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操问答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3-01-09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操问答



问答汇编牵头人:周卫青  组长:牟静

成员:杨根、游冕、刘晓伟、卢瑞华、周欣、郭晨昱、张雯嘉、任世杰、刘雄涛、王佳隆、杨晓慧



目录


一、 规则体系

二、 减持主体

(一) 减持受限主体包括哪些?减持受限主体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减持?

(二) 董监高离职后是否存在减持限制?

(三) 大股东减持后,所持有的股份低于5%,是否还需要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限制?

(四) 创投基金作为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是否有特殊规定?

三、 减持客体

(五) 哪些股份减持时适用于《减持新规》?

(六) 因集中竞价持有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七) 因股权激励所持有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八) 再融资新规后,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九) 减持时,如既有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十) 股票托管在多家券商时,如何计算减持额度?

四、 减持方式

(十一)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有何限制?减持后受让方是否有持有期限制?

(十二)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有何限制,减持后受让方是否有持有期限制? 

(十四) 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十五)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有何限制?减持后出让方、受让方继续减持是否受到限制?

(十六) 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五、 特别规定

(十七) 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如何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十八) 投资者赠与股份的,如何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十九) 科创板询价转让与其他减持方式相比,主要存在哪些区别?

(二十) 科创板询价转让的程序如何开展?

(二十一) 科创板询价转让是否存在其他限制?



      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的规定予以修订。在本次修订中,扩大了减持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减持的限制要求,强化了减持的信息披露。后续,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业务问答,进一步完善了减持业务的制度体系。2019年7月,科创板正式开幕,为便于科创板首发前股份的退出,上交所后续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指引,开辟了科创板首发前股份减持新的通道。

      为便于减持业务的开展,本文作者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部分司法实践案例,从减持主体、减持客体、减持方式等多个角度,以问答的形式对减持业务中的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形成相关指引,供各位证券行业同仁参考、探讨。



一、规则体系


     经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适用范围、制订依据的不同,分别整理了《减持新规》、《询价转让细则》的相关制度规则。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也有部分条款涉及减持业务的内容,因其并非为减持业务的专门规则,因此并未单独整理。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减持相关的监管规则如下:



二、减持主体

(一)减持受限主体包括哪些?减持受限主体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减持?

      根据《减持新规》第二条的规定,减持受限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三种类型。此外,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减持受限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于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作为受限主体。

      根据《减持新规》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减持受限主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不得减持: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因以下事项触及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减持主体不得减持。具体情形为:(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八条规定:“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董监高离职后是否存在减持限制?

      董监高离职后存在减持限制。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大股东减持后,所持有的股份低于5%,是否还需要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限制?

      需要从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天之内遵守,同时应关注大股东减持股份低于5%后是否仍为控股股东、持有的是否为特定股份。

      根据《上交所减持问答》、《深交所减持问答》的规定,大股东依据《减持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遵守《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遵守《减持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四)创投基金作为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是否有特殊规定?

      创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之前投资期限的长短,确定相应的减持限制。

      根据沪深交易所《创投减持细则》的规定,创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4、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三、减持客体

(五)哪些股份减持时适用于《减持新规》?

      根据《减持新规》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六)因集中竞价持有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集中竞价持有的股份不适用于《减持新规》。

      根据《减持新规》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七)因股权激励所持有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需要对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进行区分。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不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的,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进行减持无需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如果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同时为大股东或董监高的,需要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八)再融资新规后,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不适用。

      再融资新规2020年2月14日颁布并施行,此后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份不适用《减持新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同时根据该决定,“新老划断”的时点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


(九)减持时,如既有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如投资者同时存在集中竞价购入的股份(非受限制股份)、以及适用于《减持新规》的受限制的股份,在减持时,如在减持比例限制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限股份;在减持比例范围之外,视为优先减持非受限股。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的相关规定,在同时减持受限股与非受限股时,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同时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一是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二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此外,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6个月的,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同时,根据《大宗交易减持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集中竞价交易之外取得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十)股票托管在多家券商时,如何计算减持额度?

      根据《上交所减持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根据《深交所减持细则》第七条规定,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四、减持方式


(十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有何限制?减持后受让方是否有持有期限制?

