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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不适用《刑诉法》根本不存在法理障碍

李海裕 gh_5c858b6dd8f3 2017-11-12

        中纪委发文监察机关不适用刑诉法后,不少法学界专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违宪、违法,不利于保障人权。这些言论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是立场问题,有的是思想问题,有的是依据问题,总之,结论都不正确。对中纪委的观点,完全应该旗帜鲜明地拥护。监察机关不适用刑诉法,根本不存在法理障碍。
        首先,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监察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然纪委是政治机关,监察机关自然是政治机关。讲政治、讲党性,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是政治机关最基本的职责。
        其次,监察机关是执纪机关。监察机关是维护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性权威性,确保令行禁止的职能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是主要履职方式和工作内容,以查处违纪问题和一般性职务违法行为为主,查处职务犯罪行为为辅。对监察机关应以主要职能定性为执纪机关,并非专家所谓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
        再者,监察机关有自己的程序法。监察法主要规定监察职能的履职主体、权限、程序、措施和方式,与刑诉法的侦查部分相似,但不是刑诉法的附属法,而是特别程序法,应将之归为与民诉法、行诉法和刑诉法并列的监察程序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是提供监察依据,”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至于职务违法行为违反的实体法,则包括公务员法、处分条例及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及其相应的责任条款。
        最后,监察机关履职并不涉及违宪和侵害人权问题。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是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还只是试点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摸着石头过河,在试行中完善,在完善过程中立法确定,这并无不妥之处。至于宪法规定,党章已经修改,宪法的相应内容可以明年通过修正案进行调整,届时制订的监察法完全合宪,监察机关以此为据完全合宪合法。

        至于所谓因为政治性而涉嫌侵犯人权的论断,完全只是一个伪命题。人权首先是个政治概念,源于“天赋人权”口号。天且虚无,何来的人权赋予?“天赋人权”作为纲领性的革命口号,在革命成功后,被纳入了宪政基本原则。但是,宪政本身是各国政治力量博弈后的产物,宪法也只是政治力量的协调意志。如果忽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将其视为先天而成的公理,无疑是荒唐可笑的。宪法必定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制订,服务于一国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并因国情改变而不断调整。否则,宪法就会缺乏生命力,不得不退出历舞台的。

       此外,监察法的适用对象就是监察机关履职的针对对象,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特定主体。是否成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否辞去公职,完全是个人意志决定的。国家监察体制已然存在,任何公职人员必须服从监督,这是在公职入职或去职决定时,每个人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若认为自己迟早会出现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的,奉劝选择不入职或者已入职的尽快选择退出。一旦选择公职,或者不愿意辞去公职的,那就不该享有不受监察监督的权利。这不是人权,而是特权。私法领域尚且有放弃一定自主或者自由权利的服务合同,更何况公法领域?

        荒唐的观点,其背后往往要么有自己的利益立场,要么缺乏全面的理论认知,要么是编织“民愿大旗”以博取网红机会,不足以影响决策者、执行者和芸芸众民的理智,姑且观之,一笑了之,假以时日,终将烟消云散,回复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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