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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手册(一)| 个人在疫情期间的侵权、数据和刑法常识


导语

2月21日,植德律师事务所联合法律出版社共同发布《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该公益读本直击要害、系统全面地分析了与疫情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以助力每一位同胞在疫情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助力广大企业迅速找到应对措施的法律依据、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同时也对大家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涉外风险与公益慈善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本公益读本围绕个人、企业和慈善组织三个主体进行分析,以“问答”形式,还原了真实社会中的场景、融合了最新的实务案例、附上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大家可以第一时间找到相应问题的解析、坚实法律依据和实用操作指引。

 

本期我们将围绕个人主体,通过18个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防控与侵权、数据保护、行政与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 防控与侵权


(一)出行

 

Q1



在疫情期间,小植乘坐了C火车3车厢,3日后,其看到发布在报纸和新闻媒体上的新闻,发现其车厢内有一名乘客小白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新闻通知该车厢所有乘客马上上报个人信息。如果小植感染了新冠肺炎,可否要求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小白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仍然与人群故意密切接触,且小植的患病与小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见),在小植因为治疗获得国家医疗费等费用报销后,仍然有损失的,可以向小白主张赔偿。但是,考虑到新冠肺炎具有潜伏期,具体小白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小植直接感染的原因,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注:如果下述情形都成立的话,在因果关系上,小植因为乘坐该火车感染新冠肺炎的概率会比较高:

(1)乘坐火车时小白已有新冠肺炎的前期症状,而非无感染的情况,或者小白明知自己属于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未接受隔离即出行;

(2)小植和小白在火车上均无任何防护,且小植与小白距离非常近;

(3)小植在下火车后14日内均主要是居家隔离,未出门与潜在高危人群进行过密集接触;

(4)该火车上还有其他乘客也同样因此受到感染。

但是,考虑到潜伏期中无症状的新冠肺炎病毒携带者也可能传播,在因果关系建立上可能也会受到挑战。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

Q2



小植住在A小区,其发现其邻居小王在疫情期间邀请了很多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打麻将,夜夜笙歌,小植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请问,小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小植可以先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面协调,做好人员的分散工作,并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而邻居依然组织人群聚集活动,可向相应防控部门举报或直接报警处理。如果邻居小王的聚集行为导致小植感染新冠肺炎,小植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其损失。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77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

(二)住宿

 

在疫情期间,公民如入住酒店,应该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小植是A酒店的房客。另一房客小白是武汉籍,有新冠肺炎的症状,A酒店发现后拒绝让小白入住,但是小白以报警等手段威胁酒店要求必须入住,并称之前在网上已经预订了,现在无法退订。后A酒店同意小白入住,在入住期间,A酒店对小白进行了隔离处理,但是次日小白在未通知A酒店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酒店,不知所踪。A酒店发现后马上报警,随后酒店对全体房客进行了体温检测。小植在被测量体温时,才知道A酒店有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入住并擅自离店,其在入住期间并不知情。

 

Q3



A酒店是否侵犯了小植的知情权?


A酒店侵犯了小植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小植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期间,酒店有义务为其提供住宿酒店的有关真实情况。当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可能给小植的人身健康权利带来损害时,A酒店却未能及时如实告知,已侵犯小植的知情权。

 

酒店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也需要注意不能随意对外公开披露疑似患者的具体个人信息,只能在确保酒店其他客人安全且上报防疫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告知酒店内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客人正在隔离,以及其他无法识别到疑似患者具体个人信息的其他信息,如过往行踪、户籍,不可随意披露其姓名、房号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Q4



小植如果在14天内(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让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经确认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小白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


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应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小白违反此义务导致传染病传播,给小植的人身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小植应先进行治疗,待医疗费等费用经国家报销后仍然有损失的,再考虑民事诉讼途径的救济方式。

 

此外,还需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处可参见Q1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31条、第77条。

Q5



小植如果在14天内(自小白入住酒店之日起且不存在其他让小植感染新冠肺炎的因素),经确认因小白入住酒店而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A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

 

小植在接受A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A酒店因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入住酒店而给小植的人身健康权利带来损害,小植可以向服务者A酒店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需要注意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处可参见Q1中的因果关系判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52条。


Q6



A酒店履行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A酒店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疫情期间,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应提供基础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外,营业期间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于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开展卫生防护工作,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履行在发现(疑似)发病人员后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A酒店在发现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小白后,未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故而未履行此报告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

Q7



A酒店可以拒绝小白入住吗?


