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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黄春高:同意原则的表里:15世纪英国乡绅书信中的日常婚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历史研究院 Author 黄春高



同意原则的表里

15世纪英国乡绅书信中的日常婚姻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黄春高

本文原载于《历史研究》2021年第1期


摘 要:15世纪英国帕斯顿等三大乡绅家族的书信,是研究经济社会史的重要史料。以1469年玛杰里·帕斯顿的婚姻个案为切入点,并以中世纪基督教的婚姻同意原则为大背景,对15世纪英国乡绅的婚姻观念与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关于同意原则对于基督大众的规训和支配作用,不宜作过度解读;同样,对于同意原则下婚姻所突显的自主、自由和爱情等现代性特征,不宜过分强调。乡绅书信为我们描绘出充满画面感的日常婚姻,其中偶有如玛杰里“爱情和自主”婚姻的另类点缀,但就乡绅的日常婚姻而言,仍然是土地财产和身份地位等传统要素在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同意原则 乡绅书信 基督教 婚姻观 英国中世纪


1469年,英国乡绅帕斯顿家族的女孩玛杰里·帕斯顿与管家理查德·卡勒私订终身。婚事虽遭到家族强烈反对,他们还是结为夫妻。这一在当时引起相当反响的事件,为现代学者所瞩目。贝内特、哈斯科勒、巴贝尔、穆莱等人不同的解读视角,突出表达了对这一事件的肯定和赞扬。尤其是,他们将玛杰里的婚姻看作对传统的突破,强调婚姻中的现代性即个人主义、自由选择、情感至上等特征。这样的观点与对教会法同意原则的现代性特征的寻求相呼应。在后者看来,同意原则不仅在理论上为婚姻双方提供了选择的权利,而且有效地运用于现实婚姻中。在这一意义上,玛杰里的婚姻就属于教会同意原则作用下婚姻自主选择的典范。然而,过分强调现代性,夸大同意原则对于日常婚姻的作用与影响,甚至将原则看作现象本身,应该引起学界的反思。仔细研读15世纪帕斯顿、斯托诺尔和普拉姆普顿三大乡绅家族留下的大量书信,不难发现,被拿来做范例的玛杰里的婚姻,并不能印证同意原则的现代性阐释。本文以三大家族的书信为核心材料,从玛杰里·帕斯顿的婚姻切入,考察三大家族的日常婚姻,分析英国乡绅阶层婚姻选择的心理与行为,揭示同意原则与婚姻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上帝面前真正的妻子”:

玛杰里·帕斯顿的婚姻冲突


1469年,英格兰诺福克郡新兴乡绅帕斯顿家族,发生了一桩在他们看来极其丢脸的事件。约翰·帕斯顿一世的女儿玛杰里·帕斯顿与管家理查德·卡勒私订终身。这一行为,在当地引起不小波动。从留存下来的该家族数封书信中,能够较为完整地了解有关情形。


第一封信是理查德·卡勒写给玛杰里·帕斯顿的,时间大约为1469年。在信中,卡勒向玛杰里表达爱意。他写道:“我的女士和女主人,上帝面前我真正的妻子……鉴于我们之间已经结成伟大的婚姻联结,以及我们之间伟大的爱情……”但他们的爱情遭到玛杰里家人的反对,女孩事实上被禁足,他们大概有两年没有通信联系。


第二封信是待在老家的约翰·帕斯顿三世写给兄长约翰·帕斯顿二世的,时间是1469年5月。约翰三世在信的开头专门提及妹妹玛杰里的婚姻,他写道:“我知道你已经听说了理查德·卡勒的谋划,即他跟我们那无礼的妹妹正在达成的协议。至于他们写信说此事得到我的允许……那是他们在撒谎。”约翰三世表示坚决反对:“为了不让他们有任何幻想,我回答说,即使我父亲,上帝怜悯他,还活着且同意此事,我母亲和你也同意,他(理查德·卡勒——引者注)也绝对不会获得我的同意,让我妹妹去弗兰姆林翰卖蜡烛和芥末。”


第三封信是母亲玛格丽特·帕斯顿写给约翰二世的,时间是1469年9月10日或11日。母亲玛格丽特向儿子叙说玛杰里婚姻事件的后续进展。玛格丽特和婆婆曾去见诺维奇的主教,请求在约翰二世以及其他关键人物到场之前,不要急于处理此事。但主教认为此事不能再拖,应该尽快进行调查。随后主教询问玛杰里是否跟卡勒确立了婚姻关系,并劝说玛杰里放弃初衷。玛杰里说,她确实已经与卡勒宣誓结合。主教劝说无效,便延迟对此事的裁决。对此,玛格丽特深感伤心和失望,竟对儿子这样说:“你记住,我也一样记住,我们只当失去她这个废物,不要太放在心上。”


第四封信是约翰二世写给玛格丽特的,时间是1469年10月。约翰说关于妹妹和卡勒的事情,他希望母亲代表自己去请求主教将婚姻“推迟到圣诞节”,“希望到那时能够找到补救办法”;要是他们匆忙结婚,请质问卡勒:“他与她相处的目的何在,他又将如何引领她,他将居住在何处?”


除此四封信件之外,还有其他书信透露相关信息。1469年4月,玛格丽特在信中要求约翰二世赶紧将妹妹玛杰里带到外地,因为她们已经“彼此厌烦了”。此时的“厌烦”可能是玛杰里被禁足2年的写照:一个不懂事的女儿,一个顽固保守的母亲,天天彼此相看两相厌。缘由当然在于那桩婚姻。在1469年9月底的信中,玛格丽特向约翰二世抱怨,卡勒现在不再去收租了,除非你下令,他才会去管账。显然,这是卡勒内心情绪的某种反映,也是婚姻冲突之后双方矛盾的延续。可能是在1470年7月的书信中,玛格丽特再次向约翰二世抱怨说:“记住我因你妹妹曾遭受怎样的麻烦!”从用词及语气来看,婚姻事件过去近一年,玛格丽特仍然心气难平。


上述几封书信,大体上可以为读者构建起一桩婚姻的叙事。至少在1469年之前的2年,玛杰里与卡勒“在上帝面前结成了真正的夫妻”。不过,他们的结合,遭到帕斯顿家族的强烈反对,但两人后来还是结婚了。


帕斯顿家族的先祖克莱蒙特·帕斯顿本是诺福克郡帕斯顿村的一位普通租地农民。根据当时人的说法,他的妻子出身卑微,有农奴的影子。其子威廉·帕斯顿上过学,还接受过律师职业训练。凭此技能,15世纪初,威廉成为诺维奇城的法律顾问,还为诺维奇主教提供法律服务,后来担任诺福克公爵的管家。威廉还担任过普通法院的法官和兰开斯特公爵领地的高等律师等职务,甚至终身享有不受居地之外法律审判的特权。在其律师生涯中,威廉积累了相当的财富,40岁时威廉娶了骑士家庭的女子阿格尼丝·贝里为妻。他们育有5个孩子,分别是约翰一世、埃德蒙一世、伊丽莎白、威廉二世和克莱蒙特二世。


