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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9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09






二〇二二年

第九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本群问答观点为群成员对法规、监管政策等个人理解及实践操作经验分享,不构成对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正式解读,更不构成任何合规、风控的咨询意见,本群群主及全体成员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群问答观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群问答观点仅为群成员内部交流使用,欢迎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群问答观点具有时效性,代表当期情况,请酌情参考。



第一章 产品运作问题

【业绩报酬计提】

【聘请投资顾问】

【FOF产品类型认定】

【FOF产品投资】

【开放期公告】

【为部分客户发送报告】

【单一产品投资者申赎】

【通过单一产品减持股票】

【委托人通过多个单一计划参与打新】

【关联交易】

【一致行动人认定】

【交收失败责任承担】

【场外期权交易对手】

【私募产品份额转换】

【同业存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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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运作问题


【业绩报酬计提】

问:集合计划只分配部分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净值不归1,此时如果分红款不足以支付业绩报酬,是否会导致业绩报酬不足额提取的情况?比如单位净值是1.4,每份额分红0.1,但是可能存在某个客户的业绩报酬是0.2,那此时只分红0.1就不足以支付业绩报酬了。

观点1:看合同怎么约定。分红和业绩报酬是两个概念,合同一般都会约定的比较清楚。分红的前提是有超出1的收益,是否可以分红、分红时点以及分红比例,要看合同收益分配相关约定和管理人内部决策。业绩报酬的前提是达到分红收益,且比照期初与分红时累计净值的收益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后,方可计提。一般合同会约定,在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如果收益率达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先计提业绩报酬再对应比例分红,如果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正常分红,不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不代表业绩报酬支付,计提属于记账概念,计提后可以先不支付。业绩报酬计提多少,有明确计算公式,计提日期也是事先约定好的,与管理人选择分红比例无关。

观点2: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对应的分红部分,多是先扣减业绩报酬之后,再分红。业绩报酬属于负债,先行扣除后才会归属所有者权益。

观点3:要么先扣业绩报酬再分红,要么管理人选择部分分红并不计提业绩报酬,视为管理人放弃,相当于变相提高业绩报酬计提点,双方约定清楚就可以。

追问:正常不是应该根据估值和现金流先算能够分配多少(含业绩报酬),然后再在客户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分配么?

观点1:不是,业绩报酬是费用,一般都会约定结算费用后才会支付收益。

观点2:不是,是先扣自己的,然后再给客户。


【聘请投资顾问】

问:集合资管计划聘请投顾需要合规总监、风险负责人和资管业务负责人审查,单一计划是不是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依据的是2013年《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观点1:审查都需要。资管新规后,备案都要出具合规意见书,是否聘请投顾合规意见书里会描述,不区分单一集合。

观点2:这个文是证券业协会发的,在备案移交给基协之后应该就按照基协的规定来。法规适用要与时俱进。


问:资管问答中,对资管投顾有规定的是哪一个问答?

观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

十二、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牌照的机构是否符合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条件?

答:区别于为普通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为资管管理计划(受托资产)的组合管理提供操作性建议具有特殊性,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延伸,为确保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具备基本的资产管理能力,《暂行规定》将此类机构的范围限定为依法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具备良好过往业绩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因此,投资咨询机构如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当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符合资质要求等条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的,不得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参照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内部管理:一是由特定的部门实施统一运营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业务;二是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管理范围,严格防范与公司自营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


【FOF产品类型认定】

问:FOF产品的类别,属于混合还是固收之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是要穿透到底层资产来界定FOF的类别吗?

观点1:穿透。

观点2:穿透,但是子基金管理人一般都不会提供。

追问:不提供怎么办?

观点1:不投。


【FOF产品投资】

问:本公司资产管理部管理的FOF产品,可否投资本公司财富业务条线代销的基金产品?如可以需要注意什么?

观点1:理解直接去投没问题,但是可能不适合财富那边另外收代销费。私募可以直接投,为啥一定从财富线的代销走,FOF投资决策是要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不能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正常管理费可以支付,但是一般没有付代销费的吧。而且代销线的产品佣金很高。大家的利益诉求不太一样。

观点2:注意利益冲突。怎么证明你不是为了拿代销费而去投的?自证。

观点3:合规上没什么硬性障碍,通过自己代销渠道去买需要考虑利益冲突的问题、内部投资该基金的论证材料以及费用问题,都要有扎实的底稿,万一这个基金出问题,事后查起来,能够说得清楚。


【开放期公告】

问:关于设置临时开放期和正常开放的开放公告,主要是看合同约定,没有要求一定要提前五个工作日吧?