可以。


A酒店在发现要求入住酒店的小白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时,应拒绝其入住,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由相关的医疗机构对小白采取相应隔离或治疗措施,以免对其他房客造成健康权益的侵害,并防止疾病的传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


(三)购物

Q8



小植通过一家卖口罩的平台类电商公司上面的卖家下了100个口罩的订单,订单下完后,出现口罩供应商不送货的情况,小植该如何维权?


建议小植及时跟进口罩供应商的发货情况,如果出现口罩供应商超出约定时间发货的情况,可以与口罩供应商沟通发货问题。若口罩供应商没有反馈或者反馈需要延长发货时间,小植可根据自身需求,考虑申请退款。此外,也可查询该口罩供应商是否具备销售医疗器械或用品等资质,若该口罩供应商并无销售资质或者为新出现的店铺,建议考虑向电商平台举报该口罩供应商。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5条、第10条、第59条。

第二部分 数据与保护

 

(一)发布


Q9



A企业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其所管理的小区出现了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在向所有业主发出相关疫情最新情况的通知时,应注意什么?


第一,合法收集这些患者的个人信息,妥善管理,避免泄露。合法收集一般是指:患者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披露;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依法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上门登记患者的相关信息,或者共享相关信息给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谨慎发布面对小区业主的通知。(1)对于患者的具体姓名、具体楼层以及其所接触家属的具体地址,不可以披露;(2)对于患者所在楼栋数,可以披露;(3)对于患者的行踪轨迹,可以适当披露,这样便于公民降低焦虑,做好自我隔离。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好对外披露工作。同时,定期收集和了解该患者的最新情况,避免患者随意出门,降低其他业主患病风险,履行好小区的管理职责。

 


依据:《民法总则》第111条;《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1款;《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第37条。


(二)收集

Q10



小植是A企业的人力总监,复工后出于办公环境安全考虑,在做员工个人返程信息的收集工作,哪些个人信息是应该收集的呢?


企业配合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提前收集返乡员工的信息:姓名、性别、手机号码、籍贯情况、居住地址、1月18日及以后有无离开所在地区、预计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时间、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方式(交通工具)、是否居家隔离、是否在1月18日后到过湖北地区或者途经武汉?目前是否在湖北?同住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或者从武汉出差回来(或者途经武汉)的人?本人健康状况是否正常?本人如有异常,请描述本人体温、发烧发热、咳嗽等情况,以及就诊信息及诊断结果。

 

不同性质的企业,个人信息的收集维度有所差别。需要注意,在收集上述个人信息过程中,不能盲目扩大收集范围或收集与本次疫情控制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如收集他人的宗教信仰、性取向、婚姻史。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31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1条。

(三)保护

Q11



C企业是一家网约车公司,应如何防范乘客个人信息发生泄露?


在收集阶段,C企业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信息提交、接收方式,不建议通过在同一文档中共同填报的方式收集。

在存储阶段,C企业应当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并通过访问控制措施限制访问、修改、拷贝、下载等操作。

在共享阶段,C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报送相关个人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或要求的形式、方式由企业专门负责人员向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报送,不得向其他无关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在删除阶段,C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删除的上述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被恢复。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2款。

(四)大数据

Q12



一些媒体或者公众号发布武汉“封城”前后人口去向的相关内容,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


如果做了个人信息匿名化或者去标识化处理,或者在采集时就进行了处理,并未采集个人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到个人信息,一般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但是,如果该媒体披露的报告中包括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公民个人隐私权,严重的可能构成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面临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3.3


(五)违法后果

Q13



什么样的虚假信息必须严厉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针对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在微信公众号发文提到,“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对于传播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低、不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不实信息(如“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的人,应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

 

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决战新冠肺炎的特殊时刻,如编造某些地区出现疫情,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捏造、散播谣言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第三部分 行政与刑事


(一)个人及相关组织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与责任

Q14



在疫情暴发后,一些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来的人在防疫工作人员排查的时候,向调查人员隐瞒自己行踪,还到处走亲访友、逛街。有的甚至有发烧、干咳、乏力等症状,仍跑到公共场所,与外界接触,导致公众大面积感染。这些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是。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明明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却故意去接触其他人,比如有些人存在“报复社会”等心态,希望或者放任病毒传播给他人,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如果是疑似病人,比如已经具有新冠肺炎症状,有疫情严重地区接触史,在疫情暴发后全国大规模宣传之下,应该知道或已经想到自己可能会造成他人感染的,却疏忽大意,不采取隔离、就医等防治措施,或者觉得自己能够避免病毒传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还跑去公共场所,因此造成传染病的传播,同样可能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对一些有上述行为的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定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上述行为的民事责任可参见《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中的问题10、11。



