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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索赔?牢狱之灾?《谭谈交通》版权纠纷给媒体啥警示

编辑部 传媒茶话会 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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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惊闻《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并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随后,“谭乔称谭谈交通视频被下架”“谭乔自曝或面临牢狱之灾”“谭乔称或将面临千万索赔”“谭乔求助罗翔出手”成为热搜话题。


《谭谈交通》为何会被下线?谭乔会面临牢狱之灾或数千万元巨额赔款吗?《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归谁?这又带给主流媒体哪些启示?


7月11日,传媒茶话会对话一位了解《谭谈交通》节目的知情人士,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李圣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顾问胡杨律师,请他们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谭谈交通》为何会被下线?谭乔或面临数千万索赔?


《谭谈交通》作为一档寓教于乐的交通警示类节目,自2005年开播,于2018年停播,播出期间节目备受好评。


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其发布在B站个人账号上的《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可能面临数千万元的巨额赔偿,引发网友关注。


在澎湃新闻《谭乔称〈谭谈交通〉视频被下架或面临千万索赔,原因尚不清楚》中提到,指《谭谈交通》侵权的是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最近密集起诉包括快手、优酷、咪咕等在内的多家视频公司,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篇文章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这家维权公司身上,不少网友质疑这家公司是“专业碰瓷版权的公司”,并替谭乔喊冤。



对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回应,向各视频网站主张版权、要求节目下架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获得了《谭谈交通》的节目的版权,“维权于法有据”。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而谭乔在B站上发布的节目视频被下线或与此相关。


那么谭乔自曝或面临数千万巨额赔偿属实吗?


知情人士告诉传媒茶话会,维权不针对谭乔本人,数千万赔偿当属以讹传讹。


《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归谁?


面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起的维权行动,谭乔在接受中国新闻网的采访时对《谭谈交通》著作权的归属和利益划分提出了不同意见。


谭乔认为,目前《谭谈交通》谁是版权方,或者谁拥有多少比例的权益,还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当初制作《谭谈交通》,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机构签订了这种合同或者协议。那原创者就是我谭乔自己,而且这个视频记录方他就是一名摄像的记者。”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策划推出的节目,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指导单位,派出当时的执法交警谭乔作为现场主持人参与节目(谭乔现已离职),谭乔作为主持人,就像电视台主持人一样,对节目本身并不具有版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顾问胡杨律师谈道,按照视听作品的署名惯例,作品片尾载明的出品单位或制片单位可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出品单位或制片单位之间无版权合同约定及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该作品可被认定为各出品单位或制片单位的合作作品。但是本案比较特殊,在网络版本的《谭谈交通》节目片尾并没有发现节目的署名单位,仅有“天府TV”的标志,但仅有该标志还不足以说明著作权归属问题,还需要结合各方制片人的意思表示。此外,《谭谈交通》节目形式比较固定,均为谭乔对群众的采访,故其对节目制作也有较大的贡献,所以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谭乔或其所属工作单位是否是节目的制片人进而享有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将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律师告诉传媒茶话会,一般情况下,谁完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就应当归属谁,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对于合作作品来说,也是如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此处的合作作者应是对作品独创性有实质性贡献的人,那些辅助性、管理性的人,并不是对作品独创性有实质性贡献的人,不享有著作权。


在这起纠纷中,在双方没有就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谭乔在节目创作过程中对独创性表达有实质性贡献,那么可能会享有部分著作权,否则著作权归属就与谭乔无关。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李圣律师也表示,就目前公开信息来看,谭乔参与创作很可能被确认为职务作品,而且节目的制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所以谭乔享有著作权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他享有署名权,单位也可以奖励。”李圣进一步解释说,《谭谈交通》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策划推出,成都市公安局作为指导单位,由当时的执法交警谭乔作为主持人,那么在没有另行约定节目著作权的情况下,应该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和成都市公安局共同享有。



联合制作著作权归属问题媒体当谨慎


一直以来,都存在媒体和有关单位、企业联合制作节目的情况,比如上海广播电视台与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战略协作、共同拍摄制作的首部贴身跟拍消防员的4k纪录片《火线救援》,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治现场》栏目《宏琪说交通》的主持人即为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王宏琪。


主流媒体在联合制作节目时,可能会面临哪些版权纠纷?


孙志峰提醒,主流媒体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往往涉及三个方面的版权纷争:


一是节目本身著作权权属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谭乔主张节目著作权属于自己;


二是节目著作权与节目中各要素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比如节目本身著作权与节目中某一背景视频或背景图片之间知识产权是否能都归属于同一主体?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又如节目本身著作权与节目主播之间的表演者权之间的冲突;


三是节目本身与播放平台之间有关著作权许可及让渡的关系。


为了规避今后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媒体应预先做好哪些工作?或者说后期还能如何打补丁?


为避免版权纠纷问题,朱巍和孙志峰、李圣建议媒体在合作时拟定版权协议,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谁使用,怎么用,怎么分成,怎么写作者署名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明确另一方是否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以及使用该作品的代价、范围及期限等都需要在协议中说明。


“如果此前没签协议,后期有纠纷,就需要重启法定,主要根据当时的拍摄,策划、设备提供、素材等来源综合判断著作权归属。”朱巍说道。


李圣说,主流媒体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作节目涉及著作权,应该有事先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合作过程中出现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等,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同时,目前媒体纷纷设立的各种工作室可能也存在潜在的版权风险。


孙志峰和李圣均认为,如果工作室与媒体属于职务隶属关系,且工作室创作的作品能够认定职务作品的,依据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方式进行认定。如果工作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完成创作无法认定属于职务作品的,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也是按照谁创作归谁的原则进行认定。所以建议,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媒体应当与工作室或工作室里创作人员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明确权属归属及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式等。


作者:刘娟 叶莉 陈莹 李磊

编辑|蒙娜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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