观点:看合同约定,信息披露章节。


【为部分客户发送报告】

问:资管部门可以给高净值客户发大类资产配置报告,或为某些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吗?

观点:信息披露需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能对部分客户提供未公开信息。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需要提供投资组合报告,应该会提到大类资产配置情况。单独为部分客户提供大类资产配置报告,可能会涉及投资的逻辑分析,和产品投资运作有关系,报告对投资者的决策应该有一定影响。


【单一产品投资者申赎】

问:某单一资管计划,客户希望12月31日(开放期)全额赎回,1月1日再购买进来,这种操作是否合规?

观点1:全额赎回资管计划就相当于是提前终止,如果第二天继续让投资者把钱投进来,可能不妥。

观点2:理解没什么问题。

观点3:看合同条款,有没有产品低于1000万要终止的条款。没有这个条款的话,管理人自行把握,但是那天是出报表的日子,怕是报表不好看。

观点4:如果合同约定可以,好像没什么合规问题。

观点5:估计客户是受内部审批的投资期限限制,或是想把现金流量表做得漂亮一点。如果没有触发合同终止条件,理解是不是可以。


【通过单一产品减持股票】

问:能不能用股票作为委托资产成立单一定向计划?有没有同业,通过用股票作为委托资产成立单一定向计划来减持?(不是为规避减持规定,客户只是自己不想操作账户)

观点1:非现金资产现在好像还无法委托交付给资产。

观点2:如果只是自己不想操作,理论上是可以。但同样要符合减持的相关规则限制的。具体操作上不知道非现金资产是否可以委托出去,听说可以大宗交易将股票作为委托资产接过来。但有个疑问,如果大宗交易需要对价,资管产品没有资金,如何过票。

观点3:非交易过户一直没落地,当时中登虽然允许了但要等协会的细则,之后就没有然后了。

观点4:只能做非交易过户,但是现在没出细则,所以没办法执行,大宗交易需要过桥资金。实操上做不了,中登不会过户。

观点5:听说可以大宗交易转过来。委托人给钱资管,资管把钱再还给委托人拿票。但是,委托人要给票 资管没钱,那钱从哪来,如果是委托人自己给钱给资管,资管再去跟委托人买,那不就是委托人和资管计划交易了么。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委托人通过多个单一计划参与打新】

问:据说证券业协会现在放开了打新关于“同一个委托人只能通过一个单一计划参与打新”这方面的限制?是否有知道相关操作?

观点1:上个月电话咨询过,老实说还是要出说明,如果有多账户的情况就在说明里写清楚,提供数量、名称、备案号等。听起来像是限制放开了,但是没操作过。

观点2:有可能放开了,现在新股破发越来越多,打新冷下来了,逆向调控。


【关联交易】

问:对于产品采购管理人关联方的证券经纪服务、期货经纪服务,需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吗?

观点1:上市券商公告里有这类项目。

观点2:属于关联交易。

追问:该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层面的关联交易还是产品层面的呢?费用是产品出吗?

观点:产品。


【一致行动人认定】

问:核心高管和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资管计划,在减持和信息披露方面,持有的股份需要和高管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吗?

观点1:按照法规要求,如果属于一致行动人要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减持受限制;这类战略配售信息披露是需要的。有个疑问是这类是否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呢?

观点2:是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是说一致行动人才合并计算。

观点3:有些机构用这个作为托盘的工具,遇到这样的领导就会很被动。


【交收失败责任承担】

问:“在托管人结算模式下,由于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导致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的,过错方是托管人还是资金不足的其他管理人?若过错方被认定为资金不足的其他管理人,且合同里没有写明“托管人向第三方追偿”,是否托管人就不会承担相关责任了?如果合同约定了“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向第三方追偿”,是否减免了托管人的追偿职责,反而明确了管理人向其他管理人追偿的义务?”上期这个问题,有同业认为:对中央交收,责任方是托管人,不能让中国结算找管理人。对产品投资者,应该是具体责任方担责。大家觉得哪种观点正确?

