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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殷切期望全国人大委员能看到,中医人自己撰写这部最完善、最适合中医的《中医医师法》!

陈君 高手在民间交流会 2022-12-03

 

修订《执业医师法(草案)》执笔之前:要充分了解:什么是中医?

这可能很不容易!

要先弄清楚以下几点,有利于立法草案的合理性,准确性:

①中医在当下被人为的分为了:官方学院派西化中医,和民间传统中医,按历史时段,而中医又分为:道家古中医阶段,传统中医(儒医)阶段,以及现代(西化)中医阶段。

     ②自元代始中医明确分十三科,明确内治汤药疗法不等同于中医全部,以外治法为主的中医大多是民间传统中医、立法若遗漏某科某法,必将造成中医治法的“政策性失传”

     ③要严防立法让中医西化。

  ④中医目前最主要的任务不是管理,而是要抢救、挽救,不让其继续失传消亡。只有休养生息,复兴起来后、才能逐步加大管理力度。建议:恢复千年古制、废除“中医行医资格”的考试规定,凡是具备行医能力的,只要在当地政府备案即可获得正式行医资格。各级政府,只需要统计本辖区有多少备案中医,以及打击行骗的假医假药即可,中医不能过度管理,

 

⑤用行业协会管理中医人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而且要以协会管理为主,如果让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就一定会出问题,原因就是:当下真正懂中医的中医人都很少很少了,那么懂中医的官员就更少了,如果凡事都要通过行政管理、考核什么的,那么中医就又会被外行不合理的管理给管死。

⑥中西医并重是国策,依法遵循中医自身的发展规律,就必须要将中医分离出来独立运作和管理。

⑦任何不赚钱或难赚钱的行业、必将在商业社会里遭到淘汰。

实行中医师备案制,要突出宽进原则,如果备案门槛过高,会造成从医时间成本过高,中医人迟迟不能赚钱养活自己,投入产出严重失衡,在商业社会里,中医必将门可罗雀、缺乏人来继承。

⑧《中医执业医师法(草案)》的具体条文不能太严“苛”,苛政猛于虎,管理的太细太多,中医会被管死。

中医不存在“非法行医”之说,因为中医是中国人特有的一种生活方式,生活和医疗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加之中医外治法多种多样,很难明确界定医疗与生活方式的区别,比如推拿导引按摩、砭石刮痧、艾灸拔罐、整脊正骨、药酒食疗、祝由禁咒等。

 

一,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封简信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您们好!

 

  原《执业医师法》是源于对西医系统的管理法律,因此只适用于对西医师的管理。我们中医界认为,本次修订执业医师法,最重要的不是在原条款上下功夫,而是要从根本上废除西医管理中医的思想,另建一套符合中医自身规律的《中医执业医师法》。

 

如果再试图用一部西法管理两种不同的医学,那些自相矛盾,法理相悖、不合实际的问题,再怎么修订也是合理不了的。也会严重影响本法的权威性。下面列出我们的理由,以及《中医执业医师法》的草案的细则,以供研究参考。

 

一、不能用现行《执业医师法》进行“中医西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提出了“中西医并重”的“国策”,所以不能再用西医的执业医师法来管理中医了,

《宪法》中明确了“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分属两种不同的医学,也不能再中医西管了

《中医药法》第三条规定:“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现行《医师法(草案)》没有遵从以上三条“上阶法律”,本着有错必纠,完善法律的宗旨,所以这次修订应该改正,才能符合法律精神,才能提高《医师法》的权威性,以及全国人民的拥戴。

 

二、现行《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①《医师法》的立法侧重点出现了偏差、此法不应该是为医师的从业之路设置重重行政许可,而是确立以“疗效”为导向的医师从业、医师评价、评级体系的制度设计。

目前的《医师法》立法侧重点有误,尤其对中医师从业设置了重重行政许可,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便成了一部专门用来打击民间传统中医为目的的法律,“非法行医”本来应该是打击那些假冒中西医的骗子,然而因为“中医西管”的制度,便成了一部专门消灭民间传统中医的法律,执行22年来,民间传统真中医几乎被消灭殆尽,除汤药以外的众多中医疗法,在打击中失传毁灭殆尽。

 

古来中医救人,只有“有效无效”的界定,并无“合法非法”之说,如今的“非法行医罪(特指中医)”,已经和当年的“非法抗日”一样荒唐可笑,我们不能再继续荒唐下去了!