约翰一世在剑桥大学接受过法律教育。20岁时约翰一世娶玛格丽特·莫特比为妻,育有约翰二世、约翰三世、埃德蒙二世、玛杰里、安妮等7个孩子。约翰一世担任过诺福克郡的治安法官,还于1460—1462年两次当选该郡议员。他甚至一度被加封骑士,后因故被撤销。最令人称奇的经历,是他担任巨富约翰·法斯托尔夫爵士的法律顾问多年,并获得爵士的几乎全部遗产,使家族财富剧增。当时还流传民谚“帕斯顿家无穷人”,可见其富裕程度。1450年,亨利六世曾写信给他。王后还亲自过问帕斯顿家族亲戚伊丽莎白·克莱尔的婚事。1461年国王爱德华四世给他颁发钱款确认文书,1464年还给他颁发一份证书。约翰二世接受法律教育之后,作为侍从加入爱德华四世的宫廷,并于1463年被加封为骑士。他曾经与国王组队参加骑士比武。国王还亲自给他写过3封信。约翰二世担任过诺福克郡下院议员和地方治安法官。到1469年玛杰里婚姻冲突发生之时,帕斯顿家族已经成为当地的名门望族。此时,卡勒已经在帕斯顿家担任管家15年。他受过一定教育,能够书写信件,在帕斯顿家负责管理佃户、收租、催账、出售货物、交付钱款等事务。他出身卑微,约翰三世讥讽他家不过是卖蜡烛和芥末的。据学者考证,卡勒家庭出身当为约曼农。担任管家之后,卡勒也购买了少许土地。然而,正是这样出身低微的卡勒,一位年近四旬的仆役,与帕斯顿家的大小姐、芳龄不足20的玛杰里私订终身。


这一具有巨大反差的婚姻遭到帕斯顿家族的全体反对。事实上,为了分开两人,玛杰里被家人禁足2年。卡勒没有放弃,他力图通过各种关系来影响玛杰里的家人。可能是他或者其他人有心无心的散播,此事在当地尽人皆知。消息的散播使事情变得尖锐和表面化,诺维奇主教也介入其中。主教曾经劝说玛杰里向家人妥协,但女孩坚持自己在上帝面前所做的宣誓。主教最后裁决,玛杰里与卡勒在上帝面前的誓言是有约束力的。


帕斯顿家族的反对有充分理由。然而,他们的反对却以失败告终。那么,帕斯顿家族乃至主教反对玛杰里和卡勒在上帝面前结合的婚姻,尤其是反对的失败,到底意味着什么?


二、“双方同意确立婚姻”:同意原则

理论与实践


在中世纪西欧,民众的婚姻事实上归教会管辖。教会颁行各种教义、规章乃至法律来规范基督徒的婚姻,同意原则乃是建立婚姻的核心前提。


从渊源上看,同意原则源自罗马法。大体上,罗马法主张双方同意才能构成婚姻。此时,同意的主体不限于男女当事人,而是包括双方家长,甚至家长的同意优先。后来,罗马法的同意原则演变为基督教会的同意原则。许多教会神父和教会法学家都对同意原则的形成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婚姻只有同意是否足够,同意的主体为谁,同意的时效性如何,此类问题都引起教会人士的反复讨论。他们的申述和主张,如男女双方的同意即可结成婚姻、婚姻应当自由、现在时态下的同意才构成婚姻等,逐渐演化为教会关于婚姻的理论与原则,其经典表达是:双方同意使婚姻得以确立(consensus facit nupitas; consensus facit matrimonium)。


同意原则在英国社会的确立,经历了较长时间。12世纪教皇亚历山大三世与诺维奇主教的通信,不仅明确了同意而非同居结成婚姻,而且对同意的时态进行了区分。这既是关于同意原则的理论探讨,更是该原则在英国婚姻实践中的体现。英国地方教会则不断颁行属于自己的婚姻法律。1238—1244年,索尔兹伯里主教区宗教会议法令中这样写道:“真正的婚姻借由合法的男人和女人的同意而结合,而且以现在时态表达的语言和证据达致教会的同意也是如此必要。由此清晰地表明,没有教会权威对结合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裁决,就不能够结成婚姻。”这类法令,从理论上强调婚姻是男女双方同意的结果,并且给它明确的限制。英国教会及其法庭还参与信徒的婚姻生活,并通过婚姻诉讼及裁决影响大众。


到中世纪晚期,英国社会较为普遍地实践着同意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之间的相互同意常这样表达:男人说,我某某接纳你为我的妻子;女人则同样说,我某某接纳你为我的丈夫。1332—1333年英国约克郡,女孩艾莉丝已经跟男孩威廉达成同意结婚的誓约。男方说:“我接受艾莉丝为我的妻子。”女方回答说:“我接受威廉做我的丈夫。”但男方拖了数年没有完婚,这让女方名声受损,故提起诉讼。诉讼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是否“以现在时的语言表达双方的同意”。从中可以看出同意原则对于缔结婚姻的直接作用。即使在乡村庄园中普通农民的婚姻,男女双方的意愿也是必要条件。


当然,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情形未必总与同意原则一致。在英国各地,秘密婚姻现象相当普遍,诸如在橡树下、杂货铺里、铁匠铺里、小酒馆里,都能结成婚姻。秘密婚姻是男女双方同意极端化的体现,缺少教会所主张的宗教神圣性,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如婚姻缺少严肃性、不少女性被欺骗、男女结合更多地表现为性爱等。为此,英国地方教会一再严厉禁止秘密婚姻。1217—1219年索尔兹伯里法令明确规定:“我们同样禁止秘密婚姻,婚姻应该在教堂前公开举行,而且应该有牧师在场。”牧师如果主持秘密婚姻,将受到停职3年的处罚。不过,当教会对秘密婚姻加以防范和禁止时,个体同意优先原则事实上转变为教会主导优先。


男女双方的同意誓约,未必总能演变为事实婚姻。在教会法庭有一类诉讼为强制婚姻,即一方向另一方证明婚姻的存在,所用的证据往往就是双方的誓言。根据赫姆霍尔兹的研究,1372年11月至1375年5月,坎特伯雷教会法庭共有98起婚姻诉讼,78起是关于建立和加强婚姻契约的,10起是关于离婚的,10起是其他诉讼。查尔斯·多纳胡埃对约克法庭的案例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4世纪的86个案例中有65例(占比76%),15世纪的129个案例中有103例(占比80%),都属于强制婚姻。这类诉讼中,双方的同意最终演化为一人的同意和外力的强制,同意原则已经从内在情感退让到外在权力。