之前群里观点:

观点1:按照合同相对方原则层层追偿。

观点2:合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又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情形,就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观点3:合同无过错责任不会这样解读的,这里一般在审判实践是要判断过错的,结果责任在具有委托性质的合同里是不适用的。

观点4:差别是不是托管人结算模式没有实时扣减,导致会出现担保交收问题。

观点5:如果托管人分别建账,各个资管产品的托管账户独立,即便是T+1日扣除资金,也不应该出现交割不能的情形。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形下责任在托管人:

1.资金实际上由托管人实际控制,具体的划转操作都是托管人实际进行。托管人在接受管理人指令进行资金交割时,就应当核查托管账户内资金的头寸、资金的到账、资金的支付情况等,并完成相应的交割。

本问题的情况,推测是不是因为,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在具体的产品托管账户的管理上存在账户的实际混用情形,或者在结算其他产品时挪用了该特定产品的资金用于结算。

2.根据合同相对性,其他产品只与托管人有关系,与该未能结算的产品没有法律关系,一般难以穿透去追究其他产品管理人的责任。

3.其他产品的管理人有没有与托管人共同的侵权行为。如果其他产品的管理人与托管人有勾兑,串谋挪用该产品资金先行了结其他产品的交割。那么就是其他产品的管理人与托管人有恶意串通损害该产品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侵权的话也可能是托管人与管理人共同侵权的,就是托管人与管理人串通挪用。侵权也得看是不是托管人一厢情愿的单方行为,还是说与其他产品管理人有勾兑,但一般情况下,托管人不会主动去挪用其他资管产品的钱去填其他产品的,推测应该是有沟通。

观点6:按违约的话,是按照合同相对性找托管人;侵权的话,可以找其他管理人。

本期回答观点:

观点1:托管行因其他管理人托管的产品违约,导致本管理人托管产品交收失效,这个场景应该出现在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时的担保交收。类似券商结算模式,一级结算参与人要承担一级交收义务,如因托管行未履行一级交收义务导致二级结算相关方交收失败,这个按相对方责任,是不是应该由托管行承担?


【场外期权交易对手】

问: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这里是否意味着券商发行的资管产品只能和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对手进行场外期权交易,不能和期货公司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听有些期货公司反馈他们咨询过监管部门,这里对证券公司的口径是包含了证券公司下属的期货子公司,不知道现在掌握的口径?

观点1:对的,去年这个规定出来就不可以了。

观点2:应该不行的,但有个别公司有在开展。

观点3:据了解,已经不可以了。


【私募产品份额转换】

问:对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开通资管产品份额转换怎么看?前提在满足200人、开放期重叠、适当性所有问题情况下。不是份额互换,就是份额转换,与公募基金的基金转换一样功能,提供给某一个客户由A产品份额转换为B产品份额的功能。

观点:这个业务大券商一直有做,主要问题还是适当性、风险匹配。


【同业存单性质】

问:同业存单是属于存款还是债券?如果同业存单属于债券,那公募要符合双10%的要求,私募集合要符合双25%的要求吗?对于混合类券商资管产品,银行存款、存单、货币基金等类资产,在计算80%的指标的时候,是计入债券类资产吗?如果混合类集合产品过了建仓期,持仓除了流动性管理资产(银行存款、货基、存单等),还有利率债、股票等。如果要满足混合类产品的比例要求,各类资产不超过80%,那是不是就要求股票类资产持仓比例在20%和80%比例之间。如果银行、货基、存单不算入就好一些。

观点1:估值里面同业存单是在债券投资下面。

观点2:同业存单,在债券内控指引里明确属于债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观点3:都不属于,就是一类特殊的固收品种。

观点4:我们一直按债券控制,但刚听投资端反映,有托管行把同业存单作为存款类管控,说是监管的窗口指导,不知道是否有哪位老师听说过该窗口指导,不太能理解。

观点5:对于公募基金,存单不算入债券资产。在计算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80%的这个指标里,存单不算入。适用,评级按照债券,比例按照存款。

观点6:法律属性上是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参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层面近似债券。

观点7:公募的法规要求里有明确,存单不属于债券,是与存款合并计算,但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又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所以实务中倾向于从严执行,如果没有明确对应的法规条款解释,就按债券算。

观点8:上清所有个信用债同业存单指数,按这个,同业存单可以算入信用债。个人感觉口径现在确实不确定,要看与托管行沟通的结果。前一阵很多公募基金都在报同业存单指数基金。可以等等后期同业存贷指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看产品类型属于哪一类。

观点9:债券和同业存单是并列的两类不同品种。估值相关指引中,也是说同业存单参照债券执行,说明还是两类品种。

追问:根据下面这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存款等在计算产品类型的时候要算入固定收益类资产?再结合《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该条的特殊情况不超过六个月时间可以豁免仓位比例的要求不适用混合类),可以认为混合类产品里,存款等债权性质的资产建仓期以后就不能超过80%,产品中没有其他衍生品投资的情况下,权益类仓位就必须超过20%?这样会不会有矛盾?因为二十八条理论上权益类产品特殊情况下空仓,混合类产品类型也应该被允许可以空仓。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观点:个人理解是这样。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往期链接: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一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二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三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四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五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六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七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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