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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落户未审核,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侠客剑 2023-12-15

基层民警规避执法风险,每天都在阅读“侠客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2018)黑0822刑初39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12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任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新林派出所外勤民警期间,于2006年9月在审查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更名为“杨某1”落户审批手续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签属了同意办理户籍的意见,致使杨某某以“杨某1”的名义在桦南林业局办理了户籍,并使用“杨某1”身份继续潜逃,直至2017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落户审批表等;证人杨某某、杨某4、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改变身份继续潜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黄智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对其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任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新林派出所外勤民警期间,于2006年9月在审查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更名为“杨某1”落户审批手续时,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签属了同意办理户籍的意见,致使杨某某以“杨某1”的名义在桦南林业局办理了户籍,并使用“杨某1”身份继续潜逃,直至2017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自然简历情况,现实表现无违法违纪。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月18日主动到桦南县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3、履历情况说明证实,陈某某参加工作情况,2006年6月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辖区民警,2016年4月调任林海派出所协助所长工作,2016年5月原任所长因公牺牲后,任林海派出所负责人。
4、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证实,桦南林区新林派出所民警工作职责范围收集报告信息、管理实有人口、实施治安管理、组织安全防范、惩治违法犯罪、提供便民服务。
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1989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担任万隆派出所辖区民警、预审科预审员、新林派出所警长,治安科外勤民警,2003年10月提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2010年10月因突发脑梗去世。
6、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证实,桦南林区新林派出所所长及治安管理大队长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全面工作及组织民警深入社区(责任区)调查、研究、严密人口和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区户籍管理及出生、死亡、变更更正、农转非等派出所呈报户籍事项审批工作。
7、副局长岗位职责证实,协助局长、政委抓好全局工作,并抓好分管战线工作,组织辖区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工作。
8、小城镇批落登记材料证实,2006年杨某1落户所用审批表、申请书、证明等。
9、杨某2、胡某某户籍证明证实,杨某2,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02177098,已注销,与胡某某,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06266415,系同一人。
10、桦南县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证明证实,2009年冬季突发暖气漏水,部分原始文件、派出所户籍材料遭到严重损坏。经查阅现存材料,未查到关于“杨某2”落户相关材料。2017年9月27日,在我所清查公安部下发全国疑似重复户口人员中,查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的“杨某2”与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胡某某”系重户,依法对其重复户口“杨某2”进行注销。因“胡某某”本人不在我辖区居住,现无法联系到该人。
11、桦南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证明证实,经查询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公安网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未查询到杨某2,身份证号码230822198002177098;胡某某,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06266415相关信息。
12、杨某某身份信息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杨某某,男,身份证号码23082219750719581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正南社区五委1组46号,2000年1月30日在逃。
13、杨某1身份信息及现实表现、户口准迁证明、户口注销责任书证实,杨某1,男,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06177035,原户籍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62号2栋111号,2017年9月13日户籍迁往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林业局第五居民委一组,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杨某1与杨某某重户,2017年9月21日杨某1户口注销。
14、桦南县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证明证实,杨某1于2006年9月份,在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落户。
15、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证明证实,杨某某询问笔录中提供的为其办理杨某1户口的王某是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才市场找的,杨某某无法提供王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无法核实王某的身份信息。