事实上,不同主体会以自己的意愿和权力来影响和干预同意原则的实践。在封建体系中,封君握有对封臣婚姻的控制权,包括对封臣未成年子女的婚姻监护、对寡妇婚姻的支配等。作为最高封君的英国国王,拥有支配直属封臣婚姻的权力,并且常常让封臣尤其是封臣的遗孀赎买自己的婚姻。于是,男女双方的同意转化为封君的同意。在庄园体系中,领主以收取结婚金等方式,展现对依附农民的婚姻控制。在此,农民自身的同意以领主的同意为前提条件。在家族体系中,家长表现出对子女婚姻的支配。从理论上看,禁止秘密婚姻在限制男女双方个人意愿滥用的同时,也为父母参与乃至主导婚姻留下了空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当出现家长的干预,就意味着同意的主体发生了改变。14世纪朗格兰的长诗《农夫皮尔斯》这样表达:“于是婚姻通过中间人而缔结——首先来自父辈的忠告,其次来自良友的建议,最后是配偶双方的同意。”这里排列的顺序,直接将配偶双方的同意置于父母亲朋同意之后,这显然不只是作者的倾向,也是社会现实的反映。


三、“只当失去她这个废物”:帕斯顿家族的

婚姻选择


到1469年,同意原则在英国社会的婚姻实践已历经几个世纪。相关书信显示,在帕斯顿家族的婚姻中,该原则同样得到体现。1453年前后,牛津伯爵在为其依附者托马斯·德尼斯而写给约翰一世的信中说:“如果她乐意达成此事,我们对他们两人会很慷慨。如果她是通情达理的人,她应该为此感到高兴。如果她希望我们当面求婚,我们也会不辞辛苦前往。”这是劝约翰的表妹伊丽莎白·克莱尔接受托马斯·德尼斯的求婚。1469年4月,玛格丽特写信给儿子约翰二世,提及他跟王后的亲戚安妮·豪特的订婚:“不过,如果你已经订婚,我祈求上帝赐予你欢乐和荣耀。如果她的情况所言属实,我相信你会得到一切。当你在上帝面前已经与她紧密联结在一起,就如同你们已经结婚一样。”从这两封信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高层贵族牛津伯爵还是小镇上的妇人玛格丽特,都认为双方同意是婚姻的基本前提。前者展示的是同意的过程,似乎没有女孩伊丽莎白的同意,婚姻无法结成;后者呈现的是同意的结果,玛格丽特更是认为此种同意下的订婚跟真正的结合没有区别。


在玛杰里的婚姻事件中,无论是当事男女还是反对者,都认可以同意原则结成婚姻的事实。玛格丽特在写给约翰二世的信中说道,“我们从未听玛杰里说过,她已经明确地说他们俩永不分离,她只是说双方可以自主选择”;“至于你写信给我提及的离婚,我知道你的意思,但我以我的祝福命令你不要如此行事,也没有理由让别人去做,那将冒犯上帝,也违背你的良心”。在此,玛格丽特首先试图明确一点,玛杰里并没有与卡勒说过两人永不分离,即没有以同意原则订婚。显然,她没有成功,玛杰里极力证明自己已经以同意原则订婚。这虽然让玛格丽特感到恼火,但当约翰二世提出可以用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时,她却断然拒绝,甚至谴责那样行事是冒犯上帝。可见,即使是最为严厉的反对者,玛格丽特也不得不承认玛杰里的宣誓符合教会的同意原则。


然而,深知同意原则的玛格丽特及其家人,却理直气壮地反对玛杰里与卡勒这一合乎同意原则的结合。这正是冲突与悖谬所在。


帕斯顿家族的男孩和女孩要寻找合适的对象,往往开始于长辈安排的相亲。1440年,在阿格尼丝写给丈夫威廉一世的信中,明确提及一次相亲:“我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根据你亲自的安排,你认识的那位淑女今晚从雷德海姆来到家里。至于约翰·帕斯顿和这位淑女的第一次相见,她以优雅的姿态让他感觉愉悦,并且说他不愧是你的儿子。这样,我希望他俩的婚事应该不再需要费力协商。”信中提及的是约翰·帕斯顿与其未来妻子玛格丽特·莫特比第一次见面的情形。男女之间有面对面的交流,以确定是否彼此中意。当然,这次相亲是威廉一世的安排。


约翰一世的妹妹伊丽莎白的婚姻相当典型。1449年,她大约20岁,家里安排她与50岁的斯蒂芬·斯克罗普相亲,后者是法斯托尔夫的继子和被监护人。因为与母亲阿格尼丝的意愿相左,伊丽莎白遭到虐待。母亲将其禁闭,不许她和任何人说话,甚至“在复活节的大部分时间,她一周要挨一两次打,有时候甚至一天挨三次打。她的头部被打破了两三处地方”。1453年,伊丽莎白的婚姻又被提起。母亲指责她耍弄手腕,故意做作,令人讨厌。伊丽莎白则震惊于母亲用这样的语言对待她,感到心灰意冷。1454年,约翰·克洛普顿几乎达成与伊丽莎白的婚姻。后来又有一个勋爵向她求婚,也没有成功。大概在1456—1457年,伊丽莎白嫁给家族安排的罗伯特·波伊宁斯。一个因与母亲意见不合而遭受毒打的女孩,其自身的意愿显然难以在婚姻中体现。


长辈们如此,晚辈们相亲的经历也类似。玛杰里的长兄约翰二世曾被父亲斥责为游手好闲之辈,流连花丛,不愿有正常的婚姻。父亲去世后,他颇有些浪子回头的意思,1469年3—4月接受安排,跟安妮·豪特订婚,女方是王后的表亲。次兄约翰三世的婚姻,则主要由约翰二世安排。1467年,兄长曾经试图让博林夫人把女儿艾莉丝嫁给弟弟,没有成功。此后,约翰三世先后追求过六七个女子,有年纪大的寡妇,也有年仅13岁的小女孩。经过这样的多次相亲,最后确定玛杰里·布鲁斯为结婚对象。


跟家人一样,玛杰里本人也不断地被安排相亲。1458年,威廉二世有意撮合9岁的侄女玛杰里跟某位显贵的儿子结婚。1463年,玛杰里约14岁时家里给她安排一桩婚姻,男方是某爵士的儿子,年龄18岁。1465年,玛杰里被送到诺福克公爵夫人身边,希望给她找一个好对象。同年,约翰三世写信请在伦敦的母亲带着妹妹去参拜圣地祈福,保佑妹妹能够找到一个好丈夫。1466—1469年,有人向玛杰里求婚,男方的许诺是40英镑的聘礼外加200马克年收入的遗产。


