极探索更多符合信托行业特点的资产处置模式。


(四)信托资产投资端集体决策难点

尽管《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做好信托产品风险承担主体确认、损失认定和划分工作,对于信托产品发生的损失,区分由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由投资者承担的投资损失。但难点在于信托违约处置投资者端,投资者往往投资理性不足。此前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使信托受益人和投资人惯于获得高收益,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拒绝接受信托资产打折处置,意味着面临损失的投资者可能消极对待集体决策。


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1条、第42条,“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如出现“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因此,若信托公司转让违约信托资产,如受益人大会上不能达到规定比例的受益人通过,则打折转让的处置方式难以实施。


五、结 语



《通知》明确支持国内专业机构积极参与处置信托公司的风险资产,银保监会的监管思路显然比过往“松绑”,一方面因为信托业风险化解工作不能再等,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他救”,借助AMC等机构的资金实力和专业力量,通过相对灵活的市场化解渠道,加快处置信托风险资产,促使国内信托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强化商业化经营能力,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化解能力;对市场化运营的AMC等专业机构而言,则在实现创新型市场化资产运作方面获得更广阔的实践空间。


作者简介



钟智芬 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争议解决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院特聘“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CEPA》项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之投资争端解决调解员、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之家庭调解委员会主席、香港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之国际专业调解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调解平台之国际专业调解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一届“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及委员、广州市律协第十届“执行与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协第十届“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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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钟智芬初审 | 品牌部排版 | 李诗欣审定 | 苏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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