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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之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决定不起诉之研究

2018-03-07 曹剑刚、周倩 剑道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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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曹剑刚律师、周倩律师

编辑:剑刑君

定罪量刑规定

一、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该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过多次修订:

1、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定罪量刑适用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规定

1、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3万元×2)或者2万元(加重情节,1万元×2),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100万元×2)或者100万元(加重情节,50万元×2)。


4、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390条第3款对该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是指行贿人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的,也即在行贿行为未被追诉前有行贿自首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管犯罪轻重,只要有自首行为的,均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出罪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同理适用上面的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


不起诉典型案例

三、检察机关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不起诉的相关案例分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搜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共322份,其收录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的各检察院的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共82份,2016年6月份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共57份。其中发现司法实践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并不少见,现分析如下:

1、不是为了所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5〕15号

主要观点: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受所任职公司广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了向****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供货方便,拉拢时任该公司**部副总监颜某某,于2014年3月9日在广州****有限公司送给了颜某某现金8万余元。后来,陶某某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陶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是为了所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2、犯罪预备,且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处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沪嘉检诉刑不诉〔2017]11号

主要观点:2016年4月底至5月初,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通过赌球谋取不正当利益,找到时任嘉定城发足球队助理教练的同案人员冯某某,商定由冯某某出面找该足球队队员假球。同年5月2日始,冯某某通过私下面谈、微信联系等方式,数次找球队主力后卫李某某,针对将于5月10日晚举行的足协杯嘉定城发足球队对阵华夏幸福足球队的比赛,向其提出踢假球享宜,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李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2016年5月9日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抓获。


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预备,且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认罪悔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35号

主要观点:2014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在中建四局六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接工程,为感谢时任该公司**的陈某某(已判决缓刑),并希望进一步获取该公司的工程,分两次送给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4.5万元。陈某某予以收受。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鉴于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4、在受法律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长检刑检诉刑不诉〔2017]2号

主要观点:2014年10月,村修水泥路招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为了取得该工程的承包权,向时任村长汪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5万元,经汪某某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后,孟某某取得了*村2015年工程款为926万元的修水泥路工程。汪某某跟孟某某要60万元钱好处费,他只支付汪某某15万元钱,剩下的45万元好处没支付给汪某,孟某某就向纪委举报汪某某索贿了。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孟某某在受法律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5、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认定被不起诉人为其及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事实,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开检诉刑不诉〔2018〕3号

主要观点: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吴某某(已判决)利用担任**有限公司技术课长职务,对其公司供应商提供的模具产品有判定质量、建议采购的权利便利,向其公司供应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九次按照两公司供货货款总额10%的比例,索取好处费共计10037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其及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事实。本院认为,开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6、鉴于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具有坦白从轻情节;加之本案系轻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之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原则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主要观点: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祁某找到时任中建四局六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总经理陈某某(已判缓刑)帮忙,表示希望在承揽中建四局六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工程时能给予关照。后在陈某某的帮助下,祁某采取挂靠的方式承包到了中建四局六公司贵州分公司的“毕节.大众国际城市综合体”工程、“成都荣盛香榭兰庭”工程、“贵阳花果园D区双子塔项目三期裙楼”工程。为表示感谢,祁某于2013年中秋节期间、2014年春节前夕及2015年春节前夕,分三次送予陈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陈剑忠予以收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鉴于祁某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从轻情节。加之本案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系轻罪。故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之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不起诉。

 

7、行贿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被告人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观点来源:2017年07月《楚天都市报》的报道

主要观点:当地一家建材公司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扩建厂房等事项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负责人H某多次向相关人员行贿共计30余万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涉案企业数十名员工联名上书“求情”,请求检察机关能了解企业状况,对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依法从轻处理。检察官多次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实地查看经营情况,走访员工。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企业原是一乡办企业,濒临破产。负责人H某在企业改制后,带领员工适应市场变化,克难攻坚,摆脱困境,逐步发展成为 员工 、年产值等颇具规模的节能环保型企业。该企业在安置下岗职工、纳税、技术研发和推广、公益活动等方面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H某被查处后,企业陷入窘境,举步维艰。检察官考虑到该案能否妥善处理,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众多员工家庭的生计。如果就案办案,起诉到法院,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及今后市场招投标活动,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雪上加霜。

检察官认为,该案行贿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且H某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而且也符合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遂依法对该企业和H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8、在单位单位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新检公刑不诉〔2018〕1号

9.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观点来源:漾检公诉刑不诉〔2016〕4号

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10.行贿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来源:瑞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李某某对曼满村4名村干一次性行贿8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基础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有证据推定李某某向曼满村4名村干行贿的时间是在2011年6月27日之前,而本案是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的……故李某某的行贿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文末小结

小结:

1、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是国家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应依法保护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企业之前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的一些“原罪”问题,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法处理,不可搞“秋后算账”运动。

2、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也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3、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是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虽依法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具有法定减免处罚情节时,是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企业和企业家,应响应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牢牢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合法诚信经营,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以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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