缔结常态的婚姻起始于父母亲友之间的聚会、闲谈,或者辗转多次的某种消息。有亲友看见玛杰里生得漂亮,就有意为她物色合适的对象。将玛杰里送到公爵夫人身边,则是希望利用夫人的人脉资源。将相亲等形式理解为获得男女双方的同意,自然是成立的。男女双方的在场与同意,乃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但一桩婚姻的最终确定,往往是无数次协商的结果。这一过程主要体现的是家族的整体意愿。即使是具有骑士身份的约翰二世,也将个人的婚姻意愿交付家族。各方意愿能够达成某种一致,则婚姻在协商中得以缔结;反之,就是无尽的扯皮和麻烦。伊丽莎白与家长发生冲突时,因不堪承受语言乃至肉体的暴力威胁,最终不得不妥协。顽强坚持自己意愿的玛杰里,却违背了家族的意愿。


玛杰里的自主选择,正发生在家族生死存亡的关头。1469年,家人之间通信频繁。这些书信讲述的一个共同主题是家族面临外敌的武力入侵。敌人是势力强大的诺福克公爵。双方结仇的因由,就在于约翰一世占有法斯托尔夫爵士的遗产。1466年,约翰一世甚至为此受牢狱之灾而死去。1468年,约翰兄弟二人更是直接面对诺福克公爵对于凯斯特城堡等领地的权利主张。1469年9月,公爵带领数千人围攻城堡。为挽救危局,帕斯顿家族调动各种力量和关系。1469年9月12日,玛格丽特的书信提到,被围困的凯斯特城堡处于巨大危险之中。他们缺少食物、火药和弓箭,家中有两人已经死去,其他人都程度不同地受伤。为此,玛格丽特要求约翰二世赶紧联系克拉伦斯勋爵、约克大主教和牛津伯爵等人,请他们帮忙。1469年9月25日,被围困在城堡的约翰三世,在书信中描写了“缺少粮食和火药”、“缺少救援”之下众人绝望的情形。最后约翰三世被迫投降,并放弃城堡。或许,在这一刻,作为母亲的玛格丽特未尝没有懊悔与无奈,因为本可以作为寻求盟友和外援重要手段的子女婚姻,在家族危机时刻竟然没有发挥作用。


身为长女的玛杰里的婚姻选择,在家人眼里,不仅无用,而且有害。卡勒是一个管家,单就职业来看,玛杰里与他属于主仆关系。15世纪中期的帕斯顿家族,已经形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等级特权。稍微翻检与帕斯顿家族通信者会发现,这是一个包括国王以及公爵、伯爵、大主教、主教、乡绅等诸多僧俗贵族的圈子。作为新兴家族,他们对于声名甚至比古老家族更为敏感。从主教对玛杰里的劝告中,能够看出帕斯顿家极其在意家族声望和名誉。现在,家族长女竟然要跟一个仆役结成婚姻,这对于家族声誉而言,是极大的损害。对处于事业上升期的约翰二世而言,打击更是明显。同时,此事件为那些对家族有敌意者,提供了攻击的机会。约翰三世的信中提到,洛弗尔等人可能作为卡勒的中间人出现,这说明已经有外人参与此事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诺维奇主教沃尔特·李赫尔特为代表的教会对待玛杰里婚姻的态度。一桩体现了教会同意原则的婚姻,却遭到当地最高宗教领袖的阻止和反对,这更是一种悖谬。卡勒在信中称,他们是在上帝面前结为夫妻的,这表明有教会人士在场。令人疑惑的是,诺维奇主教以及其他反对者并没有以秘密婚姻等教会法规来责难他们。通过玛格丽特的转述,可以了解到主教劝阻的情形。主教提醒道:“记住她是怎样的出身,她拥有怎样的亲戚和朋友。如果她听从他们的规劝和指引,她将继续拥有这些;她如果一意孤行,将蒙受巨大的耻辱和损失,并因此失去她本应拥有的善意、帮助和安慰。”这段话很值得玩味。一个主持当地宗教事务的主教,对女孩的劝告,语重心长、谆谆教导,尽显长者风范,但劝人的言辞充满着浓浓的世俗味道,几乎不及宗教教义本身。一个主教为何表现得如此世俗?教会一直有摆脱世俗干预的强大声音乃至实践,但世俗从未远离教会,教会也从未远离世俗。从帕斯顿家族书信中可以看出,该家族与当地教会尤其是诺维奇主教有着密切联系,包括把家族钱款存放在教会、以遗嘱等方式给教会捐赠钱财等。或许因为这些,主教不仅反对玛杰里的婚姻,而且亲自劝告,这是世俗影响教会的直接反映。


当然,诺维奇主教的表现及其动机并非这样简单。至少,从文献中能够读到主教等教会人士的矛盾和纠结。主教要确认玛杰里是否与卡勒相互宣誓,似乎仍然是问题的关键。有学者推断,诺维奇主教参与此婚姻纠纷,可能是受卡勒的请求。确实,主教表面上跟帕斯顿家族观点一致,最终的结果却是主教承认婚姻有效。主教虽然顺从帕斯顿家族,但维护了教会至高无上的婚姻原则。或许,这正是教会在世俗社会的生存之道。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帕斯顿家族乃至地方教会对于同意原则的实践,都有自己的理解和坚持。从教会法的规范来看,玛杰里跟卡勒的订婚,体现的是男女双方的自由意愿,是同意原则的真实体现。但在帕斯顿家族看来,同意的主体不只是当事的男女双方,而是整个家族。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家族整体的利益。当个体意愿与家族意愿产生冲突,往往以前者的妥协而告终。正是基于这样的习惯,玛杰里的婚姻就显得非常另类,而帕斯顿家族理直气壮的反对就不足为奇了。


四、“爱土地”还是“爱本人”:斯托诺尔和

普拉姆普顿家族的婚姻选择


斯托诺尔家族位于英国牛津郡东南部,发迹于14世纪中期。该家族有多人获封骑士,成为当地望族。托马斯·斯托诺尔一世于1416年、1419年、1425年、1427年、1429年、1431年多次当选下议院议员。15世纪,该家族的地产分布于伯克郡、白金汉郡、德文郡、汉普夏郡、格洛斯特郡、林肯郡以及牛津郡等地,大约有15个庄园以及其他不动产,年收益约400马克。该家族的书信,涉及婚姻的内容有不少,可以从中了解有关情形。


