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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吾我五木 吾我五木 2022-02-22


写在前面:


在权益墙尚未消失的时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我们介入许多社会事件,并借此进行观点表达、行使公民监督权利的方式。即便很多时候它并不能带来实际的效果,但我们相信,行动本身即是意义。而具体到个体身上,正确运用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公民面对公权力时所可能采取的一种维权策略,在法律的框架下直面公权,它至少称得上是一种安全的行动方式。

 

并且,足够简单。几乎人人可做。

 

近几年,也陆续看到不少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介入社会争议事件的事例,但也时常感慨其中的许多申请不够规范;此外,也有一些法学以外的朋友在不时咨询应当如何有效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以我想结合自己之前的粗浅经验,简要梳理一下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流程,供大家借鉴及批评。

 

以上便是写作本指南的原始动机。

 

所以本文自然带有某种倾向性——侧重于从实务的角度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进行介绍,并从公民的立场出发给出相应的实操建议。在行文结构上,又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会先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当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概念;明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概念之后,在第二部分,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操流程进行细致介绍,并提醒其中的注意事项;在第三部分,会介绍我们所可能得到的申请结果,并对常见的不予公开的理由进行列举及评析,再进一步给出我们所可能具有的抗辩理由。

 

也欢迎大家针对本文给出批评或建议,以便于我之后进一步的丰富完善。各位可以通过评论区评论、后台留言或加我微信号“lawpoetry0309”的形式向我反馈或讨论,感谢诸位。

 

颜森林

2021/1/9


▲政府信息公开简要流程图


在正式展开正文以前,需要说明的是——从广义上,政府信息公开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所以自然与广义的行政法相关,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也适用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当中;而就狭义而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这也是我们尤其需要关注的一部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07年发布(08年5月正式实施),此后,19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然后适用至今。本文中,19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07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旧条例”。



01

要想有效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件事情——我们应该“向哪个‘主体’申请公开什么‘政府信息’?”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先弄清两个概念——第一,什么是“政府信息”;第二,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首先,“政府信息”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上述对“政府信息”概念的定义似乎还是过于抽象,其实简单来说,“政府信息”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能的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又是以各类文件的形式被记录下来,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也就意味着申请公开相关文件。例如,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当中,会产生各种开销,对于这些开销的明细,政府部门有义务进行记录并公开,以便于群众监督,所以公民自然有权要求某个行政机关公开其开销的决算信息,比如《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又如,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一般均需要制作相应的行政文件,比如行政机关若要实施行政处罚,则需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一般也有权申请公开……


在法律实务当中,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对于“政府信息”的具体类别我们很难列举穷尽。作为公民一方,我们其实也并不需要依照过于严苛死板的要求去理解“政府信息”的内涵。我们只要认为依照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某种信息可能被该行政机关所掌握,那么我们就可以依法提出请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进而将判断的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或法院,在最坏的结果下,大不了就是被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很显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如成都市)及政府部门(如成都市公安局)。此外,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银监会)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公交公司)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总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还是各级行政机关。此外,公安系统属于比较特殊的一例,因为公安既属于行政机关又属于刑事侦查机关,所以我们若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只能针对其作为行政机关职能的部分,比如我们可以申请公安公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无权要求其公开刑事卷宗。


而要做到有效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就要找准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具体主体。依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进而向该确定主体提出具体的申请。比如如果我们通过新闻了解到某公安局做出了一个行政处罚,既然该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该公安局所作出的,那么自然也是由其所制作的,其也就负有公开的义务,我们自然也就可以向该公安局申请公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不必太担心的是,即便我们申请的主体错误,依据条例第36条第5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即行政机关也还负有向我们告知正确主体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试图以“主体错误”为由驳回我们的申请,那么我们同时也可以依据条例第36条要求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负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机关究竟是谁,以便于我们后续另行申请。



02

当我们明确了“向哪个主体申请公开什么政府信息”过后,就可以开始进入实际的申请流程了。


1、准备申请材料


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肯定得准备一份申请材料。可以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也可以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形式。此外,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还增加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里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要求,所以申请时还需要提供一份身份证明。如果是线下提交,就是身份证复印件;若是线上提交,则通常是通过网络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简单来说,申请材料=“申请表/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表可以在各行政机关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网页处下载,如果是在线提交,一般还可以在线上直接填写,按要求填写好即可。以下为一份官方的申请表模板: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


申请书则主要分为“主体”、“请求公开事项”、“事实与理由”三部分,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在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我们通常可以援引条例的第十三条来强调除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此外一般还可以援引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强调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情形,最后,再引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以表明公民有申请公开的权利。


以我之前写过的一份申请书为例,申请书格式大致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


申请表与申请书二选一提交即可,就申请的法律效果来看,两者并无差别。两者略有差异的地方在于——申请表会更加简洁,填写起来也更为简单,只需直接写明所需的政府信息即可;申请书相对而言则更为复杂,但与此同时,这也为申请人进行说理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你可以在申请书里面借此表达更多的个人观点,输出更多的意见。


此外,这里需要重点提醒的一点是——在提出我们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是针对“特定”的政府信息提出请求,在表达上,也应当是“陈述句”,而不要是“疑问句”。如果我们是以提问的形式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很可能会依据条例第39条,认定我们提出疑问的行为属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而后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为由驳回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这是我亲身遭遇过的情形,大家切记,实务中也有相当数量的信息公开申请是以此为由被驳回的)。