16、七台河市公安局宏伟派出所证明证实,经户籍系统查询,辖区内无杨某1(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户籍信息,也未体现该人户籍注销记录,查无杨某2(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户籍信息,二人均不是我辖区居民。
17、七台河市公安局宏伟派出所印章印及证明证实,经对关于杨某1户籍注销证明中加盖的印章比对,此证明中加盖的印章非我所使用的印章。
18、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证明证实,宏伟派出所户籍员董某某和徐某某工作交接时间等内容我分局无相关记载。
19、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证明证实,茄子河公安分局宏伟派出所公章2013年10月28日刻制,派出所法人为周某某,经办人姬某某,此前宏伟派出所未在该印章刻制过原子印章。
20、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11月20日魏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陶某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1、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6年接徐某某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分局宏伟派出所任户籍民警,杨某1户籍注销的证明不是我出具的,我没有在这份证明上盖过宏伟派出所公章。
2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4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七台河茄子河分局宏伟派出所任户籍民警,杨某1户籍注销的证明不是我出具的,这份证明出具的时间是2006年7月18日,这个时间我已经调离该所。
2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春节前五、六天,我和杨某3、魏某某、闫某某跟桦南县一个干洗店老板打仗,我和魏某某拿刀将这个老板捅死,之后我一直在逃。我打工期间在深圳市罗湖人才市场找到一个姓王办证件的人,他说办一张真身份证5500元钱,是有户籍信息的真户口,两个月能办好,我提供照片、姓名、出生日期,花5500元钱作了假身份。他快递邮寄我的身份证,姓名杨某1,出生日期1976年6月17日,户籍地桦南林业局,这个身份我一直在用。2013年我去深圳市罗湖人才市场找到那个姓王的办假证人,我说想把杨某1在桦南林业局的户口迁到广西南宁我媳妇文某某的户口上,他说可以办,1500元钱帮我办好,我给他1500元钱后,我自己去南宁我媳妇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的手续,姓王的这个男的给我一张A4纸一半大小的黄色打斜的表,我拿着这张表去我媳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的落户手续。
24、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所长期间给杨某1签批过小城镇落户,由于时间太长具体怎么审批记不清,主要依据外勤民警的签署意见及小城镇落户审批表、申请书及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等相关材料签批并盖章。
2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期间给杨某1审核签批过小城镇落户,具体过程记不清,主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小城镇落户审批表、户口注销注明、外勤民警和派出所的调查意见,上述手续齐全我在审批表上签批。
26、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3月至今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各派出所,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小城镇落户办理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派出所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再由治安科进行审核,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我再签批同意落户。我在任期间给杨某1签批过小城镇落户,具体签批过程记不清。2017年9月桦南县公安局发现杨某某利用杨某1的身份信息在逃多年,我局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杨某1的户口从广西迁回并予以注销。
27、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任户籍民警期间负责辖区内人口信息的管理,重户人口信息的调查及上报,我通过照片比对发现杨某2和胡某某系同一人疑似重户,查询到胡某某户口从桦南县迁入哈尔滨在前,杨某2户口迁入桦南林业局在后,判定杨某2户口信息为虚假,填写调查报告和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将杨某2户口注销。
28、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06年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内勤民警,主管报表和内务,孙某某是治安科户籍员,主管户口办理和身份证办理。
2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科户籍员,工作职责办理户口的出生登记、死亡注销、户口变更及更正、户口迁出与迁入的系统录入,身份证办理。户口迁入业务,我只负责录入电脑系统,由派出所民警或当事人提供审批材料,如果手续齐全我录入电脑系统并打印户口本交给当事人或民警,由他们拿到派出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名章,派出所将审批材料原件存档。刘某某以前是我们治安科的副科长,于2010年去世,他没有找过我为杨某1办理小城镇落户。
30、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6年我任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新林派出所民警期间,负责新林派出所五委的实有人口、外事人口、暂住人口管理,调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核实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信息等职责。我在办理杨某1小城镇落户审批过程中,盲目地听从治安科领导刘某某的安排,没有对申请人杨某1实际身份进行审查核实,致在逃人员杨某某以杨某1的身份在我辖区落户。在此事件过程中,应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我违反了一名外勤民警的职责,认为是上级领导的指派,忽视了对杨某1的真实身份进行检查,造成了此次事件的发生。
31、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32、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1),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改变身份继续潜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并能自愿认罪,在逃犯已归案,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审理查明事实相符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车旭冉
审 判 员  赵冬冬
人民陪审员  邢 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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