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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直播带货盛行 网络消费须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已成为大众普遍的消费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消费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每天买买买的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么?


 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让我们听听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缑旭律师聊聊网络消费必须知道的五件事。




一、网购纠纷遍地生,到底哪家法院管?


 相信不少消费者会担心网络购物发生纠纷时,由于商家地址位于全国各地,起诉维权成本过高、无力折腾,故而被迫放弃。


 缑旭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网络购物纠纷诉讼管辖确认主要取决于货物交付方式,如果是通过网络直接交付,由买方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是快递送货,则由收货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大家完全可以放心选择离自己较近的法院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二、网购物品拆开后到底能不能退?


 网络商品琳琅满目,卖家秀得更加美好,但实际到手的往往不尽人意。想要退货处理时,却经常被卖家一句“已拆封,不支持退货”给打了回来。面对这样的回复该怎么办呢?


 缑旭提醒:卖家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属无效,大可不必过于担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 这里不包括一些特殊的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物品。



三、确认签收就等于认可商品质量?


 网络购物时,可能会遇到商家提示告知:一旦商品签收就视为认可质量,不接受退换。但是大部分商品,消费者往往需要先签收,打开包装才能直观感受、检验、确认商品质量,那么商家的提示是否合理呢?


 缑旭提醒:无论是提示还是条款,统统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四、假一赔三与假一赔三十,到底哪个才是真?


 如今的直播带货中经常可见主播为了促成交,明确表示假一赔三十等高额赔偿,但真正鉴定为假后,商家又改口称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假一赔三处理,对此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缑旭提醒:商家在经营时出于营销等因素考虑,可能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夸大承诺,但这样的承诺并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网购产品出了问题,直播“卖货”平台究竟如何担责?

 

 缑旭提醒:直播卖货平台作为品牌商、厂家以及网购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商品交易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此商品出了问题,平台也难逃干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的规定,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四方面责任。


 (1)直播平台自营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应向消费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2)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3)未尽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明知不法行为的连带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家在网购中一定要多参考各个平台的商家评价体系,尽量选取信誉良好的商家购物。对食品、药品、防护用品等商品,建议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渠道购买。消费时要注意保存付款凭证、交易记录及商家信息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先进行沟通或诉诸平台的投诉机制,遭遇维权困境时,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及时诉讼维权。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鹏 摄影报道


总监制:孙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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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审:王盈燕 编 辑:梁易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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