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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多名受贿官员出狱后,这个企业家为他们安排工作

高倍镜 2023-08-23

作者 刘虎 张梦云



言胜斌。图据新振锰业集团网站

“我实名反映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振锰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广西商会原副会长、广西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委员、崇左市第三届政协委员言胜斌向多名领导干部行贿,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却未受到追究。

近日,一封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扫黑办、广西区委、广西纪委监委的公开举报材料,提出了言胜斌及新振锰业集团存在所涉刑事犯罪长期未被追究、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当地有关部门包庇纵容等问题。


01

多名官员因受贿被判刑


新振锰业集团是崇左市大新县的一家有规模的民企。公开网络资料显示,其“到2007年共实现产值10.2亿元,利税1.5亿元。2008年产值目标要达到17亿元,利税2亿元。”“(2021年)今年以来,新振锰业集团以最新的技术和装备实施技改,公司6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实现建成投产,以企业产能提升有效促进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今年预计产值可达30亿元。”

广西新振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梦云 摄

笔者获得的举报材料称,言胜斌为违规违法获取矿产资源、上马项目等向多名领导干部行贿,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一是因矿权纠纷、修路补贴等事项请托,向崇左市原副市长张鸿行贿20万元。张鸿于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崇左市副市长,分管工业、矿业、交通、安全生产、环保与节能减排等工作。2016年12月7日,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张鸿受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

2016年12月7日,张鸿被玉林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玉林中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1年至2013年间,张鸿利用其担任崇左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新振锰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言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取大新县宝贤村至价屯公路的建设指标和补助、协调该公司与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权纠纷等事项提供帮助,分2次收受言某送给的共20万元。

判决书中的言某即为言胜斌。以上事实,言胜斌亦有供述,但在该案中却仅作为证人,未被追究。

二是向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赵冠海行贿288万余元,感谢其支持、照顾。赵冠海于2006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大新县国土局副局长,2011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大新县国土局局长,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20年7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以《留置当天,国土局长戴着“巫婆”开过光的护身符》为题,报道了赵冠海非法敛财937万余元、花100多万请“巫婆”做法事的劣迹。

2020年1月8日,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冠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

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12月初,新振锰业集团设立大新县德天通达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小贷公司),从其集团抽出资金5000万元作为注册股本,新振锰业集团董事长言胜斌将全部股本分到其亲戚朋友等10多名股东名下。原大新县国土资源局与新振锰业集团之间存在矿产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矿山出让等行政管理关系或业务往来关系。为了感谢赵冠海在任职期间对新振锰业集团的关照和支持,言胜斌送给赵冠海4%即200万元干股,由赵的妻子梁某苗代理作股东登记。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赵冠海从通达小贷公司获得分红359577.52元。

三是向大新县自然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股副股长、负责人农加精行贿185万元。农加精所涉违法违纪问题体现于赵冠海的《刑事裁定书》中,农加精的证言显示,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言胜斌和其说要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打算给其150万元的股份。实际上其没有真正出资,是通达小贷公司自己想办法帮其垫资入股的。公司曾经分过几次红,其一共得到了35万元左右的分红。2014、2015年梁某苗两次一共给其100万元以其名义入股通达小贷公司,其每次得到利息后都转给梁某苗。

崇左市江州区法院2021年7月19日发布的《拍卖公告》显示,农加精名下持有通达小贷公司2%的股权(为赵冠海之妻梁某苗代持部分),评估价值为91万余元。

“天眼查”显示,农加精现为新振锰业集团田东县江城锰矿负责人。

四是向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县委原书记赵丽行贿。赵丽于2013年5月至2020年6月在大新县任职。据了解,言胜斌还向赵丽行贿,因赵丽的判决书未公开披露,具体情节尚不清楚,但据南宁市中级法院通报,赵丽利用其担任大新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农某等七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专职司机农某伦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344万余元。

2020年11月23日,大新县原县委书记赵丽被南宁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以上案件中,言胜斌腐蚀干部,行贿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按照相关规定,应予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但言胜斌的行贿行为至今未受到追究。


02

为落马干部提供“再就业”平台


言胜斌不但向在职领导行贿,还安排落马干部在新振锰业集团任职,同时也利用这些人的影响力为公司服务。

举报人援引来自该公司网站等渠道的公开信息称,新振锰业集团非常关爱落马干部,安排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磨颖恒、黄高荣、冯耕等在公司任职。

磨颖恒曾任大新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大新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8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聘用为新振锰业集团安全环保部副经理。

黄高荣为大新县昌明乡原乡长,2018年因涉嫌在兼任打私办专职副主任期间受贿被免职,后被宁明县法院判刑,被聘用为新振锰业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冯耕曾任大新县那岭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大新县国土局耕保股股长,2017年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聘用为新振锰业集团旗下大新县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举报人认为,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言胜斌及其控制的新振锰业集团为落马干部提供“再就业”平台,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示范效应极差,政治影响恶劣。