1470年,理查德·哈尔库特爵士的一封信,涉及托马斯·斯托诺尔二世将女儿琼嫁给他的被监护人约翰·科提莫尔的婚姻。信中提及科提莫尔去伦敦购买婚礼衣服以及婚礼日期。理解这一婚姻背后的动机,需要回到斯托诺尔二世与他人的一桩诉讼。诉讼围绕的是科提莫尔家族在怀特岛、牛津郡、伯克郡、白金汉郡等地的大量地产归属。法庭裁决,斯托诺尔二世拥有绝大多数土地的处分权,成为约翰·科提莫尔的监护人。这一由监护人给被监护人安排的婚姻,其利益驱动极其明显。为达成目的,可以以自己女儿的婚姻为代价。另外,理查德爵士称托马斯·斯托诺尔二世为父亲,因为他娶了后者的女儿。令人疑惑的是,在信中,理查德爵士提及“自己的女儿和您的孩子”结成的婚姻。这有些古怪的安排,在无视伦理的同时,也无视了孩子们的意愿。


1472年5月,托马斯·穆尔写给托马斯·斯托诺尔二世的书信谈及一桩婚姻。蒙特瓦勋爵的儿子前一年去世,留下遗孀玛杰里·布鲁恩特。斯托诺尔二世之子威廉·斯托诺尔,想跟玛杰里结婚。穆尔写道:“这是一个绝对漂亮的淑女,威廉一旦坠入爱河就会委身于她。我确信,他们相互都非常满意。”这里关注到男女双方是否满意的问题,是同意原则的体现。穆尔的信中同样关注财产:玛杰里·布鲁恩特作为寡妇每年能够从蒙特瓦勋爵那里获得80马克的收益;作为女儿,她已经从其父亲处获得价值100马克的土地,父亲去世后还将拥有他一半的土地。


1472年,托马斯·穆尔写给威廉·斯托诺尔的信,跟上文讨论的婚姻应该是同一事情。信中复述了威廉与玛杰里之间的往来情形。女方似乎跟威廉说过这样的话:“先生,当与您结合,我不仅拥有了您,而且我可以拥有100英镑或者200马克。”于是威廉觉得很受伤,感觉“她爱您的土地甚于您本人”。于是穆尔写信劝慰道,女方没有那个意思,她爱的火焰没有熄灭,爱的温度也没有降低。这封信中,既谈钱,也谈感情。威廉甚至认为情感比金钱更为重要。


有意思的是,这个前两年还大谈感情的威廉·斯托诺尔,1475年之后的三次婚姻就与情感渐行渐远了。1475年,他娶的是城市长老的女儿、伦敦商人的遗孀伊丽莎白·瑞希,此女还带着一个女儿。1480年,他娶的还是寡妇,埃克塞特某家族的孙女兼继承人。1481年,他娶的是蒙塔古侯爵约翰·内维尔的长女、沃里克伯爵理查德·内维尔的侄女安妮·内维尔,此女还继承了母亲的部分地产。1478年,威廉将约15岁的继女凯瑟琳·瑞希嫁给了伦敦羊毛商人托马斯·贝特森,一个年龄可能跟威廉相当的成年人。有趣的是,1476年,即在他们结婚前两年,托马斯给凯瑟琳写了一封情意绵绵的书信,被后人直接称为“情书”。信中托马斯不厌其烦地夸赞女孩,表达自己对她的喜爱。他还颇有些急迫地一再要求女孩应该多吃肉,以便快速成长为妇人。后来,威廉还为年幼的两个孩子约翰和安妮安排婚姻,约翰娶了赫特福德郡福特斯鸠爵士的女儿,安妮则嫁给爵士的儿子。


普拉姆普顿家族位于约克郡,在诺丁汉郡、德比郡等地也有地产,是当时颇有权势和威望的家族。1479年,该家族的地产估值为290英镑14先令。罗伯特·普拉姆普顿一世爵士曾经三次代表不同郡当选下议院议员。从该家族的书信中,同样可以了解有关婚姻的情形。


1414年,罗伯特·普拉姆普顿一世为12岁的儿子威廉与同为12岁的伊丽莎白订婚,后者是布莱恩·斯塔普勒顿爵士的女儿。为结成此婚姻,罗伯特爵士一年要支付20马克给女方家庭。此外,罗伯特还为其他孩子作了类似的婚姻安排。不过,威廉实际上娶的是爵士家的另一个女儿阿格尼丝。1451年,已经50岁的威廉又与约21岁的琼·温特林翰结婚:“在此我接受你为我的婚姻之妻,保有你、拥有你,无论在床上还是在餐桌上,无论富裕还是贫穷,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疾病还是健康,至死我们才分离,我以我的信仰起誓。”女方也跟男方一样宣誓。这是以男女双方的婚誓完成的典型婚姻,也是同意原则的体现。然而,威廉爵士竟然要求在场的所有人保守这个秘密。


威廉爵士的第一次婚姻育有二子七女,他们的婚姻都由父亲安排。“托马斯·克里福德爵士将女儿伊丽莎白嫁给了威廉·普拉姆普顿爵士的长子兼继承人罗伯特·普拉姆普顿。当女孩6岁的时候,他们在斯基普顿城堡的小教堂举行了婚礼。当天约翰·加尔特用胳膊挽着她去教堂。此外,当时达成了协议,假如罗伯特正当年就去世,克里福德爵士将让威廉·普拉姆普顿爵士的次子与女儿结婚。他们结婚3年后,罗伯特死亡。当女孩到了12岁,她又嫁给了威廉爵士的第二个儿子威廉·普拉姆普顿。”在这桩婚姻中,父母主宰了三个孩子的命运。


1461年威廉爵士的第二个儿子也去世,只留下两个女儿伊丽莎白和玛格丽特。于是,家族就没有了男性继承人。1464年2月,威廉爵士同亨利·斯特希尔达成关于两个孙女的婚姻协议,具体条款如下。其一,亨利的长子约翰娶伊丽莎白为妻。如果约翰早死,则由亨利的另一个儿子娶伊丽莎白为妻。其二,为了婚姻的举行,亨利需向威廉爵士支付100英镑。而且,在下一个圣米迦勒节前,亨利需要给威廉爵士,以及布莱恩·鲁克里夫、理查德·翰墨尔顿爵士等担保人分期支付233英镑6先令8便士。其三,如果伊丽莎白在付款完成前死去,则一切协议都将无效。其四,假如威廉爵士再娶一个妻子,并且有了男性继承人,则该男孩的婚姻由亨利来监护,且要娶亨利的一个女儿。以上协议由威廉爵士和亨利共同签订,由众人见证,威廉和亨利都加盖了印章。


这样细密周到的婚姻协议,非专业人士不能完成,但仍没有解决家族无男性继承人的问题。为此,在协议中,老威廉还与亨利商定,一旦自己再有儿子,就送到亨利处监护。更有意思的是,此时威廉确实有一个约10岁的私生子罗伯特,他是前文提及的1451年婚姻所生。最终,1468年威廉公开宣称自己早就与琼·温特林翰结婚,威廉甚至愿意承认他们是秘密结婚,并为此做出补偿。1472年,约克法庭裁决该婚姻合法有效。罗伯特也就成为老威廉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这是一个为了家族世系延续而使婚姻合法化的典型事例。


