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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从未享有充分的“劳动权”——由“超龄”农民工清退令想到的



近日,上海、天津、深圳、泰州、南昌、荆州、黄冈等地有关部门相继发布清退令,禁止“超龄”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这引起了网上许多讨论。
 
 
在此期间,一篇题为《请把劳动权还给老年农民工》的评论流传甚广。作者认为,清退令政策旨在减少工地事故,“初心是好的,是为了关爱老年农民工”,但由于不了解底层劳动者的生活疾苦,却可能起到反作用——“以爱之名让底层劳动者的处境更加艰难”,毕竟农民工回家务农的收入很低,一年养老金也只有1236元。另一方面,作者认为,“对于‘超龄’农民工而言,他们自由售卖自己劳动力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最基本的自由”,政府无权干涉——这是就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学理论来说的。从自由市场效率的角度来看,干涉也无益,因为“市场的力量足以维护‘超龄农民工’的利益”——到底是怎么维护的呢?这里却是说,因为有我们英明神武的雇主。他们不会傻到雇佣“难以胜任会引起生产事故的农民工”,“否则一旦出事,巨额赔偿也是他们很难承受的”。
 
政府好心办坏事,但是出于私利的市场行为可以实现多方共赢,这确实是非常理想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假设。但是如果说这种理论与现实情况是多么地契合,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了。且不论年年高发的建筑行业生产事故,每到年底,农民工集体讨薪的新闻都要登上头条,各级各地政府绞尽脑汁,想要解决这个顽疾,至今也没有根除,我们不是一年一度都要见证一下“市场的力量”是如何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吗?鼓吹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自由劳动力市场,但是完全不探讨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障缺失、事故频发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是企业主体以及经济制度造成的,这无疑是在为雇主推脱责任。
 
实际上,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往往被城镇企业视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须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廉价劳动力。国家统计局每年都会公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曾经披露2016年只有35.1%的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远低于2009年的42.8%——自2017年起此报告就选择不再披露这项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则发布数据称,到2017年底,只有约22%的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27%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7%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尽管比2012年底有所增长,但这仍然是相当低的水平。


根据《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的披露,2021年建筑行业的灵活用工人员占总用工数比例达到76.60%,在调查的各行业中比例最高,灵活用工人数为4449.6万。不难推想,这些灵活用工人员中大多仍是农民工。
 
来源:《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
 
这会带来什么问题呢?以养老保险为例,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年限和基数都很低,政府近年来大力推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实现养老保险的更高覆盖率。然而,两种养老保险的实际待遇却是天壤之别。根据《2020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统计公报》,截至2020年底,共有5.42亿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实际领取养老金的有1.61亿人。该计划2020年支付的养老金总数达到3355亿元人民币,即人均2088元,相当于每人每月174元。相比之下,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总支出为51301亿元,有1.28亿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领取约3350元。当我们大言不惭地谈及要把所谓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劳动权”还给老年农民工时,我们是否意识到辛苦一辈子的农民工为何无法做到老有所养?是谁没有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他们为什么被排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我们是否敢于批评和检讨城镇企业一直以来推卸责任的行为?我们是否敢于正视几十年来财富不断积累的农民工流入地对于农民工的残酷剥削?
 
让我们再以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作为一个例证。尽管没有可以获得的全局性数据统计报告,但从我们找到的几个地区(主要是发布了清退令的几个区域)的局部报告来看,近年来建筑业生产事故仍然高发。湖北省、广东省和江西省安委会的通报均指出,本省2021年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双升”。湖北省2021年建筑施工事故207起死亡218人,与2020年比,增加71起74人,分别上升52.21%和51.39% 。与2019年比,增加40起30人,分别上升23.95%和15.96%。广东省2021年建筑业事故418起死亡410人,与2020年相比,增加52起38人。江西省2021年建筑施工事故120起死亡128人,与2020年相比,增加16起5人。此外,尽管没有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上找到公开数据,一份题为《市安委会动真碰硬落实四铁要求,坚决有效遏制事故》的文件仍然指出,“2021年,全市建筑领域和地铁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频发,尤其是地铁4号线登州南路‘10·12’较大坍塌事故存在谎报事故、非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严重情节,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反映出我市建筑领域和地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存在死角和盲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020年广东省各行业事故情况表





可是,即便面临频发的生产事故,建筑工人仍然难以拿到工伤保险赔付。稍微了解一点建筑行业用工状况的人应该都清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层层分包和转包、用工责任划分的含混不清、法律上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模糊化处理(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劳动监察的薄弱以及法律维权如工伤保险申请程序的繁琐,都是造成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建筑业农民工难以申请到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实质上的企业申报前置程序,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为自己维权。一旦企业在头一个月的申报期没有进行申报,工人很容易错过收集证据和申报的最佳时限。尽管从2014年底开始,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建筑行业的用工特点,开始推广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总造价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是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量导致的政策不连贯、建筑施工企业出于经营资质考虑选择瞒报和私了、未做到工地动态实名管理导致未登记在册的农民工无法获得赔付等诸多问题。由此可见背后的利益勾连之深。
 
正如2014年一份建筑业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发布)指出的那样,“层层分包每进行一层都会带来更大的资金卷入,同时也将用工责任和安全责任的真实主体又遮蔽了一层,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也应该指出,在过去二十年房地产业作为经济发展支柱性产业并为地方政府带来主要财政收入的大背景下,是房地产资本与政治的勾连让建筑业农民工更容易陷入到饱受压榨、难以维权的境地之中。城乡对立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改开之后由官方主导所建立的跨区域流动劳动力市场,则为城市资本剥削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基础的制度保障。时至今日,建筑行业的基本用工状况仍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可是,最早从老家背井离乡来到大城市打工的第一代农民工已经老了。当他们年老力竭,变成官员眼中容易导致工地事故的祸端时,他们就不再被允许留在城市劳动力市场当中了。而与此同时,一向善于规避用工责任的建筑企业痛惜失去了廉价劳动力,因而他们叫嚷着要将被剥削的自由还给老年农民工。这就是资本家眼中所谓的“劳动权”。
 
可是,真正充分的“劳动权”,难道不包括留在家乡获得体面工作机会的权利吗?不包括来到大城市在建筑工地上获得劳动保障和保护的权利吗?不包括团结权、集体行动权和集体谈判权这三项即便是自由主义者也承认的“劳工三权”吗?不包括在工作地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权利吗?不包括在企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吗?不包括在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不继续从事雇佣劳动的权利吗?如果农民工从来没有享有过充分的劳动权,又谈何还给呢?
 
回不去的农村,留不下的城市。可是,正是由于没有享受到充分的劳动权,老年农民工才处在这种两难的境地当中。在这种环境下,我们恰恰不应谈“还给”,而是要谈“拿来”。第一代农民工老了,但源源不断的农民工仍然在为城市资本提供血液。维持阶级再生产的系统仍然在制造着阶级分化、城乡分立和区域发展差距。尽管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有机会被接纳为新市民,但是他们面临着和父辈类似的问题:高工时,低工资,灵活用工关系泛滥,缺乏社会保障。第一代农民工所遭遇的问题正以另一种形式发生在他们身上。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并没有随着农民进城而得到根本的改善。甚至,城市里一等公民的劳动权益也在发生着倒退——想一想仍在进行中的延迟退休政策吧,当我们提到要把“劳动权”还给老年人时,这何尝又不是在为延迟退休做辩护呢。而要改变这种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局面,还需要劳动者自己伸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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