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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监管动态2023年第3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3-01-24




一周监管动态

2023年第3期




张超 高雁群 周菲



目录

第一部分 监管动态

一、上交所出台通知进一步强化退市风险揭示

二、深交所发布退市风险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通知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

三、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四季度做市商评价结果

四、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做市商年度评优结果

五、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六、大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八、郑商所发布2022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

九、郑商所发布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实施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跟踪

一、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二、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三、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

四、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

五、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

六、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

七、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八、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

九、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

十、证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金融行业标准

十一、大商所发布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十二、郑商所发布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规则修订案的公告


第三部分 监管处罚案例

一、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某)

二、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C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D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黄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隋某、潘某的监管函

六、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王某、刘某、景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M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八、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无锡N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九、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Q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藏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十一、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S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01

监管动态



一、上交所出台通知进一步强化退市风险揭示

2023年1月13日晚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配套修改相关公告格式指南,要求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风险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增加风险提示频率及针对性,包括区分不同情形进行重点提示、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等,旨在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主体归位尽责,审慎评估并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及早明确市场预期,彰显上交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度增加退市风险揭示的披露频次。上市公司退市影响重大且广泛,对投资者会产生深远影响。但现有规则下,个别公司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次低,公告内容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未能有效提示业已存在的退市风险。对此,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7条等规定,适度增加了财务类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要求退市风险公司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应当每10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向投资者提醒相关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二是聚焦7类风险情形增强风险揭示针对性。退市风险公司情况复杂。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便于投资者理解,《通知》首次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如涉及7类较高终止上市风险情形的,应予以重点提示,主要包括业绩预告相关指标触及退市标准、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判断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影响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事项尚未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计退市风险与前期披露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为便于上市公司准确揭示风险,上交所同步修订了主板、科创板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格式,要求退市风险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详细分析说明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及其原因,提升风险提示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三是强化年度报告编制进展披露及风险揭示。退市风险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进展及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影响是否触及退市指标。为防止退市风险公司“突然死亡”,《通知》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说明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歧。会计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上交所报告并同步出具专项说明文件,说明具体分歧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四是提醒退市风险公司重点关注4大类事项。营业收入确认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和保壳交易或资本运作的会计处理是涉及退市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通知》要求退市风险公司围绕上述4类事项进行重点核实。其一,在收入确认真实准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则进行营业收入扣除及披露;其二,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和关联程度,依规准确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其三,高度关注上期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进展情况,禁止通过年末突击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以规避退市;其四,审慎处理保壳交易及资本运作,依规进行会计处理,不得通过虚增收入、违规确认收益等方式规避退市。

五是督促“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退市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勤勉履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做到审慎、独立判断,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退市风险揭示的效果。《通知》细化相关责任主体尽责要求,明确退市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合理使用异议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持续性监督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依规就营业收入扣除及非经常性损益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恰当判断上期非标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审慎发表意见。(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二、深交所发布退市风险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通知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

为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巩固常态化退市机制,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1月1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同步修订相关公告格式,部署2023年退市监管工作,对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监管要求。这是深交所进一步强化退市风险公司监管,持续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的重要举措。

《通知》突出两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退市风险揭示。一方面提高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披露频次,要求退市风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同步修订公告格式,增强简明性、可读性;另一方面增加年报编制进展披露要求,退市风险公司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报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上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并出具专项说明文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规避退市相关事项。一方面围绕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异常财务处理等焦点问题,针对性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从四个方面督促退市风险公司董监高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尽责。

退市新规发布以来,深交所切实担起主体责任。2022年,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24家强制退市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一批“僵尸空壳”企业集中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通知》在总结前期退市监管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财务类退市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督促退市风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推进各项退市监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地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1月13日,深交所网站)


三、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四季度做市商评价结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了2022年四季度做市商评价,现将评价结果暨经手费减免名单公布如下:(一)综合排名前5%(含)(经手费减免比例10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综合排名前5%~10%(含)(经手费减免比例7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综合排名前10%~20%(含)(经手费减免比例5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月13日,全国股转公司网站)


四、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做市商年度评优结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完成了2022年做市商年度评价,现将评优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一)年度最佳做市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度优秀做市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度最佳进步做市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年度优秀做市规模做市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年度优秀流动性提供做市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六)年度优秀报价质量做市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月13日,全国股转公司网站)