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


(二)“野味”贩卖利益链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Q15



小植的朋友为了准备过年的宴会,想购买一些野生动物供自己和亲友食用,其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应该谨慎对待,很有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明知所购买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制品,但仍购买,即使是用于自己食用,该行为仍然涉嫌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根据犯罪情节,可被判处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购买野生动物属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会被工商管理部门等处以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即使所购买野生动物均不属于前述情形,根据《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在全国疫情解除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故在此期间该购买行为也涉及行政违法。同时,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野生动物是非法狩猎所得,但是还是进行购买,达到50只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12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三)医疗、生活物资供应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Q16



小植的妈妈在网站上看到,某厂家生产了一个叫“疫消灵”的保健饮品可以治疗新冠肺炎,于是想去为全家人购买。厂家宣传其生产的保健饮品具有治疗新冠肺炎的作用。为该“疫消灵”厂家发布广告的网站,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如果网站明知“疫消灵”厂家的广告内容虚假,还帮助其发布虚假广告,同样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网站经营者是个人的,个人将被判处最高至2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公司,那么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依据:《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


(四)疫情期间信息传播中的违法、犯罪问题


Q17



小植居住在广东某市,今天收到微信群里面有人发的一个视频称“本市已经封城、部队进驻、疫情失控了”。据说,这段视频在本市的多个微信群里传播,市民人心惶惶,纷纷驾车或搭乘交通工具离开本市。其实该市的疫情并不严重,也没有“封城”“部队进驻”,公安机关查到是一个叫李某的市民制作发布的,李某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吗?


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寻衅滋事罪。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涉及行政违法。


李某编造并散布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即微信群传播,扰乱当地公共秩序,有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李某的信息不包含疫情信息,而只是其他信息,那么也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所编造和散布的谣言信息是为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将涉嫌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如果只是轻信了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比如微信群友看到消息很担心,转发到了自己家庭群,并未对外传播,危害不大的,并不会构成犯罪。


另外,如散布虚假的疫情信息或其他信息,如在微信群中转发虚假疫情信息,即使不构成上述刑事犯罪,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可能涉及行政违法,可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进行修改,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基础上增设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涉嫌犯罪的罪名不同。]


可参见《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中的问题137。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291条之一第2款、第293条;《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291条之一第2款、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


(五)抗“疫”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问题


Q18



小植所在政府部门在疫情期间负责医用防护物资的调配,其中就有医用口罩等紧缺物资,有同事提出自己分一点口罩用,是否可以?


不能,涉嫌违法犯罪。


疫情防控涉及大量资金及物资的调配。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物资或者钱款,非法占为己用或者挪用。如有这些行为,达到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的,都有可能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第27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


新规速递

1. 在疫情复工期间,小植在公司办公时被同事小白传染上新冠肺炎,小植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若小植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小植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要求公司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工费等小植因感染而产生的损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批注:截止发稿当日,人社部就此问题进行解答,“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故在此观点下,我们认为,若小植从事的是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其感染将认定为工伤;若非从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小植的工作地点、发病地点以及感染新冠肺炎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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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节选自《战“疫”法律手册——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在本公益读本的编写与发布的过程中,植德不收取任何费用,由“疫情法律问题专业委员会”牵头,第一时间集全所之力组建了专业律师编写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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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查帮全、陈雨涵、龚欣怡、赖玥、李嘉键、李瑞峰、李瑞鹏、李盛根、罗恒、罗乐月、潘培栋、屈鑫、沙梦、王辰瑜、王向雨、王宗鹏、吴迪、薛刚、杨超群、于家浩、袁海波、袁新尧、詹诗钰、郑晨晖、周峰、周彤彤、邹旋对本书也有贡献。


在本次编写过程中,编写团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鼓励。在此,对北京春泽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与评估中心组织顾问夏彧歆老师、黄浠鸣老师和郭然律师就“慈善与捐赠”章节提出的部分建议与完善意见表示感谢!


读者来信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新政策也不断发函发文,就肺炎疫情期间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予以解析。目前,各方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问题的规定解读不尽相同,存在不少争议。 


本电子读物于2020年2月9日截稿,但是植德将持续根据新规定、新政策的更新对本书观点进行补充和修正,对于热点焦点争议问题也会不断集中反馈。敬请各位前辈、业界同仁指点斧正,也欢迎广大读者和我们联系,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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