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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7

2016-01-15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开栏的话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袁洪君老师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详尽解读,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自本条开始,人力资源管理中常用的《劳动合同法》核心法条开始呈现。之前的内容,都属于原则性、宽泛性的规定,在司法中很少用到,除劳动规章制度条款以外,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极少操作。实操性的法规,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更加直接,如果没有准确理解法规的含义,导致没有正确执行法规规定,就会成为法律责任风险的来源。

学习目标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此条涉及的法律风险,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确认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处罚;二是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H学习本条规定,在于正确理解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内涵。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准确时间。了解职工名册的人员范围、信息内容等。

法条详解


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法条讲解中,对劳动关系做过简单的介绍。

准确地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内涵,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其一,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其二,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在第二条的讲解中,选项B.农民王五在收稻谷期间,请同村村民5人为其收稻谷,工钱每天300元,一共干了15天。尽管雇佣方王五支付了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第二个要素,但5名村民没有加入一个用人单位,所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因而5名村民与雇佣他们的王五,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劳动关系从什么时间起算?现实中我们遇到常见的几种时间:

A.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时间;

B.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C.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

D.新员工报到之日;

E.新员工岗前培训开始之日(或结束之日);

F.新员工上岗之日;

这些时间点,都是我们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纠结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准确时间,对这个时间缺乏准确理解的话,就会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上出现错误。最准确的时间应该是F项。

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前面所说的劳动关系这个词的内涵。说白了,就是:员工方面,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单位方面: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而且这种状态是长期稳定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有岗前培训,在上岗前的岗前培训的时间一般被认为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培训,是员工正式从事具体劳动所必须的,而且岗前培训的内容,是作为企业的员工这一特定身份所应当掌握的。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确定后,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日期,就能准确填写了。这两个时间,必须是一致的。

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如果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没有弄准确,后续风险是比较大的。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劳动合同就必须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一个月内签订(注意不是30天,而是一个自然月度。例如2月份是28天或29天,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在2月最后一天前完成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

建立职工名册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

1.违法风险

随着信息化手段的采用,建立职工名册是很多企业都忽视的一项工作。以为有了信息化系统,就无需再建立纸质的职工名册了,这其实大错特错。建立职工名册,能规避两个风险:

其一,行政责任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没有依法建立职工名册,首先是被责令改正,其次,如果逾期不改,会被处以罚金。

其二,劳动纠纷风险。某名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究竟是不是用人单位职工?如果是,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哪个日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这是所有劳动争议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都无法准确回答,后续的一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缴费等等一些列的问题都会不利于用人单位。

2.具体内容

企业职工名册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其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是建立职工名册经常忽略的内容。用人单位信息就是企业基本信息,能够说明劳动用工的主体。当前一些劳动纠纷,特别是涉及到有劳务派遣用工的,因为职工名册中用人单位没写清楚,导致的争议很多。例如,一些企业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却无缘无故成了劳动纠纷的被告。如果职工名册缺乏用人单位信息,只有职工信息,就无法确认这些职工究竟归属于哪家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这些内容写在职工名册之前或之后都可以。

其二,职工基本信息

职工基本信息是职工名册的核心内容。

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劳动合同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劳务工等。

职工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职称资质、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入司服务年限等。

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职工名册还有一个常见的用途,就是社保年审之类的工作,会要求提交职工名册。这个各地要求不一样,需要依据各地社保、工商机构的要求提供上报。


袁洪君 哈尔滨工程大学

袁洪君,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10年HR从业经验,千人规模集团HRD。《人力资源》杂志智囊团成员、常年供稿人。在《人力资源》、《学术交流》等刊物发表人力资源实战、理论文章近20篇。熟悉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擅长员工关系、规章制度建设、薪酬设计、人才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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