五、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现有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5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1月13日,中基协公众号)


六、大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根据《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大商所发〔2022〕657号)有关规定,现对2023年春节期间交易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2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1月30日(星期一)所有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上午08:55-09:00。1月30日(星期一)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1月12日,大商所网站)


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3年1月17日之前反馈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征求意见事宜,敬请知悉。(1月10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


八、郑商所发布2022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

2022年,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工作安排,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服从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大局,加强期货市场一线监管,稳妥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持续深化产品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一)严查异常交易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二)坚持科技赋能监管,推进数字化转型发展

(三)强化交割仓库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四)加大业务检查力度,促进会员及做市商合规运作

二、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一)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二)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精准防控市场风险

(三)优化交割风险防控,不断增强运维保障能力

(四)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切实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责

三、推进业务与技术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丰富产品业务体系,拓宽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

(二)修订完善业务规则,提升市场运行质量

(三)优化套保审核机制,便利产业客户套保交易

(四)深入推进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加强市场培育,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

(1月13日,郑商所发布)


九、郑商所发布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实施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已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实施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现将境外交易者参与上述品种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北京时间2023年1月12日上午09:00起。

二、交易合约

OI2303、RM2303、PK2303和后续期货合约,以及上述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三、外汇资金的使用

境外交易者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目前本所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折扣比率为0.95。

当日闭市前外汇资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当日结算时再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重新确定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并调整折算后的金额。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1月9日,郑商所发布)


02

法律法规跟踪



一、证监会修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ji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管规定),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为进一步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促进形成专业稳健、规范发展的行业生态,证监会在总结资管业务规范整改经验基础上,积极回应市场合理诉求,针对部分规定适应性不足等问题,对资管规定作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费用列支、组合投资等规制进行一系列优化,适应私募股权资管业务投早、投小等业务特点,同时强调防范“明股实债”等违规行为。三是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限制规定、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等。

前期,证监会就本次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资管规定的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基本认可,并积极反馈意见建议。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并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资管规定落实工作,引导经营机构不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切实发挥私募资管业务高效对接投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及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有效防控业务风险,实现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稳健和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功能有效发挥。(1月13日,证监会网站)


二、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办法》的基本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研究,吸收采纳部分意见建议,并相应完善《办法》。

《办法》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1月13日,证监会网站)


三、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开展债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6号)、2015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0号)、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上证函〔2018〕422号)、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业务操作指南》、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上证函〔2022〕1147号)同时废止。(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四、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

为规范会籍业务联络人的选任、履职和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会籍业务联络人的管理,确保市场参与人顺利办理各项会籍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会籍业务联络人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五、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2〕6号)同时废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将同步调整。(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六、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增强退市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上证函〔2022〕4号)同时废止。(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七、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3〕6号)的相关规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上证函〔2022〕4号)同时废止。(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八、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

为提高主板信息披露服务水平,提升公告格式的简明性、清晰性和友好性,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3〕6号)和《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3〕5号)的相关规定,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7月修订)》(上证函〔2022〕1300号)同时废止。(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九、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持续监管业务规则适用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科创板持续监管业务规则体系变化情况,形成了科创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公司除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仅适用于科创公司的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科创板专用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适用本通知附件所列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通用业务规则)。

(二)本通知附件所列通用业务规则内容与科创板专用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科创板专用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通用业务规则内容确无法适用的,经本所认可,可不适用于科创公司。

(三)本所将根据业务规则体系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科创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并向市场公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上证发〔2022〕15号)同时废止。(1月13日,上交所网站)


十、证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公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日益增多。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披露信息规范化、结构化、数据化,有利于提升信息生成、交换、校验、应用的效率,在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搭起数据交换的桥梁,对保障公募基金公开透明运作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推动行业信息披露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1月4日,证监会网站)


十一、大商所发布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2日,大商所网站)


十二、郑商所发布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规则修订案的公告

为配合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和期权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业务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粕期货业务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仁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相关草案及修订案已经郑商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1月9日,郑商所发布)