03

涉嫌以扶贫之名骗取国家补贴


举报材料还称,言胜斌以扶贫之名骗取国家补助245万元,为企业经营修路,并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其行为涉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

在崇左市原副市长张鸿的《刑事判决书》中,言胜斌的证言称,2011年8月或9月,张鸿到其企业检查工作时,其向他提出宝贤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问题,希望能帮助申请到上级的项目补助资金,张鸿答应帮忙向交通厅申请补助。2012年11月,广西交通厅的补助下来,为适应其公司的6万吨电解锰新厂的建设和生产,同时也为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其向张鸿提出由其组织施工可以加宽路面,后其安排了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广西华行建工公司去参加招投标,也中标了,张鸿是如何协调招投标的事情其不清楚。

时任大新县交通局局长许某作证称,2011年10月,新振锰业集团董事长言某向交通局提出要求修建宝贤村至价屯的公路。当时,崇左市副市长张鸿带队到新振锰业调研,张鸿叫县交通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然后由他来协调交通厅争取补助。县交通局以大新县政府的名义行文报自治区交通厅要求补助,张鸿在该请示报告上批示意见后,他将该请示报告送到自治区交通厅规划处。后来,宝贤村至价屯公路项目顺利列入了2012年度国家补助项目,补助了245万元。县交通局按照工程招投标程序组织了招投标,最后由广西华行建工公司中标承建了该工程,但实际上还是新振锰业组织施工的。

“明明是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却打着扶贫的名义,实际上工业需求道路的宽度、厚度、质量标准、投资金额与居民出行需求完全不同。”举报人称。

2016年崇左市政协一篇题为《政协委员:建言献策 无私奉献》的文章中称,“今日的大新桃城镇宝贤村价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村容村貌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众人面前,农村胜似城市。这些变化都得益于言胜斌。言胜斌先后投资1600多万元修通了通往价屯长3公里、宽12米的公路以及30多公里屯内水泥混凝土道路”,将修路完全当成了言胜斌的功劳,并作为正面典型宣传。

举报人认为,言胜斌骗取扶贫资金为自己企业牟利的行为系诈骗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还应当从严惩处。

举报材料称,言胜斌请托张鸿后,安排其集团下属子公司去参加招投标并中标,还涉嫌串通投标罪。


04

涉污染环境罪未被追究


新振锰业溶洞排污事件引起多家国内主流媒体的关注。网页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新振锰业集团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且屡罚屡犯。举报材料称,言胜斌作为主要责任人,却从未被追究责任。

对新振锰业集团有据可查的各类环境处罚,包括:2016年6月大新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法〔2016〕4号)、2018年7月2日大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法〔2018〕3号)、2018年6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18〕8号)、2018年11月15日大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法〔2018〕6号)、2018年10月2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18〕10号)、2022年6月大新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22〕9号)、2022年5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1号)、2022年5月2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2〕17号)。

举报人称,新振锰业集团高耗能、高污染的“6万吨电解锰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多次发生污染事件受到媒体关注的即为该项目。

2022年5月,新振锰业集团通过附近溶洞偷排废水,破坏天然水体,其中重金属锰浓度最高达到国家限值1504倍、氨氮浓度最高达到国家限值184倍,成为舆论热点事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公告,并表示已经抓获相关责任人。

2022年9月,广西生态环境厅将该污染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通报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崇左市监察委员会对大新县生态环境局何某某等3人立案调查。

崇左市大新生态环境局。今年9月,该局何某某等3名公务人员因新振锰业集团非法排污案被立案调查。张梦云 摄

举报人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第346条规定,污染环境罪属于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曾有环保公益组织公开致信崇左市委主要领导,请求予以关注。但作为新振锰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污染环境最大受益人的言胜斌,仍是迄今未受到追究。“真是一件咄咄怪事!”


05

违规低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举报材料称,国家已经出资详查的探矿权,新振锰业集团违反强制性规定,绕过法定招拍挂程序,通过协议方式,以1/10的贱价取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7000余万元。“关键审核人员韦胜光、赵冠海均系已被判刑的腐败分子,其中极可能存在权钱交易。”

2008年,新振锰业集团出资成立广西富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丰公司),通过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咟所矿区的探矿权,经广西国土厅审核许可,取得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后又以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方式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据另外的网络公开举报,这一过程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采用错误评估方法,将探矿权的评估价压低为正常价格的1/10。咟所矿区早在1984年就已经由国家出资完成详查,按照《矿业权评估指南》,应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广西国土厅委托的评估公司却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进行评估。该种方法“主要适用范围适用于预查及普查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业务”,因此得出的评估价仅为801.61万元。而以收益法进行评估,该矿价值高达8079.08万元,两者相差10倍。

