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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氏家族简介


第一个渊源:源于姬姓,出自西周时期馈食礼祭司醋人,属于以职业称谓为氏。


醋人,亦称尸人,是西周时期举行馈食礼祭祀的祭司。


据典籍《仪礼·特牲馈食礼》记载:“祝酌受尸,尸醋主人。”


馈食礼,是西周君主、王公举行的祭拜祖先的祭祀礼仪。其中所指的“尸”,就是古人在举行祭祀时,代表死者(即祖先)受祭的人,为一种特殊的祭司。而其中的“醋”,即“酢”,就是“尸”以祭酒回敬主人的一种礼,为馈食礼中的核心礼仪。


“尸”,后来形成了职业化的祭司,称作醋人(醋士),专门承办帝王国君、王公贵族的祖祭之典,是非常特殊的祭司之一,享有崇高的地位,形如今天的殡仪司仪。


醋人(醋士),职业多为世袭,在其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职业称谓为姓氏者,称醋氏,世代相传至今。


第二个渊源:源于地名,出自隋、唐时期新郑醋沟,属于以居邑名称为氏。


醋沟,亦称酢沟、酢渠,一个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地名,为战国时期郑国之地,以酿造业出名。


酸沟位于今河南省新郑市的东郊,在东门外一里处。北魏时期地理学家郦道元在《水经注》中,就记载有“役水(即潮河)自阳丘亭东流,经山氏城北,又东北为酢(醋)沟”的记载,说的都是同一地方。


醋沟之所以形成村落,缘自这里的文人曾做醋卖醋,并因此而出名。唐朝时期的李济翁在所撰之《资暇录》中记载:“世称士流为醋大,言其峭醋而冠四民之首……又云郑有醋沟,其沟东尤多甲族,以甲乙叙之故曰醋大。”继而,他又说这些人“衣冠俨然,黎遮望之有不可犯之色,如醋之酸而难饮也。故又谓子酸子。”这就是称文人为醋子、酸子的出处。


相传,在隋、唐前后,新郑东郊有不少读书人,虽有知识,但穷苦潦倒,难入仕途,为生活计,只好酿醋卖醋。这些人用驴驮醋,到城区叫卖。因其衣冠楚楚,不同于一般商人,也不同于平民百姓,因此人们皆叫他们为“醋子”、“醋大”,俗称“酸文人”。他们的住地,有一小而浅的沟壑,于是人们称之为“醋沟”。


“醋沟”带有明显的历史烙印,是古代凌辱、奚落文人的见证。尤其那些没有功名的落魄文人,只能靠卖醋为生,其社会地位之低下,由此可见一斑。


醋沟之地毁于明朝。在清乾隆年间所撰之《新郑县志·山川志》中记载:“而今城东有小沟甚狭而浅,沟畔多瓦砾,雨后土人往往得碎金玉及历代古钱”。说明至清朝时期,醋沟已不复存在。主要的原因时自然变迁,由于醋沟临近役河(潮河),每遇河水泛滥,该地即被淹没,久而久之,这个有着特殊含义的醋沟即被洪潮所携之泥沙淤平,醋沟也就在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


在居于醋沟之住民,后有以居邑名称为姓氏者,称醋氏。


无独有偶,郦道元在《水经注·续述征记》中记载:“自酱魁城到酢沟十里者也。”在《郭缘生·述征记》中也记载:“酱魁城至醋沟十里。”即在距醋沟十里处,历史上曾有一座酱魁城。其住民称酱魁氏,后有省文简化为单姓者,称酱氏。


第三个渊源:源于世称,出自古代文人俗称醋大,属于以社会世称为氏。


醋大,在古代指贫寒的读书人,是古时候那些富贾、权贵、世人对贫穷的读书人的蔑称。


有终生不得志之文人,以“醋大”谐称自己,称醋大氏,并为其后裔之姓氏,以戒“读书无以为益”,遂成一支醋氏,世代相传至今。


郡望

新郑县:郑国,就是上古所称之著名的“有熊”,轩辕黄帝在此建都。帝喾时代,新郑为祝融氏之国。夏、商时期,新郑属豫州。西周时期,新郑为郐国。公元前770年,郑国将国都从咸林迁到今新郑溱洧水间,仍为郑,历三百九十五年,称郑。公元前375年,韩哀侯灭郑,将国都自阳翟迁于郑城。韩国在新郑立都长达一百四十五年。韩国人都郑后设郑县,治所在外廓城内。战国,新郑属韩国,韩灭郑后仍以新郑为国都。秦王政十七年(公元前230年),秦灭韩,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郡县制。为了区别陕西之郑县,将韩之郑县改为新郑县,从此沿用千年不改。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置新郑、苑陵二县,属颍川郡。汉承秦制,新郑县、苑陵县属司隶部河南郡。王莽新朝改苑陵县为左亭县,治所苑陵。东汉建安十七年(公元212年),复改左亭县为苑陵县,与新郑县均属司隶校尉部河南尹。三国,河南属魏。新郑、苑陵属司州河南尹。晋朝泰始二年(公元226年),设荥阳郡,新郑并入苑陵县,治所苑陵,属司州荥阳郡。东魏天平初年,分荥阳郡,设广武郡,苑陵县属北豫州广武郡。北齐、北周,苑陵县改属荥州。隋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恢复新郑县,隋炀帝大业初年,废苑陵县,并入新郑县,治所新郑,属豫州荥阳郡。唐朝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分新郑县为新郑、清池二县,属管州。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清池县并入新郑县,治所新郑,属河南道郑州荥阳郡。五代时期,新郑县属郑州。宋朝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废郑州,新郑县属开封府。宋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恢复郑州,新郑县改属郑州。金国时期,新郑县属南京路钧州。元朝时期设行中书省,新郑县属河南省汴梁路。明朝初期,新郑县属钧州,明隆庆五年(公元1571年),改属河南开封府。清朝初期,新郑属钧州。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钧州改禹州,新郑属河南禹州。清雍正十三年(公元1735年),升许州为府,新郑改属许州府。清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又属开封府。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新郑县属豫东道。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豫东道改名开封道,新郑县属开封道。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废道,改设行政区,县署改为县政府,新郑县属第一行政督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郑县属郑州专区。1955年改属开封专区,1958年属郑州市,1961年属开封地区行政公署,1983年又改属郑州市。199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行批(1994)79号文批复:“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县级),以原新郑县的行政区划为新郑市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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