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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请不要挟持民意!

李海裕 gh_5c858b6dd8f3 2017-11-12

          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个别学者举起了批判的大棒。不但只字不提监察法的现实意义和应有内容,也没有针对草案内容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只是打起“人权”旗号吸引眼球,胡乱地提出条目式批评意见,在网络上广泛推送传播,把草案炒作成网络热题,最终把自己炒作成一时报网红。如此行为,个人感觉不像是一个真正的学者所为,明显带有政治投机意味。窃以为,一个善于抓住敏感时间节点发声,内容只有破而无立的学者,通常只是善于钻营的学术投机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大家。而且,具有律师资格的个别专家始终坚持律师介入的论点,其动机的正当性更加值得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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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一批重大案件得以查处,一批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前所未有的反腐力度,重塑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衷心赞誉。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查处腐败深得人民拥护,为了把反腐败工作纳入法治化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中央审时度势大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在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监察法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应该说,从监察法草案充分反映了马怀德、胡锦光、姜明安等一大批专家学者的正确建议,是立足我国国情实际,合理吸收了我国历史经验和国外好的做法,结合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制订出台的,凝聚了广大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智慧,相当科学合理的。但是,毕竟目前只是草案,受制于起草人员范围和时间的局限性,可能会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征求意见,整个过程很正常很合理。但是,这是这么一起简单的立法过程,在草案征求意见时,个别学者举起了批判的大棒。不但只字不提监察法的现实意义和应有内容,也没有针对草案内容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只是打起“人权”旗号吸引眼球,胡乱地提出条目式批评意见,在网络上广泛推送传播,把草案炒作成网络热题,最终把自己炒作成一时报网红。如此行为,个人感觉不像是一个真正的学者所为,明显带有政治投机意味。窃以为,一个善于抓住敏感时间节点发声,内容只有破而无立的学者,通常只是善于钻营的学术投机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大家。通过对一段时间以来涉及法律问题的网红现象梳理,基本上可以得出上述判断。

从网络热议主题看,基本上集中在公法领域,主要是行政和司法方面,在两者之间,又以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刑事领域为最。因为这个领域最容易让学术投机客粉墨登场,并主要饰演三类角色:

一是理论权威。把自己塑造成学术权威,站在理论的制高点,以已见为是非标准,恣意批判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有时甚至质疑起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这种权威,窃以为是夜郎自大,自欺欺人。众所周知,理论不是天生,来自人民的实践。法律理论离不开政治理论,政治理论来自于革命实践,革命实践源自人民群众。我们法律的一切法律理论,现在被视为最根本的宪法原则,都是来自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革命口号,“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口号其实也无法深究其真理性的。比如,天虚无飘渺,怎赋予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只是理想,因为现实是人人生下来就在基因、家庭等方面存在区别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点只出现在资产阶级出现之后,在此之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人都不能自主,何来的私有财产?理论如果不一定是真理,那么我们哪里来的理论权威?既然理论不一定成真理,更没有绝对权威,那么根据人民意志制订的法律,其合理性怎能任凭个别自以为是的理论权威否定?这在逻辑上是荒唐的,在现实中是虚妄的。

二是人权卫士。一旦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权受到限制。但这些人之所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是因为其行为违法,甚至犯罪,是法律规定应当限制人身自由。既然法律是人民制订的,在此种情形下,限制人身自由自然是民心所向。但是,人权卫士站出来了,坚决反对。反对的理由是“莫须有”,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强权,强权容易被滥用,所以必须给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必要的救济。救济的途径是能够会见律师,得到律师的帮助。

这种说法是成立吗?个人觉得站不住脚。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涉及犯罪行为而实施的,通常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谁能保证提前介入的律师不会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特别是在有权或者有钱的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重金之下难道没有勇夫?至少我在本地个别刑庭法官获刑时牵涉到的个别律师就存在此类不法行为。而且还在我担任法官时,我承办的一件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为帮助债务人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纠纷,抢先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最后通过强制执行转移财产。后因其他案件的原告不停控告,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了,这位律师被判刑的,他代理的民事案件也再审改判了,先前执行的财产再执行回转,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威信严重受损。当然,我碰到的只能算个案,但我没有遇到的就不存在此种可能性吗?问问两院工作人员、问问律师、问问学者,我估计谁都不敢否定。

如果律师不介入,难道就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了吗?不然。针对留置措施,马怀德教授就有好建议:因为留置措施可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必须将留置措施纳人法治轨道,形成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加以有效约束。其目的“不是为了控制公权力本身,而是为了控制和规范公权力怎么行使,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和什么样的方式去行使。”从时间上讲,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以不超过三个月为宜。从程序上讲,对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经监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国家监察法》也可以要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收集保存证据,接受监督。

三是强权斗士。人们热爱英雄,英雄受人爱戴。但是,在和平年代,英雄是不容易诞生的。于是,有人刻意编排,制造英雄。现在英雄形象非常单一,就是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丑化、妖魔化,然后在恶语中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同时,还故意装出一副大义凛然、不畏强权的铁骨形象。这种形象若刻画得好,演技一流,会博得不少被迷惑的人的鼎力支持,疯狂打call,但是,如果有人揭穿真实企图,估计会成为跳梁小丑,贻笑大方了。试想,国家机关是个抽象主体,能其私利吗?如果有,只能是个人。只要我们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个人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个人恩怨,有必要违法动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吗?如果有,只能说这个人立功心切。但是,现在科技水平如此发达,通过24小时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监控国家工作人员,难道监督还不够充分吗?但凡违法取证行为都得以严惩,难道还不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吗?若非要以个案来说事,确实还不能保证。但如果举国上下,为了个别违法取证的国家人员而全面否定法律的正当性,执法、司法、监察的合法性,合理吗?强制措施只是工具和方法,就像警察手里的枪支一样,美国因为警察伤人收缴警察枪支或者禁止用枪了吗?其实,若用心反思,个别学者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抹黑成专制暴力负面形象,只是为了抬高自己吗形象,用心不正,一目了然。孰正孰邪,人民自有公断。

如果我们回顾个别专家过度关注的法律事件,我们会发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这些大家,关心的对象往往是有权或有钱人的权利,对芸芸百姓的权利很少投以热情;他们对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咬住不放,无限放大,上升到对整个队伍的“莫须有”,却看不到律师的违法行为,在当下还比较普遍,把律师包装成正义天使,在抗议时随时准备拿出律师介入的良方,拯救“人民”于强权暴力的苦海。遗憾的是,他们所关心的“人民”,恰恰是人民深恶痛绝的犯罪分子,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将他们绳之以法,而这些学者专家却偏偏要以“圣壮士”和“人民卫士”的身份去拯救他们,尽可能减轻使他们减轻罪责,甚至逃避追究。背后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卫士本身具有律师资格,或者依赖“维权”法律服务而生财有道,那么其动机是否纯正,真值得怀疑。

曾有人问我,专家们如此大胆发声,是否真的出于公心?我的回答是:只有专家们把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来源全部公之于众,才能作出最合理的判断。不过,毫无疑问,必定有个别专家是绝对不会出于公心的,因为他们的不少“外快”,包括一些所谓的“讲课费”、“润笔费”都没那么干净,更不用说他们利用权威身份或人脉获取的巨额法律咨询和代理费了。

人民充满智慧,看到问题了,不一定公开指出来。人民没说,并不代表人民没看清个别专家的用意何在。如果你真的出于职业利益,请开诚布公,千万不要挟持民意,为民请愿了。人民请不动你,而且,你的观点站在了人民利益的对立面,真得不敢让你再来为人民请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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