      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需要满足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除限售条件之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需要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规定。

      根据《减持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受让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未有持有期限制。

      如在再融资新规施行之后完成发行的,则并无额外的限制。

      同时创投基金作为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减持比例、限制参见上文第四问所述。


(十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集中竞价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由减持方与受让方分别履行。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减持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的,需要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规定:

      1.减持前,进行方案备案并公告。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沪深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减持中,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3.减持中,重大事项披露并说明。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4.减持后,就减持情况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受让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暂停交易。


(十三)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有何限制,减持后受让方是否有持有期限制?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受让方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十四)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大宗交易减持分为减持方与受让方,外规并未要求减持方及受让方进行事先备案并告知交易所。

      受让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暂停交易。


(十五)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比例有何限制?减持后出让方、受让方继续减持是否受到限制?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单个受让方受让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议转让后,继续减持仍需遵守一定限制。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该1%额度为出让方、受让方所共同享有,且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人持股达5%以上或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十六)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减持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需参照集中竞价减持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别规定

(十七)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如何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根据减持方式,分别适用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对于司法强制执行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应当按照具体执行方式分别适用《减持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

      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减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中,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90%(参照大宗交易的下限)的规定除外。过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是特定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减持细则》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此外,根据司法审判案例,在司法拍卖的执行程序中,存在法院认为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变价处分清偿债务的,不属于减持情形的案例。以(2015)深福法民二担字第6号、(2018)粤0304执异1号为例,福田法院在作出的(2018)粤030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福田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涉案股票进行变价拍卖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处分涉案股票,不属于减持的情形。该法院同时认为,《减持新规》等系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


(十八)投资者赠与股份的,如何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比照协议转让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投资者赠与股份的,比照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减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中,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90%(参照大宗交易的下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是特定股份的,赠与方、被赠与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减持细则》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2020年7月,为拓宽科创板首发前股份的退出渠道,上交所发布《询价转让细则》、《询价转让指引》,对科创板询价转让业务予以了规定。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相关条款,科创板询价转让是指持有科创板首发前股份的股东,以一定的法定程序,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转让相关股份的行为。询价转让业务限定为科创板首发前股份,受让方限定为机构投资者,同时转让程序也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单独予以介绍。


(十九)科创板询价转让与其他减持方式相比,主要存在哪些区别?

      科创板询价转让与其它减持方式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科创板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为科创板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但不得有《减持新规》中禁止减持的情形。受让方为特定机构投资者,但关联方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根据《询价转让指引》第二条的规定,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所涉的交易、配售、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

      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股东存在《减持新规》《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二)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三)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前款所列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但是依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本细则所称关系密切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客体不同。根据《询价转让指引》第二条的规定,科创板询价转让的股份限于已解除限制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的比例限制不同。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4.价格限制不同。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科创板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二十)科创板询价转让的程序如何开展?

      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相关条款整理,科创板询价转让的程序如下:

      1.股东委托证券公司,制订《询价委托书》。《询价委托书》内容参见《询价转让细则》第十条规定。

      2.证券公司对股东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内容参见《询价转让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3.证券公司确定询价对象,包括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4.证券公司于T日向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内容参见《询价转让细则》第十三条。股东委托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实施股份锁定。

      5.T+1日内,参与询价转让的股东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以及此前证券公司的核查意见。《询价转让计划书》披露内容参见《询价转让细则》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6.证券公司于T+N日后(N大于等于2)接收询价对方发送的《认购报价表》,认购报价结束后,证券公司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确定转让转让价格(T+N日为价格确顶日),初步确定受让方及转让数量。受让方应当认购。

      7.T+N+1日,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转让价格、初步确定的受让方和转让数量等信息。

      8.中国结算办理过户。

      9.过户后一日内,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披露《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转让内容参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参见《询价转让细则》第二十七条,核查报告作为《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附件披露。


(二十一)科创板询价转让是否存在其他限制?

      科创板询价转让存在如下限制:

      1.时间限制。根据《询价转让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科创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一)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二)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受让方继续减持限制。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特别申明:


1、本微信公众号性质为公益,纯属玩票,只为交流,力求原创,如有不妥,敬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2、欢迎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法律合规风控质控内核稽核同仁加入qq交流群(群号95258168)——务必写明:单位+部门+实名+推荐人(原则上已在群里)。从qq群衍生出大经纪、大资管、大投行、大投资、金融法务、反洗钱、公募基金、期货、内评、声誉风险、廉洁从业、异常交易、适当性等十多个内控专业微信群。想加入相应群的,请咨询贵司内控人员,熟知群规,通过他们邀请入群。


3、欢迎大家积极投稿(邮箱156473549@qq.com),传播,但文责自负。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小编和小编的朋友们无关、无关、无关!!!


4、坚持原创,十分不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侵权必究。如果觉得本文还有点价值,欢迎在右下角点赞,通过右上角转发,在文章正下位置点击喜欢作者或钟意作者进行打赏。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