再强调一遍,在提出信息公开的请求时,我们应清晰地说明我们欲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它应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最好能够写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而不是模糊不定地抛出疑问或提出质疑。而对于疑问或质疑,我们应通过“信访”的形式提出,比如向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咨询,又或者通过向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开信箱投递“信件”的形式反映我们的问题、提出我们的质疑、给出我们的建议、表达我们的诉求、进行投诉举报等等。比如以下便为成都市政府的“市长信箱”,有相关的问题可以通过这条途径反映。

成都市政府官网的“市长信箱”页面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与“市长信箱”属于两条不同的路径,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后者则属于“信访”的情形之一,由《信访条例》所规定。两者各有其用途,有时候,我们可以双管齐下,通过两者的配合运用,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诉求,但有效运用的前提是不要将两者混淆。在此可举例进行说明——“请求公开张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正确提法;而“请问张三是否被行政处罚了?”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信访了。

此外,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删去了旧条例中申请人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不再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相关政府信息的用途。如果有些申请表里仍有此要求,我们随意简单说明一下便是,或者就干脆说自己是在行使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简而言之,用途不重要,没用途也可申请。
 
2、提交申请

在准备好申请材料之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提交申请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面提交”“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但除此之外,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也鼓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在互联网日益高速发展的今天,大多数行政机关也已经开通了线上的申请渠道(通常是相关行政机关官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所以在“当面提交”“邮政寄送”之外,我们一般还可以通过“线上提交”的形式提出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

鉴于“当面提交”通常太费时费力,所以我的建议是线上提交为主,邮政寄送为辅”。对于已开通线上申请渠道的行政机关而言,优先考虑线上提交的形式提出申请;而对于一些暂未开通线上渠道的行政部门来说,也就只能依靠邮政寄送了。此外,鉴于线上申请的格式通常很固定死板,若想在申请书中进行更多的观点表达,也是可以考虑通过邮政寄送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当然,为保险起见,可以考虑双管齐下,线上线下同时进行。

▲成都市政府官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

如图,以上是成都市政府官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按要求填写好,提交即可。

如果是线下邮寄申请材料,邮寄一般是用EMS,行政机关的地址信息很容易就能搜到,于邮单收件人处填写好即可。另外可以提醒一下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的“办公室”部门处理,故邮寄时也可以在函件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办公室处理”的字样。在填写邮寄单时,注意备注好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出后,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应的邮寄单。通过查询邮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行政机关是何时签收的申请材料,并以此作为法定答复期限的起算时间。
 
除了线下邮寄可能会产生一些打印及邮寄费用,申请的行为本身一般不会产生任何费用(除非频率很高,数量很多,具体可自行查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提交后,等待答复即可,条例规定的法定最长答复期限是20个工作日,也就是四周。


03
那么我们最后可能收到行政机关怎样的答复呢?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了以下七种情形。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如果足够顺利,行政机关会向我们公开我们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一般可以通过线下邮寄纸质材料或线上邮件发送电子材料的形式向我们提供。具体采用何种形式,我们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要求。如果我们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此前已经主动公开的,那么行政机关也需要告知我们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与途径。
 
如果不够顺利,一般会收到一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是答复意见),里面会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照我个人的经验以及相关案例的检索,常见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种。我在此列举一下,并逐一进行评析:

1、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答复“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咨询、询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如前所述,我们在提出信息公开的请求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信访”与“政府信息公开”两条途径的差异。我们一定要运用陈述句,清晰地说明我们想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它需要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而不要通过疑问句的形式去提出疑问或者质疑。否则便很可能被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是在提出询问、咨询”、“申请人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为由驳回我们的申请。
 
2、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
的确,不是公民所申请的任何政府信息都确实存在。但至少,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均需要形成相应的行政文件,这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防止权力滥用的必然要求。而如若行政机关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而又无相关的行政文件予以支撑,很大程度上即可推知该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比如一个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但又无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可推知该行政处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
外,行政机关亦有义务就政府信息不存在作出合理说明。
 
3、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一般而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实很难具有说服力。对于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认定,应当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限定,否则该理由便很可能被滥用。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目的便是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所以原则上对于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其次,谁有权认定某个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自身吗,倘若当真如此,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便可能被架空。故此,行政机关对“涉及国家秘密”理由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应该尽量少用乃至不用。
 
4、依据条例第十五条,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情形,行政机关一般会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此,我们通常可以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对于第三方为公众人物的情形,我们还可以主张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往往较普通人会受到更多限制,故行政机关不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比如如果某明星遭受了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又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我们就可以提出上述理由进行反驳。
 
5、依据条例第十六条,以“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关于何谓过程性信息,目前尚存在相当大的讨论与争议。而在政府信息公开实务当中,“过程性信息”又确实已经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惯用理由。的确,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当中,也许会经历不同阶段,对于这些阶段性的信息,考虑到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提前公开可能会影响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行政决策,所以一般确实不宜公开。但至少,对于最终形成决定的文件,不应当认定为属于过程性信息,理应予以公开。

总而言之,如果申请不够顺利,我们对行政机关的答复结果不够满意,或行政机关逾期始终未予答复,那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关于相关理由的评析,或许可以作为复议及诉讼时我们可以援用的理由。

当然,关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相对而言更为复杂,不便在此文中展开。有兴趣的朋友,若有需要,我们可以之后再做进一步的讨论。

另外,《后续 | 关于“某行为不端知名声乐演员”的一次信息公开申请》是我之前做过的一个案例,也欢迎大家进行借鉴或批评。

最后,再次欢迎大家针对本文给出批评或建议,以便于我之后进一步的丰富完善。各位可以通过评论区评论、后台留言或加我微信号“lawpoetry0309”的形式向我反馈或讨论,感谢诸位。

——颜森林
2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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