1984年《广西大新县下雷锰矿区北、中部矿段碳酸锰矿详细普查地质报告》。

二是违法绕开招拍挂程序获取探矿权。“如果仅仅是压低评估价,但能够进行公平市场竞争,尚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贱卖国有资产,然而富丰公司又打起了出让方式的主意。”举报人称,最终咟所矿区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排除了其他竞争者参与的可能。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准入”应当进行公开招拍挂,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亦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拍挂。举报人认为,富丰公司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地避开公开竞价程序,时任广西国土厅地质勘查处处长韦胜光起到了关键作用。2015年,韦胜光因涉嫌受贿罪被南宁市宾阳县检察院查办。

三是顶风违反国务院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规定,将咟所矿区“化大为小,分割出让”,赵冠海、韦胜光再次起到了关键作用。咟所矿区实质上是“下雷锰矿区北、中部矿段”的东段,从1958年开始,国家就出资对该区域进行勘探,至1984年形成《大新县下雷锰矿区北、中部矿段碳酸锰矿详细普查地质报告》,完成了详细勘查。而且,该区域一直有大型国有矿山进行开采作业,根本不符合出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富丰公司却委托地质调查队搞出了《资源/储量分割地质报告》,将小小的“矿段”变成了独立的“矿区”,进而成为了可以“出让”的对象。

在这一过程中,《普查设计书》的项目负责人就是时任大新县国土局副局长的赵冠海(2006年至2011年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广西国土厅《探矿权新设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核人就是时任地质勘查处处长的韦胜光。

四是基础申报材料、公司资质造假,国土局配合造假。富丰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9日,但是其提交大新县国土局的《申请报告》形成时间为2008年6月,内容为该公司已经对咟所锰矿区进行了一年多的初步探查;大新县国土局于9月5日在《申请报告》上盖章,称“情况属实,呈上级部门审批”;申请材料中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被篡改为9月1日;申请材料中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委托地质部门勘查的《受托勘查合同》等均在该公司成立之前。

而负责初审的大新县国土局则配合造假,在其2008年11月向广西国土厅出具的一份名为《关于要求同意设立大新县下雷镇咟所锰矿探矿权的请示》的红头文件中,该局不但全盘认可上述虚假材料,还为刚刚成立的富丰公司背书:“该公司在矿业勘探、开采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在内蒙、甘肃多地进行勘探、开采多年。”

“这种系统性的造假背后,离不开言胜斌的常年活动。”举报材料称,赵冠海就是言胜斌的行贿对象。崇左市纪委网站通报称,赵冠海“收受服务对象给予的干股分红,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公司经营方面承揽业务并从中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其判决书亦认定,2013年新振锰业集团成立通达小贷公司时,抽出4%即200万元干股感谢赵冠海的帮助。


06

谋取政治身份损公肥私


言胜斌先后获取了广西商会副会长、广西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委员、广西崇左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并获得了“全国光彩事业先进奖”“自治区劳动模范”等称号。

举报材料称,言胜斌谋取政治身份,利用政治身份损公肥私,因近年来负面事件频发,又为其儿子言志军谋取政治身份。

言志军。网页截图

言胜斌利用政治身份提出违背国家产业方向的提案,损公肥私,如假借“彻底解决崇左市工业企业用电价格偏高的难题,带动全市工矿企业恢复生产”之名,提出《关于要求新建靖西市湖润-大新县桃城供电线路工程项目的建议》(2016年崇左市政协三届六次会议第23号提案)。举报材料称,实际上,当时新振锰业集团正在上马“6万吨电解锰项目”,作为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其并不符合产业规划。“言胜斌提出该提案,是为了推进项目审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本质上是利用其政治身份,违背国家产业方向,耗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现个人利益。”

同时,当地贪腐官员则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排除困难帮助言胜斌上马国家限制的“两高项目”。除了言胜斌通过政协渠道反映其企业的用电诉求外,时任大新县委书记赵丽对此事也十分上心。

“对于这样一个创收创税企业,地方政府也难免对其奉若上宾,对其违法违规,也难免视而不见,这也是新振锰业‘6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顶风上线,敢于屡次污染的原因,更是其肆无忌惮腐蚀围猎干部背景。”

举报人称,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与言胜斌有密切经济往来的“保护伞”相继落网。言胜斌退居幕后,将海外留学回国的儿子言志军推向前台,继续谋取各种政治身份。

公开资料显示,言志军相继担任政广西自治区政协委员、广西总商会副会长、崇左市工商联副主席、广西新桂商商会执行会长,还获得了“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广西优秀青年企业家”“广西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称号。

11月10日,笔者就多项举报内容向言胜斌进行求证,请其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没有收到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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