五、“满意的婚姻”:乡绅的日常婚姻


从帕斯顿家族到斯托诺尔家族,再到普拉姆普顿家族的婚姻实践,揭示了某种属于乡绅阶层的婚姻观。


在乡绅书信中,多次提及“满意的婚姻”这一用语。1454年,玛格丽特·帕斯顿在书信中提到要给小姑伊丽莎白安排一桩“满意的婚姻”。1463年,玛格丽特在书信中谈到为女儿玛杰里找到一桩“满意的婚姻”,如果这个不行,还可以再找另一桩“满意的婚姻”。1469年,约翰三世在书信中提到,某人为妹妹玛杰里安排了一桩“满意的婚姻”。1473年,约翰二世写信给约翰三世,要给妹妹安妮安排一桩“满意的婚姻”。1476年,兄弟二人在通信中再次讨论某人给安妮提供一桩“满意的婚姻”。帕斯顿家族之外,也有人提及此术语。1454年,托马斯·豪维斯写信给约翰一世,论及一桩“满意的婚姻”。有的书信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术语,但也表达了类似意思。1465年约翰三世提及玛杰里时,祈祷她能够找到一个“满意的丈夫”。1474年,约翰三世在书信中提到一种“自愿的婚姻”。有满意的,也就有不满意的。1454年,威廉·帕斯顿二世提及一次“不可能的婚姻”。


在寻找满意的婚姻过程中,或许连他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一种朴素的婚姻观已经形成。什么是乡绅眼中“满意的婚姻”?对此问题,在书信中并没有清晰的解释或者定义。不过,书信还是从整体上透露出相关信息。


书信中对于土地、钱财等物质条件的关注最为突出。玛格丽特、约翰二世以及约翰三世等人,在“满意的婚姻”一语后面往往直接附上钱财的数量。1463年,玛格丽特为女儿安排的“满意的婚姻”,男方年收入有300马克。1476年约翰二世为妹妹安排的“满意的婚姻”,男方为林肯郡某地产的继承人,年收入有500或600马克。1474年,约翰三世认可那桩“自愿的婚姻”,价值为600马克。此类情形,在书信中多有涉及。在这些书写者眼中,土地财产是婚姻的前提。1477年,托马斯·布鲁斯写信给约翰二世,讨论女儿与约翰三世的婚姻。其中特别提到,应该为这一婚姻提供120英镑,不能让他们过“贫贱的生活”。同年,约翰二世写信特别提到如果钱财的安排生效,弟弟就有富足且便利的婚姻。1479年,在约翰三世的书信中,明确提到这样的观点:假如某个男孩没有土地,也就无人愿意将女儿嫁给他。1504年,一位名叫兰多尔弗·曼瑞恩的绅士,看上了罗伯特·普拉姆普顿爵士的女儿埃莉诺。写信人日耳曼·德拉波尔特别强调,该绅士家里有价值100马克的土地。如果结合,男方承诺举行盛大婚礼,还提供大量土地和财物,“保障他们像绅士淑女般体面地生活”。可见,在这些乡绅看来,土地财产是“满意的婚姻”的基础和保障。


在乡绅关于婚姻的安排和协商中,关于彩礼和嫁妆之类的叙述随处可见。一是结婚时直接给付的现款,往往是一次性的;二是土地等方面的年收入,男方的彩礼或者女方的嫁妆多以此为主;另外,还有男方或女方可能的继承权。各自应得的土地财产等钱财的份额,都要在婚前协商确定。1459年,已经出嫁的伊丽莎白写信质问母亲,为何如此对待自己的婚姻,并索要自己应得的嫁妆份额。1469年,玛格丽特在为约翰二世跟王后的亲戚结亲而欢喜的同时,却又告诉儿子,若不能确保应得的土地所有权,就先别着急结婚。15世纪70年代,约翰三世欲与玛杰里·布鲁斯结婚。女方家长嫌弃男方财产少,于是约翰希望能够获得家里的斯帕伦姆庄园,结果母亲赞成,兄长则表示反对,希望他拿另一庄园来换。约翰及其家人也嫌弃女孩的嫁妆太少。约翰期望的嫁妆为400英镑,但女方只能给100英镑加50马克。在讨价还价中,这一婚姻好不容易才结成。为了确保婚姻中的利益分配,乡绅们往往将协商结果形成法律性质的文书。前文提及的威廉·普拉姆普顿为两个孙女安排的婚姻协议最为典型。在那时,婚姻俨然成为一门经济学。


对身份地位的关注,各家书信中也多有提及。1454年7月,埃德蒙·格雷勋爵在信中说,可以安排约翰一世的妹妹伊丽莎白嫁给一个年收入300马克的绅士,并特别强调那人出身高贵,有很好的血统。事实上,此时伊丽莎白与约翰·克洛普顿的婚事已达成协议,男方是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的郡守。鉴于格雷勋爵的地位,约翰一世不得不在回信中谎称妹妹还没有对象。约翰一世还说,从妹妹“可怜的地位”来看,她能嫁给那人当然好了。1463年,玛格丽特获悉女儿玛杰里的潜在对象年收入300马克,随即提到那人是约翰·克雷爵士的儿子,爵士还是约克公爵夫人的管家。1464年,高德弗雷·格林给威廉·普拉姆普顿爵士写信,轻蔑地评论某位想娶爵士女儿伊莎贝尔的人士,不仅一无所有,而且是“一个诺福克人,非绅士出身”。1469年,约翰二世跟安妮·豪特订婚,后者是爱德华四世的王后伊丽莎白的表亲,门第和血统高贵。这一订婚的政治意义自不待言,帕斯顿家族为此非常兴奋。直到1478年,玛格丽特还在一封书信中向约翰二世念叨:“你绝对应该娶王后的血脉亲属为妻。”玛格丽特以这样的语气说话,是因为该婚约在1477年被取消。可见,他们清晰地认识到政治联姻的重要性。正如1470年3月约翰三世在一封信中提及一句谚语:“与贵族联姻胜于为贵族头衔苦恼。”与贵族联姻未必会胜过成为贵族,但只有与贵族联姻,才能确保家族的安全与发展。在1449年之前,托马斯·斯托诺尔二世娶了萨福克公爵威廉的私生女。这是一次与顶级贵族的联姻。帕斯顿家族真正与顶级贵族的联姻者是约翰一世的兄弟威廉二世,后者于1470年娶了安妮·博福特,她是索美塞特公爵埃德蒙的第三个女儿。


