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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01 刑事正义 刑事正义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累犯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2号)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2.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9号)


【裁判要点】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3.18周岁前后犯数罪的累犯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6.08.033)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18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者数个行为,如其已满18周岁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者明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案号】一审:(2015)海刑初字第1376号二审:(2015)一中刑终字第2191号


4.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6.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


【案号】前罪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0849号前罪再审:(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号本罪一审:(2014)澄刑初字第1259号


5.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限于主刑(人民司法2016.29.043)


【裁判要旨】从立法本意、相关法条内容以及累犯从严处罚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对犯罪分子的评价,而非对罪行的评价;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只能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其后实施的其他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先从重后并罚”的处理方式从重处罚。


【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470号


6.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人民司法2015.02.028)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


【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


7.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不应认定累犯(人民司法2015.04.028)


【裁判要旨】被告人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即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系指主刑执行完毕。


【案号】一审:(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81号二审:(2014)宁刑二终字第74号


8.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人民司法2014.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案号】一审:(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再审:(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


9.对同一被告人审判监督程序与新罪一审程序交叉问题的处理(人民司法2014.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供出原审案件审理遗漏累犯情节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诉至法院,应先审理审判监督案件,以之结果作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据。两案的刑期应先确定、执行审判监督案件确定加长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随后执行。


【案号】原审:(2008)甬镇刑初字第150号再审:(2013)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一审:(2013)甬镇刑初字第613号 

2013


10.累犯条款中刑罚执行完毕的应有之义(人民司法2013.14.027)

【裁判要旨】累犯条款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应当判处刑罚的执行完毕。行为人故意犯罪后因冒用他人身份被判处了较轻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只要新罪发生在前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期限届满之后,即便在新罪审理期间前罪被再审改判加重了处罚,也可以构成累犯。

【案号】一审:(2012)昆刑二初字第0566号


11.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人民司法2011.6.052)


【要点提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累犯对待。


【案号】一审:(2009)罗刑初字第138号


12. 事中共犯与事后连累犯的处断(人民司法2010.18.055)


【要点提示】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而事中实施帮助行为,属于以作为的行为方式默示地与他人进行了参与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事中共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状中规定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只能是在他人犯罪以后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事后连累犯,虽与共同犯罪有牵连或连累关系,但依法只应成立单独犯罪。 


【案号】一审:(2009)崇刑初字第0358号二审:(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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