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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遭遇“一案两判”,到底是败诉还是胜诉?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撰文 |  津云新闻记者沈末
本文约28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近日,广东湛江的何女士碰到了蹊跷事,她收到的民事纠纷的判决书与网上公布的判决书居然会有截然不同的两个判决结果,而法院至今未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认为,纸版判决书与上网版判决书的裁判理由存在明显的差异,其背后的原因令人难以理解。


01

父亲被羁押股东纠纷引官司



何女士一家在湛江从事海上运输生意,在湛江当地是民营企业的大户。其父亲何某才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从1996年成立至今,一直保持着不错的发展势头,也不断扩大业务,吸引了多位股东的投资。2017年8月30日,何某才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何女士告诉记者,父亲被羁押后,她代理其在某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职务。在何某才拘押期间,股东李某欣以其被刑事羁押,不能履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召集股东临时会议。

该公司停靠在海安新港的“永继”号轮船。巫英蛟 摄


2017年2月22日,此次会议召开,何某才委托他人出席了该会议。会议拟定“免去何某才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李某欣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股东李某欣签名,何某才等人的全权代理人未在该决议上签名。何某才的代理人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不合法,并且表示反对,拒绝签署股东会会议决议。何女士认为该股东会的召集等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何某才及公司于是将李某欣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

2017年11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件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在何某才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下,李某欣于2017年1月9日向监事提议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从该公司监事给李某欣的《关于召集和主持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申明》的内容来看,对股东李某欣要求其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未予回应,上述行为足以认定该监事拒不履行监事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因李某欣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故李某欣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上述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案无证据证明该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要求撤销公司决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02

偶然发现败诉官司胜诉了?判决书现“一案两判”



何女士说,这场股东债权因董事会的纠纷前前后后持续了好久,因不满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于是父亲及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2月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近两个月后,2018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何女士一方再次被判败诉,维持了原判决。

根据何女士提供的一份编号为(2018)粤08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后认为,涉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均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女士说,拿到判决书之后,何女士由于不服判决,于是申请向广东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但广东高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如果我不去网上查询,或许我根本都不会想到会发生如此离谱的事。”何女士在拿到纸质判决书两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通过网络查询判决文书赫然发现,同一案号的判决书,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结果和她收到的判决书判决结果以及法院认定完全相反。自己为胜诉一方。
  
根据何女士提供的一份编号同样为(2018)粤08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此判决的法院意见为,涉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7)粤082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李某欣于2017年2月22日自行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记者梳理发现,两份判决书的案号完全相同,原告以及被告的陈述也一致。除去法院意见及判决结果不同之外,判决日期相差一个月,而网上这份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而何女士收到的纸质判决书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记者注意到,目前在裁判文书网已经找不到这份判决书。
  
何女士说,他们一开始发现的时候也是非常诧异,根本不会认为法院会出现这种事,同一份判决,居然会有两个判决结果,而且时间相差了一个月。后来,何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公证处对查询此次文件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处证明了这份网络上的判决书确实存在。
  
何女士表示,之前也听说过有“阴阳合同”之类的事情,但大多都已过去多年,没想到现在居然还会发生这样让人匪夷所思的事。何女士说,发现有“阴阳判决”之后,她多次找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但官方并未给她回复。她也曾经找过主审法官了解情况,法院也并未给她答复。何女士说,下一步他们将会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03

法院表示以纸质判决为准,律师:本案办案法官涉嫌渎职



10月22日,针对于湛江中院出现两份不同判决书的情况,记者多次拨打湛江中院院长张坚雄的电话,均处于占线状态。记者又联系到了湛江中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法院文书应该以纸质版为准,当记者询问为何法院为何会出现案号一样,但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的判决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需要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后再向记者答复,但记者截稿时,并未接到湛江中院的回复。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认为,纸版判决书与上网版判决书的裁判理由部分(“本院认为”部分)和判项部分存在明显的差异,其背后的原因令人难以理解。可以说是非常荒唐的。撤回上网版判决书,很难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案件的承办人应对此做出合理解释,不然应被追责。公证书显示,多个裁判文书查询平台查询到的上网版判决书的内容应是一致的。若纸版判决书存在笔误、计算错误等轻微瑕疵,可用裁定补正。若纸版判决书确有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侯志远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5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湛江中院的行为完全违反了这一规定。办案法官要对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原本一致性负责。本案办案法官涉嫌渎职。办案法官主动说明情况,赔礼道歉。
  
侯志远说,考虑到网上裁判文书说理清晰、结论明确,肯定是法官曾经论证并详细写过的一版。那为何交到当事人手里的纸质版却又是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建议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公开或者要求纪委监察委调取合议庭评议笔录,查看笔录是如何评议的,以及有没有后期更改的痕迹。另外,建议当事人向纪委监察委要求调查合议庭或者审委会成员,以查明是否有人干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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