03

监管处罚案例



一、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田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田某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田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田某先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行部、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上海投行组)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田某在证券从业期间,利用胡某杰在招商证券开立的证券普通账户和证券信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724,215,142.80元,亏损1,827,401.23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

以上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田某借用“胡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田某在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监管部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某处以25万元的罚款。(1月9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二、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B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物流)及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证券)进行了检查,发现A证券在B物流推荐挂牌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A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时任项目负责人张某对此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挂牌推荐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挂牌推荐业务质量。(1月10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三、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C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D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C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D证券营业部原经纪人黄某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反映营业部对经纪人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1月12日,江西证监局网站)


四、江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黄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黄某在C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县D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月12日,江西证监局网站)


五、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隋某、潘某的监管函

2021年6月29日,本所受理了E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证券)推荐的北京F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F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隋某、潘某为E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真实性核查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中国G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集团)于2019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将中小型养殖客户以及中小型经销商转为主要由G集团对其销售。G集团负责发行人相关产品面向中小型客户流通渠道的建立、维护和授权,管理其下属经销商,G集团的经销体系承担面向中小型客户的市场推广、渠道维护等费用。发行人向G集团的产品销售价格系在原向中小客户直销价格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扣,G集团购买发行人产品后出售至其管理的4家二级经销商,再由二级经销商向下游客户销售。除上述安排外,发行人与G集团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于2021年8月与经销商北京H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农牧)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模式与G集团相近。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G集团及H农牧用于销售发行人产品的4家二级经销商的销售渠道实际由发行人搭建并运营管理。发行人OA系统相关记录、关键岗位员工的邮件及工作日志显示,发行人员工为上述经销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搭建系统和财务账套、管理二级经销商员工,并负责其日常经营活动,如审核二级经销商的销售合同,代其向客户开具发票、管理回款及资金收付等事宜。发行人将中小型客户转移给G集团后,仍有部分销售人员直接从事与被转移的中小客户相关的客户拜访、市场推广等工作。部分销售人员向二级经销商报销销售费用并通过其亲属账户收取报销款,2019年至2021年合计金额分别为78.46万元、674.30万元、639.99万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和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销售模式变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检查,你们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的情况采取了函证、访谈、走访等核查工作,并发现了部分异常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发行人的部分销售人员直接从事与被转移的中小客户相关的客户拜访、市场推广等工作。二是在G集团负责流通渠道的建立、维护和授权管理的情况下,其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留存利润仅为2%,主要利润留存于二级经销商。三是F科技、H农牧及G集团三方协商,自2021年8月下旬开始,G集团不再向发行人采购兽用化药和兽用疫苗产品,并由H农牧承接,H农牧逐步建立其自有渠道推广销售公司产品,但其未能提供销售网络建立的具体证据。

针对上述发现的异常情形,你们仅采取了常规核查手段,未对此保持职业怀疑并重点核查G集团及H农牧承接发行人客户后,如何建立、维护和管理二级经销商,留存利润的分配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相符。你们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的真实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作出的核查结论不审慎。

(二)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核查工作不到位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467.48万元、1,361.90万元、1,093.80万元和1,576.77万元。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你们对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核查不到位,发行人报告期内遗漏披露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220.26万元、139.66万元、373.22万元和92.98万元。

你们作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真实性、第三方回款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作出的核查结论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1月12日,深交所网站)


六、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王某、刘某、景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王某、刘某、景某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北京K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L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6只私募基金备案。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基金备案登记信息、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守法合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基础和前提,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基本体现。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私募基金数量较多、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

陈某是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管理,审批、决策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资金使用等事项,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是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刘某、景某先后担任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能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是J(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三)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王某、景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1月9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七、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M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M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M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M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1月11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八、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无锡N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江苏证监局对无锡N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无锡N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9年开始,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从业人员、注册地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无锡N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1月13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九、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Q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Q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存在部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参与基金销售、个别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022年上半年未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适当性自查等问题。

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Q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分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并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1月11日,福建证监局网站)


十、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藏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西藏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规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采取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西藏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宁某自西藏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成立之日起至今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西藏R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宁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1月10日,西藏证监局网站)


十一、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S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S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存在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到位、居间人档案管理不全面、异常交易监测排查不足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月10日,安徽证监局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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