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18年11月20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其他

最高法:维护合法权益,方式不当亦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28号


周志荣: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刑二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上访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你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该事实可由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要求补发取暖费及医保卡增加4%计入个人账户的上访答复;关于市直国有特困企业退休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研究解决食品公司和区二建公司农民工上访问题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铁岭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银州区周志荣等信访事项公开听证结论书;关于周志荣等22人进京上访报告;关于原食品公司退休职工周志荣、王某等人信访情况说明;铁岭市信访联席办公室关于周志荣进京缠访、闹访、倒流、滞留情况说明;周志荣2014年至今进京非访、闹访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超出正常上访表达合理诉求的范围,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即便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究。


原审根据你的具体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年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可以为所欲为,也应遵纪守法,否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以上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专注刑事实务 分享权威资料—


刑事正义刑事这里更专业,离正义更近一步。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