   按立法常理:对于有一技之长、实实在在为人民治病的民间传统中医,国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提供平台和机会,让其尽早持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放任有错不纠、继续让西医当家的医政部门来排除异己、消灭中医。

 

 

②现行《医师法(草案)》仍然漏了一条:即防范约束某些医师与医药利益集团勾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健康利益的行为。

如不立法斩断这种隐藏的利益关系,某些无德专家配合医药资本,给民众洗脑,患者和国家就成了资本与药企商业合谋的提款机,医师诊疗的目的就必然从祛除疾病变成药物或器械促销。而患者与国家医保,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最终就会如西方国家一样,被医保的不堪重负而拖垮。

 

③为了保持两种不同医学的纯净发展,《医师法(草案)》应该规定,西医不得开中药,中医不得开西药,中医应该保持自身的诊疗特色,尤其不得使用西医检查设备诊断,一旦放任中医师使用西医检查设备,那么中医自身的四诊技术就会被逐渐荒废,中医师也就会被持续西化。事实证明西化后的学院中医,不中不西、不伦不类、其疗效非常差。

保持中西医按各自的特点诊疗疾病,这是最基本的医学诊疗要求,中西医在西方国家就是这么执行的,我们认为非常符合各自的发展特点,应予以采纳。

不中不西的医生,既不能成为好中医,也不能成为好西医。学有成就的中医都认为中西医是不能结合的,因为其病因学,治疗思想,都是相反的,国家应该废除中西医结合发展思路,让各自回到自己的正确道路上来。

 

④现行《医师法(草案)》的从业限制把“民间外治法专科医师”排除在了医师队伍之外,没有考虑到中医疗法的多样性,尤其是掌握外治法、专病专科的大多都是民间中医,使得这些有丰富临床经验,而又缺乏文化理论的民间中医,无法完成考试,实际是连报名的资格都被剥夺了,再继续此法,民间中医将被彻底消灭。

中医≠汤药疗法,中医分内治法和外治法,内治法仅汤药食疗,然外治法非常丰富、常用的有推拿、按摩、导引、针刺、砭石、艾灸、拔罐、正骨、刮痧、金创手术、疮疡外科、祝由、禁咒、药酒……等,我们常说中医是辨证论治的全科医学,主要指的是内治法汤液疗法,但我们别忘了中医还有非常丰富的外治法,且很多专病专科的外治法是不需要辨证的,也不需要掌握那么多理论知识,也不需要跟师学习三五年才能出师独立看病。

中医的“简便廉验”特色,主要说的就是专科外治法,说中医不分科是特指用汤药的中医,然古来中医将治法和专科病种一起分了大约十三科,他们分别是:1大方脉(汤液疗法)2小方脉(儿科痘疹)3正骨;4产科;5杂医科;6眼科;7口齿咽喉科;8金创外科(手术)9疮疡肿科;10针灸科;11祝由科;12禁科;13按摩科。汤药疗法仅仅占了十三科里的大方脉和小方脉两科,如果官方立法少一科、就会造成政策性失传一科。如不全盘考虑,将会给中医的传承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缺了外治法的中医,将是被肢解了的、残缺不全的中医。

因此立法之初,我们要深刻的意识到:

1、汤药疗法不是唯一和第一,中医说毒药攻邪,是药三分毒、汤药实为其它疗法后的最后办法,

2、民间传统中医自古都是中医的主体,也是中医的生命力之所在,应该给他们一条行医的出路。

2、现在再不修改立法,抢救这些以外治法为主的民间中医,那么中医由残到亡就为期不远了。

 

