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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山: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3年3月30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由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智能产业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主办的“2023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论坛”在北京成功举行。本次活动旨在进一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业的持续创新发展,不断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法律环境,提升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与法务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健全良性的国内国际竞争机制。在主论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与法律合规”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作主题演讲。



河山在演讲中介绍了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并分析了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中涉及的欺诈、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召回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为演讲实录:


首先,我代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对2023智能网联汽车法律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站在这个讲台上,我很有感触。我曾经也是一个汽车制造人,上个世纪70年代,我曾在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当副科长。当时我们是北京的利税大户,生产的车是“北京130”,一车难求,非常畅销。如今,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涌现,汽车行业又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就包括营销、营业方面的问题。我在这里谈两个问题,即: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


2022年,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共七部门联合出台了《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方案》第七项提到:“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消费。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深入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鼓励建设行人友好型城市,加强行人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共享单车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方案》第二十四项提到:“推广更多市场化激励措施。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兑换商品、折扣优惠等方式鼓励绿色消费。鼓励各类销售平台制定绿色低碳产品消费激励办法,通过发放绿色消费券、绿色积分、直接补贴、降价降息等方式激励绿色消费。鼓励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制造企业、流通企业等共同发起绿色消费行动计划,推出更丰富的绿色低碳产品和绿色消费场景。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抵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物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大家可能还比较陌生。未来,希望这一制度能在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中推动起来。那么,为什么要搞绿色消费积分制度?有些人或许会把“返积分”等返利行为误认为传销。这里我向大家特别说一下,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不是传销,它具有自身的理论基础、法律规范。首先,我国法律允许有奖销售。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是否允许有奖销售有争议。有人认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犹如天上掉馅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投机心理。而在经营交往中,许多返利、回扣都属商业惯例,销售者的回扣、返利在各国法律中也不鲜见。只要其是账内的、公开的,就可以是合法的;账外的、暗中的,就是非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限定的有奖销售,让它发挥促进生产与消费的作用。


绿色消费积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著名经济学家陈瑜先生提出的“消费资本论”。传统的资本论认为,消费者一手交钱、经营者一手交货,交易就完结。陈瑜的“消费资本论”主张,消费者的购买,是作为一种资本对生产者的投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并未完结,而是在启动新的商品交易。消费者同时扮演着投资者的角色,其购买商品后,是又启动了更新的商品交换关系,由此客观地参与了生产者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就应当在一定限度内向消费者返利。以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为例,消费者购买了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就是对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厂,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营销者的再投入,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返一定限度的利。


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出台《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背景下,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经营者应当积极探索绿色消费积分制度。绿色消费积分可用于充电、加气、维修、保养、洗车等诸多方面。希望有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探索应用绿色消费积分制度,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也愿意与各方携手合作,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地实施。


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下面讲讲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与法律合规问题。家用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是一种生活消费品,对于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包括整车欺诈(如将事故车作为新车销售)、部件欺诈等,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三倍赔车”、“三倍赔部件”。过去有人说汽车不是消费品,这是不对的。


对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的瑕疵,六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即不是由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而是由经营者自证清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对于存在缺陷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召回制度,以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等合法权益。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理让三分”。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了争议,在不涉及原则问题的情况下,销售者是否可以“有理让三分”,让消费者气顺。一些商家实施“无理由退货”策略,以得消费者的“心”,占领市场。现有新能源汽车厂在内部提出了“消费者永远是对的”,消费者怎么可能永远是对的?“消费者永远是对的”,这样的说法乃是一种经营理念,抱持这种理念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经营者,往往能取得更好的销售成绩。


总结来说,我们在推动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科技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法律,让法律为自己保驾护航。在以法治国下,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从业者也要“依法治厂”,拿起法律的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推动产业走向更光明的发展前程,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进而进一步推动国家与民族的崛起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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