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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张建伟:轻罪治理的程序规范体系构建

编者按



2023年12月9日,第十四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办,以检视 革新 展望——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法构建为主题,近10个小时的思维碰撞,近40余位嘉宾的精彩分享,有实务探讨也有理论分析,有娓娓道来也有满满情怀,可谓百家争鸣、精彩纷呈。


本文系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张建伟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的整理。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张建伟教授主题发言视频)


轻罪治理的程序规范体系构建


对于轻罪相关议题的讨论,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1999—2019年犯罪轻重类型在数量方面所做的一番统计。从统计当中,人们发现二十年来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占比较低,在刑事犯罪总量翻了两倍多的情况下,以暴力犯罪,抢劫强奸为代表的严重暴力犯罪已经占比很小。与之相反,轻罪的占比很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披露了这二十年的统计数据,此后轻罪治理很快成为f法律界关注、研究的热词。近年来,轻罪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变化巨大、犯罪案件轻重结构改变明显,让人们思考刑事政策与刑事制度都要做相应的调整,包括许多人在研究的程序如何出罪等等问题,由此形成的相关主题的科研成果推出了不少。


不过,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诸如:轻罪也是罪,不能忽视轻罪的“罪”的本质。在我国,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已经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把它给分流掉了,能够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所谓的轻罪,在我看来,不见得都轻,但是一旦讨论到轻罪议题,大家往往会忽略掉“轻罪也是罪”这样的基本观念。


轻罪应该处以轻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但是,对于轻罪,刑事司法的历程中曾经有过另外一番处理思路,即轻罪重罚,历史上极端的例子就是“弃灰于道者,弃市”。把灰扬到道路上的人,抓到之后要杀掉,扔在市场那儿示众。他犯下的轻微罪行和受到的严厉刑罚明显是有巨大落差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思路呢?因为立法者认为对于轻罪依照重罚来处理,可以形成这样效果:轻罪尚且受到重罚,大家就更不敢犯重罪了,正是为了防止重罪的发生,所以才有这样轻罪重罚的思路。这个刑罚功能论是值得重视的。清代有一个故事。说的是有一个儿子犯了重罪,在被处决之前,他请求见他的母亲,他对母亲说:“我现在要命赴黄泉了,希望在我走之前再感受一下您的爱,能不能再让我像小的时候那样来吸吮一下母乳?”母亲解开了衣服,他狠狠地咬了一口母亲,说:“我从小就被你溺爱,过去有很多犯法的事情,最后你都找人替我摆平把我的事情掩盖过去,我一步一步走到现在,我恨你。”后来这个故事被台湾导演李行拍的电影《秋决》中被借用。对于轻罪的过度容忍可能使一些轻罪的犯人最后走向犯重罪的道路。当然“弃灰于道者,弃市”这样的做法实在太极端,不具有实质的正义性,并不足取。


耐人寻味的是,放眼国际h社会,对于轻罪,他国的处理都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处理得当然不重,但是,按照我国的标准,也不见得一概会轻,因为轻重罪的标准不同,有的犯罪,我们认为是轻罪,人家认为是重罪;我们认为不必追究刑事责任,人家认为需要起诉到法院,从这个意义上,“轻罪“似乎也不见得处理上都轻。


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国家对于轻罪的定义也不同,德国人认为一年以下的才是轻罪,中国人说三年以下的才是轻罪,有的说五年以下才是轻罪,这样一来,轻罪的定义不同,轻重罪的比例就存在差异。


区分是重罪还是轻罪的,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一是主体方面,有的特殊主体犯罪,一般应界定为重罪。比如说警察在勘查现场、搜查时顺手盗窃现场的财物,或者刑讯逼供,就应该按重罪来处理;二是从性质上来分轻重,霸凌这一类犯罪,还有家庭中虐待罪,性质往往十分恶劣,不宜看作轻罪;三是从情节上来分轻重,轻罪与重罪,有些是可以从情节上见分晓的;四是从后果上来分轻重。整个无需赘述。轻罪治理,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到底轻重划分划在哪条线上,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值得认真研议的重要问题。