在冷冰冰的经济政治考量之外,书信中也透露出对于心灵和情感的关注。书信中当事方甚至旁观的长辈们,都公开地表达爱与被爱。1467—1469年,约翰·斯特兰奇的书信讨论玛杰里和自己侄子之间的婚姻。除了提及年收入200马克,更有这样的表述:“应该可以作出让上帝满意和双方都爱慕的决定。”1478年5月,玛格丽特还对约翰二世说,如果你内心中不爱她,就不要跟她结婚。甚至约翰二世都嘲讽说,除非有真正的爱情,否则不可能求婚成功。1496/7年,爱德华·普拉姆普顿写给罗伯特·普拉姆普顿爵士的几封信中,说自己见到一位淑女阿格尼丝,她是那么善良、漂亮、富有智慧和女人味,好像自己曾经见过她。他还说:“她和我相互同意,两心如一。”前文提及的绅士兰多尔弗·曼瑞恩,对罗伯特爵士的女儿埃莉诺“满怀伟大的爱情和欣赏”,希望能够娶她为妻。不论这里的爱情与现代意义上的爱情有多少差异,也不管约翰二世之流带有玩弄意味的爱情游戏,单只是书信透露出来的相关信息,就反映了此时男女双方的感受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


至此,“满意的婚姻”观念的构成相对明了。不过,这样的婚姻观念到底让谁满意?从教会的同意原则出发,婚姻使人满意的对象自然是当事的男女。但在乡绅婚姻的日常实践中,使人满意的主体对象并非只有当事人。贵族博林夫人的表述很能代表家长们的看法:“如果他和她能够同意,我不会说什么;但我绝不建议她如此不明智地行事。”父母当然不只是拥有建议权,更拥有决定权。1449年,20岁的伊丽莎白·帕斯顿表示,即使母亲阿格尼丝不同意,她也要与50岁的斯蒂芬·斯克罗普结婚,为的是摆脱母亲的虐待和毒打。然而,她没能斗过母亲和家族。1452年,诺维奇的博伊斯家族的女孩杰妮被强奸后又被拐到伦敦,这是一桩丑闻。女孩坚决否认两人之间有过同意之后的婚姻,而是被强迫的。为了解决问题,双方家族采取妥协的方式,承认他们因同意而结合。这种罔顾事实的做法,维护了家族名誉,却无视了女孩意愿。1469年玛杰里的婚姻,自己满意了,家族却不满意,结果是被驱逐,遭到社会性流放(social ostracism)。玛杰里的妹妹安妮,跟家中的仆役帕姆平产生恋情。在家族的反对之下,安妮不得不与之分手。1473年11月的两封信中,约翰二世一再提醒约翰三世,不要让安妮与那个仆役“旧情复燃”。1477年,安妮最后还是听从家族的意愿,嫁给一个爵士的孙子威廉·伊尔维顿。姐妹俩的故事,开局大体类似,结局却很不同。


当然,不能设想子女总是与父母天然对抗。帕斯顿家族的两位公子,年轻时追逐爱情,要结婚成家时还是落入金钱和权势的窠臼。1480/1年,一封写给威廉·斯托诺尔的信中谈及一桩婚姻,某女名声不好,为人所嫌弃,但写信人及其领主认为此女很适合威廉。此女年龄27岁,但她拥有价值500马克的土地。前文提及的爱德华·普拉姆普顿,在夸赞那位名叫阿格尼丝的女士的美貌与气质之后,还是未能免俗地提及该女子拥有的财产。女方拥有20马克的土地,还有150金诺布尔和150金瑞伊尔的现款以及40英镑未收回的债务、110英镑的器皿和其他物品。有意思的是,这个为爱德华所钟情的女人,是一个40多岁的寡妇,还有一个12岁的女儿。从这样的事例中可以看出,无论男女,婚姻中他们所在意的无外乎身份地位、土地财产、名望声誉、相貌身材等。


可见,子女与家长之间的诉求有相当的共同之处。子女需要情感,也需要利益。子女在意个体,也在意家族。当时有子女甚至这样说:“我绝不违背父亲意愿行事。”父母也并非与子女没有亲情。玛格丽特恨女儿玛杰里,甚至不愿意提她的名字,但1470年10月的书信中仍然在为她祈祷:“愿上帝让她成为一个好女人。”父母与子女产生矛盾和冲突,往往以双方尤其是儿女的妥协而结束。如果双方都不妥协,就会出现玛杰里式的婚姻冲突。不过,玛杰里或许一直在坚守某种情感,但把情书写得惊天动地的卡勒,所寻求的不过是一桩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婚姻。


由上可见,“满意的婚姻”观念的构成并不单一,既充斥着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诉求,又夹杂着对爱情的憧憬。当事人的情感得到一定的认同,却最终服从于家族的意愿。此种婚姻观念的形成和实践,自然离不开那个时代。


15世纪是一个动荡的时代。“1399年革命”引发的王位继承之争,最终演化为兰开斯特与约克两大家族的武装冲突,这就是“混合着鲜血和玫瑰味道”的红白玫瑰战争。战争和死亡离乡绅并不遥远。种种恐惧和担心,弥漫在帕斯顿等家族的书信中。因财产纠纷,帕斯顿家族多次被围攻,为此他们必须购买弓弩、箭头、绞盘、短斧等武器来武装和保卫自己。1449年,他们还是被暴民驱逐出格雷沙姆庄园。1450年,有一位名叫裴恩的人在伦敦亲历过杰克·凯德的造反,后来他在书信中描述了被造反者抓住后的无助和恐慌。当约翰兄弟在外面打仗时,母亲和家人多次在书信中表达了担心和难过。1471年4月18日,刚从巴内特战役回来的约翰二世,以劫后余生的语气向母亲报告说,“上帝保佑,我兄弟约翰还活着,没有生命危险”。随后他写出一个个战死沙场的大人物的名字:沃里克伯爵、蒙塔古侯爵、克伦威尔勋爵、塞伊勋爵等。1468年,普拉姆普顿家族书信中提及一些人被逮捕,被送往伦敦塔。在一个财产与生命都朝不保夕的年代,乡绅阶层社会地位并不稳固,正如有人引用诗歌:“那虚弱的橡树啊,只要一击就能砍倒。”


三大乡绅家族的结婚对象几乎都属于门第相当者。与上位者联姻,重点当然在于得到保护。只有在强大领主权的保护下,卑微者才能觅得生机,这是变态封建主义的真实体现。1461年,前文提及的托马斯·德尼斯,因得罪领主后无人保护,最后被人绑架谋杀。相反,约翰·豪泰因凭借萨福克公爵的保护,就胆敢向帕斯顿家族主张某地产的所有权。帕斯顿家族试图得到几代诺福克公爵的庇护,最后却反目成仇。1468年10月,法斯托尔夫爵士曾经的附庸伊尔维顿、豪维斯和杰内,以凯斯特的庄园地产为质押,成为诺福克公爵的附庸。随后,他们作为依附者与公爵一起主张对凯斯特等地产的权利,最后以武力帮助公爵夺取城堡及地产。正因如此,帕斯顿家族才会因约翰二世与王后表亲安妮·豪特订婚而欣喜,也会因婚事取消而失落。威廉·斯托诺尔的三次婚姻,带给他极大的帮助。他成为国王爱德华四世宫廷的侍从,还被加封为骑士。1478年,他代表牛津郡参加议会。1478—1483年,他被任命为牛津郡的治安法官。1479年,国王甚至写信阻止别人取代他在白金汉郡和牛津郡的领主权。


