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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君开堂讲法: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006

2016-01-14 袁洪君 人力资源实战联盟

开栏的话

在近期与HR们的交流和接触中,发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广大HR并不擅长的。特别是刚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人”更是如此。为了和大家一起成长,共同进步,特开设“袁洪君开堂讲法”专栏,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袁洪君老师逐条详解《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实际,详尽解读,力争成为助力HR成长的人力资源“实战“的论坛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第六条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学习价值

HR通过本条的学习,明确工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工作有需要的时候,可以视情况将工会作为人力资源工作助手、劳资矛盾化解者、责任承担者等角色。如果善加运用,可以充分调动工会的力量加入到人力资源管理之中来。利益均沾,责任共担。特别是有一些诸如签订集体合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更是不能缺少工会的参与。

知识拓展

我一再说,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工会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中奠定了重要地位。我尚未做出统计,但从我对劳动合同法的阅读感觉来看,“工会”出现的次数,与“劳动行政部门”出现的次数是比肩的,不相上下。这种情况,不能说工会在“争权”,而是工会在勇于承担相关责任。

所以,工会的这个梦,HR应该在适当的、需要的时候,帮他们圆梦。

在这儿,我要补一下关于工会的课。在之前第五条的讲解中,这个内容遗漏掉了。了解工会,对我们工作还是很有帮助的。我们先来看看《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共两款,第一款,表面工会的性质,即“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二款,明确工会的基本职责,即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工会也是基于《工会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并将这一职责十分彻底地展现在《劳动合同法》之中。

再来看《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因为《工会法》的这些规定所以,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与工会签订。所以,在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工会要发发福利。其实当前中国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做得最好的还是《工会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管“职工福利”。

补充和扩展知识,一方面提醒HR,做人力资源管理,别忘了把工会拉进来。另一方面,要是有一天转行当个工会主席啥的,知道工会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也是挺好的。

法条详解

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不是工会某个人要求加就加的。依据是《工会法》的第二十条第一款:“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搞不明白为什么《劳动合同法》里有那么多的《工会法》的原文?其实我也搞不懂这么做意义何在,呵呵。可能是工会要寻求自己的存在感吧。)

有的企业,为何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人力资源部没尽到自己的责任吗?是的。但还有一个部门慵懒无为,那就是工会。工会没有履行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嘛。如果工会依法真正帮助劳动者,给企业主施加了足够的压力,就不会出现这种恶劣的不守法现象了嘛。

(画外音:袁老师是个老实本分人,但总爱出点歪招。可能是内心的小恶魔在现实生活中被压抑太久需要发泄的缘故,请大家谅解吧!)

还是严肃认真地讲一讲吧。工会要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这是因为,作为普通劳动者,绝大多数缺乏必要的劳动法律知识,缺少基本的维护权益的能力。广大普通劳动者不可能牛逼到“跟我律师谈”的程度。因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避免企业、特别是避免企业HR,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地位强势,削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一个愿意帮助劳动者、有能力帮助劳动者维权的机构。由于工会的特定角色,于是这件事儿就非工会莫属了。

所以,当有一天,工会的人领着劳动者来到人力资源部,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指手画脚、吹毛求疵的时候,千万别以为是工会的人是在没事找事。人家这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我特别希望看到这样的事成为常态,成为现实。(在这里看到的,才是袁老师善良的本心)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机制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作为劳动者的利益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这双方都可以或需要协商些什么事呢?这就是集体协商的内容。这一点需要HR们了解。因为与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协商的,往往就是代表企业利益的人力资源部。——如果真需要协商的话。

从《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职工的民主管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涉及职工权利的规章制度(前文讲过的8+N项)的制定、修改;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协商机制是长期的,可以定期协商,也可以不定期随时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会一方应当向职工传达,要求职工遵守执行;企业方也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该如何处理?这种时候,工会就显得比较“二”了。因为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是企业给发的。这就是工会尴尬的核心问题。在中国,工会是无法与企业(老板)叫板的。而在法国德国美国,工会如果协商不成,是可以发动罢工的。所以,中国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达成一致,结果如何,一看便知。

无论是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协商机制,其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学习这一条文的感悟,就是其实人力资源的一些工作,是可以交给工会来做的。有一些责任,是可以分给工会来分担的。2016年还没到来的时候,戴维·尤里奇有整出幺蛾子,梳理出HR转型中所需要的九大核心胜任力。人力资源工作这么多,交给工会一些工作也是HR转型的应然之举——反过来,老板,让我把工会主席的职务兼了也可以啊!只要工资到位,哪管什么分里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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