希望这次立法能尊重现实情况,不能以汤药疗法就等于中医的狭隘认知,用一刀切的西法把“掌握外治法、专病专科”的民间中医给排除在医师之外。

 

⑤中国虽然城市化进程非常快,但仍然有一多半国人生活在缺医少药的乡村,医疗政策法规不能只考虑城市,参考毛主席时代的“赤脚医生制度”,我们对农村的关怀实在不够,农村还得靠扎根基层的民间中医。大多农民,不要说去大医院看病,就是西医的检查费都难以承受。

 

乡村的民间中医虽然缺少文化,理论基础也稍差,但看病确实有疗效、这一点不应该被忽视。

 

中医不能唯学历论,因为中医是一种生活方式,生活和医疗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能看病有效的医师不必非得有文化,有理论,所以不能唯学历论。这是传统中医的特点之一,很多民间中医甚至是文盲,但看病有效,甚至手到病除,难道因为理论文凭不够、我们就要将其祖传绝技给强行消灭吗?

所以医疗应该以疗效为最高评判标准,能解决人民健康的问题,就是好医师,不能再抹杀这类极具中医特色的民间医生了。尤其在缺医少药的偏远乡村,我们更应该鼓励这类民间中医的行医、做到立法真正的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民间中医,在没有扶持且被先前医师法打压的情况下,凡是能以此生存下来的,靠的就是有疗效,能实实在在帮老百姓解决疾病,否则、如此恶劣的行医环境,早就被市场淘汰了,所以,我们不但不能瞧不起他们,而且应该尊重他们,加大扶持力度,让他们在基层帮老百姓服务,这样才能体现党和国家对老百姓的关怀,才能得到基层老百姓的拥护。然先前的唯学历论、唯证书论,一刀切,断了基层老百姓寻求“简便廉验”的中医的求医路径,实在是不可取的,望多替基层百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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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宪法》和《中医药法》为指导,

基于现有《医师法(草案)》的条款架构而提出的

《中医医师法(草案)》完整条款

 

 

第一章

第二章 备案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民的健康,最大限度地鼓励广大医师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健康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所有通过自学、家传、师承或院校教育等任意途径,利用任何方便的方法或技能,从事保障健康或治疗疾病等性质的中医工作人士,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中医师应当坚持“生命至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医者仁心、大医精诚、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崇高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保障健康、治愈疾病”的神圣职责。中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中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317日为中国中医师节,是广大中医师的共同节日。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中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中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中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岗位的评定、聘任,在尊重中医自身规律的前提下,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大级别、(自古名老中医、国医大师应由患者老百姓根据口碑自动形成,如由国家行政评选必会有失公允,造成学术腐败。)具体评级与划分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完成。

 

第七条 中医师必须依法组织和参加相关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并接受行业组织关于医师信用的监督。

 

第二章  备案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中医师医师资格备案及注册制度。中医师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行业协会联合制定。

 

第九条 凡是经师承、家传、自学、院校教育等途径,医术有一技之长或多种技能的中医医师,年满18周岁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中医执业医师根据中医治法流派的多样性,可简化分为:全科执业医师、针灸科执业医师、中医外科执业医师、专病专科执业医师四大类。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医(初级)执业医师资格备案:(此条体现宽进原则)

(一)具有中医药学校相关专业学历,并在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诊所)中跟师临证满一年(1:中医叫临证,西医才叫临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2:中医学校的毕业生,因缺乏临证实践经验、西化后缺乏中医思维、所以至少需要一年的临证实习锻炼,方能提高疗效,才符合发给初级行医资格证、此条学历按专业申请)