因为对上位者的依附状态,乡绅婚姻受到外部力量的影响。影响和决定婚姻结成与否的力量,甚至都不在父母,而在于领主。领主的同意与否,乃是婚姻成败的关键。法斯托尔夫爵士在书信中毫不避讳地谈论如何买卖一位继承人的婚姻。经过几次倒手,法斯托尔夫爵士最终以500马克将婚姻出售。事实上,约翰一世与玛格丽特的婚姻,也是由法斯托尔夫爵士和雷德克里夫爵士作为监护人,与老威廉共同安排的。托马斯·德尼斯和约翰一世都是牛津伯爵的手下。为了笼络托马斯,伯爵要将约翰的表妹伊丽莎白·克莱尔嫁给他。斯托诺尔家族的埃德蒙一世娶了牛津郡一个男爵家的女子伊丽莎白,于是与颇有权势的男爵舅兄瓦林建立了密切联系。拉尔弗·斯托诺尔与大法官罗伯特·贝克纳普的女儿琼结婚。当拉尔弗1394年去世后,琼改嫁埃德蒙·翰普登,后者则给予继承人托马斯·斯托诺尔一世以支持。托马斯一世年幼时,由乔叟家族监护土地财产和婚姻。在乔叟家族的支持下,托马斯一世曾经数次当选下院议员,斯托诺尔家族也因此进入萨福克伯爵的圈子。托马斯一世去世后留有遗嘱,将继承人及女儿们的婚姻权托付给托马斯·乔叟监管。这就是乡绅的选择,即使是委身投靠,即使是婚姻受控制,也在所不惜。


帕斯顿等家族的婚姻圈子还是以地方乡绅为主,这是同侪等级的婚姻结合。威廉·帕斯顿因为与阿格尼丝·贝里结婚,才真正建立起家族的政治经济基础。阿格尼丝是赫特福德郡一名骑士的女儿,父亲除了留下地产,还留有政治遗产。1440年,约翰一世与玛格丽特·莫特比结婚,不仅获得了相当多的地产,而且通过莫特比家族与法斯托尔夫爵士有了更为直接的联系,提升了帕斯顿家族的身份和地位。此后,约翰一世参与地方乃至国家政治事务中。约翰三世娶了玛杰里·布鲁斯之后,利用两个家族的力量,逐渐走上政治舞台,后来在都铎时期被封为诺福克郡的郡守,1487年被加封为骑士。斯托诺尔家族用婚姻等方式与地方乡绅所结成的“意义之网”,覆盖范围相当广泛,不限于该家族所在的牛津郡,还辐射到沃里克郡、德文郡、埃克塞特郡;不仅有世俗家族,还有教会贵族被编织在网中。在这样的地方社会网络中,他们能够集体表达自己,甚至支配地方政治。


从世俗利益角度认识英国乡绅婚姻的同时,不能忘记15世纪的英国仍然是一个信仰至上的国度。中世纪晚期的乡绅,既世俗又虔诚。帕斯顿家族的阿格尼丝,1445年写信给儿子埃德蒙说,你父亲最后的遗愿就是保持对上帝的虔诚信仰,上帝让你做一个好人。约1465年她在写给约翰一世的信中谆谆教诲儿子,应该对上帝充满敬畏,行善去恶,因为无人知道上帝何时会将他收走。玛格丽特的虔诚信仰在1469年9月下旬的一封信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她提醒约翰二世要爱上帝和邻人,如果冒犯了上帝,要赶紧改正,祈求上帝的恩典和帮助。正因如此,他们对于教会的婚姻规则尤其是同意原则并非拒斥,而是接受和承认。于是,乡绅婚姻中对于个体情感有更多的宽容和接纳。不过,作为新兴的“社会攀升者”,乡绅并没有让儿女的意愿左右婚姻,而是以家族的意愿为主导。并且,同意原则的主体逐渐演化为群体。没有群体的同意,婚姻事实上不可能成立。或许,这才是同意原则在婚姻实践中真正存在的状态。


结  语


1469年10月,尽管遭受到家族反对,玛杰里·帕斯顿仍然和理查德·卡勒完婚。孤立地看,玛杰里的婚姻可以视为个体意愿战胜家族意愿,甚至是爱情的胜利。不过,如果将其置于帕斯顿家族、乡绅群体以及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历史语境之中,它显然是一个例外或者另类。而正是这一另类婚姻,搅动了为人们所忽视的乡绅日常婚姻。


如本文所见,乡绅的日常婚姻选择,以家族意愿为主导,男女当事人的意愿处于从属地位。并且,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体,都既有对家族利益的关注,也有对于情感的诉求,二者共存于同意原则之下。因此,过分强调利益而忽视情感的传统观点,以及过于强调情感而忽视利益的现代性观点,都失之偏颇。


15世纪英国乡绅的日常婚姻,之所以呈现如此复杂的特征,与当时家庭和社会发生的变革紧密相连。15世纪的英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这是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时期,也是从中世纪家庭向现代家庭转型时期。在时代大背景下,家庭成为新旧观念和力量交织的地方。从传统社会和家庭的角度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并且,“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从现代社会和家庭的角度看,“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个体在婚姻中的意愿乃至权利开始得到关注。因此,15世纪英国乡绅的婚姻选择,呈现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复杂特征。


教会的同意原则,成为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主要观念。同意原则对当事者意愿的推崇,与新的爱情观念形成共鸣,使对情感的关注变得更为神圣。同意原则在漫长实践中对各种习惯、传统的迁就与接纳,则使对利益的强调仍然是婚姻中的支配观念。转型时期的乡绅婚姻,既表现为对教会原则的遵循,更表现为对原则的灵活运用。“满意的婚姻”是乡绅在同意原则指导下,以利益为核心的婚姻选择,其中包含着对个体意愿和情感的尊重。因此,教会同意原则的实践证明,深入且全面地理解乡绅的日常婚姻,需要将法律叙事与历史叙事结合起来,不宜因其现代性的呈现而欢呼,也不宜以现代性去苛求当时的乡绅婚姻。


作者简介

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欧经济、社会史、西欧封建社会、近代早期欧洲农民发展问题等。著有《西欧封建社会》、《分化与突破:14-16世纪英国农民经济》等,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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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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