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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法律共同体演变成利益共同体

李海裕 gh_5c858b6dd8f3 2017-11-12

 

我的朋友圈里的不少师友是法学教授和知名律师,他们看了我在9、10两天里发表的《监察机关不适用‹刑诉法›根本不存在法理障碍》和《学者,请不要挟持民意》两篇文章,发信息给我,认为我的文章中表露了对学者和律师存在一些偏见。虽然我在信息中回复了我的真实态度和想法,但有些不明好友的意见无法回复,所以在此我想简单解释一下。我的文章中可能措辞尖锐了些,但不存在对某个职业存在偏见,我在文中提到的个别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当然也只是少数情况下出现的,因此在文中特意用“个别”两字进行了限定,表示这不是普遍现象,我评论的只是极少数人,无意否定整体,所以还特别提到了一些教授的观点。昨夜,我安徽省检的同学的点评比较有代表性,认为我评论中有人品怀疑倾向。对此,我完全承认。而且,虽然我内心并没有怀疑个别学者的人格,但是却刻意在文章中制造出莫须有印象的。因为个别学者的人权保护观点是建立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存在暴力取证倾向的无端猜想上的,所以我想以他所用的莫须有的方式来对待他们,让学者感受一下被人怀疑是很伤感情的,不能随意去怀疑任何人,哪怕你是一个学者,你在学术领域中有何声誉和地位。希望学者们今后能够多换位思考,不要对人随意怀疑,刻意把别现象普遍化,莫须有地质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样是不妥当的。如果学者可以任意怀疑他人,那么别人也可以如此对他。而我就是刻意变成这个“别人”中的一员,只求能够引起思考。最后再次重申:我的文章本意决不在质疑任何人的人品,更无意进行任何人身攻击,只想“以其之道还及彼身”的方法,揭露毫无依据无端指责是不妥当的。

下文《警惕法律共同体演变成利益共同体》,也只是个别现象,请大家不要普遍化。本人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并没有否定共同体存在的正面意义,而是想让大家关注一些负面因素,并设法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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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对中国法律界整体素质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之间加强学习交流,不同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学理论认知、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标准有了共同的认识,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理论观点和实践方法,但同时在法学交流的媒介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过度接触,特别在师生、校友、老乡情谊催化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应有的防腐墙被拆除,彼此之间变得难以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利益共同体的趋势,这些趋势(只是指趋势,出现个别现象,切勿扩大化,作过度解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学术霸权。通过占据学术空间,打造理论体系,将彼此秉持的学理真理化,并据此作为衡量标准,来评价法律活动。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监察,只要涉及法律问题,都被纳入审视范围,若与其观点不一致,动不动扣以诸如违宪、不合法理、侵犯人权的帽子,加以妖魔化,在学生、校友推动下,快速传播泛滥,形成舆论威压。这种学术霸道行为,旨在树立个人或群体权威,将其超然于党和人民之上,恣意点评立法、执法、司法、监察活动,实为把持话语权,获取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进而捞取政治资本或经济利益。

二是垄断司法权力。律师与权威绑架在一起,权威向两院发声施加压为,而两院相关人员或多或少会受制于权威的师恩关系或其当权学生的影响,骨气若不硬朗,极易主动缴械投降,抛弃良知,人云亦云,背弃法定职责。于是,在权威的影响下,法院判决就有了理论支撑,法律争议替代了事实争议,个别错案就这样合理产生了。应该说,尊重法官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独立审判,不在裁判之前以各种方式施加不当影响,是最基本的法律良知,个别专家向法官发表个人看法的《法律意见书》行为,真的影响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评价的。当然,在有的情况下,权威也容易被司法人员利用,成了他们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托辞,他们私下与律师进行勾兑,在面上找了块权威观点的遮羞布。在个别被判处受贿罪的法官,其裁判结论明明是受了律师所送财物影响,却在裁判文书上言之凿凿,有根有据,在形式上根本看不到良知的泯灭和人格的堕化。

三是维护群体利益。最喜欢在个案上发声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的法学权威,平常往往不怎么接地气,不会对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但在出现排除律师介入的决定时,立马扛起人权大旗,为民请愿。为了让律师介入合理化,一定把非法取证个案普遍化,通过莫须有的罪名把司法人员整体进行丑化,然后不切实际地把律师队伍包装成正义天使联盟,只有他们出现,正义才能得以伸张。但作为曾经县、市两级法院工作过的法官,作为在法律群体中始终不离不弃的一员,对律师界应该还算熟悉的我看来,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应该说律师队伍整体上是好的,但是总体上也是专业能力上良莠有别,人品素质上参差不齐。而社会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导致一些真正好的律师被淘汰,业务不精却夸夸其谈,为人处世八面玲珑,善于钻营关系的律师,反而通达吃香,名声噪起。我有个别校友,喜欢钻研法律,却不会钻研人心,对当事人真心实意,有一说一,但对方听不到自己想要的说法,反而认为其法律不精;在与司法人员打交道时,又为当事人人据理力争,不会通融顾及各方颜面,结果遭人厌嫌,被认为是死磕律师,受人排挤;而个别业务不精,但长袖善舞的律师,一段时间经营下来,公法检司关系通达,案件有人推荐,有司法人员为其摇旗呐喊,还在律协兼有职位,反而成了律界大腕,高校兼职法学教授。难怪司法系统出了腐败案件,总会有那么几个“名律师”牵涉其中。如果有这样的“好律师”提前介入,即使所谓的人权得到保障了,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公共利益一定相应得到侵害了。而因名律师接案率高,律师提前介入的正义风险其实比不介入高。因为公职从员的利益冲突几率低、监督严、违法成本高,而律师在高回报驱使下,不当行为出现的可能性自然更大。当然这只是个人看法。

为了防范利益集团形成,国家应当完善制度,规范学者、国家工作人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并严格抓好制度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当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进行公开通报,确保彼此之间的交往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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