(二)通过师承、自学、家传等方式,学习中医汤药、或针刺疗法满1年、且达到出师、或独立看病能力的可申请中医全科、和针灸科的中医初级执业医师资格证(注:民间中医本来一直都在临证中实战学习,经验丰富,不需要再额外要求临证年限)

(三)通过师承、自学、家传等方式,学习中医外治等专科专病疗法满半年的。可申请中医外科、和专病专科的中医初级执业医师资格证(注:民间中医的外治专病专科本来就很简单,不需要学习几年,且一直在临证中,经验丰富,不需要再额外要求临证年限)

 

第十一条中高级“中医师级别晋升”均需要通过所在行业协会的“疗效”与“医德”考核,并出具考核合格书面证明,才能备案取得中级执业医师执业证。(此条体现严管原则)(本条理由:不经考核评审无法准确定级。考核由行业协会承担,比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更为专业准确。各地中医行业协会的职能,需另行制定法规,规范其资质,统一全国各协会的考核标准,同时保障其专业性、合法性。)

 

 

 

第十二条 中医不存在“非法行医”之说,因此不进行西医式的执业注册、才是符合中医个体行医的特色的。(因为中医是中国人特有的一种生活方式,生活和医疗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加之中医外治法多种多样,很难明确界定医疗与生活方式的区别,比如推拿导引按摩、砭石刮痧、艾灸拔罐、整脊正骨、药酒食疗、祝由禁咒等。)但为了配合国家目前实行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可暂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为了方便管理,中医师应按要求进行执业注册,②不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非职业中医师),可以不进行注册,但准许其进行非盈利性的诊疗活动。中医执业注册需在医师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医师类别,应与备案的医师资格类别一致。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中医执业不依赖诊疗机器和医院,随时随地可以看病。因此可以在全国各地自由执业;

第十四条 凡是经备案、注册后从事诊疗或保健服务工作的初级(含)以上中医师,均应按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如技能提升、拓宽,可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或类别。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四)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

(五) 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六) 受理申请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五年的;

(五) 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师参加培训、进修、会诊、突发事件或灾害医疗救援、慈善或公益性医疗和义诊,承担国家任务以及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在医疗联合体内,医师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五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备案,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中医师,须达到初级执业医师等级(初级已能独立看病、就应该准许个体行医、如果定中级,门槛太高、不利于中医的发展)。在注册后即可依法办理诊疗服务机构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经改正重新备案后、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证示教、临证研究等活动的,适用本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申请中医师注册、执业,须先行通过汉语HSK 6考试;考试通过后,享有与中国籍人士一样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中医师的备案、注册和执业。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坚定贯彻“疗效至上”的宗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应以此宗旨为导向,积极探索中医临证医学研究与临证规范的建立及完善,并大胆研究临证疗效的验证、核查与激励体系的建立。国家鼓励医师个体在执业实践过程中,主动加强临证医学的研究和临证规范的探索。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持纯中医的继承发展,中医师应着力提高自身应具备的专业素养与从业技能。不得开西药给患者,不得用西医设备、仪器来诊断疾病,从而荒废了中医四诊的技能,造成中医西化的后果,同时也减轻患者与国家医保的负担。国家鼓励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大胆应用“疗效成本比”更优的中医药物或非药物疗法,缓解患者痛苦,减轻医保负担。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依据诊疗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三) 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 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五) 依法从事医学研究,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接受专业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

(六) 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五) 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七条 中医师实施预防、保健、医疗服务过程中,确保每个患者必须按照实名制建立唯一的病历等医学文书;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中医师不得遗漏、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十九条 外科中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依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三十条 中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由医师征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临床药物治疗。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厉处罚过度消耗医保的行为。中医师应当以诊金或工资收入为主,不得以卖药(提成)为主,给患者开大处方。一经发现是有意为之,按相关法规进行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 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

(二) 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 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

