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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知名女黑老大刘素琴案,正在检验内蒙古司法的成色

高倍镜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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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肇始、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出了无数“黑社会”,其中亦有女“黑社会”。而在女“黑社会”中,刘素琴案无疑是最有名的一个。

 

内蒙古六十岁老太刘素琴涉黑案,也称内蒙古“6.18”专案,因“黑老大”是年近六十岁的老太而受到社会的关注,而2020年曝光的“副卷门”更是引爆全网,引起社会和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和诟病。

 

刘素琴是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在北京被抓。在“刘素琴涉黑案”二审开庭前,通辽中院法官误将“副卷”内容转给律师后,引发舆论热议。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信息源证实,该事件中所谓的“副卷”,实为内蒙古高院、通辽中院、通辽市奈曼旗法院等单位针对该案的内部会议记录。这些会议记录中,内蒙古高院、通辽中院等相关负责人曾表述了“涉黑的四个特征不明显”“该案先天不足”等内容。

 

全国舆论炸锅后,通辽中院法官多次联系律师,软硬兼施,表示该会议记录应归于该案“副卷”,律师无权获取。2020年11月初,通辽中院和通辽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不远千里专程赶往山东淄博、济南,海南海口、广东中山等地与辩护律师面谈,要求他们返还含有上述会议记录的卷宗。该案多位律师认为,会议记录反映了内蒙古、通辽、奈曼旗三级法院法官,明知案件不够涉黑,却最终判决涉黑的内幕,均不同意返还案卷,认为归还案卷没有法律依据。

 

刘素琴涉黑案“ 副卷门”曝光后,社会反响极大,内蒙古高级法院随即作出改变管辖的决定,取消通辽市中级法院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的管辖,指定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为第二审审理法院。此举遭到刘素琴案一些辩护律师的异议,他们认为通辽中级法院给律师的“会议记录”清楚地表明,刘素琴所谓涉黑案完全不构成涉黑,是内蒙古高级法院为了没收刘素琴及其公司财产,而将刘素琴打成涉黑犯罪,内蒙古高级法院参与并提前指定了审理结果,因此,内蒙古高级法院不适宜行驶管辖指定权,律师要求案件应层报最高法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法院审理。

 

律师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得到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的支持,2021年9月16日,该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正式公开审理。开庭伊始,审判长便宣布驳回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问题,认为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管辖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尽管辩护律师提出“会议记录”证明了内蒙古高级法院指使奈曼旗法院将刘素琴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内蒙古高级法院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不适宜指定管辖,但此意见遭到审判长的驳回。

 

庭审中,辩护律师要将通辽中级法院给他们的“会议记录”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以及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调查,但此两项请求亦被审判长驳回。辩护律师对此一再表达反对,审判长宣布休庭。

 

休庭后,继续开庭,辩护律师不再提就“会议记录”作为新证据向法庭举证的要求,但请求将这一要求记入法庭审理活动的笔录,审判长同意。

 

从庭审的陈述和争辩可以看出,刘素琴涉黑案的“会议记录”记录了内蒙古公检法相关人员认为刘素琴案件“不构成涉黑,而为了没收财产将其打成涉黑”“案件涉黑特征不明显,系拔高凑数,最终目的是没收财产,量刑适当,否则不像黑”等情况,并且内蒙古高院参加。

 

面对辩护律师的要求,呼伦贝尔中院认为这个会议记录是个人意见。但这仅仅是个人意见吗?参会的高级法院人员、检察院人员、通辽中院、奈曼旗法院人员,他们不是代表其所在的单位吗?

 

就是在这样的把柄被辩护律师抓住,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仍然坚持原审检察院对刘素琴涉黑的指控,坚持不予纠错。既然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坚持认为刘素琴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坚持原来指控,为什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议记录”不予质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央部署的重大任务,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凑数、应付,不能将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样会严重背离专项斗争精神,损害司法公信力,并造成严重的政治后果。

 

刘素琴案件是中央第十五督导组督导的案件,内蒙古有关司法机关本应更加严格依法办案,既要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又要保障无辜的人不被追究,内蒙古司法机关做到了吗?

 

刘素琴案“会议记录”折射了内蒙古司法机关部分领导为追求成绩,不顾客观事实,背离中央扫黑除恶精神,违法办案的情况,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二审能否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错误,将是检验内蒙古司法的一个重要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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