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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15

2016-02-17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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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袁洪君老师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详尽解读,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专业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学习目标

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内涵。掌握此种合同的管理要求,防控相关法律责任风险。

相关的法律风险有:

1.管理不当导致劳动合同未及时终止;

2.对签订此种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是否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等理解不到位,导致劳动纠纷。


法条详解


一、概念内涵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是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内涵的规定,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我们的管理实践中,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房屋拆迁、城市建设领域,承办拆迁、建设工作的单位为了完成一定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垃圾清运等事项,都属于此种情形。再如,某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聘请袁洪君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参与软件功能设计,软件开发完成后,聘用终止。此时就可以采用此种劳动合同形式。

2.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例如园林绿化公司在春季雇佣大量绿化工铺设草坪。

3.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如北方冬季雇佣员工清扫冰雪,可以将清扫冰雪的任务交给临时性工人完成。此种情况,也可外包给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劳务公司聘用劳动者完成。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很多项目制的工作,只要能对项目内容描述清楚,项目独立,对仅负责该项目工作内容的员工,只要协商一致,都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常见的误区:

1.只有短期用工才能订立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合同的时间长短作出规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可以是几天十几天,也可以是几个月,也可以是几年。只要协商一致,工作任务有可以预测的能够完成的那一天,就可以订立此种合同。

2.可以与所有劳动者订立此种合同。这是极端看法。有一些工作,是无法预测工作完成时间的,例如财务会计,只要公司存续,财务工作就永远都干不完;比如物业管理,只要负责的物业楼宇还存在,物业管理就永远都没有终止日期。这种无法预见工作任务完成日期的,不能签订此种合同。


万事无绝对,在一些创新管理的企业中,是可以实现所有员工都订立此种合同的。典型的如海尔实行“人单合一”,“单”即任务单,所有工作都以“单”的形式交付给员工,员工完成此“单”,就结束工作任务了。当然,这是一种假设,海尔并未如此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该种劳动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务明确或者季节性强、临时性的情况下,结束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是可以预见的,才适用于签署这种劳动合同。否则,该项任务长时间没有完成,或者无法清楚第说明任务是否完成,往往就变成了变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常见问题
问1
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答案: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凡是劳动合同都须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即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问2
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是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说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几个要件,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3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案:是

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此规定,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不能仅看到此条规定就判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显然,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是有漏洞的,既然都属于终止劳动合同,不能有多种结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补充,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自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以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问4
能否触发无固定期限条款

答案:否

根据前文(第十四条)所讲,以下情形会触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一项工作任务,一般不会超过十年。所以对上述(一)、(二)项不作解释。如果出现了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任务完成后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一个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也不能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上述第(三)种情形,是明确限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有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独立类型,显然不适用此项规定。

假设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其中一次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法律表述十分清楚,连续订立的二次劳动合同,都应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5
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案: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管理技巧

1.工作任务是有可以预见的结束日期。如果工作任务以我们通常的经验和知识,无法预见完成工作的那一天,例如“组织设计与变革”、“员工招聘”、“财务管理”,那就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有就是无法描述工作任务的完成状态的工作项目,例如“软件技术维护”,只要有用户在使用该软件,此项工作任务就一直存在,无法说明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如果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很难终止合同。

2.要及时发放“工作任务完成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这在讲解第十二条时提及过。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需要采用“工作任务完成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终止日期。



袁洪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人力资源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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