(四) 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

(五)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初级执业中医师在医疗机构的执业过程中,应当服从中高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个体行医的初级执业中医师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学习,尽早通过中级执业医师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尚未取得初中级执业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中级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国家制定中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中医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中医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以中医经典为核心的中医理论体系教育、在挖掘和保护传统医药特色技能的前提下,强化中医临床实用技能培训,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应制定政策和扶持资金,恢复中医千年以来的师带徒教育模式,让临证疗效好的中医师多带徒弟,以持续培训出中医理论体系扎实、临床疗效确切的中医师。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中医师针对患者及其家属,大力宣传中医的预防、保健等传统特色优势,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核心的健康教育培训讲座,引导百姓承担起自身健康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 在接到群众举报某位医师医术与医德不合格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中医协会,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该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准予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注销注册。

 

第四十一条 中高级“中医师级别晋升”均需要通过所在行业协会的“疗效”与“医德”考核,在医师符合晋升考核条件并提出申请后,各县区级中医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中医协会应严格遵守相关考核规定,做到公平、公正的考核。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

 

第四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 在临床实践中,对于建立中医临证规范有重大贡献的;

(三)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对疾病防控做出显著贡献的;

(四)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五)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六) 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 在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体系的建设,以体现中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人才的主要评价标准,将以临床疗效为目的的“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更优惠的待遇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加强中医在疾病预防方面的传统优势的发掘及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中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分析、监测预警、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务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对刻意污蔑,反中医、黑中医的媒体或个人,依相关法律进行严惩。

 

第四十九条 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中医药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医师考核、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条 中医师行业组织、须建立系统的中医师行业信用评分体系,积极探索医师临床疗效评价与考核体系,并结合医德评价与考核体系,以鼓励疗效与医德并重的职业导向。该信用评分体系每年在行业组织公示。达不到基本的信用评分而开除出行业组织的,须一并公示出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医师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以虚假信息备案、注册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严禁医师与商业资本或药企以直接或间接的各种股权、类股权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在执业过程中,坚决杜绝不以患者的疗效为目的,而以推广药物或器械的销售牟利为目的的情况出现。一经发现,永久吊销医师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罚款。

 

第五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因个人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的;

(三)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的;

(四)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 使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七) 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擅自离岗或者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

(十一) 发生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 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十三) 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四) 使用假药或者劣药的;

(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对没有真才实学冒充医师行骗的骗子,或卖假药牟利骗钱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含其药品、工具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尚未备案的有真才实学的中医,在其对法律法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或在其学习过程中帮家人亲朋好友看病的,只要不是非法牟利为目的的,不能等同于行骗的非法行医,主管部门应对其普及中医相关的政策法规,帮助其获得备案医师资格、严谨不问青红皂白,随意罚没。

 

第五十五条 阻碍医师依法实施诊疗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中医药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或集中拜在名医门下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中医,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级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初级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中级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初级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 日起施行。


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征求意见页面,提出您的意见。

这是破天荒的事情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亲自发起倡议修改执业医师法!直接绕开人大代表和一些国家级协会和媒体!


看谁还敢当拦路虎?!阻拦修改执业医师法!!!

此次修改执业医师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人民群众意见!

充分体现了:

人民法律人民定!

定好法律为人民!


也说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去的人大代表提案不够满意!年年都是老一套!


今年直截了当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也说明了中央领导对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迫切愿望!


也正是这一年多全球疫情和中医抗疫立下盖世奇功和广大民间中医、广大网民、广大自媒体人士付出艰辛努力所推动的成果!


救中医,就是救中国,救中华民族!


恳请广大(民间)中医人士、中医药界同仁、中医养生爱好者、中医药受益者、中医自媒体作者、有良知的仁人志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推动医改!广泛动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公众影响力!助推本次《执业医师法》修改上一个大台阶!

 

 

(本文结束,发展中医药事业,从发现优秀的中医药人开始!从宣传优秀的中医药人开始!发展振兴中医药事业,需要各位亲们携手前行!喜欢,请点【关注】请点亮【在看】并转发分享朋友圈,也许您的朋友也需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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