对于轻罪,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科学区分,即厘清哪些罪是轻罪,哪些罪是重罪。周大伟先生建议故意伤害犯罪应该以行为论,而不应该以结果论。轻伤的标准似乎也有问题,例如肋骨都打断了,还是轻伤,令人不可思议。在轻罪治理当中,这一类问题,值得进行精细化研究。又如霸凌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处理起来都太轻了。霸凌,不仅是人身伤害,其最严重的后果是心理与精神上的严重损害,如果仅以肉体损害的结果为标准,为失去这类犯罪的本质。同样是霸凌,在有些国家,霸凌他人的刑罚可能会判终身监禁。现在的轻罪当中,是不是有些本来应该归类于为重罪,只是我们把它设定得太轻了,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此外,人们在讨论轻罪治理的时候,都在讲程序怎么出罪,经常回避一个问题(它已经变成了房间里的大象):现在轻罪治理的话题,跟立法相关——当初醉驾入刑,造成大量的人入罪,这是立法造成的一个效果,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检讨。要解决轻罪治理,首先应该解决立法问题,刑罪化与非刑罪化,是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古人云“法律滋章,盗贼多有”,指的就是过度刑罪化的弊害。多年来我们都讲司法改革,好像没有人提立法改革,实际上立法也需要改革。例如,什么样的行为要入罪,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研判?讨论轻罪治理的问题,应该要对立法进行相应的反思,必要时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醉驾入刑对于减少醉驾,效果是明显的,这个效果体现为,入刑一年内,全国醉驾平均减少了40%,都市地区减少的更多,农村地区减少的幅度没有那么大,平均为40%。那时恰巧高晓松因为醉驾被判刑,立即产生了轰动效应,官方不需要做大力宣传,醉驾入刑的新规立即广为人知。我们都感受到醉驾入刑产生的效果,体现在餐桌上。有些人开车来参加聚会,以开车不能喝酒这个理由不喝,大家通常就不再勉强他。从这一点上来看,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一目了然。但是,问题出在,即使醉驾入刑,仍然有很多人还要喝酒开车,这就给执法机关带来了一个尴尬的困境,入罪了,还有这么多人以身试法;如果改为不入罪,醉驾立即又会反弹回去。


当初立法中应当很好地落实刑法歉抑制原则,在我看来,如果一次醉驾,完全可以用行政手段加以制裁,没必要刑罪化;如果两次、三次以上醉驾,再予以入刑为宜。


对于现有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要进行怎样的调整来应对“轻罪时代”的来临呢?我认为,可以参考法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从中获取制度的灵感。法国的罪名体系对于中国当前的轻罪治理来说具有启发性。法国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法院也分为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和违警罪法院,司法程序也分为重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违警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这里,不妨作一番乌托邦式的展望——我们可以将犯罪分成三大类,一类是重罪,一类是轻罪,第三类是违警罪,至于要不要叫“罪”,可以进一步研议。民国时期,把违警罪用违警罚这个词来替代,那个时候违警罚都是非常轻微的行为,比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那些违法行为还要轻微。我们要重建违警罚体系,醉驾这样的行为,应该纳入未来新建构的违警罚体系当中。


我们还需要在司法体制方面进行建构,在我国的法院体系当中,增加违警法院,也可以叫治安法院,专门处理现在公安机关处理的那些治安案件,以及把醉驾纳入违警罚里进行处理的案件。对这种违警罚法院或者治安法院的法官来源,我也有一个期待,那就是从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里面遴选违警罚法院或者治安法院的法官,在未来新的司法制度的建构当中,进一步发挥这些退休的法律职业人的作用。


从司法程序设计上,重罪以普通程序来处理,轻罪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违警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如今并列的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前者十几、二十分钟就审完一起案件,在庭审当中,速裁程序已经没有多少进一步简化程序的空间。我认为,应该把治安案件和醉驾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合在一起,作为违警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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