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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关于收养,你了解多少?

掌上从江
2024-08-29

39岁的杨先生与37岁的吴女士二人同居多年未育,亦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对夫妇因无力抚养,便将其女儿杨某送给杨先生与吴女士。杨某已满8岁,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现在杨先生和吴女士感情不和要分手,双方都想抚养杨某,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杨先生和吴女士未与杨某办理收养手续,他们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杨先生与吴女士均无权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不予受理。

若二人协商一致,由杨先生抚养杨某,那杨先生能否去办理收养登记,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杨先生与杨某属于异性,年龄需相差40周岁以上,该条件没有满足。

若二人协商,由吴女士抚养孩子;若经杨某同意,吴女士可以与杨某办理手续登记。

若二人协商不一致,由杨某自行选择随哪方生活,但另一方无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杨某亦可以选择返回与生父母生活。

温馨提示: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寄养、领养、抱养不受法律保护,只是一种代养的行为,并不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未经登记的收养是不受法律保护,作为收养人,为避免在往后漫长的养育相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更好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相关权益,一定要到依法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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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胜华

编审|石   敏

主编|张   琪

总编|吴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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